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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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韩松)

民法总论(韩松)

民法总论(韩松)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我国古代《尚书孔传》中出现,但并非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词源●私法意义上的词源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法”一词清末由日本传入我国重点提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指一国所有人。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书: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形式民法: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法律文件。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调整所有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全体私法而言。

民商一元体例,通常为广义民法,如《意大利民法典》。

2、狭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一部分。

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其民法则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1、区别联系:民法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对象和资料,民法学为民法的立法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指导促进了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丰富了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

重点提示: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部门,而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门学科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概说1、概念: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对象: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民法属于私法3、公私法的划分1)主体说:参与主体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德国学者的通说)2)性质说:性质来考察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权利关系说:平等关系●统治关系说:非统治关系●生活关系说:私生活关系(日本学者的通说)重点提示: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平等关系、私生活关系4、本书: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总论(全)

民法总论(全)

民法总论一、单选1、民法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2、清政府起草中国第一部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3、古罗马时代,达到辉煌高度标志是《国法大全》4、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十二表法》,是罗马有史可查的第一部成文法5、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6、《民法通则》采用定义式的方法7、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8、人格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

9、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著作人身权10、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抽象性、统率性、非规范性11、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事主体参与所有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在民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12、F的核心内容是公正13、从本质上说,民法关系是以物为中介而体现于民事主题之间的社会关系14、财产关系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所占数量超过人身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15、只有那些由民法规则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16、民法关系是民事法律实施引起的结果。

17、出生是自然人成为主体的实质性条件18、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9、婚姻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20、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的监督和保护。

21、住所的认定的解释:1、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2、公益法人: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科研机构、宗教教堂,宗庙等23、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的内部表现机构;法人的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24、即使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或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25、合伙合同是各方就合伙上述重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和体现26、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27、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28、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29、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30、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有依靠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民法总论授课实录

民法总论授课实录

民法总论授课实录
教师: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授课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起点,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民法总论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学生1:老师,民法总论是什么意思啊?
教师:民法总论是指关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的总体性问题的学说。

它是研究民法的理论基础,对于理解和运用民法非常重要。

学生2:那民法总论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教师:民法总论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民事主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等。

这些内容构成了民法总论的基本框架。

学生3:民法总论和其他法学科有什么区别?
教师:民法总论是研究私法的基础学科,它注重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而其他法学科则更专注于具体的法律领域或问题,比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民法总论既是研究的对象,也是其他法学科的基础。

学生4:民法总论有哪些特点?
教师:民法总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理论性强,注重从理
念和原则上解释和分析民法问题;二是总体性强,它是对民法学科的整体性梳理和总结;三是灵活性强,它能够适应不同时期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无论是从学科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民法总论都是非常重要的。

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解决实际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逐个介绍民法总论的各个内容,大家要认真听讲并积极参与讨论。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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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i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渊源: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2,准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地方性法规. 3,习惯.4,法理.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私权神圣原则.4,诚实信用的原则.5,公平原则.6,禁止权力滥用.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2,人身权与财产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5既得权与期待权6,主权力与从权力。

7,原权力与救济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民事责任的分类:1,停止侵害。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4,返还原物年。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6,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7,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8,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与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简答题

民法总论--简答题

民法总论--简答题民法总论---简答题1.民法的调节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民法的形态: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般民法与特殊民法,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3.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抽象的民法,是内涵最为丰盛且极具伸缩性的民规矩范,是贯通民法始终并且具有普遍效力的民规矩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举行民法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是补充法律漏洞、进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4.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原则,对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法律对受害人赋予补偿,而对相对人不予庇护。

平等原则的体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详细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5.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绩、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五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毁灭。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大事、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缘由)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采取为。

6.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分为:普通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彻低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彻低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

