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面供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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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

煤矿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

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矿井供用电管理,努力构筑本质安全供电系统,确保供用电设备、设施、装置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杜绝重大供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一)各原煤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机电科(区)是本单位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本单位供用电的接电、断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用电设备位置等,必须通过本单位机电科(区)审批。

(二)各单位生产业务科室应明确一名副科长分管供用电管理工作,各使用电气设备的基层队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主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供用电设备、线路、设施。

(三)各单位35kv及以上变电站、线路和矿井6kv变电所及线路,原则上由本单位机电队负责管理。

公司所属其它用户在矿井所辖变电站内馈出的6/10kv 线路时,以开关柜下刀闸(电流互感器下接线端子)下接线螺丝(含螺丝)为分界点,以上归矿井机电队,以下归用户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管理,但双方必须按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并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凡有电抗器的馈出线,均以丙刀闸下接线螺丝为分界点。

各单位主要变电站增加负荷、盘位,或改变用电负荷性质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四)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五)严格按照《电力法》“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规定,执行“谁供电收费,谁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做到合法、安全供电。

因供电企业的线路未达到的,受供电企业委托,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可以由用电单位转供电。

(六)坚持搞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积极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每年11月25日前将本年度用电情况和下一年度的用电计划报生产技术部。

(七)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认真开展矿井供电安全评价工作,及时查找处理供电系统薄弱环节,防患于未然。

(八)各单位机电负责人至少每半年组织对矿井井上、下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地面单位供电管理制度

地面单位供电管理制度

地面单位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面单位供电管理工作,保障供电安全,提高供电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电力设备的地面单位。

第三条地面单位供电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地面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供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面单位应加强电力设备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供电安全。

第六条地面单位应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电负荷,提高供电效率。

第七条地面单位应严格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事故发生。

第八条地面单位应做好供电设备的标识管理,保持设备清洁整齐。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九条地面单位应按照电力设备的使用要求,合理规划供电设备的布置。

第十条地面单位应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一条地面单位应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清洁,保持设备表面清洁。

第十二条地面单位应对供电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

第十三条地面单位应加强对供电设备的监测,确保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掌握。

第十四条地面单位应建立供电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安装位置、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五条地面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供电设备管理工作,并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地面单位应根据用电需求合理规划用电设备的布置。

第十七条地面单位应制定用电计划,合理安排用电时间,避免高峰时段用电过载。

第十八条地面单位应对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地面单位应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延长设备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第二十条地面单位应设立用电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员工注意用电安全。

第二十一条地面单位应对新员工进行用电安全培训,加强员工用电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地面单位应及时更新用电设备,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效节能设备。

第二十三条地面单位应设立用电管理制度,明确用电责任人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四条地面单位应定期组织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用电安全意识。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给与使用的管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做到平安、经济、合理用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供电管理。

第三条分公司供电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机电科。

第四条供用电实行“平安用电、节约用电、方案用电〞和“谁供电、谁负责、谁用电、谁管理〞的原则。

各部门的用电范围就是管理范围,设专人负责,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接受机电科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机电科定期绘制地面、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各用电部门定期绘制本部门用电范围的供电系统图。

第二章平安供电第六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第七条严禁井下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八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第九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操作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十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十一条各变配电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验电、放电、接地设施及绝缘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杆等〕,并按规定定期做耐压实验。

第十二条确保井下“三大保护〞灵敏可靠,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并坚持每日试验;配电网路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并坚持执行开关定期整定制度;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接地,并坚持执行接地电阻定期测定制度。

第十三条按规定装设防雷设施,每年雨季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第十四条运行设备的其它试验、整定工作按《电气试验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各变配电场所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和倒闸操作票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十六条各变配电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入口处和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供电管理规定

