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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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在2004年5月1日已被废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

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

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 大型客车 B、C、G、H、J、M、Q B 大型货车 C、G、H、J、M、Q C 小型汽车 G、H、J、Q D 三轮摩托车 E、F、L E 二轮摩托车 F F 轻便摩托车 G 大型拖拉机 H H 小型拖拉机 K 手扶拖拉机 L 三轮农用运输车 J 四轮农用运输车 G、H M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 无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Q 电瓶车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6年。

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2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三章申请、考试、发证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 150厘米;(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三)无赤绿色盲;(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驾驶证登记办法

驾驶证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第三章申请、发证第一节申请条件第二节申请与发证第三节准驾车型的申请限定和考试科目规定第四章驾驶证更换和注销第五章驾驶证有效期和准驾车型的其他规定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持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是准予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驾驶证的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机动车驾驶证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登记。

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登记系统全国统一。

第六条申请办理驾驶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不如实提交资料和如实申告的,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负责。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登记,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文明、便民的原则,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告知申请人如实申告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登记,核发驾驶证。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三种。

驾驶证是持证人具备独立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

学习驾驶证是持证人申请驾驶证时学习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

持学习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在机动车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及区域内学习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_公安部1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6.03•【文号】公安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失效](发布日期:2003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1996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

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

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A大型客车B、C、G、H、J、M、QB大型货车C、G、H、J、M、QC小型汽车G、H、J、QD三轮摩托车E、F、LE二轮摩托车FF轻便摩托车G大型拖拉机HH小型拖拉机K手扶拖拉机L三轮农用运输车J四轮农用运输车G、HM轮式自行专用机动车N无轨电车P有轨电车Q电瓶车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六年。

202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领和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所有驾驶人。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人合法驾驶公路机动车辆的凭证。

第四条驾驶人在申领和使用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规定,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驾驶证申领第五条驾驶人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之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标准》的规定,(三)具备所驾驶车型的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常识。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一)身份证明;(二)居住地证明;(三)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标准》的证明;(四)报名培训驾驶证的培训证明;(五)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的合格证明。

第七条驾驶人应当依法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再进行机动车驾驶考试。

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考试合格后,驾驶人应当经认可的机动车驾驶证审核机构审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10年,10年后应当重新进行身体条件、安全驾驶常识和技能测试。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需要换证时,驾驶人应当依法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或换发。

第三章驾驶证使用第十一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三条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注明的驾驶范围和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十四条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注明的有效期限使用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事故,应当立即停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根据事故情况,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交通安全法规

交通安全法规

交通安全法规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交通安全法规。

本文将从各个角度介绍交通安全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一、机动车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该法规,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人合法驾驶机动车的凭证,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

市面上的驾驶学校需要提供国家承认的培训,并通过相应考试才能获得驾照。

驾驶人需要定期参加体检、审验、年度考核等。

同时,根据驾驶证所属类别和驾龄,规定了限制驾驶证的用途、限制时间、限制驶入区域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法规从道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明确了道路交通的基本原则,包括谨慎驾驶、礼让行人、遵守交通信号等。

规定了不得拖拉机车、载货超过额定载重的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禁止在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禁止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等。

此外,通过该法规也规定了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的涵义和使用,以及驾驶员驾车时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

二、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车安全法规》该法规规定了行人的交通行为规范,包括遵守交通信号、按规定横过马路、不得乱穿马路等。

同时,通过该法规明确了非机动车的使用规则,包括非机动车不得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在禁停区停车等。

此外,法规还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2.《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该法规规定了非机动车的规模、尺寸、颜色等,以及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和时间限制。

此外,法规还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装备要求,包括头盔、反光背心等。

同时,该法规还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非机动车使用中的安全教育。

三、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规定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酒驾等。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处罚也有轻重之分,包括罚款、扣分、驾驶证暂扣、吊销驾驶证等。

同时,法规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申诉途径。

驾照

驾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三)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六条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三)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进行考试。

(三)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

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办理。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办理地点及考试科目(一)办理地点1、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2、其他人员在申请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二)考试科目1、申请人应当考试科目一。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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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方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方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不、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治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

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

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准予驾驶的其
他车辆的代号
A 大型客车 B、C、G、H、J、M、Q
B 大型货车 C、G、H、J、M、Q
C 小型汽车 G、H、J、Q
D 三轮摩托车 E、F、L
E 二轮摩托车 F
F 轻便摩托车
G 大型拖拉机 H
H 小型拖拉机
K 手扶拖拉机
L 三轮农用运输车
J 四轮农用运输车 G、H
M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 无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Q 电瓶车
第三章申请、考试、发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治理所提出申请。

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能够向暂住地车辆治理所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躯体条件:
(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 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承诺矫正);
(三)元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不距音叉50厘米能辨不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阻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三)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四)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三)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定《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1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1年以上);
(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治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四)同意躯体检查。

车辆治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

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把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三条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增驾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
(三)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车辆治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

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把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能够申请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三)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四)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五)同意躯体检查。

车辆治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五条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能够申请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四)同意躯体检查。

车辆治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六条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能够分不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三)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1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
(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五)同意躯体检查。

车辆治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不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进行考试;
(三)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
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方法》办理。

第十九条车辆治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审验时进行躯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终止。

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

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2年审验1次,免躯体检查。

第二十条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辆治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同意审验的,可托付外地车辆治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治理所换证。

车辆治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躯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终止,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

因专门情形下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早或延期换证,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换证。

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同意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

暂住地车辆治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核后,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治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

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不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缘故并登报声明,30天后,由车辆治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车辆治理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躯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1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同意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竞赛、旅行等),由公安部交通治理局或由其托付的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组织有关车辆治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治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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