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突破资料之必考点总结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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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规范体系。

刑法主要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范、犯罪的处罚规定等内容。

刑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罪罪是指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客体、手段和结果。

1.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对象。

通常包括国家、社会利益、公共秩序、他人的人身、财产、人格权利等。

2.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军队等。

3.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客体。

通常包括人身、财产、社会公共利益等。

4. 犯罪手段: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手段。

通常包括暴力、诈骗、侵占、侮辱等。

5. 犯罪结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通常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等。

第三章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意在防止滥用刑罚权力,维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1. 罪法定: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法律确定。

即不得创设新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不得逆罪名定罪。

2. 刑法定:刑罚种类、刑罚量刑必须由法律确定。

即刑罚应当符合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不得自行确定刑罚种类和刑罚量刑,不得逆罪轻刑重罚。

第四章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相适应。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意在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1. 法定刑原则: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刑罚种类、刑罚量刑必须与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相适应。

2.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应当根据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进行适用,不得滥用刑罚权力,不得逆罪加重刑罚。

第五章罪刑法定的限制罪刑法定的限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违法滥用刑罚权力,不得违法滥用侦查、审判、执行权力。

1. 刑罚权力的限制:不得违法滥用刑罚权力,不得滥用逮捕、羁押、审判、判决、执行等权力。

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大全
一、刑法基本概念
1. 刑法的含义和地位
2. 刑法的任务和作用
3. 刑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4. 刑法的体系和分类
5.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二、刑法的适用条件
1. 犯罪构成的要件
2. 犯罪的主体
3. 犯罪的客体
4. 犯罪的结果要件
5. 犯罪的实施方式
6. 量刑的适用条件
三、犯罪的认定标准
1. 犯罪事实的认定
2. 犯罪证据的判断
3. 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4. 犯罪证据的保全和审查
四、犯罪的刑罚
1.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2. 刑罚的确定和执行
3. 刑罚的减轻和免除
4. 刑罚的变更和终止
5. 刑罚的特殊情形
五、犯罪的责任
1. 犯罪的法律责任
2. 犯罪的民事责任
3. 犯罪的政治责任
4. 犯罪的道德责任
5. 犯罪的行政责任
六、犯罪的防范
1. 刑罚的预防作用
2. 刑罚的教育作用
3. 刑罚的惩罚作用
4. 刑罚的改造作用
5. 刑罚的警示作用
七、犯罪的处理
1. 犯罪的立案程序
2. 犯罪的审理程序
3. 犯罪的判决程序
4. 犯罪的执行程序
5. 犯罪的监督程序
八、刑法的改革与实践
1. 刑法的修法理论
2. 刑法的修法原则
3. 刑法的修法途径
4. 刑法的改革方向
5. 刑法的改革意义
以上就是刑法大题知识点总结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第一章刑法概论1.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法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法律。

2.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作用。

3. 刑法与道德关系刑法是视犯罪与非犯罪区别和刑事责任与非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而道德是个人内心对善恶的认知。

4. 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刑法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与刑法保持内在一致。

5. 刑法的典型特征刑法具有反映犯罪行为的特点、禁止原则的特点、攻击性的特点、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特点等。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1. 法律效力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都不能与刑法相抵触。

2. 影响力原则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为适用法律的界限。

3. 法无缺席或法无不公平原则任何人都可以作出不犯罪的选择,刑法是人人平等的。

4. 刑法非罪推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刑法不倒任何推定。

5. 刑法限制的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范围必须明文规定。

第三章刑法适用原则1. 适用法律的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适用适用的法律。

2. 实体刑法与形式刑法实体刑法是指规定了犯罪的实质要件和处罚的法律,而形式刑法则是指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犯罪法律。

3. 刑法举证原则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四章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担刑法责任的资格。

2.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患精神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有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通过法院对被告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被认定无法实施刑事法律行为。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规范个人和组织行为,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制裁的一门法律学科。

下面是刑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总结: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要素。

一般包括客体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要因要件等五个方面。

2. 犯罪事实的判断:判断犯罪事实的准则是量刑裁量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判断,即客观判断和主观判断。

其中,客观判断是指判断犯罪行为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主观判断是指判断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否有罪意。

3. 犯罪主体及其责任能力: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而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则涉及到刑罚适用的问题。

刑法规定,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4. 犯罪数额及刑罚幅度:犯罪数额是判断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通常以犯罪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和人员伤亡数目为依据。

而刑罚幅度则是指判决犯罪分子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

5. 刑罚种类及适用原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又分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和无期徒刑等。