7.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安排权、哀求权和变动权;肯定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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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史上杰出的民法学家
史尚宽: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华 民国民法》起草委员。十五岁留学 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 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 1922年秋赴德国入柏林大学研究 法律,后转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 经济。1927年返国,历任中山、 中央及政治大学教授、“立法委 员”、“司法院大法官”、等职。精 通英法德日四国语言,是中国唯一 独立撰写完成“民法全书”之人, 全书共计千万字。
伯恩哈特· 温德沙伊德 (Bernhard Windscheid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9世纪德国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 受召于1874年到1883年间参加了 《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起草委员 会。温沙伊特的经典著作《学说汇纂 法教科书》(Das Lehrbuch des Pandektenrechts)对民法典第 一草案影响甚深。温沙伊特对法学最 大的贡献之一是提出了延用至今的实 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Anspruch) 概念,并使之与罗马法里以纯粹程序 法形式存在的诉求权(拉丁文actio) 区分开。
4、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1年第二版;
龙卫球,男,1968年出生,江西吉 水人。1989年毕业于江西大学,获 得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入中国政 法大学,1993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199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 12月起留校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民 商法教研室。1998年—1999年入选 美国国会资助的富布莱特项目,赴 美国法学院研修。2007年7月起任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院长。
7、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 社2003年;
第一讲 民法解释学概述 第二讲 法律解释方法 第三讲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第四讲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第五讲 利益衡量
8、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3年版;
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党委 副书记、副校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 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 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 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 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 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 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
鲁道夫· 冯· 耶林(Rudolf von Jhering ):利益法学派创始人,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创始人。
1881年,即德国民法典诞生前近 20年,其已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中 “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之区 别这一至今仍在德国民法典中使用 的概念。而由其“发现”的关于订 立合同之前的责任(即缔约过失责 任),至今仍由德国民法典第311 条第2款所调整。耶林在19世纪下 半叶的法学声望与19世纪上半叶萨 维尼的法学声望一起被相提并论。
Friedrich Eichhorn等一起创建立历 史法学派杂志社,作为历史法学派的机 构。1815年出版《中世纪罗马法历史》 第一册,1831年完稿。1817年萨维尼 成为普鲁士司法部枢密院成员;1819 年成为莱茵省高级法院的成员;1820 年成为普鲁士政府地方法总则修改委员 会成员;1835年开始撰写《现代罗马 法体系》一书。
6、星野英一:《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 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星野英一,1926年出生,1951年毕 业于东京人学法学院,现为日本学士 院会员,东京大学名誉教授。
《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虽然提供的是有关民法的 一种新的教育、学习方法,它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民法 学的一种新主张,一个新命题。不管从纵向还是从横 向来学习民法,我们更多地是要钻入民法中学习。但 是,我们也应该跳出民法,站在民法之外(的角度) 来学习、考察民法,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
1、王泽鉴:《民法总则》
王泽鉴先生专攻民法,其民法专长系台湾之 权威。其于任教期间曾担任台湾大学法律学 系教授、系主任、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比 较法学会理事长、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委员等职,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 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 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其在台湾大 学服务期间,育人无数。1994年起任司法 院大法官,2003年卸任。现任台湾大学法 律学院暨马汉宝法学讲座教授。
学前教育:智者的忠告
你们可能认为,追求终极观念的理论与实践 完全搭不上边。你在刚刚开始职业生涯时, 这或许是真的。碰上更重要的问题时,你却 可能最终发现,不是研究基础知识徒劳无益, 而是除了研究基础知识,几乎不可能获得任 何有益的东西。 ——本杰明· N· 卡多佐
导论
民法学抽象的一般
第一节 民法是私法
5、梁慧星:《民法第一课》,法律出版 社2003年;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 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 《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 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 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 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 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 本书主要为民法的初学者而准备。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也是学习法律的重点。民法中有许多概念、原理,对于初学者来说 比较抽象,也不易于理解。作者希望本书能够成为初学者的一个很好的 入门读物。本书主要内容来源于作者的《民法总论》一书。但是,作者 在这本书的基础上,适当增删,使之更加符合入门读者的需求。为了阅 读的方便,书中的脚注大多删去。读者可以查阅书后的参考文献。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1-8册),

本书是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著“天 龙八部” 。本书论述了现行台湾民法自 制定以来的民法实务与理论的演变,尤其 是里面的大量实务案例和真实判例,无不 在引导读者了解、学习、研究民法的基本 体系和具体的内容。作者倾注了他研究民 法的极大热情,其精心、认真在书处处可 见,案例之组织的严谨、周延以及案例分 析的精到,都可令读者受益匪浅。
9、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 出版社2001年版;
迪特尔· 梅迪库斯,生于1929年5月 9日,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法律史 学家,在德国民法学界享有很高的 威望。他所著的《德国民法》是德 国每一个准备国家法学专业考试的 大学生必备的教材。
《德国民法总论》主要旨在满足高年级大学生的需要。不过我希望, 它的绝大部分内容也能为有兴趣的初学者所读懂,这样他就能够较 早地接触到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诸类问题。无论是初学者还是高年级 的大学生,我衷心地希望,读者在阅读《德国民法总论》的时候, 除了应查阅第一编法律条款外,还应查阅书中提到的其他各编的法 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为法律体系所割裂的一般的东西和特殊 的东西相逢在记忆中。
2、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 理论体系》(最新版)
本书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 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 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 性及客观性。本书重视方法论上的运 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 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 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 律的解释适用。 本书是王泽鉴先生的经典著作之一。
奥托· 冯· 祁克(基尔克)德国著名 法学家,与萨维尼,耶林齐名。 1857年,进了柏林大学学习法律, 后转入海德堡大学,后又回到柏 林大学,1860年,获得博士学位。 曾两次担任柏林大学校长。日耳 曼法大师,其代表作为《德意志 团体法论》、《德意志私法论》 等。在德国乃至世界拥有很高的 学术地位,西方学术界评论说, “耶林死后,世界法学界尚健在 的最伟大的学者就是祁克。”
§1.民法的高贵血统:两则法谚
民法乃万法之法(母):民法不仅
为私法之母法,亦为全部近代法律之母法。
欲治法学必先治民法,欲治民 法必先治罗马法:民法之历史渊源,以及在
近代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人类历史上伟大的民法学家
弗里德里希· 冯· 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历史法学派 创始人。1815年萨维尼与Karl
佟柔 :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 授。国内法学界公认的新中国民 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 被尊称为中国民法的权威或中国 民法的“泰斗”。日本学者誉其 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学者 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是 《民法通则》的主要起草人之一, 对民法在中国大陆恢复并确立其 地位具有历史性的功绩。佟柔先 生淡薄名利,重教书育人、轻著 书立说。
民法总论
主讲: 张继承
适用于辅修学生(第7版,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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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泽鉴:《民法总则》(最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最新版),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4、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 5、梁慧星:《民法第一课》,法律出版社2003年; 6、星野英一:《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 8、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梅迪库斯:《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0、拉伦茨:《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12、星野英一:《民法劝学》,法律出版社。 1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0、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 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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