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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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使用规定

驾驶证使用规定

驾驶证使用规定2016年驾驶证使用规定2016驾驶证使用规定:一、驾驶证期满要换证?很多90后们拿到驾驶证已经快6年了,80后们也要经历第二次年换本了,不禁感叹时间过的真快啊!一般都知道驾驶证在到达有限期前90日内要对驾驶证进行期满换证及审验工作,但很多人由于工作的忙碌而忽略了驾驶证的有效期,驾驶证过了有效期还没来得急换证造成了很多不便。

不论您持有驾照是A本、B本还是C本,驾驶证的换证周期都是一样的。

第一次申领的驾驶证有效期限为六年,如果在第一个六年有效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记录,换证以后驾驶证有效期为十年,而如果十年内没有发生记满12分的记录,再换证以后就是长期的。

二、驾驶证过期或被注销怎么办?1、驾驶证过期——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满1年。

像这种情况持证人只需在驾照过期1年之内去车管所填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体检证明和3张白底照片就可以换领新证了。

2、驾驶证被注销——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满1年。

如果驾照被注销,但没有超过2年,只要通过交规笔试的考试,再把换证的手续补齐,就可以换领新驾照。

超过了两年,就会比较麻烦了……三、驾驶证丢失怎么办?有的车主习惯把驾驶证和钱包等贵重物品放在一起,于是钱包一丢,啥都没了。

丢失了驾驶证也不用太惊慌,驾驶证丢失是不需要挂失的。

只要车主及时到车管所补办申请,填写一份机动车驾驶证遗失书面声明,并且声明以后由丢失驾驶证所引发的`一切不当后果与你无关就可以了。

情况核实后马上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一个月后,车主就可以再到车管所的办证窗取回补办的驾驶证。

不过有两点要提醒大家特别注意:要求补发的驾驶证,如果还有三个月就要到期换证的,应同时办理换发驾驶证的手续;补发证件之后,如果又找回原来的证件的,应主动及时将原来的驾驶证交回发证机关,否则,会被视作持双证,公安车管部门会按规定予以注销处理。

四、驾驶证也要“年审”(A1、A2、B1、B2本)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持有A1、A2、A3、B1、B2这五种驾照的司机若在这一年中有扣分记录的情况,必须参加年审,没有扣分的则可以免去当年的年度审验。

r79法规解读

r79法规解读

r79法规解读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R79 法规概述
2.R79 法规的主要内容
3.R79 法规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一、R79 法规概述
R79 法规,全称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 79 号令,是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 2016 年发布的一项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
使用的管理规定。

该法规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驾驶人的素质。

二、R79 法规的主要内容
R79 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机动车驾驶证的分类:将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不同类别,包括 A 类、
B 类、
C 类、
D 类、
E 类等,各类驾驶证对应的准驾车型不同,考试要求也有所区别。

2.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的年龄、身体条件、文化程度等要求,并对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3.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明确了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包括驾驶证的审验、换证、注销等程序。

4.机动车驾驶证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R79 法规的实施与影响
R79 法规自 2016 年实施以来,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人素质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表现在:
1.规范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

2.提高了驾驶人的素质,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3.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打击,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正式名字,是中国公安部颁布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的法规文件。

下面是针对这个文件的1200字以上的详细解读: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年满18周岁(C1、C3、C4准驾车型除外);2.在中国境内的居民,必须具有合法居住证明;3.在国内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格证明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证明;4.在国内有效期内的身体条件合格证明;5.在国内有效期内的辨色力合格证明;6.有合法的住所或者单位地址。

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1.申请人需要持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到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3.申请人需要通过驾驶人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2.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不携带,应事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3.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按照准驾车型和范围进行驾驶,不得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和范围的机动车辆;4.机动车驾驶人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5.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吸毒、服用麻醉药品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6.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维护机动车驾驶证的完好,不得涂改、损毁或出借他人使用。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注销和换证:1.机动车驾驶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1)因吸毒、醉酒,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2)因重大交通事故逃逸,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3)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4)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5)违法驾驶力量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的互换和补换,应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公安部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2.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的合法证明,驾驶机动车必须持证上岗。

