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下)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驾考新规实施时间4月1日

驾考新规实施时间:4月1日2016年驾考新规实施时间:4月1日2016驾考新规何时贯彻实施?具体详情大家敬请关注下文:根据交警部门公布的最新消息获悉,4月1日起,驾考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将实施。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的新举措。
按照《意见》要求,公安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对改革推进工作进行部署,全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
新部令和公告已向社会公布,将于2016年4月1日同时施行。
强力推进自主约考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约考渠道,改变驾校集中包办约考,取消考试名额分配制,保障学员知情权、选择权。
搭建便捷高效的互联网约考平台,实现网上报名、网上约考、网上缴费,开通车管服务“直通车”,切实做到考试资源公平分配、考试机会公正获取。
全面取消异地限制在原来放开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异地申请领证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全面放开驾驶证异地补领、换领、审验,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审证业务,实现信息异地流转、业务就地办理,数据内部传递、群众一次办成。
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2003年以来,公安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先后放开左下肢、右下肢、双下肢以及听力障碍人员驾驶汽车的条件,已为7.4万名残疾人发放了驾驶证。
公安部会商残疾人联合会、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进一步放宽了上肢残疾人、单眼视障人员驾车条件。
上肢残疾人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允许驾驶安装有专门辅助装置的小型汽车。
左手符合规定,右手手掌完整但手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单眼视障人员优眼视力达到5.0以上,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调整定期体检制度适应老年人身体条件改善的状况,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新部令将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
驾照新规4月1日实施:全面放开异地换领驾照

驾照新规4月1日实施:全面放开异地换领驾照驾照新规4月1日实施:全面放开异地换领驾照4月1日起,全国将执行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公安部139号令),此次《规定》共修改35条、新增17条,总计105条。
针对各种版本的“新扣分标准”传言,晨报记者对比后发现,139号令中实行的交通违法扣分标准,沿袭了2013年公布的公安部123号令,对于违法行为记分规定未作修改。
快和店铺一起来看看上海交警对本次驾照新规的详细解读吧!新规还规定,首批16个城市将于4月1日起,试点驾照自学直考。
从上海公安交警总队车管所获悉,上海虽然未被列入首批驾照自学直考试点范围,但今年内,上海将全面推行网上预约考试模式。
全面放开异地换领驾照根据新规,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持身份证无需再提供居住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除初次申领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持境外驾驶证换证、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换证、申请校车驾驶证资格5类业务以外的各类驾驶证业务,具体包括补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
记者从车管所了解到,此次新规中还提出,对于将外省市驾照转换成本市驾照换证业务的申请人,无需再递交身体条件证明,也就是不用再进行体检了,取而代之的是提交一份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身体状况申请表即可。
对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流动人口群体,根据新规,将在原来放开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异地申请领证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此外,将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
该项措施施行后,将惠及全国700多万60-70周岁的老龄驾驶人。
七类注销情形可重新申领根据新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7种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无需培训。
七类情形分别为:一是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二是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三是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四是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五是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六是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七是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
2023年4月1日驾驶证新规如何理解

4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将正式实施,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C6),更好满足大家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根据新部令规定,申请C6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需注意以下事项01C6驾照为拖车而生只能通过“增驾”考取根据公安部的条款解释,驾驶员持有C6驾照,就有资格牵引4.5吨以内的拖车。
20~70岁的车友,驾照持有超过1年的,才有资格去“增驾”C6,当然是需要考试的。
考试内容为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其中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轻型牵引挂车考试桩考、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02C1或C2能牵引0.7吨以下拖车C6能牵引4.5吨以下拖车我们来复习一下新的C6驾照的规定: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4.5吨)的汽车列车。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增驾”C6,那么你只能牵引小于0.7吨的房(拖)车。
如果房(拖)车的重量达到或者超过0.7吨(但不到4.5吨),您就需要持有C6驾照了。
顺便说一句:A2驾照自动获得C6资格。
需重点提示的是:原来持有A2准驾车型驾驶证,因满60周岁或者自愿降级已经注销A2驾驶证、现在还有驾驶轻型牵引挂车需求的,无需考试,可以直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签注C6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03这些问题你应该关心C类驾照是否可驾驶拖挂房车?答:不能,需要增驾C6,也就是轻型牵引挂车车型。
C6增驾主要考什么内容?答:需要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其中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轻型牵引挂车考试桩考、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60岁以上老人可否增驾C6?答:可以,申请C6驾照必须在20—70岁之间;60岁以上需通过三力测试。
已经拥有C6驾照可否一直使用?答:不能,超过70岁不能继续驾驶轻型牵引挂车。
拥有A2驾照是否还需增驾C6?答:不用,持A2驾照不需要增驾C6,除此之外的驾照都需要进行增驾。
刚拿到C本能否直接增驾C6?答:不能,增驾C6必须在拿到C本满1年以后,并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
驾照新规4月1日起实施考生最快可2天时间考完3个科目

