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煤炭运销系统收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08.18•【文号】国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
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
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要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管局等部门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管局等部门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辽政办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管局等部门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为有效地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矿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一、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提高办矿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加大政府对煤炭资源的调控力度,深化煤矿整顿,消除事故隐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结构调整,推动煤矿产业升级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保持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原则(一)坚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原则。
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各产煤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要按照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安委办〔2006〕19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煤矿实际,认真组织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川办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44号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2005年以来,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省级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部署,扎实工作,到今年6月底,圆满完成了国家下达我省第一阶段的关闭矿井任务。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精神和要求制订并上报了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3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更加清晰的部门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市县责任、部门联合执法、严格目标考核”的总体原则,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和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精神上来,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抓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6d60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33.png)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3、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4、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内政办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6号2007年1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05〕261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工作,大力开展对生产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检查、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参与办矿问题进行清查的“三查”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具体表现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全面清理;关闭小矿山的力度不断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步伐加快,“双轨制”全面并轨;规范工作全面展开,矿业开发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划体系、政府投入地质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初步建立。
全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第一阶段任务圆满完成。
但是,在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个别地区对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意识淡薄,在利用当地矿产资源招商引资中越权配置资源,私自批准开工建设选矿厂,造成一些热点矿种开采秩序混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63c4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d2.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鲁政发〔2013〕1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
其中,取消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合并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清理规范后,我省继续保留25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要求。
对于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调整年初预算,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对于合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需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要及时向物价、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时,要在醒目位置公告批准收费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内容,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省2013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山东省2013年合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山东省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4.山东省2013年保留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30日——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19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19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816312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02.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1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交通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央煤炭企业:煤炭质量反映着煤炭产品的内在特征,直接关系到合理供应、使用效率和环境保护。
煤炭质量管理贯穿于开采、洗选加工、运输和消费的全过程。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运输、经营、消费企业认真贯彻《煤炭法》、《产品质量法》,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促使煤炭产品质量稳定提高,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但是,近年来,在社会煤炭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对煤炭质量管理有所放松,特别是出现了个别不法分子在煤炭生产、流通环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维护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煤矿企业要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条件为基础,对不同质量的煤层合理配采;选择有利于提高回采质量的采煤方法,加强回采工作面、运输、提升过程和井口质量管理,坚持煤炭与矸石分装分运;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改进洗选工艺,提高洗选效率,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洗煤厂,小煤矿要建设群矿型洗煤厂。
二、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质量管理的监管。
从事煤炭批发经营,必须独立配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配备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计量和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煤炭零售经营,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煤炭检验,但必须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实行分批次检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4•【文号】安委办[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后,各地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06年11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12个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中发现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个别地方未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部分地方对已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尚未组织实施;二是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不符合规定,把已公告关闭的矿井以资源整合、资产整合、增能改造或矿井置换等名义予以恢复,使其合法化,以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代替煤炭资源整合,有的整合后的矿井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三是对已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入整合的矿井,没有及时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其它相关证照,有的仍在非法组织生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个采矿许可证,多套生产系统”的现象;四是部分地区对拟整合的矿井没有正确执行“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实施整合的矿井未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这些做法背离了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不符合《通知》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影响和阻碍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面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要作为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第二阶段工作的重点任务,统一部署,规范运作,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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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煤炭运销系统收费的通知
晋价商字[2007]252号
各市物价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市场秩序,制止乱收费,减轻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的负担,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2007年6月28日会议精神,现将全省煤运系统整顿和规范后的收费(基金)政策明确如下:
一、继续执行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
运销服务费和代销管理费仍按山西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95]14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铁路运输和公路外运煤炭收取2.5%的运销服务费;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代销费用,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1.5%的管理费;通过火车运输的煤炭经营费用,实行代销的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代销费4%(即煤价的3%管理费,1%损耗费)。
运销服务费和代销管理费政策延续到2009年8月底。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取的范围为进入市场交易的煤炭,标准为向买卖双方吨煤各收取0.10元。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查验补征按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执行。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煤炭运销系统不得代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代收有关费用或基金。
三、凡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应一律取消。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煤炭价格的监测工作,加大对煤炭运销系统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同时各市物价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对煤运系统的收费进行监督。
附件:取消的煤运系统收费(含市、县委托代收)汇总表
二○○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
取消的煤运系统收费(含市、县委托代收)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