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使用集体土地的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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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第一步:前置程序1、拟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拟征地告知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步:征地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步:征地公告1、公告主体:《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将公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即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时间及地点: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3、公告内容: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四步:补偿安置1、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第一部分征地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第二部分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四、组织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主要有: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2、补充耕地证明;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五、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六、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七、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八、补偿安置听证.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九、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第三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程序一、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二、审查报批的条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农用地转用审批一、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1、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以上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A、征收土地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土地征收的程序办理.B、建设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及农用地的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如下程序办理.一转用告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拟转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二知情确认.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转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地的类型、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三组卷报批.由区县国土资源局报区县政府,并由区县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四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需要作出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政府很少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而上报农用地转用,在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时候,才会发生单独的农用地转用.四、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五、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1、农用地报批程序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②县市政府××××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③市县政府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⑦土地勘测定界图;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⑨土地勘测定界图;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集体土地征地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集体土地征地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集体土地征地流程是怎么规定的1、发布征地通告2、征询村民意见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5、征用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土地补偿登记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集体土地的征收流程和城镇土地的征收流程在某些细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为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属于国家,而属于全体村民。

其实如今我国的城乡改造建设已经告一段落,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对于征收集体土地的流程已经非常的熟悉了。

下面小编就给普通公民来普及一下,集体土地征地流程是怎么规定的?▲集体土地征地流程是怎么规定的?1、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有哪些步骤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有哪些步骤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1、办理用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的房屋拆迁程序(一)用地单位申请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二)申请拆迁许可;用地单位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许可;(三)进行拆迁宣传;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五)暂停有关活动;拆迁人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如停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停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停办入户和分户等;(六)拆迁人向房管部门确定拆迁实施方案;拆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拟定的拆迁活动作出安排,主管机关以备案的方案作为监督其拆迁活动的依据;(七)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等进行拆迁评估;(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九)拆迁安置。

征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征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征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在农村,集体⼟地被征⽤的事情时有发⽣,因此,我们实在有必要了解⼀些征地拆迁的相关知识。

下⾯,店铺⼩编将为⼤家介绍征地审批程序的知识,请⼤家阅读了解。

征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报省政府批准征⽤⼟地审批程序:⼀、预报预审1、单独选址的建设单位向项⽬批准机关的同级⼈民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2、指定乡镇政府为实施规划由市、县⼈民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向省国⼟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3、其他村镇为实施规划,向市、州⼈民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4、受理机关对建设项⽬的有关事项进⾏审查,出具预审报告。

⼆、申请⽤地1、单独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省国⼟资源厅和项⽬所在市、县国⼟资源局提出⽤地申请;2、为实施规划分批次使⽤⼟地的,由所在地市、县国⼟资源局向省国⼟资源厅提出⽤地申请;3、申请内容为:项⽬名称、项⽬批准机关、批准⽂件、拟⽤地地点、⾯积及地类、⽣产及投资规模、⽤地安排等。

三、组织现场踏勘1、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2、交通、涌源等国家重点⼯程以及占地6.66公顷以上的,由省国⼟资源厅组织⼈员踏勘。

四、委托统征,下达测量通知书1、根据现场踏勘意见,由国⼟资源⾏政主管部门统征牵头单位;2、下达现场调查和测量定界⼯作任务。

五、拟定⽅案1、建设⽤地呈报说明书(含拟使⽤⼟地的现状、⼟地利⽤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项⽬⽤地安排、征地补偿安置及有偿使⽤情况等);2、农⽤地转⽤⽅案(含占⽤农地种类、位置、⾯积、质量等);3、补充耕地⽅案(含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的位置、⾯积、质量、补充的协议、时限、资⾦落实情况及相应的图件等);4、征⽤⼟地⽅案(含征⽤⼟地的范围、种类、⾯积、权属、⼟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各项地⾯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员安置途径等);5、供地⽅案(含供地⽅式“划拨、出让、租赁”、⾯积、⽤途、⼟地有偿使⽤的标准、数额等)。

六、上报审批1、先报本级⼈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2、后逐级上报审批;3、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地有偿使⽤费。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的流程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的流程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的流程是什么农村的集体土地征收的流程的第一步是发布征地通告,第二步是征询村民的意见,这一点是在政府组织的听证会上村民可积极发表不同的意见,第三步是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的登记确认,拟定相关的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这些步骤。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的流程是什么?▲第一步:发布拟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流程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集体和农民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所占有的土地实施征用的一种行政和法律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或者农村发展需要,通过对土地进行合理安排和开发利用,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

