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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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人身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简述人身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简述人身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人身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们是基于个体的独立性、尊严和自主性而确立的,旨在保护个人免受不当干涉和侵犯。

人身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命权:每个人都有权生存和享受生活。

这意味着不受他人任意剥夺生命的权利。

2.自由权:个人有权过自主的生活。

这包括自由思想、信仰、言论、出版和结社的权利。

3.平等权: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法律面前的平等待遇,不受性别、种族、国籍、宗教、财产或其他身份因素的歧视。

4.隐私权:个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和家庭生活的自由,免受非法入侵和滥用。

5.财产权:每个人都有权拥有和使用私人财产,并享有合法获得和继承财产的权利。

6.人身安全权:个人有权免受虐待、折磨、残忍和不人道对待。

7.人身尊严权:每个人应保有尊严并受到人格的尊重,不受虐待、贬低和侮辱。

8.受教育权:每个人都有权受到教育并接受平等待遇,能够实现自身潜力的发展。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障是个体自由发展的基础,为建设公平、和谐和富有人文关怀的社会提供了保障。

这些权利作为国际人权标准的一部分,被广泛认为是普世的、不可剥夺的。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特性而享有的特定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利被视为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核心。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民法中的人身权利进行概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它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上有权享有自己的生命,并禁止他人非法干涉、侵犯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谋杀等直接剥夺生命的行为,对于意外伤害或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也应予以保护。

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有主权,并有权决定是否、何时、以何种方式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干涉。

它包括对自己的身体完整性、健康和自主决定权的保护。

个人有权拒绝他人对自己身体的非法侵犯,如虐待、非法拘禁以及各种形式的骚扰。

三、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自主权利。

它包括了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两个方面的权利。

人身自由保护了个人不受任意拘禁、非法逮捕或监禁的权利。

人身安全则保护了个人免受非法侵害、骚扰或威胁。

四、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良好名誉和社会声誉,并能够防止他人对其名誉的侵犯。

隐私权保护了个人在私人领域内的自由和安全,防止他人的非法窥测或干涉。

荣誉权强调了个人对自己的信誉和社会地位的保护。

五、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包括面貌、身体特征等)的控制和保护权。

个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并享有对自己肖像的知情权、公开权和署名权。

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个人肖像权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六、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

它包括了个人对自己的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的权利保护。

财产权的保护既包括了对他人非法侵占的防范,也包括了国家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总结:本文对民法中的人身权利进行了概述,并介绍了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和财产权等各方面的内容。

了解并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责任,同时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

人身权包括哪些

人身权包括哪些

⼈⾝权包括哪些
我们知道⼈⾝权是民法中两⼤民事权利之⼀,⼈⾝权是我们最基本的权利,那么⼈⾝权包括哪些,相信⼤家也会有疑问吧,别担⼼,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你答疑解惑,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咨询店铺。

⼈⾝权包括哪些
⼈⾝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权包括⼈格权和⾝份权两⼤类,其中⼈格权包括⽣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权是我国公民和法⼈的⼈⾝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钱来衡量其价值,⼀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财产的⽅式予以救济。

⼈⾝权包括⼈格权和⾝份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家如果需要进⼀步了解法律⽅⾯的知识,欢迎进⼊店铺进⾏法律咨询。

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人身权

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人身权

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人身权【导读】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人身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现在各类公职类考试中都多多少少会涉及到法律的相关常识,其中民法是考试中必然会涉及到的考点,在民法考察过程中的,比较注重财产权利的考察,如物权和债权,这就导致很多考生忽略了人身权利的复习,但其实在考试过程中人身权也是一个核心要点,因此,笔者在此梳理人身权相关知识点,以便考生系统把握,应对考试。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现代法上人格权极为发达,身份权相对萎缩,我国法上的身份权主要包括:(1)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2)配偶权,夫妻相互间的权利;(3)亲属权,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的相互权利;(4)荣誉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下面,通过表格方式列举了考试过程中常出现的具体人身权的种类,这是考试常考的方式。

