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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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新时期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思考

浅谈对新时期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思考

浅谈对新时期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思考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把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当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把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当作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

纵观这三次会议,党和政府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定位成为新一届政府执政思路的创新,使这项工作更加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首先,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帮助政府明确权力的法定边界,强化法律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政治的核心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问题,法治的精髓在于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李克强总理多次提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为解决权力界限的问题。

多年来由于界限不清,责任不清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同时也给腐败和权力寻租制造了空间。

一、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一支主要力量,在新时期的使命和责任我国律师制度从恢复之日起,律师群体就站在依法治国的前沿,直接或者间接地推动着政府依法行政的脚步。

笔者认为,在十八大后的新时期,律师队伍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同时,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升自身实力,更好地发挥政府法律参谋的作用:第一,律师要增强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长期以来,律师一直处于国家政治体制外,属于社会自由职业者,政治责任感不强。

三中全会决议第九章专门写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特别提到了律师的作用。

四中全会决定有30 多处提到了律师,而之前还没有把律师协会的工作、律师的工作、律所的管理写进党的决议中。

现在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十八大的顶层设计、制度保障,有党中央的支持和重视。

我们律师首先要深入领会这个历史性使命的意义,全身心地投入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去。

第二,律师要调整和完善知识结构,主动学习政府文件,及时了解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在提高执业水平的同时,还要了解和熟悉政府机关的工作运行机制。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摘要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摘要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决定》对做好新时代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必须统筹政府法制机构和专家律师两个方面,发挥“专职”和“专家”两个积极性在我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历来被视为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而外聘专家、律师作为政府的“外脑”,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有效整合这两部分法律资源,推进政府法制机构与外聘法律顾问的深度融合,建立统一、开放、协调、高效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发挥“专职”和“专家”两个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提升服务重大行政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是新时代政府法制工作需要回答的课题。

加强法制机构组织建设,实行“办事”职能与“部门”职能相对分离,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当前,政府法制机构自身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机构规格偏低,人员编制偏少,与其承担的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二是知识结构不合理,队伍专业化水平整体不高;三是“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能力较弱,与其担负的“组织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职责不协调、不适应。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因此,有必要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办事”职能与“部门”职能进行合理的切割,厘清它们各自的职责边界,对现有机构进行“手术式”的变革,并赋予其新的权能,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的改革要求,按照“办事”职能与“部门”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和“虚实结合、减少层级、提升规格、赋予职能、树立权威”的思路,对现有政府法制机构进行重新架构,设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亲任首长的政府法制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政府法制工作,形成“1室+3委+1团”(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工作委员会、行政复议诉讼工作委员会、法制监督委员会;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的组织格局。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及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市和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合理配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补充。

进一步强化完善组织、机制和财力保障。

(二)崇法敬职。

政府法律顾问要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想问题、提建议要依据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其在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补充力量,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和知识化水平。

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与思考

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与思考

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与思考作者:暂无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8年第5期宋湘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和现实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中也提到要“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提出“到2020 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这些文件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对政府法律顾问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任何行业都是在朝着专业化的路径不断发展,政府法律顾问也不例外。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法律职业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法律职业内部的精细化分工日趋明显。

因此,专业性应当成为未来政府法律顾问发展过程当中的重点内容。

从具体制度上来讲,就是要将专职顾问和兼职顾问相结合,专职的政府法律顾问以公务员的身份,从事相对独立且专门的工作,兼职的法律顾问可通过合同制的形式聘请,针对不同的与法律相关的政府工作来开展定期、专项的法律咨询并给予法律建议。

因此,政府法律顾问必须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职业经验的高级律师和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法学专家。

要实现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主要还是取决于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质量。

为了合理提升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性,一是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不是维护政府利益或个别部门利益,而是为了推动、协助政府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这也是提升政府法律顾问责任心和使命感的体现。

工作研究: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几点思考

工作研究: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几点思考

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几点思考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地不断推进,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已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一些当地的资深律师受聘成为政府的法律顾问,或者与政府法制办联合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团”,为政府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论证、重大项目投资的法律可行性论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发挥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在加快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日益彰显。

本文结合新昌县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情况,就当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状、存在问题及如何完善作一些简要的探讨。

一、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一)参与涉法信访,协助政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维稳一直是各级政府重视的头等大事。

现阶段,社会矛盾呈逐年上升趋势,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司法途径由于受成本、效率等因素限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矛盾。