二、申领条件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驾驶机动车的工作;(三)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知识。

2.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健康证明;(三)驾驶技能和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考试内容和方式1.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考试。

2.驾驶技能考试方式为:学员自主报名参加考试。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期满和挂失补办1.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10年。

2.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考试。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损毁需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五、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和管理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和变更信息,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或被盗后,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办理相关补办手续。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1.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七、监督和管理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主管部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政策。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而制定的。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共同为交通安全作出贡献。

2016年最新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___令第139号)

2016年最新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___令第139号)

2016年最新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___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人在一次违法行为中被记分两次及以上时,应分别计算并累加分值。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经过裁决,原处罚决定被变更或撤销,相应记分分值也会被变更或撤销。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达到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需要在15天内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研究,参加研究后需要参加考试。

如果考试合格,记分会被清除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如果考试不合格,则需要继续参加研究和考试。

如果拒不参加研究或考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车辆管理所还会要求其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参加考试的驾驶人需要按照其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进行考试。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未达到12分,但已缴纳罚款,则记分会被清除。

如果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则记分会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如果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也需要接受审验。

持有特定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需要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天内接受审验,但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则可以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如果持有其他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则需要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天内接受审验。

驾驶人可以选择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其它地方参加审验,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内容包括:(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2)身体条件情况;(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研究和考试情况。

驾驶人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或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需要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研究,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

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1. 年龄要求: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2. 身体条件:申请人需要通过身体检查,符合身体健康要求。

3. 居住证明: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明。

4. 文化程度:申请人需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二、申领流程1. 报名: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车辆管理所报名。

2. 理论学习:申请人需要参加交通法规和驾驶理论的学习。

3. 理论考试:申请人需要通过交通法规和驾驶理论的考试。

4. 场地驾驶训练:申请人需要在指定场地进行驾驶训练。

5. 场地驾驶考试:申请人需要通过场地驾驶考试。

6. 道路驾驶考试:申请人需要在实际道路上进行驾驶考试。

7. 领取驾照:申请人通过所有考试后,可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三、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1. 随身携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 不得转借、转让:驾驶人不得转借、转让机动车驾驶证。

3. 有效期限: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需要在有效期内进行换证。

4. 遵守法规: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驾驶。

5. 不得酒后驾车:驾驶人不得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定期审验:驾驶人需要定期进行驾驶证审验,确保驾驶证处于有效状态。

四、违法行为的处理1. 违章驾驶: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

2. 酒后驾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驾驶证吊销:驾驶人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需要重新参加考试,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内容是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当地车辆管理所。

驾考新规4月1日起实施:科目三取消抽考夜考

驾考新规4月1日起实施:科目三取消抽考夜考

驾考新规4月1日起实施:科目三取消抽考夜考
驾考新规4月1日起实施:科目三取消抽考夜考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今后,驾驶人考试可以网上自主预约,驾驶证在全国可以异地年审,每年提交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龄由60周岁改为70周岁……那么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驾照新规有什么最新变化呢?下面店铺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变化1
全面实行自主约考
解读:郑州市车管所前期做了大量的准备和测试工作,目前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3个科目的考试已完全实现互联网自主预约。

学员可以通过“河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自己的需求自行选择考试地点和考试时间,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的考试选择权。

变化2
驾驶证能异地补办
解读:在全国或全省其他地方办理的驾驶证,需要办理驾驶证补证、换证和审验的.,既可以在郑州市车管所办理,也可以在全国任何地方的车管所办理。

变化3
70岁交身体条件证明
解读:以前,超过60周岁,需要每年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新规实施后,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龄是70周岁。

变化4
科目三取消抽考夜考
4月1日后,小型汽车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取消抽考夜考。

在白天考试时,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
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新规实施后,可以不经学习驾驶直接参加考试。

此外,郑州交警支队方面还透露,全国其他16个城市正在进行自学直考工作,目前郑州市也正在积极准备此项工作。

【驾考新规4月1日起实施:科目三取消抽考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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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4月1日,据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 1 -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2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第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3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 4 -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五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七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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