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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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运营和使用,提高集团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所有知识产权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等各类知识产权。

第三条集团知识产权的管理目标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转化,提升集团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力。

第四条集团知识产权的管理原则是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便利高效、保护创新。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五条集团应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第七条集团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密管理,确保知识产权的保密性和机密性。

第八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保护、合同保护和法律保护等。

第九条集团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投诉和维权。

第十条集团应积极参与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

第三章知识产权运营第十一条集团应制定知识产权运营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明确知识产权运营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机制,合理配置知识产权的收益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的市场营销机制,推广和销售集团的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集团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对知识产权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更新。

第十五条集团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交易和合作,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

第四章知识产权合作第十六条集团应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内外部合作伙伴的合作。

第十七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和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的共享和交互。

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训和培养,提升员工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集团应严格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的管理,保障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集团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统筹公司集团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公司集团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范;2. 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维护和保护工作;3.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知识产权意识;4. 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司集团的合法权益;5. 监督检查公司集团各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第四条部门协作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协助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五条保密工作保护公司集团的商业机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司各部门应加强保密意识,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第六条著作权保护公司集团所有的著作权归公司集团所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展示或者利用公司集团的著作权作品。

第七条商标权保护公司集团的商标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所有商标注册权归公司集团所有。

公司各部门应对商标进行合理使用和保护,及时更新商标注册信息。

第八条专利权保护公司集团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权和注册权归公司集团所有。

公司各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并及时申请专利保护。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流程第九条知识产权申报流程公司员工在、发明或者设计出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时,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申报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填写申报表、提交申报材料等。

第十条知识产权登记流程公司集团的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

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提升集团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推动公司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职责、流程和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的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激励创新和维护权益。

第五条公司将定期进行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防范可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章知识产权申请管理第六条公司将建立专利申请管理制度,确保申请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将对新的发明创造、技术解决方案等进行及时的评估和申请,并加强对专利申请的跟踪和管理。

第八条公司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和奖励机制。

第九条公司将对外部技术合作和合同合作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和管理,确保公司享有合理和有效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条公司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全面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将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认识。

第十二条公司将加强知识产权的监测和监管,发现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将对侵权行为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

第四章知识产权利用第十四条公司将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应用,加强知识产权的运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将对已获取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利用,包括技术转让、许可使用、技术引进等。

第十六条公司将加强知识产权的市场推广和价值评估,提高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和竞争力。

附件:1. 专利申请流程图2. 商标注册申请表格3. 著作权登记指南4. 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新的技术、工艺、产品等作出的保护和授予的独占权。

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合理利用和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全部员工和与本集团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代理商、客户等。

1.3 定义1.3.1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创造出来的特定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1.3.2 非专业技术人员:指未受过正规的知识产权培训或未具备相关技术背景的员工。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2.1 对外保密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员工和第三方不得向外界透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细节。

如有需要,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或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2.2 知识产权登记2.2.1 公司对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应当进行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2.2 登记申请应当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保证申请流程和文档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

2.3 对内保密在公司内部,尤其是在与公司合作的第三方和非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和窃取。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3.1 知识产权分析公司应当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分析,以了解其价值和潜力,并作出相应决策。

3.2 知识产权评估对于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定期进行评估,以保持其价值和市场潜力。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

3.3 知识产权转移在转移公司知识产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进行,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知识产权合作4.1 合作协议公司与其他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合作时,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2 参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如发生知识产权争议,公司应当及时参与其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4.3 知识产权培训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集团内所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三条公司集团内每个成员单位应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四条公司集团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保护等事项,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集团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意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第六条公司集团应鼓励员工进行创新,并对其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申请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七条公司集团应制定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管理程序,确保申请程序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公司集团应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建立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和保密责任,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第九条公司集团应加强对外资讯和技术成果的保护,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合作和运用第十条公司集团应积极与国内外的科研机构、高校等进行知识产权合作,共同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集团应合理利用知识产权,实施专利授权、技术转让、许可使用等商业化运作,增加企业收入。

第十二条公司集团应加强对外商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商标权益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公司集团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和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维权和纠纷解决第十四条公司集团应成立知识产权维权团队,负责处理公司集团内部和外部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五条公司集团应加强与法律、知识产权部门的合作,及时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采取调解、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方面的保护。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原则: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二)公平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三)依法原则:依法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四)效率原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效率,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第一节专利的获取和保护第四条专利的申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五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技术解决方案。

第六条申请人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节商标的获取和保护第七条商标的注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

第八条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和商标的独立识别能力。

第九条商标权人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节著作权的获取和保护第十条著作权的获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获得。

第十一条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独创性和表现形式的原创性。

第十二条作者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获取和保护第十三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包括布图的原创性和电路结构的创新性。

第十五条申请人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第一节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存在欺诈、滥用等行为。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方便申请人进行查询和使用。

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保证集团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发挥其在集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各类知识产权,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信息、商务信息等。

第三条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有效和充分发挥作用,促进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

第四条集团内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法规的遵守意识。

第五条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旗下所有企业及其员工。

第二章集团知识产权保护第六条集团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集团知识产权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七条集团应制定集团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流程和责任。