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具有维护社会稳定,调解社会矛盾的职能。

政府需要通过信访途径,有效化解大量的社会矛盾。

这就要求政府法律顾问从专业的法律角度配合政府处理、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防止过激事件的发生。

2017年以来,新昌因土地征收、房屋拆改、行政执法等引发的涉法信访大量增加,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法律顾问参与每月15日的县领导信访接待活动,协助县领导就涉法性事务作现场答复。

同时,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政府顾问和职业法律人的“双重身份”优势,现场释法、以法明理、以理服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息事宁人。

(二)协助征地拆迁,切实保障和解决民生问题。

征地、拆迁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难点。

随着群众法制意识地增强,政府在征地、拆迁时需要处理很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稍有缺位,就会成为被拆迁户作为抗拒拆迁的理由和依据。

要解决上述问题,既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更要求法律顾问既要从作为征地、拆迁主体的政府角度,又要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支持,既要从拆迁的全局上提供法律意见,又要从签订和履行征地拆迁合同的细节上,规范征地拆迁。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化思考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化思考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化思考作者:沈群刘志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真正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法治经济。

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还极不完善,需要进一步规范。

本文拟结合本所常年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就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规范化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作者简介:沈群,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南通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南通市海安县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刘志强,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66-01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常年担任江苏省海安县教育系统、交通系统、建设系统、工会系统、县妇联等一批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在实践中为各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起到了政府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我们也意识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大意义。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的客观需要。

依法行政既是政府的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

可以认为,政府工作的全部活动就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政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制定政策和行政处罚和执法领域,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较新的制度,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因而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部分政府部门不知如何利用法律顾问好多政府部门聘请了法律顾问,甚至不止一名律师,但在如何运用法律顾问上出现了问题。

如有些政府部门在处理重大涉法行政法律事务前,未能及时让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而在作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一方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方才想起让法律顾问参与案件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_规章制度_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_规章制度_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为什么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行政诉讼等,而且可以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规范文件等进行法律方面的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二,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

通过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有效降低决策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质量,有利于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

第三,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

第四,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这种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依托,充分整合社会法律专家人才的队伍建设模式,有利于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用法治思维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题,就法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改革举措。

其中,“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就是重要的内容。

应当说,这是在总结多年来一些地方探索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意。

政府是否守法,特别是掌握权力的官员是否受到法律约束,是检验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标志。

道理很简单,与普通公民相比,政府作为组织化的权力主体,是“最有资格”违法的,而违法后受到惩处的成本和难度也是最大的。

但实际的情况是,中国法治建设中仍存在“形式法治”、“虚假法治”或“非法治”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不足,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推进法律顾问制度体会思考发言

推进法律顾问制度体会思考发言

推进法律顾问制度体会思考发言党的*届*中全会擘画了我国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对构建依法行政的zf治理体系规划了建设路径;对加快转变zf职能,提高zf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作出了明确要求,这对于全面推进法治zf建设具有全局性、规划性、指导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zf法律顾问工作,党的*届*中全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届*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zf法律顾问制度,建立zf法制机构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几年的实践,广大法学专家、律师积极投身zf法治建设,切实为推动zf依法行政作出了积极贡献。

法律顾问要围绕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主轴,坚持以*思想、法治思想为指导,增强法治意识,充分发挥作用,善作善为,不断完善“中国之治”的“地方方式”,为推进地方治理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要充分发挥律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中的先天优势。