供电管理规定

吕沟煤矿供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吕沟煤矿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全国供用电规则及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沟煤矿;第三条本矿对平地、井下所使用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及供用电秩序进行管理;机电科具体负责对矿井各单位的供用电管理;第四条外供电用户必须签订用电协议;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矿应遵照总体供电规划,编制供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公司批准,由机电科组织实施;供电建设项目要有实际性、可行性;第六条新进供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建设项目施工应由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竣工后,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项目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向专业公司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变配电装置的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电气设计说明二用电负荷分布图三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五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六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远运和计量装置的方式七双电源用户有低自投的,应提供配电室平面布置图和自动投切的接线图八新建居民区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提供小区平面图、负荷资料、变配电室或开闭站的土建及电气装置全部设计图纸九有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的用户,应提供消除电网"公害"的技术措施及有关设计资料十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户,还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矿机电科收到上述材料后七日内,向用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专业公司审查同意的,用户即可组织施工;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而进行施工的,其不良后果由用户自负;用户如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行送审;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用户新装用电,应向机电科办理用电申请手续;用户应在与专业公司就供电可靠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原则性协议后,根据协议进行工程设计;增加用电的用户也应向专业公司办理相应的用电申请手续;第十二条机电科受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其主要内容有:一受理用户的新装、增容和接电的申请;二与用户协商供电方式,并商定供电方案;三对用户组织实施的供电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四与用户签订有关用电合同;五装设电度计量装置和办理接电事宜;第十三条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公司交纳贴费;第十四条外用户办理减容、暂停用电的,应按矿有关条款办理;第十五条用户迁移用电地址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变更或停止用电,应事先向矿以书面写出用电申请,由矿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标准,供电频率为交流50HZ;供电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单相为220V,三相为380V;高压供电为10KV、35KV、110KV;矿对外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本着供电的安全、经济原则,根据电网规划、用电性质、容量、供电方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与用户协商确定;第十七条用户变压器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矿原则以6KV线路,供电设施由用户自行解决;第十八条矿不得以变电站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第十九条外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的,矿通过公司同意可根据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保安、备用电源应由用户自备:一在电力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的;二用户自备保安、备用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经济合理的;第二十条矿对基建工地其他临时性用电单位,可供给临时性电源;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将临时供电设施转让给其他用户;临时性用户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矿对临时用电不办理减容、暂停用电、变更户名、迁移用电地址等变更用电事宜;第二十一条外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转供用电;第二十二条分期建设项目,应按最终用电容量确定合理的供电方案分期进行实施;第二十三条无功补偿和功率因数应符合全国供用电规则天津地区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对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有高效人谐波负荷的管理应依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受电端电压变动幅度,应依照验国供用电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变电所不得无故停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检查修需停电的,检修单位负责人提前与矿调度室联系,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停电检修;第二十六条外用户应按规程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和央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第二十七条用户如确需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报机电科批准,由机电科备案,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外供电要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有关措施依照矿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矿对电力用户可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户不得拒绝;矿和对外用户都应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力装置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三十条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影响的设备,可暂时停止对外供电,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第三十一条搞好节约用电工作,加强生产场所、公共场所家属区等供电管理,严禁生活区使用大功率电器、照明做饭,生产地点安装使用电耗低、效率高的设备产品;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对35KV线路每月巡视检查一次,东、西风井6KV架空线路每月检查二次,矿区生产场地380V动力线路及设施,每月检查一次,矿井生产供电高压线路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不安隐患及时处理解决,保证矿井线路安全供电;第三十三条供电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矿与用户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按下列原则确定:一矿变电所高压6KV——井下六号中央变电所——各采区变电所供电线路由机电车间管理;二低压电缆供电的,以变电站低压出线开关下口为分界点——各动力生产地点;由机电车间管理,各采区变电所——各生产地点,由各区队负责管理;第三十四条在35KV和矿6KV在供电线路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打桩施工、建造临时和永久设施;不得在电缆线路中种植排木;第三十五条架空供电线路防护范围内不得搭设各类临时构架及建造房屋;不得在线路上使用吊车作业;不得在架空线路下建房及建设临时工棚等;不得擅自在供电线杆上搭接通讯线路及共他临时设施;架空供电线路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取土挖沟施工;如特殊原因需要施工时,应报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和领导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方可施工;第三十六条计量表计的安装由矿机电科负责,用户可委托机电科安装;安装的,表共计二次线截面、PT、CT的选用应符合规定规程要求,用户不得任意改动和打开铅封;如出现问题,应由机电科负责修复;擅自改动拆装表计的用户,一经发现,按计量处罚规定执行;第五章费用管理第三十七条矿机电科按照电价分类,对用户不同受电点和不同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计量电度表;难以分类电度表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十八条计量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开启等均由机电科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三十九条装设在35KV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35KV及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第四十条计费电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如未装在分界处,由计费电表至产权分界点所发生变压器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该段产权所有者负担;对使用高压供电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低压侧计量,但应加计线变损; 第四十一条矿区、家属、各区队、外用户照明用电应安装电度表,每月底按实际用电量交费;不得拖延隔月;第四十二条专业公司按照水电部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规定安装计费电度表,用户对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应负责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户因故需要移动表位的,应承担相关费用;第四十三条用户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的,机电科应予办理,并预收校验费;校验结果应及时通知用户;经校验合格者,不退校验费,不合格者,应退还校验费;用户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要求各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级有关部门参加处理,用户要求校验自备分表,专业公司应予校验,并收取相应费用;第四十四条计费电度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的,依照全国供用电规则中有产规定处理;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的计量错误,按全国供电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机电科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并可视金额和延迟时间情况停止供电,滞纳金缴纳办法按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矿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者,按实际使用日期补收其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款,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三个月计算;二电力用户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并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二十元的罚款,同时要求拆除私增设备;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三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者,应追补电费,并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二十元的罚款,同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四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专业公司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者,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五自行引入备用电源者,应立即拆除,并按其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五十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机电科可以对有下列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之一者,予以罅,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造成供电设施损害的,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50%处以罚款;一向供电设施抛掷异特的;二因挖掘、打桩、顶管、爆炸等毁坏供电设施的;三违反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建筑、堆积物品,种植树木等;四拆毁供电设施,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标志和标志牌;五未经批准在电力线路设备上连通电器设施、或者架设电力、通讯、电视线路以及其他设施的;第四十八条对盗窃、破坏供电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因外力破坏供电设施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人身财产、财产损失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第五十条因过失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第五十一条因供电方或用户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吕沟煤矿;吕沟煤矿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3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3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和供电设备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包括煤矿、金矿、铁矿等各种类型的矿井。