此外,考试过程中还会考察到具体人身权的侵犯方式,高频考点就是下面的三个权利。

(1)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

从构成要件上,需要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如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2)名誉权:侵犯方式主要表现为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3)隐私权:侵犯方式往往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披露他人隐私,且披露的是真实的事实。

综上所述,人身权在复习过程中需要考生掌握两个方面的考法,第一,具体人身权的种类;第二,重点的具体人身权的侵犯方式。

前者主要是记忆性考察,后者主要是案例型考察。

法律课件之人身权

法律课件之人身权

(三)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维护肖像完整权; 3、肖像使用权。
(四)肖像权的限制

以下使用为阻却违法性的使用:

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而使用,如宣传先进、 批评不良行为、通缉逃犯等; 2、为维护本人利益需要;
3、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 4、著名人物或具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善意 使用其肖像。




(三)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四)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独立的必备权利。
人格权的种类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人 格 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
隐私权、贞操权
婚姻自主权 等
精神性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三、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护自己生存利益的人格权。


第十二节 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独立
(二)人格自由
(三)人格平等
(四)人格尊严
第三节 身份权

一、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或特定行为 而依法享有人身权利。 身份权主要包括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亲属间的权利: 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以及基于特定的表彰行为而发生的 荣誉权等。

八、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民事主体德才素质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获得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 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名誉权代表民事主体的人格尊 严,是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法律条件。名誉 权是纯精神性的权利,故不具有可转让性。

名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社会组织。 名誉权的客体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综合评价。

人身权活页教材

人身权活页教材

人身权部分第九章人身权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和理解人身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掌握人格权的主要类型和不同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了解身份权的法律要求。

着重领会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教学重点及难点: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人身权的分类关键词: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其他民事权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以权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可以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以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为标准,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种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

例如,某人可能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但其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仍依法受到保护。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例如,自然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是取得继承权的前提;法人没有名称权,其经营活动就难以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人身权的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一)非财产性根据民事权利是否直接包含财产内容,可以将其分为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它所体现的是人们的道德情感、社会评价等。

人身权知识点总结

人身权知识点总结

人身权知识点总结一、人身权的概念1. 人身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自由而拥有的权利。

它包括了人的生存权、自由权、安全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尊严权和健康权等多个方面。

2. 人身权的基本内涵是“人的自由权利”,是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权利的总称。

其保护对象是人的个性,是人的自由意志。

3. 人身权是人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它超越了国界,是人的天赋权利,是人类依生而享有的权利。

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

二、人身权的种类1. 生存权:生存权是指人的生存和生活的权利。

它包括了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多个方面。

2. 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人的自由的权利,包括人的思想、言论、信仰、出入境自由等多个方面。

3. 健康权:健康权是指人的健康的权利。

包括了身体健康权、医疗卫生权、生育权等多个方面。

4. 安全权:安全权是指人的人身安全的权利,包括了人的生命、身体等各个方面的安全。

5. 荣誉权和尊严权:荣誉权和尊严权是指个人的名誉、良好声誉和尊严的权利。

6. 性权利:性权利是指人在性生活和性行为方面的权利。

三、人身权的保护1. 法律保障:各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对人身权进行了保护,制定了相关法律来维护人身权,监督和保障人权的实现。

2. 国际公约:各国家签署了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3.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对人身权进行监督,通过各种方式来促进和保护人身权的实现。

四、人身权的限制1. 公共利益: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对人身权进行限制,比如在紧急状态下限制人的自由和出行等。

2. 法律限制:在法律的规定下,可以对人身权进行限制,比如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人的言论和行为进行限制等。

3. 社会秩序: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可以对人身权进行限制,比如在维护社会安全的情况下对人的自由行动进行限制等。

综上所述,人身权是个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包括了个体的生存权、自由权、健康权、安全权、荣誉权和尊严权等多个方面,是保障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基础。

人身权的结构体系

人身权的结构体系

人身权的结构体系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人身权的结构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1. 人格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核心部分,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维护个人的尊严、名誉和人身完整的基本权利。