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队伍中的重要力量,是与群众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工作者,具有最知百姓冷暖的先天优势,是zf与群众之间的“连心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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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行政事 务的力度 , 从多 角度 、 全 方 位 全 程介 入 政 府 的 日常 工作 , 适应建设” 法治政府 ” 的 需 要 。要 学 会 在 依 法 行 政 过 程 中 利用 好政府法律 顾问资源 。 为政 府的规范性 文件制定 、 依 法 解 决 纠纷 、 处 理 重 大信 访 案 件 和政 府 重 大 项 目投 资 、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重大诉讼案件提供法律保障 。 ( 二) 提 升 政 府 法 律 顾 问业 务 能力 , 发 挥 专 业 资 源 优 势
政 府 行 政 工 作 是 一 项 复 杂 的 系统 工程 , 涉 及 社 会 管 理 事 务
( 一)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国务 院关于《 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 》 明 确 将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定 位 为 政 府 的法 律 顾 问 , 并要求各级政府 和政府各部 门 要充分 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 面的参谋、 助 手 和 法 律
规 范 的 政 府 法 律 顾 问制 度 提 出建 议 和 设 想 。
关键词 : 政府法律顾 问; 法学专家 ; 律 师; 建议
1 政 府 法 律 顾 问制 度 的提 出及 意 义
政 府法律顾问 , 一 般 是 指各 级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门 配 置 或 聘 请 具 有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的 人 员 。充 当政 府 的法 律 参 谋 和 助 手 , 为 政 府 依 法行 政 或 处 理 某 些 法 律 事 务 ,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或 提 供 相 应
( 一) 加 强 政府 依 法 行 政 意 识 , 推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目前 . 地方各级 政府法律顾 问制度并 未普及建 立 , 部分已 建 立 的 其 制 度 也 并 不 完 善 或 流 于 形 式 。归 其 原 因 , 主 要 在 于地 方政府对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 部 分 政府 官员 对 政 府 法 律 顾 问缺 乏应有的重视。 简 单 认 为 政 府 法 律 顾 问工 作 仅 局 限在 为 政 府 提 供 法律咨询 、 陪同政府领导下访 、 参 与 行 政 复议 及 行 政 诉 讼 等
员为 主体 、 吸 收 专 家 和 律 师 参 加 的 法 律 顾 问 队伍 , 保 证 法 律 顾 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 策、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中发 挥 积 极 作 用 。 由此 来看. 政府法 律顾 问队伍主要包 括政府法 制机构 、 法 学 专 家 和
律 师。
此, 各 级政府应 及时转变观念 , 加 大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参 与决 策 和
顾 问作 用 。 法 制 办 公 室 是 政 府 的 内设 机 构 , 主 管 综 合 性 法 治 工
的各 个 方 面 , 关 系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建 设 。 作 为 政 府 法 律 顾 问人 员 要 时 可 提 升 自身 的 法 律 知 识 、 专业 水准和执业 能力 , 积 累 服 务 政府工作经验 。 要 坚 持 原 则 勇 于担 当 , 负有使命感和责任感 , 坚 守法 治精神信仰 , 追求社 会公平正 义 。 能 够 为 政 府 管 理 经 济 社 会各项事务 , 提 供有 力 法 律 支 持 、 监 督 和智 库 保 障 。 ( 三)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 保 障顾 问工 作 顺 利 开 展
法 律 服 务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 自党 的 十 八 大作 出 ”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询 意 见 和 建 议 或 妥 善 的解 决 方 案 , 节省执法 和守法成本 , 提 高
依法行政效率 。
3 完 善 政 府 法 律 顾 问制 度 的几 点 建 议
党 的 十 八 大 强 调 法 治 是 治 国 理 政 的 基 本 方 式 ,提 出 到

积极 推行 政府法律 顾 问制度 的几点思考
孙 凤 良
( 中共 津 市津 南 区委 党校 , 天津 3 0 0 3 5 0 )
摘 要: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全 会 决 议 明 确提 出” 积极 推 行 政 府 法 律 顾 问制 度 , 建 立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人 员为 主 体 、 吸 收专 家 和 律 师参 加 的 法律 顾 问队伍 , 保 证 法 律 顾 问在 制 定 重大 行 政 决 策 、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中发 挥 积 极 作 用 。 ” 本 文 在 分 析 推 行 政 府 法 律 顾 问制 度 的前 提 下 , 对 建 立
2 0 2 0年 实 现 ” 法治政府 基本建 成” 的 目标 。在 新 形 势 、 新 任 务 下, 与 之 相 配 套 的 政 府 法 律 顾 问制 度 虽 然 成 效 初 显 , 但 依 然 存
在亟需加快建立和完善之处 。
国” 的 重 大决 策 后 , 十 八 届 三 中全 会 提 出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重 大 战 略部 署 , 并 明确 提 出 ” 推 进 法 治 中 国建 设 ” 、 ” 普 遍 建 立 法 律 顾 问制度” 的工 作 任 务 和 工 作 目标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议 也 明 确 提 出要 ” 积 极 推 行 政府 法 律 顾 问制 度 ” , 以健 全 政 府 依 法 决 策 机 制。 由此 看 来 ,积 极 推 进 政 府 法 律 顾 问制 度 建 设 不 仅 是 促 进 依 法行政 、 建设 法 治 政 府 的 迫 切 要 求 , 也 是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和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的 现 实 需求 。

2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队伍 的 构 成 及 作 用
《 中共 中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题 的 决 定 》
些简单 、 传统 法律服务事项 上 , 重要作用 没有得到发挥 。因
明确提 出 , 积极推行 政府法律 顾问制度 , 建 立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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