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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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目录绪论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构成 (5)1.各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 (5)2.上诉审模式 (6)(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价值 (8)1.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8)2.维护司法公正 (9)3.维护司法权威 (9)二、新形势下影响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价值实现的因素 (10)(一)日益繁多的民事纠纷的客观现象 (10)(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11)(三)法院间相互制约、职能平衡的需要 (12)(四)地理环境的差异 (12)三、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3)(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现状 (13)(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缺陷 (14)1.单一的审级制度违背了程序设置要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则 (14)2. 审级过少,终审级别较低 (15)3.再审程序的无限扩张危及审级结构的稳定 (15)(三)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15)1.规定对小额案件的一审终审制 (15)2.规定三审终审制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摘要]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由各级法院职权划分和上诉审模式两部分组成。

审级制度具有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维护司法权威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

然而,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地区间环境差异等问题影响了审级制度价值的实现。

同时,我国审级制度还存在着审级过低、审级设置缺乏灵活性等缺点,因而我国审级制度应当进行改革,具体方案为设立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制度和建立普通诉讼三审终审制度。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司法公正On the Reform of the Civil Trial Level [Abstract]The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is composition by the division powers of court of every level and appellate mode and has value of ensuring the uniform application of the law, safeguarding judicial authority, and the interesting of justice. However, increasing number of civil disputes, civil rights awareness, awakening, regional environmental differences affec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trial-level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n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of our country, such as trial level being too low, the trial-level settings lacking flexibility. The trial level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which should establish first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system for small claims cases and three tiered System.Key words: Trial Class System Second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course justice绪论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亦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

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及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及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及完善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之弊端我国法律设置审判监督程序,其目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通过监督程序达到审判公正的目的,使得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双方能获得公平、公正的司法救济,最终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够突出体现司法救济途径的完美价值,这是审判监督程序在诉讼程序中最高价值取向。

然立法中的价值并不能必然地体现在实践审判活动中,由于片面地追求“有错必纠”的补救思想以及对实现民事诉讼公正的固有陈旧、僵化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立法不尽完善等诸多因素,导致了审判监督制度与司法公正相冲突,与最初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相悖离,具体表现在:(一)民事再审制度主体方面的弊端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主体带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诉讼程序特征,导致启动这一程序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严重破坏裁判的终局性、稳定性、权威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弊端。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违背了民事诉讼“私法自治”或曰“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属于私法的范畴,根据罗马学家乌尔比安的学说,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亦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争议诉请司法救助,司法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得恣意干预。

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主体,与处分原则相抵触,将自己列为当事人一方,实际上是自诉自审,改变法院作为裁判者的职能,使司法权的被动性变为司法权的主动性,主动介入当事人的纠纷,混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使司法权政治化、行政化,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因为“不告不理”,“无诉讼便无审判”,“无审判便无法官”。

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有权诉请司法救助,也可以放弃司法救助。

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就是随意剥夺了当事人的请求权。

(2)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违背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原则。

