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
对纳税筹划误区的指正

对纳税筹划误区的指正纳税筹划误区是人们对纳税筹划的错误熟悉,这种错误熟悉的直截了当后果会导致企业错误行为的发生。
因此,纳税筹划误区应该得到及时指正,使纳税筹划实践在正确的熟悉指导下进行,落低税务风险。
一、正确熟悉纳税筹划主体纳税筹划的主体应该是专门的纳税筹划人员,既能够由企业培养,也能够聘请社会上的专业筹划员,但不能由会计通过调整账目来完成。
纳税筹划涉及筹资、投资、经营等各个方面,不仅对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需要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财务,而且还要求筹划人员了解企业经营的全部,具有纳税筹划的经验和技巧。
下面还有几个方面筹划内容会计做不到,只能由专职筹划人员进行:1.每个纳税筹划方案需要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
首先,纳税企业内部不同产品、不同部门、不同税种的税收筹划要相互衔接,不能顾此失彼。
有些方案可能会使某些产品、某些部门、某些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总体上来讲,可能会因为碍事其他产品、其他部门、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而实际上使税负加重。
因此,纳税筹划人员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盯住个不产品、个不部门、个不税种的税负上下,更不能只盯着会计账目,应精心筹划,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其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注重税收和非税收因素。
纳税筹划要紧分析涉税利益,但也不可无视非税利益,因为政治利益、环境利益等非税利益对企业的碍事也特不明显。
通常情况下,对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都较大的税收筹划方案要多用、快用,如此能够取得一举两得的效果。
再次,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开展目标,考虑资金时刻价值,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立选择。
2.减少纳税人损失,增加纳税人经济利益与纳税有关的业务安排都应当视为纳税筹划。
权利与义务从来根基上对等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同时也应当依法享受法定的权利。
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增加税收方面的利益。
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使纳税人尽量减少应纳税款的一种经济行为。
税收筹划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合法的减税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税负。
税收筹划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成为税收管理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探讨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 灰色地带问题税收筹划常常处于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难免会面临法律风险。
一些税收筹划行为可能属于灰色地带,界定困难,容易引发争议,甚至可能导致纳税人面临行政处罚和诉讼风险。
2. 不当避税问题一些纳税人通过不当手段进行避税行为,导致税收筹划与逃税之间的界限模糊。
不当避税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甚至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3. 风险管理不足很多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缺乏对风险的全面认识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面对税收筹划所面临的复杂税法风险,纳税人需要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方案,以减少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
4. 法律合规问题税收筹划需要遵循当地的税法法规,一些纳税人可能会因为不理解相关税法法规而进行不当的税收筹划行为,导致违法违规。
缺乏法律合规性的税收筹划行为将使纳税人陷入尴尬境地。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完善税收政策法规政府应加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尤其是对税收筹划相关的法规加强监管,消除灰色地带,明确规范纳税人的行为,降低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的法律风险。
2. 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教育,普及税法法规和税收政策,通过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引导纳税人依法合规进行税收筹划活动,避免不当避税行为。
3. 提高税收稽查力度税收部门应加大对税收筹划的稽查力度,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审核和稽查,严厉打击不当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
