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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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doc免费完整版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试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办法自(起始日期)起试行,有效期为(有效期限)。

在试行期限届满前,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提前(提前时间)向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范围〕。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管理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从参加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划分知识产权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分类1)、(分类2)等。

根据其所属领域可分为(领域1)、(领域2)等。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获取知识产权的获取有多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途径1)、(途径2)、(途径3)等。

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获取的条件和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一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利权保护的范围2.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3.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4. 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第二节知识产权的维权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1. 发出警告信2. 提起诉讼3. 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解第四章知识产权的运营与转让第一节知识产权的运营知识产权运营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产进行市场化运作,以获取经济利益。

具体的运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方式1)、(运营方式2)、(运营方式3)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转让知识产权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转让方式有(转让方式1)、(转让方式2)等。

在转让过程中,应当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章知识产权的合作与交流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合作知识产权合作是指权利人之间为了实现共同利益,通过合作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

合作形式有(合作形式1)、(合作形式2)等。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项目参加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高技术研究及其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下列领域的八六三计划项目及其相关项目:(一)生物技术;(二)信息技术;(三)自动化技术;(四)能源技术;(五)新材料。

第三条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包括执行计划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

本条前款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条国家科委是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五条执行八六三计划项目,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或者国家科委授权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为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为研究开发方,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研究开发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共同研究开发单位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依其约定办理。

第六条在执行项目过程中,研究开发方将部分任务转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福大科【2016】3号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知识产权,鼓励教职员工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的创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有技术,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四)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以及自选课题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

第四条教职员工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权。

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具体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五条学校的名称、商标和其它标志,包括“福州大学”、“FUZHOU UNIVE RSITY”、“福大”、“FUDA”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教职员工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二)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鲁市监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发〔2022〕10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4日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有关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单位申报、市局推荐、专家评审的原则,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企业等遴选了30家单位建设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为加强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负责工作站建设的宏观管理及工作督导,具体工作由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承担。

各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具体业务指导及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站应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不得以工作站名义从事有偿知识产权服务,不得擅自以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与工作站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省市协同、动态管理”的原则,省局联合各市局对工作站进行年度评价,对不具备工作条件、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的工作站予以撤销。

第五条工作站的名称应统一规范,一般为“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园区/企业)工作站”。

二、工作内容及运行要求第六条工作站应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和优质资源,负责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风险应对、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发[2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开展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所有权;2.商标权;3.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4.著作权及其邻接权;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类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等。

各类人员入校时,学校可根据需要与其签订知识产权协议。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辖学院、研究院、各级行政、党群单位,以及校办企业、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

第二章权利的归属第四条学校名称、校标、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北方)交大”、“北交大”、“Beijing(Northern) Jiaotong University ”、“BJTU”、“NJTU”及校徽等,学校享有专用权。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均无权准许他人使用。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执行学校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发[2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开展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所有权;2.商标权;3.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4.著作权及其邻接权;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类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等。

各类人员入校时,学校可根据需要与其签订知识产权协议。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辖学院、研究院、各级行政、党群单位,以及校办企业、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

第二章权利的归属第四条学校名称、校标、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北方)交大”、“北交大”、“Beijing(Northern) Jiaotong University ”、“BJTU”、“NJTU”及校徽等,学校享有专用权。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均无权准许他人使用。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执行学校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提升集团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推动公司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职责、流程和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的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激励创新和维护权益。

第五条公司将定期进行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防范可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章知识产权申请管理第六条公司将建立专利申请管理制度,确保申请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将对新的发明创造、技术解决方案等进行及时的评估和申请,并加强对专利申请的跟踪和管理。

第八条公司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和奖励机制。

第九条公司将对外部技术合作和合同合作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和管理,确保公司享有合理和有效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条公司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全面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将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认识。

第十二条公司将加强知识产权的监测和监管,发现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将对侵权行为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

第四章知识产权利用第十四条公司将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应用,加强知识产权的运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将对已获取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利用,包括技术转让、许可使用、技术引进等。

第十六条公司将加强知识产权的市场推广和价值评估,提高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和竞争力。