2. 身份权:身份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如亲属权、配偶权等。

这些权利涉及到个人在家庭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权益。

3.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等。

4. 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受到他人尊重的权利,包括个人的尊严、荣誉、信誉等方面。

5.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个人享有通信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地接收和发送信息,同时有权保护通信的秘密。

6. 其他权利:除了上述主要权利外,人身权还包括一些其他权利,如个人信息保护权、个人数据权等。

这些权利构成了人身权的结构体系,它们相互关联、互为补充,共同维护了个人的人身权益和尊严。

在法律保护下,个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些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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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4条、25条:
宪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予以受理: •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在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犯的情况,近亲属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法理依据存在争议: 间隙取得请求权说:生命的侵害与死亡之间存在 间隙,这一间隙内发生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 继承说 :生命的侵害与死亡之间存在间隙,这一 间隙内发生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
法定权利说:自然人死亡后民事主体资格 已经不存在,但生命权是最高价值的人格 利益,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法律的 强行规定。
双重受害人说:生命权人和其近亲属都受 到侵害。如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 条规定。
讨论: 1.人是否可以支配自己的生命?可否选择 安乐死?
反对说: 人虽然是自己生命的主宰者,但人并不享有处分自 己生命的权利,这表现为生命权不具有支配性,安 乐死就是变相杀人,是故意毁坏生命的行为,它是 对人类文明的侵蚀,也是又被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 的。安乐死不仅会阻碍医学的进一步发展,因为任 何不治之症可能会有治愈的希望,当时必死之人未 来不一定死去,而且安乐死会引发道德风险,可能 会成为一些人借刀杀人找到借口提供机会。人道主 义以尊重人的生命为基本原则,安乐死恰好违背了 这一原则。正如史尚宽认为:明日面临死运之人, 近日提早杀之,仍为生命权之损害。
赞成说: 个人的生命属于自己,在有限的范围内对 自己的生命应有处分权,所以人的生命不 属于社会。对身患绝症的人,在现代医学 条件下延长生命实际上是延长痛苦,也浪 费了医疗资源。以安乐死方式结束生命不 仅符合病人的愿望,而且符合生命质量和 生命价值,也符合人的尊严。
2.自甘冒险行为: 理论上认为是单独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拳击、 足球、登山、赛车、篮球比赛等搭便车(无偿 的),身患绝症者尝试某种实验阶段的药品,发 生意外时,后果自负。 3.献身行为: 衡阳大火牺牲20名消防官兵,17名官兵家属索赔 434万元未得到支持。消防官兵救火行为是一种职 务行为,造成的伤害火牺牲,应由国家承担责任, 由国家发放抚恤金进行补偿,授予烈士称号等, 享受相应待遇。
阑尾手术中医生误将子宫当作阑尾切除, 丧失生育能力。既存在身体权的侵犯也存 在健康权的侵犯。
讨论:法律是否应保护女性的贞操权? 1998年,深圳某单位举办英语口语对话活动,26 岁的王某在活动期间认识一名澳大利亚籍华人李 某。在李某引诱下,李某对王某采取暴力手段对 此实施强奸行为。后李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王 某提出贞操权受到伤害,要求赔偿45万元精神损 失费。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和 贞操权,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事后双方提 出上诉。但有人认为不应认定为贞操权和健康权 受到侵犯,而是身体权、性自主权和健康权受到 侵犯。
(三)名誉权
无瑕的名誉是世间最纯粹的珍珠。 ——莎士比亚
案例:如此“选贼”
1、名誉的概念: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人的品德、 才干、信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评价的总 和。 2、名誉权的概念:是自然人维护自己的名誉并排 除非法侵害的权利。 3、侵犯名誉权的表现
(1)侮辱和诽谤他人的; (2)公开或传播他人隐私的;
(二)身体权
健全的灵魂源于健全的身体。 1.身体权的概念 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并支配其 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没有相关规定
宪法第37条第2款: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新浪网新闻栏目刊登女死囚表情大全是否构成肖 像权的侵犯? 2005年新浪网社会新闻栏目刊登百姓杂谈论坛精 品,发布15副女囚犯宣判死刑及临行时的照片, 并将女权表情分为:嚎啕大哭型、万念俱灰型、 昂首挺胸型、仰天长啸型、真空上阵型、咬牙切 齿型、漂亮可怕型、玩世不恭型、倩女幽魂型、 天真无邪型等。是否构成对女囚肖像权的侵犯?
三、精神性人格权 (一)姓名权 公安局要求赵C更名案:
(二)肖像权 案例: 吐鲁番食《新疆吐鲁番》画册上选择了一幅采 桑葚的彩色照片,画面上有四棵大的桑葚树,树 后有一间房屋,有5个成年人面朝不同方向站着。 画面上人物的面部不清或看不见。该照片的当事 人认为,被告未经他们同意适用该照片,侵犯了 其肖像权。法院认为,彩图中人物所占的比例很 小,面目形象不一,且模糊不清,此照片不为肖 像,不构成侵权。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 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 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三)健康权