4. 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加强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避免因不当的税收筹划行为而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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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筹划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 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需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既然税收筹划要在不 违法或非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那么筹划行为离不合法的距离越远越好, 这就是纳税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纳税人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保护, 需要注意以下 4 点: 1.增强法治观念; 2.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 3.熟练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技巧; 4.熟练掌握有关税收筹划技巧。 所谓税收筹划技巧,不仅仅是书本上讲的几种或多种税收筹划方法, 更重要的是纳税人应结合自己经营的实际业务,运用好所掌握的税收政 策,通过恰当的会计处理技巧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 从根本上讲,纳税人只有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违法,才能较好地保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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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开展财务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 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 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 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 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 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 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 结果也就产生了。当纳税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 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 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浅谈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合理的方式规避税收,从而降低税负的一种行为。
税收筹划可以是合法的,但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滥用法律 loopholes 进行不当的避税,从而损害了国家税收。
本文将从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以及可以采取的对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1. 法律漏洞被滥用税收筹划往往会使用一些法律漏洞,来规避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
这些漏洞往往是法律文本或者监管机构对于具体情况未能充分考虑,造成了税收方面的空白。
企业和个人利用这些法律漏洞进行避税行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的税收。
2. 不正当手段进行的避税行为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规避税收,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避税行为,比如虚假报税、假冒他人身份申报税收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还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公正性和公信度。
3. 跨境税收筹划导致的税基侵蚀跨境税收筹划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税法的差异,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跨境税收筹划来规避税收。
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跨境税基的侵蚀,减少了各国的税收入。
跨境税收筹划也加剧了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影响了全球税收秩序的稳定。
二、对策1.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针对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入手。
及时修订和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封堵法律漏洞,防止不当的税收规避行为。
2. 强化税收执法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对于不当的税收筹划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建立健全的税收执法机制,增加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让逃避税收成本变得更高。
3. 增加税收透明度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让企业和个人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税收义务,避免因不清楚税收政策而误入税收筹划的误区。
加强税收信息的共享和国际合作,减少跨境税收筹划的空间。
4. 加强国际合作在跨境税收筹划方面,加强国际合作是一种有效的对策。
各国可以共同制定统一的税收规范,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跨境税收筹划,确保各国的税收利益。
5. 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对于税收征管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财税实务:税收筹划应避免步入四种误区

税收筹划应避免步入四种误区
当前,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热衷的热门话题之一,不少媒体对税收筹划进行了大量的宣传,这对人们接受、理解税收筹划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也存在一些误区,使人们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产生了偏差。
概括起来有四种误区:
一是重合理性,轻合法性的误区。