第三条矿井供电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合理利用。

第四条矿井供电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五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七条矿井供电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矿井供电设备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九条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条矿井供电设备的故障应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事故。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十一条矿井用电应合理安排,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矿井用电应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合理分配,避免电能浪费。

第十三条矿井用电应严格控制用电负荷,避免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矿井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控用电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矿井用电应合理配置电能仪表,监测用电数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供电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是矿井供电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建立供电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和权责。

第十八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制定供电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定期进行供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第五章人员培训管理第二十一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矿井员工应接受供电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供电安全常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二十五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24年煤矿冬季地面用电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冬季地面用电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冬季地面用电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矿地面用电管理,提高员工用电、节电意识,预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供电管理机构职责划分1、用电管理职能单位:机电科2、用电管理执行单位:保卫科、机运工区3、用电管理协助单位:办公室、考核办二、供用电管理办法1、矿每个员工都有安全用电、节约电的责任和义务,违规用电必纠。

2、全矿杜绝长明灯现象;以科(部)室、工区为单位,各单位明确责任人,人走灯灭,杜绝电脑开机过夜。

走廊灯管理以各单位占用走廊长度为准,谁门口的谁管理。

出现长明灯的罚个人或责任单位100元/盏。

3、科室、工区、职工宿舍楼禁止使用以下电气产品:电炉子、100W以上灯泡、电磁炉、电暖器等。

确需使用电磁炉、电暖器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保卫科及分管矿领导审批,办理用电许可证明。