第八条集团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监测机制,定期对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领域进行调研和分析。

第九条集团应建立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培训。

第十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集团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知识产权申请与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应加强对专利申请的管理,明确专利申请的责任和流程,确保专利申请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集团应加强商标注册的管理,明确商标注册的责任和流程,确保商标注册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集团应加强版权管理,保护和管理集团的版权作品,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集团应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建立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管理要求。

第四章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理第十五条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第十六条集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十七条集团应及时组织调查和取证,查清侵权事实,并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维护集团知识产权。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专利申请表格样本2:商标注册申请表格样本3:版权登记申请表格样本4: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样本附件详见附件文件夹。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运作,提升公司集团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集团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营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1. 公司集团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2. 公司集团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监测和预警,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3. 公司集团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四条知识产权运营1. 公司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合理利用和运营自身的知识产权。

2. 公司集团应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3. 公司集团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运营策略。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评估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1. 公司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管理。

2. 公司集团应做好知识产权的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公司集团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知识产权评估1. 公司集团应定期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和风险。

2. 公司集团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和策略。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保密与保护第七条知识产权保密1. 公司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对关键知识产权进行保密。

2. 公司集团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知识产权的安全。

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1. 公司集团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安全保护。

2. 公司集团应做好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九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司集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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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鼓励发明创造,加速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及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在第一条中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实行集团公司统一归口,集团公司和
成员单位两级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在第二条中所列单位的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得的知识产权。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其所在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所取得的智力成果;退职、离退休或调动工作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利用本单位名义是指经本单位同意后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的。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研设计部为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研究、制定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并编制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
(三)管理集团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四)负责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普及和人员培训工作;
(五)协调、指导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并调处成员单位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
(六)协同管理涉外事项中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
(七)监督、检查对第五条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创造人的奖励和报酬;
(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奖惩工作。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毕业或者同等水平;
(二)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受过比较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章权利归属与分享
第九条国家拨款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国家。

当事人之间签定的合同不影响国家对该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权利。

第十条使用国防科工委拨款、执行计划任务中产生的具有重大国防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国防科工委,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非重大国防利益的,或者权利归属无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其经营权属集团公司或者完成单位。

国防科工委保留根据原计划目的的无偿实施权利。

第十一条由集团公司自筹资金的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集团公司,完成单位可以无偿实施。

上述内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无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属完成单位。

集团公司有权根据原计划目的无偿实施。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自筹资金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该单位。

第十三条国防科工委、集团公司或(和)其成员单位共同筹集资金完成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和分享由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归完成单位。

第四章实施、许可与转让
第十四条实施知识产权,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得收取使用费:
(一)在原计划范围内实施的;
(二)按原合同目的实施的。

第十五条属于第十条第二款的知识产权,国防科工委有权根据国家计划在指定单位实施,但实施单位应当与拥有知识产权的单位签定许可或者转让合同并支付使用费。

当实施单位与拥有知识产权的单位不能达成协议时,报国防科工委裁决。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国防安全或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其拥有单位在许可他人实施或向外国转让之前,应经国防科工委批准。

属于第十三条的知识产权,拥有知识产权的单位向原计划或原合同以外的单位转让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单位的同意。

凡涉及国防安全或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的,还应报请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十七条向外国转让国防知识产权的,应经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应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计划管理渠道,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国防科研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第十九条实行知识产权报告制度。

报告程序如下:
(一)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在完成的全过程中,完成单位及有关人员应采取适当的暂时保密措施,以保证知识产权不致泄密和流失。

(二)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自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其内容以及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本单位管理部门报告。

该单位的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确有价值的,在30日内做如下处置:
1.对属于国防科工委的知识产权,应报告国防科工委,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2.对属于本集团公司的知识权,应报集团公司;
3.属于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应采取适当措施加以保护。

(三)集团公司收到报告后,进行审查,在60日内确定所采取的保护方式,并指定机构进行办理。

若国防科工委或集团公司决定放弃权利,则集团公司通知完成单位,允许其采取保护措施,该知识产权即属于完成单位。

(四)各单位每年向集团公司报告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和转让情况,集团公司汇总后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知识产权的拥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办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产权归属报集团公司或国防科工委审批:
(一)转让知识产权的;
(二)许可外国人实施的;
(三)与外国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知识产权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应从科研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因调离、离退休、结束聘用等原因离开单位前,必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制品交回单位,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单位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或者公开发表。

第二十三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

各单位的在职人员、新调入人员以及办理离退休人员都必须签署《保护知识产权的保证书》。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对完成第十条第一款由国防科工委拨款任务中产生的,已获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单位,通过集团公司上报国防科工委申请奖励。

对完成第十一条第一款中,集团公司自筹资金的项目中产生的,已获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单位,由集团公司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持有单位自己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从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作为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或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此外,每年应当从该项目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作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奖励费用。

第二十六条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5%,奖励发明人、设计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以及对转化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后,其发明人、设计人比照成果奖励享受优惠待遇,作为晋级、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对因知识产权工作不力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若有与国防科工委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有矛盾的,应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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