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强调存在即合理,利用部分纳税人头脑中的这一错误观念,用国内外一些筹划案例为企业钻税法的空子提供依据,变相地用合理筹划混淆了合法筹划。
这种倾向反映了对税收筹划的感性理解与理性理解间的差异性缺乏足够认识。
虽然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税收法规等是不一样的,在税收征管中对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定也不尽相同,但在认定其合法性时,都有一套刚性规定。
而认定筹划行为是否合理的标准却较为灵活。
于是,对同一税收筹划行为,当大家普遍得出其具有合理性一面的伦理结论时,却会因为这一行为在不同国家的实施,而具有不同的法律结论,即其在甲国可能是合法的,而到了乙国就成为不合法的了。
因此,在宣传中,不能仅从感性的层面来告诉纳税人哪些筹划行为是合理的,更要告知哪些筹划行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中的漏洞,虽然可以合理利用,但其合法性有待确定;哪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等等。
绝不能用一句“合理避税”就将一切问题一带而过。
【老会计经验】当前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及辨析

【老会计经验】当前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及辨析误区一:对什么是纳税筹划的理解含混不清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涉税事项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活动的总称。
现在,理论界对纳税筹划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纳税筹划=税收筹划。
这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流行的观点,也是国内外文献资料中常见的观点。
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指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唐腾翔、唐向所著的《税收筹划》,其主要观点就是纳税人进行的纳税筹划。
这一认识如长期存在,会直接导致税收主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对立,使税收征收机关对纳税筹划造成一种偏见,认为纳税人搞纳税筹划不利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尤其在当前税收任务较重的情况下,不利于征收任务的完成,因此对纳税筹划另眼相看,甚至以各种形式进行刁难。
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对纳税筹划的主体认识不清造成的,是对纳税筹划的曲解,有必要加以澄清。
税收筹划按筹划主体的不同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从国家税务机关的角度看,税收筹划是指税务机关所进行的一系列旨在有效调控经济和取得最大税收收入所进行的征收管理活动,称之为征税筹划。
二是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税负进行有效的策划以实现财务管理整体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称之为纳税筹划。
本文所称的纳税筹划为后者。
税收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
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它由存在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
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我国具体指财政、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纳税人。
因此,既然将涉税事项的筹划活动概括为税收筹划,那么就应该包括涉税事项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而不能只考虑其中一方主体,否则就是不完善的和片面的。
【老会计经验】应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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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应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
在我国,宣传、倡导、运用税收筹划的时间不算很短,但人们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一,税收筹划在不少人的脑海里仍有误区。
误区之一:税收筹划就是少缴税或不缴税
提到税收筹划,不少人想到的就是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
就连有的税务界权威人士也这样认为: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策划,筹划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目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实际上税收筹划仅仅是纳税人进行经营的一种手段,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其根本目的应当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目的一致,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经营方案中可以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即使该经营方案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该经营方案仍然是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误区之二:税收筹划只与税款的多少有关
目前,我们在探讨税收筹划时,基本上都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即将税收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的多与少的选择,而很少去考虑税。
走出税务筹划的误区_1

走出税务筹划的误区“税务筹划”属于舶来品,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人们对它的概念、功能、作用在认识和理解上还不太一致,甚至存在一些偏差。