严禁使用电炉子,一经发现罚当事人1000元/台.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连带罚款500元。

严禁无证使用电磁炉、电暖器,一经发现罚当事人1000元/台.次。

4、因个人违规使用电气设备或私搭乱接电缆电线,引发火灾事故,给予责任人10000元罚款,并按损坏财物原值的双倍进行处罚,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连带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职工食堂由保卫科检查,除按规定配置的电气设备外,严禁私接其它电气设备,否则每台次罚款1000元,长明灯现象按上述规定执行。

除特殊情况下经办公室批准,方准使用电饭锅炒菜,机运工区对电饭锅电源开关加封,一经发现未经批准使用每次罚款食堂100元。

6、单位或个人使用电磁炉做饭须向保卫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由保卫科签发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

7、地面各厂房、仓库、岗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严禁动用,否则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罚款,单位负责人连带罚款100元。

8、对私自用电及损坏计量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给予处罚。

对窃用电的个人按1000元进行处罚;对窃用电的单位按3000-5000元处罚;对损坏计量装置的按xx元处罚。

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管理规定模版

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管理规定模版

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管理规定模版1. 总则1.1 本规定旨在规范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的管理,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生产和生活用电的需求。

1.2 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

2. 设计与建设2.1 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范和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电气设计标准》、《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2.2 设计方案必须满足电力设备的容量和负荷要求,考虑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和维护。

3. 环境与安全管理3.1 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的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清洁整洁,无可燃、易爆物品。

3.2 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应设有有效的消防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3.3 确保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内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参数符合设备的运行要求。

3.4 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

4. 进出管理4.1 进入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的人员必须佩戴办公区域证件,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4.2 进入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的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4.3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

4.4 进出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通道和通行路线,严禁越过禁止标识。

5. 设备运行与维护5.1 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的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2 设备巡检和维护应由经过培训和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记录巡检和维护情况,及时修复设备故障。

5.3 确保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内设备接地良好,减少因接地不良造成的安全事故和设备损坏。

5.4 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内泄漏电流应保持在安全范围内,如发现泄漏电流超过安全值,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井下煤矿供电运行管理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电部门负责本矿的供电运行和管理,并负责编制本矿的供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供电设备的选型、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供电部门必须对本矿的供电设备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维护,并做好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记录。

第七条本矿的供电设备必须合法、合规,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测和验收。

第八条本矿的供电管理制度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章供电设备的选型第九条本矿的供电设备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矿井使用要求的产品,具有安全可靠、性能稳定、质量优良的特点。

第十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不得随意更换或临时增设供电设备。

第十一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估和审核,并出具购买意见书。

第十二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考虑设备的功率、电流、电压等参数的配套性,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考虑设备的使用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设备能够适应矿井复杂的地质条件和生产需求。

第十四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考虑设备的维护保养成本和使用寿命,确保设备的经济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供电设备的安装第十五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在施工单位的监督下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不得随意修改或增设设备。

第十七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供电线路的布置和电缆敷设等问题,确保供电设备与用电设备之间的连通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用电设备的配套问题,确保供电设备能够满足用电设备的工作需求。

第十九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注意设备的标志和警示标识的设置,确保人员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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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面供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 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二条矿井地面供电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

矿机电科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角,供电系统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

第三条认真做好配电房电气设备和输电线路及各种保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对丢失和损坏保护装置的要追查其责任。

第四条供电系统及各种保护装置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规程第457条~第459条的规定。

第五条地面供电设备运行,需检查的部位及内容如下:
1、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护装置情况;
2、电源设备及线路容量和能力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各种仪器、仪表指示正确。