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刑法适用法定原则和刑事法律平等适用原则等。

6. 刑罚执行方式:刑罚执行方式主要包括剥夺自由、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其中,剥夺自由是刑罚执行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7. 犯罪辩护:犯罪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自诉案件或公诉案件的辩护和罪犯的辩护。

犯罪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犯罪事实、法律规定和证据,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辩护权利。

以上只是刑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概述,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实践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1.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对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案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具体应用。

例如,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二、刑法的解释1.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以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刑法的解释方法,如文理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

2. 考生还需要了解不同解释方法的应用场景和注意事项。

例如,文理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应当优先适用;历史解释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但需要谨慎使用;比较解释需要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三、罪刑法定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2.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含义和应用。

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等;同时,也要求刑罚必须具有法定性,即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幅度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3. 考生还需要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情况。

例如,在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如未成年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等,法律也会作出特殊的处理规定。

以上是法考刑法重点考点的主要内容。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这些考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刑法学是法学领域中的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刑法的理论、原则以及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规。

本文将对刑法学的考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的知识。

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刑法是规范人类社会中刑事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基本概念和原则。

1. 刑法的定义和特征:刑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规定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独立性、公示性、法律性和惩罚性特征。

2. 刑法的功用和地位:刑法的基本功用是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3.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面部原则、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这些原则保障了刑法的适用公正和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二、刑事责任和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和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刑事责任的条件和限制:刑事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个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并受到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的影响。

2. 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要素,并受到刑法规定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求。

三、刑法上的特殊主体和特殊罪名刑法上存在一些特殊主体和特殊罪名,需要加以重点了解和理解。

1.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指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具有限制性和特殊性。

2.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时,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无论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受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刑法规定的限制。

3. 公务员职务犯罪:公务员职务犯罪是指以公职身份为犯罪对象,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等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和严重性。

4. 侵犯人权犯罪:侵犯人权犯罪是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人权保护和公民权益维护的重要意义。

刑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刑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

包括了犯罪的构成、种类、责任和处罚等内容。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四条:1. 法无禁止即许可原则。

刑法规定了不得为所若,并且规定了大部分犯罪行为。

2.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规定了每个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如刑种、刑期、刑额等。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与刑罚应当适应社会需要和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

4. 人权尊重原则。

刑法对人的尊严和权利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反对任何形式的酷刑和虐待。

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素:犯罪的客体要素、主体要素、客观要素和意图要素。

1. 犯罪的客体要素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权利对象,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

2. 犯罪的主体要素是指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能力的人。

3. 犯罪的客观要素是指制造危害后果的具体行为。

4. 犯罪的意图要素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目的和动机。

三、刑法责任刑法责任分为刑法事实责任和刑法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了个人因违反刑法规定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形。

古代罪刑法定以刑法事实责任为基准,让责任能力人开展的刑法责任。

刑法责任能力方面,包括是否有必备条件和其相对于不利情况下的行为等。

四、刑法种类刑法种类主要包括:主刑、情节刑、附加刑等。

1. 主刑:刑法明确规定的刑种,包括有不限定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 情节刑:主刑的变加或减轻的情节。

3. 附加刑:表现为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等。

刑法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刑法违法犯罪行为已事实,及有法定法的违法行为。

刑法违法行为的事实的规定,是指司法判断认定犯罪事实所需要的标准,主要包括近因、极限与当次违法行为。

法定法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刑法认为的违法行为的构成。

六、刑法的适用刑法适用包括进行立功和法定刑。

七、刑法规定个体关系的刑法刑法用备法及预备金王之间的关系,处理了清穷院、狱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之间的关系。

八、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每个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如刑种、刑期、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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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突破资料之必考点总结——刑法必考点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重要的知识点,具体内容如下: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的主体;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

3.单位和自然人之间。

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

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然成立共同犯罪。

二、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相互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

1.共同故意: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

2.各共犯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即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

犯意联络的成立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间:对于即成犯和状态犯,犯意联络须出现在既遂前;对于继续犯,则只要行为没有终了,都可以成立共犯。

内容:至少对要犯某类犯罪的内容是具体的。

三、客观条件:共同行为各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

共犯行为有组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组织行为主要指的是指挥、策划和领导;实行行为指的是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直接侵害法益的行为;教唆行为是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行为;帮助行为是两种,第一种是在物质上提供帮助;第二种是在精神上帮助。

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是:实行行为直接能够侵害法益,而帮助行为并不能够直接侵害法益。