为了帮助人们提高认识,走出误区,我们特此约请了人民大学财政学院财政系主任,曾作为访问学者在欧盟关税与间接税司、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管院进修的朱青教授撰写了下面这篇文章,希望能给大家以启示。
一、什么是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在我国对许多人来说还是一个新名词。
其实,它只不过是“避税”一词的另一种说法。
在国外,税务筹划(tax planning)与避税(tax avoidance)也基本上是一个概念,二者都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行为减少或避免纳税义务。
在国外,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是很正常的现象,由于税务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国外许多都是委托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来为自己进行税务筹划的。
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税务筹划,一提起税务筹划就联想到偷税;还有一些人以税务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
由于客观上存在这种混乱的局面,所以税务筹划在我国一直是一件不能登大雅之堂的事。
但税务筹划与偷税毕竟是两回事。
而对于纳税人来说,要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必须搞清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同时还要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
尽管在实践中避税与偷税有时难以区分,但从概念上说避税与偷税的界定是明确的。
二者的区别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不去从事应税行为,从而规避纳税义务。
第二,偷税行为直接违反税法,而避税行为是钻现行税法的漏洞,并不直接违反税法。
第三,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所以国家可以根据刑法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进行制裁(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虽然纳税人避税的后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这种行为不违法,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的制裁。
值得一提的是,各国对偷税行为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由于避税不直接违反税法,所以“避税”一词在法律上完全没有意义,因此也没有哪个国家对避税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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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遵 循税收程序 法 , 实现企业早 期现金
净流 量的最大化也需符合税法 中纳税期 限的规定 。只有 涉税实体要件 与程序完 全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 , 税收 筹划才具 有可 行性 。否 则 , 纳税人必须 为此承担 偷逃 税的法律后 果 。
(二 )税收 筹划必须 以前呈性 为起点
税 收筹划的实施 , 有些重大事项必 须在涉税事宜发生之前进行 。 即企业在 设立之前必须考虑清楚几个 问题 : 作为 纳税 人是要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 纳税 人 ; 经营业务是以销售货物 、 提供
设部等9部委令第 16 2 号) 、《 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 》 (建住翩 2以 )7 」 25 8 号) 的规定;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
家规 定房地 产开发 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 镇土地使用税 ,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能否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以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税务局的规定为依据 。2 4 号文下
段严重违背了税法精神 , 构成偷税 、骗税
机关 初 步判 断香 港子 公 司 属于 “无 雇
员 、无其他资产和负债 、无其 他投资 、无 其 他经 营业 务 ” 的 “特殊 目的 公司 ”。
等违法行为 。 其后果可能导致纳税人多
缴滞纳金和罚款 ,甚至背负刑事责任 。 因
此 , 笔者根据 工作实际 , 谈谈当前税收筹 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并提 出相关建议 作为参考 。
出租廉租住房 的租金 收人 、 对经营 公租 房所取得 的租金收入 , 免征营业税 、房产 税 (24 号文 ) 。 政 策把握 。2 4 号文将 《 财政部 国家 税 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的通知 》 (财税 〔 0 0 〕 12 2 5 号) 中规定的 对廉租住房 “ 暂免 ” 征收营业税 、 房产税 进一步明确为 “免征 ”, 虽然只有一字之
减少 了计税依据 , 不仅侵 犯了国家的税
( 一) 说收筹划必须以合 法性为前提
权 转让 所 得 企业 所 得 税 管理 的通 知 》
(国税 函 [2009] 698号 ) , 规定 了一定条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
件 下间接 转让我 国居 民企业 股权 的境
款征收权 , 并且严重扰 乱 了房地产的市
政 策把摄 。在 2 4 号文下发之前 , 国
税收筹 划无论多么完美 , 只要与真 实的交 易存在差异总会 留有 疑点 。税务
机关通过 与 国土部 门的合作 , 可以获取
执行要点 。2 4 号文对廉租住房 、 经济 适用房免税条件进行了限制 : 廉租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 、 廉租住房承租人 、 经济适 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 、 货币补 贴标谁等须符合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 收人 家庭住 房 困难 的若干意 见} ( 国发 ) (2( ) 7)2 X 4 号) 及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建 )