民事再审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民事再审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造, 努力争取规制 以相 同再审事 由重复 申请再审 的情 形。 ( ) 审制度 启动更加 科学化 , 审层级提 高 一 再 再 3 加 快审前 准备程序 的建立 审前准 备程序 在我国 已有深入广 . 修 正后的 民事诉讼法 引导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未 泛 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必须加快 民事诉 讼法全 面修订 工作, 建立适合 禁止 向原审法院 中请再市 , 这在提 i 葛受理 当事人 中请 再审的法院级别 中 国国 情 的 民事 审 前 准 备 程序 , 定 适 用 简 易 速裁 程 序 裁 判 的小 额 或 规
的 问题 , 仍 存 在 不 足 , 需 要 不 断 从 以下 角 度 完 善 。 但 还
( ) 二 当事人 中请再 审程序 的保障弱化 当事人 申请再审是三种再审发动方式中效力较弱的一种, 法律对 于 当事人 中请 再审的限制也非常严格 , 反映出我 困立法上对当事人 申 请 再 审 程 序 主 体 地 位 的承 认足 有 保 留 的 。 ( ) 三 中请再 审理 由过 于原则 主 要 表现 为 中请 再 审 的 事 由不 够 全 面 , 再审 事 由具 有 实体 化 倾 向 以及 中请再审的事 由粗疏 , 实践 中容易导致先定后审, 不符合程序中
中图 分 类号 : 2 . D9 0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 0 9 (0 90 —6 . 1 1 0 .5 22 0 ) 40 1 0
《 民事 诉讼 法 》 正 后 面 临 着 种 种 问题 和 困难 , 方 面 , 事 _ 市 修 一 民 l ; 制度 改革直 接导致再审任 务在上级法 院与基 层法院 问的重新分配 , 另 一 方面, 申诉难” “ 问题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制度和现实背景 , 仅凭对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局 部 修 订 , 不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改 革 , 难 以彻 底 解 决 而 是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察 院抗 诉 引起 , 别 是在 当事 人没 有 申请 再审 的 情 况下 , 特 由人 民法 院或 人 民检 察 院依 职 权 启动 再 审 , 生效 的 民 事判 决 、 使 裁
定 重新 回 到诉 讼 程序 。同 时 , 由于 当事 人 申请 再 审 不 是严 格 意 义 上 的诉 , 故对 申请 再审 的 提 出 以及 审查 处理 均 有 不 规范 的 地 方 , 成 “ 限 申诉 ” “ 限 再 审” “ 造 无 、无 和 申请 再 审 难 ” 类 现 象 不 这
衡 方 面起 着 积 极 的作 用 。
而 20 年 l 07 O月 2 8日, 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 员会 的功 能 定位 于 恢复 裁 判 的公 信 力 更为 准 确 , 非纠 错 。当 裁判 第 司法 的 权威 性 受 到 挑战 , 效 裁判 才 有 生 第三 十 次 会 议 审议 通 过 了 《 于 修 改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的 公 信力 受 到质 疑 时 , 当裁 判 的公 信 力没 有 受 到 质疑 , 裁 受 讼 法 ) 决 定》决定 自 2 0 年 4月 1日起 施 行 , 是 我 国立 法 必 要予 以撤销 。换 言之 , 的 , 08 这 以公 权力 提 起 再 审将 干 机 关 首 次 以修 正 案 的形 式 对施 行 了 l 年 的《 6 民事 诉讼 法》 出台 判拘 束 的 当事 人 没有 申请再 审 的 时候 , 涉 当事 人 的 自由处分 权 , 会造 成 再 审在 实 际运 作 过 程 中 的种 也 修 改 决 定 。本 次 民事 诉讼 法修 正案 着 重 修 改 了 再审 程 序 和 执
断 出现 。
这 在 学 术 界及 理 论 界 已达 成共 识 , 面 改革 民事再 审 程序 己势 全 在 必 行 。对 此 , 文提 出 以下 设想 : 本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 要 :第十届全 国人 大常委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 过 了关于修 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该决定对 民事 再 审制度 作 出了重 大的修 改。其 主要 目的是 为 了解决 申诉难 的 问题 ,尤其 是规 范 了当事人 申请再 审的程序 和 法定事 由, 使其 更加有 利于 当事人通 过启动再 审程序 以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从 总体 上看 , 这次修 改的内容从我 国审判 实践 经验 出发, 较多考虑到 了民事再 审制度 的现 实状 况, 比较符合 我 国国情 , 具有较 强的可行性 。但 这次修改仍存在一 些不足之 处, 需要 进