附件:1. 专利申请流程图2. 商标注册申请表格3. 著作权登记指南4. 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新的技术、工艺、产品等作出的保护和授予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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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本公司和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与本公司合作开发的软件, 按书面协议约定办理。
第5章 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 第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 8 同,合同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条 第 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检索专 9 利文献,尤其要加强中国专利文献检索,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 条 人专利权。 第 每种新产品开发时就应考虑着手设计其适应商标,并在新产品投 10 放市场前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 条 第 注册商标期限届满前,如果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有市场,继续销 11 售,则应及时办理该注册商标的续展。 条 第 本公司职工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 12 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 条 第 职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知识产权或公 13 开发表论文。 条 第 对准备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应遵守“先申请后鉴定”的原则,在 14 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做好保密工作和进行 条 保密鉴定。
密规定和本《办法》及有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 单位职工应注意保护本公司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专 19 用权等知识产权,如发现冒充和假冒等侵权行为,应及时向公司 条 报告,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第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证书由公司指定部门保存。 20 条
第6章 奖励与惩罚 第 奖励原则:对在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 21 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给 条 予重奖。 第 惩罚原则:对在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 22 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给本公司财产和声誉造成损害的部门和 条 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奖励细则: 23 条
1、 在公司进行技术改造、科研攻关中进行职务发明创造并获
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研发部门和个人给予1万元~4万/件的奖 金; 2、 在公司进行技术改造、科研攻关中进行职务发明创造并获 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研发部门和个人给予5000元~10000 元/件的奖金; 3、 在公司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中进行职务发明创造并获 得国家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产品 鉴定证书的部门和个人给予1000元~5000元奖金; 4、 在公司进行软件开发中,取得研发成果,并获得软件著作 权授权的研发部门和个人给予5000元~10000/件的奖金; 5、 在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工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1000元~5000元奖金; 6、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挽回较 大经济损失的个人给予奖励,一般以挽回经济损失的2%计 算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7、 对于知识产权类的科技成果另行申请国家或地方专项项目 的,另行给予专项奖励; 8、 以上奖励的具体额度,由各业务或研发主体部门提起,或 由企业管理部提议,经计划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确 定; 9、 经公司批准的奖励,由企业管理部组织内部验收相关资料 并归档后,经总经理批准,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奖金发 放; 10、 以上奖励除获得经济奖励外,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表扬; 第24条 内部验收相关材料: 1、 项目开发计划、测试或检测报告、结题报告、项目成果、专 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文书材料等项目全套资料; 2、 发明专利授权书、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书、软件著作权登记 书、商标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 授权文件; 3、 国家和地方科技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产 品鉴定书等; 4、 侵权举报书及举报证据;
第 本公司职工对未申请专利和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 15 均有义务对其实质内空容和出处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 条 更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公开。 第 本公司职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休、退休时,以及外来人员在 16 结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单位前,需将全 条 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样机、产品、装备和图纸等
第4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 按本《办法》第四条,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6 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本公司委托他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
条 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申请和所有权利必须是本公司,但有合 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7 条
1、 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 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 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软件著作权属于本公司。
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 3、 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的保管、使用和维护。 4、 组织公司知识产权内部鉴定验收; 5、 筹措和管理知识产权经费。 第3条 研发中心及分子公司是公司知识产权研发部门,主要职责有: 1、 负责公司技术改造、科研攻关、软件研发等知识产权的挖
5、 其它具有发明创造性和科技领先性的证明材料; 第25条 惩罚条例:
1、 在进行技术改造、科研攻关、软件研发中无正当理由按时完 成公司要求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在其工作绩效中进行考核;
2、 在进行技术改造、科研攻关、软件研发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完 成公司要求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在其工作绩效中进行考核;
3、 在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工作中泄 露公司秘密,给本公司财产和声誉造成损害或在进行技术改 造、科研攻关、软件研发中造成技术线路、方案等技术秘密 泄露的,公司有权向责任人追究实际经济损失的全部或部分 赔偿,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1章 总 则 第 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管 1 理工作,特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
第2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2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1、 组织公司知识产权申报和管理工作; 2、 办理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
1、 在本职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 (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 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 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2、 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 的智力劳动成果。
3、 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 原所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 果。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公司名称。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公司的资金、原材料、机 器设备、试验研究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 材料等。 “享受本公司的待遇”是指自选课题、自筹资金、自立项目,但在工 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 和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 料、实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 文学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及其他文艺作品等成果。 第5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移交所在部门,并对其技术内容、信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 第 本公司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时,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向国外转 17 让时,还须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 条 第 本公司对外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参加国内 18 外科技展览、举办技术鉴定会、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以及接 条 待参观访问等,凡涉及本公司知识产权时,应严格按照本公司保
1、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2、 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
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 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国家以及单位 保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等。 3、 商标、服务标记: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 和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4、 著作权(版权) 1、 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地质图、声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所 规定的其他作品。 2、 包括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 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版权。
掘和开发; 2、 负责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收集; 3、 协助知识产权申报技术支持; 4、 配合公司知识产权申报登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3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 本《办法》所称的本公司知识产权是指本公司职工在执行本公司 4 的任务,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以 条 及享受本公司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第7章 附则 第26条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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