健康的乞丐比有病的国王更幸福。 ——叔本华
案例:张海超“开胸验肺”
1.健康权的概念 以自然人维护器官完整及其功能正常发挥 的权利。
二、分类: 1.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是精神性人格权的基础。 2.有形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完整 权)和无形人格权: 3.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思考: 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什么区别? 1.法律作用不同 2.权利客体不同 2.是否固有、必备不同
三、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 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民事主体 的,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 人格尊严为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 一种基本权利。
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
《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4、讨论: 案例:杨丽娟诉南方周末名誉权侵权 (1)记实性文学作品的侮辱、诽谤内容; (2)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 (3)名人的名誉权问题; (4)新闻舆论监督和侵犯名誉权的关系。
《名誉权解答》,下列行为为侵权: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 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 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 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 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肖像,如政治人物、 知名学者、社会活动家。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 强制使用公民肖像,公安机关通缉令。 使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为例 自然人本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寻找下落不明人, 为了科学文化教育目的,新闻报道、基于肖像作 品著作权的使用等。
死并气性坏疽,双小腿被锯去3/1.后铁道部赔偿30多万元, 民警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身体权的内容 身体完整性维护权 身体接触同意权 身体支配权
身体支配权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3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 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2.扩展具体人格权的内涵
三、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 权、隐私权等。
(一)生命权
生命,是自然留给人类去雕琢的宝石。 ——诺贝尔
1.生命权的概念 生命权是 以人的生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生命权的内容 生命享有和维持权 3.生命权的特征: 不可恢复性、平等性、流动性
讨论: (1)肖像应如何界定,肖像和艺术形象的 关系。 (2)侵犯肖像权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 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 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 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 民肖像权的行为。”
2.健康权的分类
生理健康:身体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 健壮、精力充沛且有良好的劳动能力的状态。 心理健康:对环境及相互关系能高效而愉快地适应。
3.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维护权 健康保护权 有限的健康处分权
如:吸烟、喝酒、参加竞技项目、捐献器官
4.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1)客体不同:身体权侵犯的是与自然人的 身体相关的人格利益;健康权是与健康相关的 人格利益。 (2)功能和 意义不同:健康权是对自然人对 身体的健康和良好允许状况享有的人格利益, 骂人致人患有精神病,侵犯的是健康权而不是 身体权。殴打他人造成轻微软组织伤是侵害身 体权不是健康权。有些情况侵犯身体权可能也 侵犯健康权,侵犯健康权也存在侵犯身体权。
第九章
人身权法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
(一)人身的概念
观点1:
• 指人的身体
观点2:
• 人格和身份的总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 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 予受理。
(二)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
• 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 • 死刑犯的生命权可以依法剥夺 • 某些健康权可以放弃(如吸烟)

(三)法定性
1. 人身权的种类法定 2. 人身权的内容法定 3. 人身权的保护法定
思考:亲吻权、配偶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甲与邻居乙之妻通奸,被乙捉奸在床。乙 以甲侵犯其配偶权为由要求甲赔偿2万元的精神 损害。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 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可能发生财产关系的情况: 财产继承; 人身损害赔偿; 人格权商品化(明星代言产品); 法人商事主体人格化: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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