步完善 。 关键词 :再 审程序 ;再 审事 由;和谐社会
中图 分 类 号 :D9 2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 17 .6 82 1) 1 170 6 24 5 (0 1O — 0 —3 0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提 出了构建社会主 义 和谐 社 会 的任 务, 其 中 一项 重要 任务 就是 完善 民 事再审制度 。完善 民事再 审制度有利 于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 的构建。 因为和谐社会并不是 没有纠纷和矛 盾 的社会, 而是一个 能够 通过和依靠基本的社会制 度 和纠纷解决机制, 并使之最大程度 的有效减少 、 预防和解决纠纷 、化解矛盾的社会 “ 民事再审制 。 度作为解决 民事纠纷 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功 能与作 用更是 日渐显现,已经成为 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科 学完 善 的 民事再 审 制度是 正 确 认定 案件事实, 保障法律正确适用,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 纷, 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关键, 更是 当前深化 司法 体制和工作机 制改革的重点之一。2 0 年 1 月 2 07 0 8 日,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 通过 了 全 国人大 常委会关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 2 0 自 0 8年 4月 1 日起施 行 , 以下 简称 《 改决定 )。这 是 我 国 修 民事诉 讼 法 第 一 次 进行 修 改, 对 再 审部 分 也 是 一 针 次较 大规 模 的修 改, 内容 的 列举 上 比 以往 更 加 详 在 细,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也使其更加符合 民 事诉 讼 的 规律 和机 理 。但 其 中仍 然存 在 一 些 问题 与争议,有待进 一步完善,因此,通过改造或重新 建 构 ,形 成科 学 、合 理 的 民事 再 审制度 ,对 于 更好 地 保 护 民事诉 讼 当事人 的诉 讼 权利 及 其 实体 权利 , 实现 社会 和谐 ,具 有 重大 的 司法 现 实 意义 。 我 国民事 再 审制 度 的回顾 ( 修 改决定 的前 民事再 审制度 中存在 一)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演变完善论文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演变完善论文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演变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2摘要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即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注重国家公权力干预,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

2007年,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修改,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再审制度的职权主义色彩依旧。

改造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面临观念变革和制度更新。

民事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但是,纠错一要遵循诉讼规律;二要进行价值权衡。

在制度上,要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改造我国再审制度,打造再审之诉。

关键词民事再审制度审判监督程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使人们不得不承认,无论做怎样的制度设计都无法绝对避免错误裁判的存在。

法律的最大价值在于公正,错误裁判无疑影响公正,为了发现和纠正错误裁判,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公正,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设立再审程序。

但是,再审制度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矛盾,与既判力理论相冲突,且纠正错误,需要耗费资源和成本。

因此,如何构建再审制度,设计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课题。

本文拟考察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历史和现实,发现其问题和不足,就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造和完善发表一管之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事再审制度,但为了发现和纠正错误裁判,早在秦朝时就有“乞鞫”制度、唐朝以后有“取囚服辩”制度。

载于《周礼》的“路鼓”与“肺石”制度是直诉制度的雏形,这一制度形成于汉朝,完善在唐朝,后在宋、元、明、清有“登闻鼓”、“邀车驾”等直诉方式,为古代老百姓申冤告状、官府纠正冤假错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清末修法,制定了《大清民事诉讼草案》,但未及颁布施行。

民国二十四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后经民国三十四年修改,始规定了再审程序。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法统,该法被一并废除。

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诉讼制度发展起来的。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

( ) 消法院 、 察 院作 为再 审程 序 启动的 主体 资格 二 取 检
民事 纠纷一 般 为私权纠 纷 , 无 当事人 的 申请 , 如 作为 掌握 国 权利 的不 当干预 。实 践表 明 , 院、 察 院作 为启动 再审 程序 的 法 检
规 定 了当事人 申请再 审的权利 , 但却 没有使 该权利得 以落实 的程 家公权 力机 关的法 院、 检察 院依职权 启动 再审程序 是对 当事人私
强势 主体存 在 , 激和诱 发 当事人通 过 各种 关系寻 求支 持 , 果 刺 结
20 年 l 07 O月 2 8日通过 的 《 民事 诉讼法 》 正案 , 当事人 申请 造成 诉讼 “ 修 就 两造 ” 失衡 , 司法 资源 分配不 公 , 甚至 为 当事人 滥用诉 再 审权 利进 行 了修 正和补 充 。纵观 我 国民事 再审制 度 的发展 与 权 、 用 再审程 序大 开方便 之 门。 滥
我 国民事再 审 制度 的历史 考察
主 义诉讼 模式 改造 我 国再 审制 度 , 打造 再审之 诉 。