驾照新规4⽉1⽇起实施考⽣最快可2天考完3个科⽬“⾃学直考”未来有望全省推⼴明年上半年可上预约驾考 公安部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将于今年4⽉1⽇起实施,新规与以往相⽐,有哪些变化?哪些更便民的举措?3⽉23⽇,省公安厅公安交管局车辆管理处相关负责⼈作了权威解读。
可⾃选考试科⽬顺序 据了解,⽬前全省驾驶⼈保有量已达1137万⼈。
其中,获得⼤型客车和牵引车驾驶资格的总⼈数已达84.91万⼈。
新规规定,驾驶员考试申请⼈科⽬⼀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或者科⽬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也就是说,4⽉1⽇起,科⽬⼆、三的考试顺序可以由申请⼈⾃主安排。
⽐如说,驾考学员可以在第⼀天选择考试科⽬⼀后,在第⼆天选择考科⽬⼆和科⽬三,⽤两天的时间就可以完成3个考试科⽬。
了解到,⽬前全国已有28个城市试点了全国统⼀的考试预约系统,采⽤互联、电话、服务窗⼝等⽅式供申请⼈预约考试。
不过,江西⽬前尚未被纳⼊预约试点城市。
据省公安交管局车管处相关负责⼈介绍,根据公安部统⼀安排部署,预计明年上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启⽤考试预约系统。
届时,我省驾考学员就可以上预约考场及考试时间了。
⾃主约考有望全省推⼴ ⾃主约考是此次驾考改⾰的亮点之⼀。
⽬前,吉安市被公安部列为全国16个机动车驾驶证“⾃学直考”试点城市之⼀。
从今年4⽉1⽇起,吉安市报考⼩型汽车、⼩型⾃动挡汽车驾驶证的学车⼈,可以选择不通过驾校,直接参加驾照考试。
根据公安部统⼀安排,试点⼯作结束后,很可能会在全省范围内实现驾驶⼈考试“⾃学直考”。
届时,交警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布“⾃学直考”流程和相关要求。
异地*将更⽅便 此前,外地户⼝的车主在异地审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必须提供本⼈⾝份证和居住证,⽆形中为审验证照增加了难度。
新规实施后,外地车主在审验驾驶证时,只需提供⾝份证就可以了。
另外,原来在异地申请业务中,新规放开了⼤中型客货车的限制,但是需要提供当地的居住证才可以办理;如果驾驶证不是居住地车管所核发的,需要将驾驶证转⼊到居住地后再办理增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2.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的合法证明,驾驶机动车必须持证上岗。
二、申领条件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驾驶机动车的工作;(三)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知识。
2.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健康证明;(三)驾驶技能和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考试内容和方式1.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考试。
2.驾驶技能考试方式为:学员自主报名参加考试。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期满和挂失补办1.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10年。
2.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考试。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损毁需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五、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和管理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和变更信息,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或被盗后,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办理相关补办手续。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1.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七、监督和管理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主管部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政策。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而制定的。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共同为交通安全作出贡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4月1日,据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 1 -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交通法4月1日起与4月1日新交规

交通法4月1日起与4月1日新交规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4月1日后将会执行新的交通法规,新交规的变化对车主来说属于重大利好,新交规的变化有很多,新交规与车主息息相关,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
交通违法记分2023大调整1最近,公安部发布了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记分制度后,交通违法记分的具体规则一直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附件形式呈现,此次作为单独制定的部门规章,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整体优化,调整了记分项目和分值。
其中,多数调整内容为减少记分或部分情形减少记分,少数增加记分,并增加、移除了部分条款。
和小客车驾驶员息息相关的重点条款变动如下:【减少记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2分降为9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则避让校车的,6分降为3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3分降为1分;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记2分,改为“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记1分”。
新规移除了“二轮”限制,三轮、四轮摩托车也要戴头盔。
【部分情形减少记分】肇事逃逸: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
新: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9分。
机动车号牌:旧: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
新: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9分;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
未按规定验车: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记3分。
新: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其他机动车,记1分。
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公安部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下)!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下)!2016年4月1日起实施临淄检察2016-02-15 10:06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节审验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节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5)。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十六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6)。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提出注销申请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
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八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八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提出注销申请的;(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