带电显示是否工作正常;
4、选择性高压接地保护装置是否能正常使用,动作灵敏可靠。

必须坚持每日做一次试验;
5、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放置是否整齐、数量是否充足;
6、专用电话是否线路畅通、语音清晰;
7、主变压器负荷率是否不低于70%,矿井功率因数是否达0.9;
8、接地、防雷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9、五防功能是否齐全,闭锁装置是否可靠牢固,连锁装置是否动作正确;
10、验电、放电、接地设施、绝缘用具等是否齐全,是否定期检验;
11、开关柜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合分闸无卡阻现象,运行是否正常、无异响。

油位是否在油标的上、下限之间,油质是否清洁干净、不渗油。

柜内照明是否良好;
12、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活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动作值整定是否正确,分合闸指示是否正确,是否与机构协调一致;
13、隔离开关合上时刀闸是否接触良好、接触面积不小
于75%,是否固定牢靠。

分闸时触头间的净距离是否不小于100㎜,拉开角度是否符合规定;
14、真空断路器真空泡是否变色;
15、绝缘子、瓷瓶是否清洁无裂痕、釉面无损伤、无放电痕迹。

导电部分编织铜线或可绕软铜片是否有断痕、锈蚀。

各部位接线是否紧固、螺栓是否齐全;
16、互感器表面绝缘是否变色、老化,外壳接地是否可靠,运行中是否有异响,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接地是否可靠,仪表、指示灯安装是否正确牢靠、指示正确。

17、母线变是否变色、损伤,排列是否整齐、相序是否标色清楚、固定牢靠;
18、架空线路线杆子、横担是否符合规定(横向裂纹不超过0.2㎜,杆身表面平整光滑,内外壁均不得有流浆漏筋等缺陷,杆身倾斜不超过15/1000,填土充实,横担固定牢靠不锈蚀,倾斜不超过1/100。

导线不断股、锈蚀,三相导线驰度一样,弧垂对地、对建筑物、树木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每相弓子线与相邻弓子线或引下线间距离不小于0.3m,铜铝线相接要用铜线过度接头;拉线不断股、不锈蚀,填土充实);
19、避雷器有无损坏,有无放电痕迹;
20、变压器油位、声音、振动、温度等是否正常;
21、高压铠装电缆固定是否牢靠、钢带不脱落、不渗油,
电缆悬挂或地埋是否符合要求;
22、户外线盒有无损伤、裂纹、放电痕迹,户外线盒,中间线盒和终端线盒绝缘浇注和密封是否符合要求;
23、跌落保险悬挂及固定是否牢靠、接线紧固、无火花。

熔断保险选择、使用是否合理,发生断路故障时动作是否可靠;
24、检查电容器应运行正常,无异响、无异味,运行电压不超过额定电压、运行电流不超过额定电流、室内温度符合规定。

外壳无膨胀、不漏油,套管无损伤,固定牢靠;
25、室内外电缆沟电缆是否排列整齐、不锈蚀、无积尘、无油垢、无滴漏,沟内应无杂物、无积水,盖板应完整齐全;
26、检查设备是否台台完好,有铭牌和标志牌。

第六条供电系统设备每天必须有专职人员检查、维护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电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主要供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由机电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七条地面供电系统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查、检修:
1、对防雷、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
2、馈电和操作开关每年检修1次。

各种保护每年校验一次;
3、输配电系统在雨季前必须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
检修;
4、线路剪枝根据巡查情况及时安排;
5、每年雨季前检测处理一遍所有的接地极;
6、每年雨季前要对线路进行登杆检查;
7、其他需要检修的项目。

第八条供电系统的各种保护装置、信号显示装置必须符合《规程》、《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

第九条严禁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十条重要设备供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一条各个危及安全的地点均要有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二条在雨季前对各种电气设备都要进行必要的检查试验,在雨季每月对架空线路进行不少于2次的夜巡,阴雨天气应适当增加夜巡次数。

第十三条对开关柜在每年雨季之前全部检查、维护一遍,对母线、架空线路瓷瓶每年雨季之前要全部清灰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填写各种检查、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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