新 中 国的 民事 诉讼 制度 是 从新 民主主 义革 命根 据地 时期 的 在于维 护裁判 的正确性 与权威 性这一 审判监 督程序 设计 的初衷 。
诉 讼制度 发展 起来 的 。 中关于 再审制 度 的规定 , 以区分为 以 再审 制度 的职权 主义色 彩依 旧 。 其 可
演 化过程 , 应该 肯定 的是 , 论在哪一 时期 , 无 国家无不 关注对错 误 裁判 的发 现与纠 正 , 审制度 从无到有 , 再 从简 单规范 到程序 设计 。 烈 的职权 主义色 彩 , 重 国家 公权力干 预 , 注 漠视 当事人 诉讼权利 。 二 、 国民事 再审 制度 的现状 评析 我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与完善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与完善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与完善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由于历史的原因而致使已有规范所体现的理念与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存在很多缺陷:申诉听证规定笼统,启动主体多元和再审启动的盲目。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处理好再审程序与立法的指导思想、裁判的既判力、当事人的处分权以及诉讼效益的关系。

理清了这些关系,从设立申诉之诉,再审之诉和限制国家公权力启动再审程序着手,以期对再审程序重新整合完善。

关键词:再审程序;裁判既判力;司法公正;公权力;调解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1一、设立申诉之诉取消申诉听证程序,专门对申诉问题加以解决,即建立进入再审程序的前置程序。

二、确立再审之诉我国的再审程序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承接在一、二审程序之后的一种非独立的纠错程序。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事诉讼应适时完成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实现这一转变的根本手段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引进“再审之诉”制度。

(一)再审之诉的标的。

既然再审之诉是一种诉讼程序,就必然要求有一定的诉讼标的。

对于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存有二种争议,一种是二诉讼标的论,即认为再审之诉具有两个诉讼标的,一是再审之诉本身的诉讼标的,二是原诉的诉讼标的。

另一种是单一诉讼标的论,即认为再审之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就是原诉讼的诉讼标的。

(二)再审之诉的客体。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的客体是所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和裁定书。

但并非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可提起再审,判决和裁定能否提起再审,主要是从判决是否确有错误且比较严重、达到非纠正不可的地步和裁定有无实体上的既判力来考虑。

(三)再审之诉的管辖。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

那么再审案件应实行异地管辖制度,即让原审生效判决的同级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再审法官无论在权力、地位还是资历、声望、办案经验等方面大多不能为原审法官所敬仰和信服,因而为再审问题原法官与再审法官互不服气,闹矛盾的现象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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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者:周文全导师:李祖军教授专业:诉讼法学中国·重庆二OO八年九月摘要民事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补救程序。

由于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主要是参照前苏联模式,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上,强调国家干预权,忽视当事人处分权;在事实认定上,追求客观真实,忽视法律真实;在纠错程序上,注重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再审案件泛滥,“终审不终”的现象,不仅浪费了法院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进程。

在人民法院改革向纵深推进,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完善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任务。

重构我国的民事审制度,我们应当克服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绝对化的错误倾向,重新确认民事诉讼目的,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兼顾纠正错误裁判与保持生效裁判稳定性、权威性,以实现判决既判力与判决瑕疵之救济的平衡,使社会正义与秩序相协调。

现代司法理念下,对既判力的维护依然是一个极为核心的原则。

为了维护判决所确定的秩序,提高裁判的权威性、终局性,应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既承认既判力理论又设立再审制度。

