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2012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任意选择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船舶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 加险保险费。
第三条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附加油污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四条 污染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主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致使被保险船舶油泄漏导致下列(一)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合理的费用(以 责任免除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哄抢造成的油污责任;(二)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船员、装载等) 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油污责任,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油污责任;,拖船的拖带行 (五)(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违章排放;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完全由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方故意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 法律规定船主免责的;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分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效劳(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鱼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专门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以下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以下缘故造成的全数损失或部份损失,本公司负责补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补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蒙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补偿。
经专门约定承保的鱼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补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补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补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补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以下缘故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补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有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法行为。
第十条以下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补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和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点、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和疾病引发的费用;四、因蒙受保险事故致使停航、停业的损失和各类间接损失;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024年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2篇)

2024年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其保障范围主要涵盖沿海和内河水域的船舶和货物。
以下是一个关于2024年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的例子,共____字。
保险合同编号:2024-YHNB-001一、甲方(保险人):**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经营者**二、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本合同是为保障乙方所拥有的**船舶**(以下简称“被保险船舶”)在2024年期间在沿海和内河水域的航行和运输活动所遭受的意外损失而订立的。
保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本身、船舶配件、船上设备以及船上的货物。
三、保险条款1. 保险费和支付方式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船舶的价值、航行区域和历史记录等因素进行计算。
2. 船舶损失和损害赔偿本合同对于因海难、火灾、自然灾害、碰撞、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船舶损失和损害将给予赔偿。
其中,若出险船舶需要修理,则保险公司应负责支付修理费用;若出险船舶需要全额或部分损坏损失复原,则保险公司应负责支付复原费用。
3. 责任限制保险公司对于因不可抗力、乙方的过失、故意或疏忽操作、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和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对于在禁止航行区域或超出被保险船舶载重能力范围进行的航行活动所导致的损失和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4. 续保和解除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有效。
双方可在合同期满前一方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合同或者续签合同的要求。
若未作出续签或终止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将自动续签一年。
5. 保险索赔和理赔乙方在出险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支持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通知后尽快进行索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四、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本合同的保险费计算方法如下:(以下列举多种计算方式,具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1. 以被保险船舶的总价值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保险费。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版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版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对渔船具有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第四条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一)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二)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第六条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一)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渔船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2、火灾、爆炸;3、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4、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二)综合险:本保险承担船舶发生的如下损失以及所引起的相关责任和费用。
1、本保险第六条第(一)款所列4项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
2、本保险第六条第(一)款所列4项原因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1)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2)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3)保险渔船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总则下列附加险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附加船东对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范围第一条本附加险仅限于被保险人为船东时方可投保。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航行或停泊中导致或引起第三者死亡或身体受伤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即船东)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的金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20%。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在其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四)同一宗事故所引致的任何一宗意外或连串意外的、并超出本保险单列明责任限额的法律责任;(五)任何合约上的法律责任;(六)任何外汇担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和其他法律性文书后,应将其副本立即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附加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因发生海上事故(不包括船舶战争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成为残骸,并且船舶保险人宣布不接受船舶残骸的委付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处理该残骸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或费用负责:(一)根据法律或规定,对残骸及对其装载货物和财产进行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等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二)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及标记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铀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018年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word范文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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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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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次被保险船舶按照实际发生的损 失金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计算赔偿。当上述赔偿金额达到 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时,保险人对该保险船舶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条 对每一被保险船舶每次事故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前款计算的赔偿金额 以外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得超过保险单的责任限额的 20%。
第三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 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 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船舶本身和所载人员、货物的损失; 2. 沉船造成的污染损害;
3. 沉船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 4.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5. 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对保险船舶进行打捞时,必须委托具有取得国家资质的救助打捞 单位,签订打捞合同并约定打捞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利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 院传票和其他法律性文书后,应将其副本立即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 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 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前,应一次先行付清由于打捞被保险船舶而产生的 费用。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一次付清打捞费用,或者被保险人放弃打捞及船舶无打捞价值时, 通过海事部门的强制措施,可由保险人事先垫付,具体垫付比例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 商确定。
赔偿处理
第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保险人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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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保险,本附 加保险条款与所投保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所投保主 险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在适航水域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造成沉没而发生打捞费用(以下简称“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