注意:区分共同犯罪与间接正犯。

必考点二刑法解释★★★★★在司法考试中,刑法解释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一定要予以掌握,具体内容如下:一、刑法的解释效力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用条文用语的通常意义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

论理解释,就是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发现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是对文理解释的补充。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1.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将字面意思扩大,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2.缩小解释,又叫限缩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3.体系解释,即根据法条在整部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之间的含义进行的解释。

4.补正解释,即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历史解释,根据制定刑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6.比较解释,即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外国的立法、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7.当然解释8.反对解释注意:区分缩小解释与目的性限缩相区别:目的性限缩是对法律文义所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排除在外,为贯彻规范意旨,将原为法律文义所涵盖的类型积极地剔除其不含意旨的部分,使之不在该法律适用范围之列。

故其属漏洞补充之一种。

因此它与限缩解释的目的,功能并不一致,后者仅将法律条文的含义缩小至其核心部分,将模糊的,概念边缘的成分消极的未予考虑;而前者将实属规范一般文义之内,但却不符合规范意旨的类型,主动地剔除。

它出现的原因在于由于立法者疏忽而将自己意图之外的类型错误的写入了规范。

必考点三因果关系★★★★★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一定要掌握其认定,具体内容如下:一、条件说中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采取的标准学界并不统一。

从目前的实践和大陆法系学说发展来看,基本采取的是条件说。

即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二、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依据:1、一因一果:简单的条件说:“无A则无B,A就是B的原因”。

2、多因一果: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

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只要具体的行为对最终的结果事实上起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有条件关系”。

(等值理论)3、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要考虑介入要素异常性(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能否预测)的大小和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来判断是否隔断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一般人无法预料的,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出现起到重要作用的介入因素会隔断因果关系”。

三、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

注意:需要注意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般人无法预料的,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出现起到重要作用的介入因素会隔断因果关系。

必考点四共犯人的分类★★★★★在司法考试中,共犯人的分类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尤其是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认定以及其处罚原则,具体内容如下:一、主犯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但是要注意在《分则》中规定的“首要分子”并不一定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对其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1.起辅助作用的犯罪人,即帮助犯。

2.起次要作用的犯罪人,即次要的实行犯、次要的教唆犯。

3.刑事责任: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在此前提下对其的量刑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1.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2.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

3.胁从犯必须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如果行为人虽然是被胁迫参加,但却起主要作用,则按照按主犯来处理。

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为特定犯罪提供资助、协助等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一、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直接单独定性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二、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直接以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正后的第120条之一);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直接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第358条第3款)。

但需要注意,如果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相关犯罪提供了实行行为的帮助,则成立相应犯罪的共犯。

必考点五单位犯罪★★★★★在司法考试中,单位犯罪是重要的知识点,尤其是单位犯罪的认定以及其处罚原则,具体内容如下:一、主体特征1.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3.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4.司法实践中,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行为特征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三、目的特征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四、法律特征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五、单位犯罪的处罚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自然人。

2.单罚自然人:并非为本单位谋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对单位的过失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产,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

注意: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必考点六犯罪故意★★★★★在司法考试中,犯罪故意是重要的知识点,尤其是间接故意的认定以及其与过失的区别,具体内容如下:一、直接故意:明知+希望(与一般故意相区别)认识因素的内容:(1)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和社会意义;(2)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3)刑法要求认识的分则规定的特定事实;(4)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认识到“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

二、间接故意:明知+放任(以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为前提)间接故意的发生情况:(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3)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

注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内容与程度不同;(2)意志上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3)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的定性处理不同。

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在于:意志上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而过失则是不希望结果发生。

必考点七正当防卫★★★★★在司法考试中,正当防卫是历年必考的重要知识点,尤其是正当的成立条件以及特殊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其具体内容如下:一、一般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

相反: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开始一般指的是着手,但并不意味着永远都是着手,如果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紧迫性,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相反:防卫不适时。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包括共犯中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

相反:防卫第三人。

4.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有防卫的目的。

防卫的目的指为了保护为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相反:相互斗殴、防卫挑拨、偶然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明显”指能被清楚、容易地认定。

“必要限度”包括质上的限度和量上的限度。

“重大损害”往往指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结果。

二、防卫过当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如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同时造成重大损害时,就成立防卫过当。

三、特殊正当防卫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的出现需要满足三要素:(1)暴力;(2)人身安全;(3)达到严重程度。

注意: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只是一个法定的量刑原则。

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且定性上应根据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触犯什么罪名就定什么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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