下面将介绍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流程。

一、立项和规划集体土地征收的第一步是立项和规划。

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集体土地征收的需求进行调研和评估,确定征收的目的、范围和计划等。

同时,还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规划和需求确定需要征收的土地面积和范围。

二、征收协议谈判在确定了征收范围和计划后,政府部门会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协议的谈判。

谈判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诉求,并进行合理的协商。

目的是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征收协议,明确征收方式、征收标准、补偿方式和金额等具体内容。

三、公开公告和听证征收协议达成后,政府会进行公开公告,公告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和相关政策法规,通知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听证和提出异议。

听证会主要是为了让相关方面充分表达意见,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四、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听证会后,政府会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对征收进行决定,并公告征收决定的结果。

同时,要制定明确的征收补偿政策和方案,确保给予征收对象合理的补偿,包括经济补偿、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五、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征收决定公告后,政府根据补偿政策和方案进行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具体包括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经济补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要提供就业机会和安置措施,帮助征收对象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经营。

六、征收用地和开发利用完成土地征收和补偿后,政府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可以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农业生产、生态保护和农村旅游等方面。

七、监督和评估征收程序结束后,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及时了解和解决征收和补偿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征收目标的实现和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集体、国有土地报批程序

集体、国有土地报批程序

集体或国有土地报批程序及所需资料:第一步:办理用地预审。

办理集体或国有土地预审有新增建设用地、补办用地、违法用地三种预审。

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适用范围: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在我镇三大工业园区内用地(即东兴工业园、骏达工业园、平谦工业园)。

2、所需资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应附有场地选址情况,土地使用情况);(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4)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图;(5)规划红线图;(6)《广东省使用林业用地许可证》(涉及占用林地的);(7)建设单位资质证明;(8)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资料报省一式两份、报市一式一份。

3、办理程序:(1)用地单位向我分局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并按要求填写;(2)用地者填好有关表格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到我分局,申请项目用地的初步审查;(3)我分局收到预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4)我分局将有关预审材料送市局办文窗口;(5)市窗口收到齐全的材料移交市局资源规划科审核;(6)资料规划科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和用地单位出具预审批复、省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程序由建设单位向市局提出预审申请,由市局完成初审意见,报省厅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补办预审1、适用范围:1999年1月1日起属以下三种用地需补办立项手续:(1)已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用途要求重新立项的;(2)已办理用地手续,需要办理转让手续的建设项目;(3)已办理用地手续,需重新补办立项的建设项目。

2、所需资料:(1)《补办用地预审申请表》;(2)原批文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数字化地形图;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办理程序:(1)建设项目单位向我分局提出申请《补办用地预审申请表》;(2)填好申请表后向我分局申请项目的初步审查(我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3)我分局将初审资料送上市局办文窗口;(4)市局办文窗口将补办预审材料移交资源规划科,规划科在一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将批复发给我分局及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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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使用集体土地的报批程序
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使用集体土地及其建设项目供地,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原则,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

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附以下送审材料一次或者分批次报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审查:
(a)分幅地块现状图两份;
(b)征地地块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和勘测定界图两份;
(c)征地地块土地用途和经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图等资料;
(d)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

市房地资源局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经市政府审核后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

(2)、"区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原则,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

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附以下送审材料一次或者分批次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查:
(a)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分幅地块现状图两份;
(b)征地地块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和勘测定界图两份;
(c)征地地块土地用途和经批准的相关城镇规划图等资料;
(d)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

市房地资源局对上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审核后,由市房地资源局以市政府名义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3)、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圈内"或"区内"的报批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根据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农村村民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中心村、保留的农村宅基地范围内建造住宅,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政府批准。

(4)、经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根据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审批供地:
(a)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及本市供地政策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b)建设用地单位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
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扩初设计方案等有关批准文件,依照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送审材料。

属市政府审批供地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经征询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意见后,由市房地资源局以市政府名义审批。

属区、县审批供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定《供地方案》后,报区、县政府审批。

(c)《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或者区、县政府予以批准。

①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土地供应政策;
②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③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④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d)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供地方案》批文,属划拨国有土地的,向用地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者浦东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条件具备后,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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