为了使既判力理论与再审制度协调发挥功能,要正确处理好二者的衡平关系,通过对再审提起条件的严格限制,设计有限再审的制度,以维护判决的终局性。

重构民事再审制度,应当取消法院决定再审,弱化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确立当事人为提起再审的主导力量。

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方由检察机关抗诉。

构建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再审不反复原则,实行一次再审终局。

对它的提起范围应予以严格限制。

将再审之诉的启动时限限定为6个月,自当事人知悉再审事由之日起始计算,但自裁判生效之日起满两年的,不得提起再审之诉。

重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时,应当建立规范的再审复查程序,一个严格完善的复查程序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再审之诉是否合法的审查阶段,主要审查是否具有提起再审之诉的诉讼要件。

二是再审之诉有无再审事由的审查,在审查的基础上对再审之诉的请求作出裁判。

关键词:民事再审制度审判监督程序弊端重构AbstractCivil retail procedure is a special trail system of china civilprocedural system, as well as the recovery procedure of civil procedure. The current civil retrial procedure has many disadvantages: sharpincrease of civil retrial cases, final judgment being not final, chaosin litigation order leading to low efficiency and instability of judicialprocedure. It is unavoidable task to remand the current civil retrialprocedure.Reformulates our country civil retrial system, we may do following several aspects:We should overcome the absolute wrong tendencies guiding ideology which is “right wrongs by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Reaffirm civil purposes, ensure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the parties, establish and maintain effective balance between correcting mistakes judgment and stability、authority, achieve the balance of relief to flaw judgment and res judicata, coordinate social justice and order, which should be new guiding ideas of civil retrial system.In Modern judicial philosophy, the maintenance of res judicata is still a very core principle. To safeguard Law order established by the judgment, enhance the authority and finality of a magistrate, our country’s civil retrial system should be re-established. We should recognize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 judicata and build theoretical system retrial. In order to coordinate res judicata and the retrial system, we must correctly balance the relations, through the strict limit to retrial conditions to build the limited retrial system, to maintain the finality of judgment.Reconstructs the civil retrial system, must cancel court decision-making of retrial, attenuate procuratorate to retrial for appeal, only the party have right to initiate a retrial. When it involves the national interest or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 case, procuratorial agency can has th e right to ask for retrial as litigant’s status prosecution.Construction of the civil retrial, a retrial should not be repeated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established the principle that the final implementation of a retrial. It should be strictly limited the scope of retrial. Startup time will be limited to six months, since the client knows retrial starting date, but theexpiration of two years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magistrate. Litigation may not take retrial.Normative procedures of retrial should be established on reconstruction of the civil retrial system. A rigorous review process includes two stages: The first phase of the review is the legality of retrial proceedings. Major review of whether proceediings conditions accord with retrial proceedings or not. He second is the examination retrial lawsuit, and then make the judgment.Key words: civil retrial system trial supervison procedureShortcomings reconstruction目录引言 (1)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构架及主要价值取向 (2)(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构架 (2)(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价值取向 (3)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缺陷 (7)(一)职权提起再审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且有违诉审分离原则7 (二)再审事由和条件过于原则或不严谨,司法实践中不便掌握.. 8 (三)再审无次数限制,影响了程序的安定性与裁判的既判力 (10)(四)再审管辖及抗诉的级别管辖不合理,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11)(五)案件提起再审后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规定不科学 (12)三、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在实践中的尴尬及常见的认识误区 (13)(一)实践中的尴尬 (13)(二)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常见的认识误区 (16)四、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建议 (23)(一)确立“确信真实,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 (23)(二)将再审程序从审判监督程序中独立出来,建立有限制的再审之诉 (24)(三)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导权,重新划分不同主体的权限. 25 (四)限定再审案件范围,防止纠错扩大化 (26)(五)细化再审之诉的事由,避免界限不清 (27)(六)调整再审管辖,提高再审权威 (27)(七)明确再审期限及再审次数,防止久拖不决和无理缠讼 (28)结束语 (30)参考文献 (31)引言再审程序,是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或者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才能使用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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