(三 ) 止立钩房合 同的计税依据筹划
开具发票 , 相当于房地产 企业先将房屋
卖 给销 售 公 司 , 再 由销售 公 司负 责卖
某投 资集 团通过 整 体转 让香 港子 公司 来达到 间接转 让扬州公 司股权 的 目的 。 此投资集 团表 示该股权转让 的购买方 、 交 易均发生 在境 外 , 在 中 国不负 有纳 税义务 。针对这 一情况 , 当地 国际税收 管理部 门主 动 向 国家税 务总 局提 出政
策规范建议 , 2009 年 1 2 月1 0 日 , 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加强非居 民企业股
房 。这样 , 房地产企业获得 的增值额人 为地分成 两部分 , 降低 了增值额与扣除 金额之 间的比例 , 房地产企 业和销售公
司分别按 照低税率进行土地增值税 的清
算以达 到节税 目的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虚假合同莫过 于个人买卖房屋的阴 阳合同 。 这种 虚假合 同低报购房价 格 ,
(三 ) 枕收筹划必须以真 实性 为基 础
枕收优 惠 。 对廉租住房 经营管理单
位按 照政府规定价格 , 向规 定保障对象
说 收优 息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 房方面 , 对廉租住房 、 经济适 用住房建 设用地 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 政府规 定价 格 、 向规 定保 障对象出租的 廉租 住房用地 ,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 4
差 , 却体现 了政府关注民生的政策导向 。
号文 ) 。安置住房方面 , 对改造安置住房
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 2 号文 ) 。 公租房方面 , 对 公租 房建设用地及公租
房建成 后 占地免 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8 8
号文 ) 。配套建设各类保障房方面 , 在商 品住房 等开 发项 目中 配套建 造廉租 住 房 、 经济适用住房 、 公租房 、 改造安置 住房 的 , 如能提供政府部 门出具 的相关 材料 , 可按廉租 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公 租房 、 改造安 置住房建筑面积 占总建筑 面积的 比例免征应缴纳的城镇 土地使用 税(24 号 、 42 号和 88 号文 ) 。
(一 ) 庄设境 外企业 的纳税人 务划
配 、 共 同承担投资 风险的行为 , 不征营 业税 。在 投资后转让股 权的 , 也不征营
由于 境 内境 外发 生的 涉税 行 为适
用的税 收政 策存 在差异 , 很 多纳 税 人
业税 ”。 一些 企业通过 将房 屋土地的买
卖行为虚构 为 “投资 入股 ” 而达 到逃税 的 目的 。 税务机 关在企业 原始登记时凭 借投 资协议等相关材料很 容易相信投资 行为具有真 实性 。但是 , 在企业的后续 级 次的税 率能 为企业争取不 少利 润 。有 的税务师采用销售分离的方法帮助企业
征管 和税 务 检查 中可 以 发现 , 这 些 出
售房 屋土地 的 “股 东 ” 短 期 内必将进 行 股权转 让 , 并且在 “持股 ” 期 间不享 受 被投 资方的利润 分配 。因此 , 利用虚 假 投 资逃税 的 事实 就会 完全 暴 露 , 补缴 税 款并 接受 罚款 成 为此 项 虚假 筹划 的 必然 结果 。
8 ! 4 C烹 鬃 镖 一
企业增加 用地 、 转让用 地 、 占用耕地等 信息 , 从而核实 有关房产税 、 契税 、 耕 地 占用税 的涉税交 易 ;税 务机关通过城 乡建设部 门掌握房地产企业 的房 屋规划 情况 、 建设情况 、 销售进 度 , 从而获 取 销售 不动产涉及的营业 税 、 土地增值税 等信 息 , 凡此种种 。 所 以 , 企业税收 筹 划必须 以真实性为 基础 , 因为各种专 为 韦税 避税而 虚构 的交易都是 违法行 为 , 最终都 要受到查处 。 困
利 用这点 , 虚设境外子 公司进行避税 。 例如 , 扬 州某 公司 由境 内一 家 民企 与
国外一 家投 资集 团合 资成立 , 该 投资
集 团通 过其 香 港子 公司持 有扬 州某 公
司 49% 股权 。 2009 年 初 , 境外控制 方
降低税率 :房地 产企业卖房 时成立一个
独立的销 售公司 , 并 由销售 公司为客 户
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为主 , 还是提供其他
应税 劳务为主 ; 企 业经营地是注册在税 收优 惠政 策 多 的 中西部 , 还是 设在 北 京 、 上海等大城市等等 。 此外 , 企业筹 资或投资 、 合并或设立分 公司 , 甚至 固 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折 旧等细节 问题也都 需事前 筹划 。 如果涉税 事宜 已经发生 , 再进行相关筹划 , 则难 免要采用虚设账 目 、 虚立合 同等违法手 段 。
税收 法律法规 , 这表现 为两个 方面 : 一
C 票 黑不 里 卿 星 型
… 47
黔 丝丝 恻空 坐兰 生 望 旦 立 圣 丝燮 竺 婴
是 纳税主体 、 课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税 率等纳税要 件的筹划必须以税收实体法
为 准则 , 涉及股 东变 更 、债券股权 转化 、
公司合并重组 等事 宜还要 符合其他经济 法 以及新企业会计 准则的要求 ; 二是 纳 税 申报 、 缴税 、 申请减免缓退税 手续必
20 10 年 5 月 18 日 , 1.73亿 元最大单笔间
接转让股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在江苏省 江都市入库 。
税率差异可 以为纳税 人带来一定的 筹 划空间 , 特别是 累进 税率 , 降低一个
(二 )崖 构免税行为的课枕对 象筹划
营业税政策规 定 “以无形资产 、 不 动产投资入 股 , 参 与接受投 资方利润分
场价格 。 在阴阳合同事件 中 , 房屋 中介 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 任 , 其提供给统 计部门的数据价格较 高 , 但签订合 同缴 纳税款时把价格做低 , 导致政府部 门之 间的数据差异非 常大 , 严重损害 了政府 部门的社会威信 。
(四) 崖增 交易环 节的税率 筹划
税收筹划的研究主体 多为税务中介机构 或企事业单位 的财税人 员 , 有些节税手
黯} 黔 巍 麟 狱露 纂 摹 嘟 孵 溉一 馨鑫 瓢 黝黝撇. .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或个人合理节税
的有效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 由于
外投资方向中国税 务当局提 交资料 的义
务 , 对于 间接转让行 为 , 经国家税务 总 局审核后 可以按照经济实质股 权转让 交 易重新定性 。 根据 上述文件规定 , 税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