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ﻫ4、考试车辆与考试场地要求ﻫ5、科目二考试项目与操作要求ﻫ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附件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规章;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与复杂道路条件下得安全驾驶知识;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得临危处置知识;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与维护基本知识;7、发生交通事故后得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得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得情况;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得情况;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得能力。
(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 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 ;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
其她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项。
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通过单边桥、其她考试项目随机选取、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的申请,审核申请⼈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上建⽴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有关表格。
第⼆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机动车驾驶⼈信息:姓名、性别、出⽣⽇期、国籍、住址、⾝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条机动车驾驶⼈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型货车、⼩型汽车、⼩型⾃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机械车、⽆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2.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审验第二节监督管理第三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公安部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c1驾照准驾车型包括哪些

c1驾照准驾车型包括哪些c1驾驶证准驾车型有哪些⾃⼰是c1驾驶证,不知道能驾驶哪些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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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驾驶证准驾车型有哪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C1准驾车型为:⼩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微型专项作业车。
根据国家标准GB_7258-2004分类如下:1、⼩型汽车C1:⼩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微型专项作业车。
9座以下的⼩型客车,设计最⼤总质量⼩于等于4500kg。
长≤6.0m宽≤2.0m⾼≤2.5m2、⼩型⾃动挡汽车C2:⼩型、微型⾃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动挡载货汽车。
9座以下的⼩型客车,设计最⼤总质量⼩于等于4500kg。
长≤6.0m宽≤2.0m⾼≤2.5m3、低速载货汽车C3: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运输车)。
最⾼设计车速⼩于等于70km/h,设计最⼤总质量⼩于等于4500kg。
长≤6.0m宽≤2.0m⾼≤2.5m4、三轮汽车C4:三轮汽车(原三轮农⽤运输车),最⾼设计车速⼩于等于50km/h,设计最⼤总质量⼩于等于2000kg。
长≤4.6m宽≤1.6m⾼≤2.0m⼆、传统说的C1能否开以牌照颜⾊区分,不确切。
同样如果是⽼的车辆⾏驶证,以⾏驶证上登记的为准,也不够确切。
1、现在牌照是92式的,以前13座客车、6吨货车都是挂蓝牌⼦,⾏驶证类型是⼩型客车、轻型货车。
04年实⾏新的交通法和车辆分类,但是到05-06年才正式在牌照规格上予以划分。
2、所以⼀些06年以前上牌的车辆原来属于蓝牌,但是实际属于中型客车、⼤货车。
只要这些车辆不过户,⾏驶证和牌照不丢失补办,原来的蓝⾊牌照继续有效,可以继续使⽤,所以⼀切以车管所后台登记的⾏驶证车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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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修正)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五、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六、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_2012年10月8日颁布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颁布日期:20061220 实施日期:20070401 颁布单位: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现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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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附件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7、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
(二)合格标准满分为 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 6项。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
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 4项。
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
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
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合格标准满分为 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
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3、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4、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情况;5、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
(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 10项,必考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
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 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确定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
(三)合格标准满分为 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
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2 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6 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的;(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3 分:(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八)不按规定超车的;(九)不按规定让行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50%的;(十三)逆向行驶的;(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2 分:(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二)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 30%的;(五)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八)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九)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十)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十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 分:(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二)不按规定会车的;(三)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 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四)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附件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一、考试车辆要求(一)大型客车:车长不小于 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二)牵引车:车长不小于 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三)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 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四)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 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五)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 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六)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 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轿车;(七)小型自动挡汽车:车长不小于 5米的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自动挡轿车;(八)普通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九)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考试车应当设置明显的考试用车标志,除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的考试车应当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踏板和后视镜装置。
其他考试用车的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二、考试场地要求(一)科目一考试场所1、使用计算机系统随机出题、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联网;2、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3、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4、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和交通安全宣传设施。
(二)科目二考试场地1、有满足场内道路驾驶考试所需的设施及相应的标志、标线;2、桩考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3、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桩考应当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
(三)科目三考试道路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道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用于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合交通道路,汽车单向流量每小时不少于 60辆;2、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每公里设置里程标志;3、应当具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注意行人、注意儿童、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标线。
其他准驾车型的科目三考试可以在场地道路上进行。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山区、涵洞、隧道等特点的科目三考试道路条件。
附件5科目二考试项目和操作要求一、桩考(一)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车辆完成侧方移位、倒车入库和正确判断车身空间位置的能力。
1、图形设计尺寸:(1)桩长:二倍车长;前驱动车,加50厘米;(2)桩宽: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中型客车为车宽加70厘米;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为车宽加60厘米;(3)路宽:车长的1.5倍;(4)起点:距甲库外边线1.5倍车长。
2、操作要求从起点倒入乙库停正,再经过二进二退移位到甲库停正,前进穿过乙库至路上,倒入甲库停正,前进返回起点。
(二)牵引车准驾车型目的:考核机动车驾驶人操控牵引车前进、倒车和正确判断车轮行驶轨迹以及在有限区域正确停靠车辆的能力。
1、图形设计尺寸:(1)甲、乙库长为整车长加1米,库宽为整车宽的1.5倍;(2)甲库四角设桩杆,乙库在靠近甲库的一角设桩杆;甲、乙库之间相距2倍车长,分设在路中线的两侧。
2、操作要求从甲库向前驶入乙库停正,然后倒入甲库内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