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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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颁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五日浙江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1重要商品食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食盐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两碱以外工业用盐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配送服务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省属经营企业除外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出版销售的、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零售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
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执行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省属医疗机构除外2部分资源产品电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上网电量和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高、中压输气管网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居民用气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非居民用气其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气水利工程供水供水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太湖流域城市公共管网的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省定价除外33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用事业地方铁路客货运输、铁路专用线共用运价率、票价率、客货运杂费标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的旅客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货物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车、船通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省内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船舶过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内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内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公路运输、客运站服务运价、票价、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客运代理服务市人民政府市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跨县道路班车客运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补票、退票、旅客站务服务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跨县农村道路客运;除省定价外的客运站场服务项目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票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船渡)和客运出租车港口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以外港口的内贸服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占道停车、住宅小区停车、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电信服务资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通信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级部门定价的电信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放射性废物送贮服务;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44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公益性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省人力社保主管部门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省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市人民政府市内除省属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教育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省内公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体育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服务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项目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经省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服务项目公墓及相关服务销售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服务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门票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部分高等级游览参观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省定价除外5重要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外的认证、检测、咨询、电子口岸、交易、招投标、机动车驾驶培训、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市内除中央和省定价外的水文服务,集装箱查验相关服务,企业登记、报检、签证、人力资源事务、土地事务等服务;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用事业营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省内城市住宅小区供电的预埋或改造市人民政府市内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市内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预埋或改造铁路、民航、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民航、邮政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延伸服务6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建设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除省建设外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省定价除外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价格、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向特定居民出租的住房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

DB33ICS03.100.01A 1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592—2015代替 DB33/T 592-2005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products2015 - 11 - 02 发布 2015 - 12 - 02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依据G 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 B33/T 592-2005,本标准与D B33/T 592-200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性引用文件:DB33/ 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增加了建筑、面积、装修的相关条款;——增加了设活禽交易、不设活禽交易市场、公共厕所等地场地要求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消防安全设施、市场服务设施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总体设计、分类设计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冷鲜禽上市、粮油及菜制品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组织机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岗位职责、商品准入操作规、市场快速定性检测、计量规、消费维权规、诚信经营管理规、市场文化建设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省市场协会、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金土、志益、王晓文、钱舜尧、黄平、宁、史剑敏、勤、蕴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592-200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1 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分类、场地、设施设备、场布局、柜台设置、商品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农贸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对紧俏农副产品加强市场和价格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对紧俏农副产品加强市场和价格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10.28•【文号】•【施行日期】1983.10.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对紧俏农副产品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紧俏农副产品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报告》,现予转发,请研究执行。
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紧俏农副产品加强市场和价格管理的报告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农村多种经营继续发展,农村经济日趋活跃,农副产品的流通渠道更加通畅,市场繁荣兴旺,物价基本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比较突出的是,一些国营商业企业和外贸公司,一些集体商业单位和个体商贩,趁搞活经济和多渠道经营之机,跨行业、跨地区竞相抬价,抢购出口所需或内销紧缺的农副产品,包括部分中药材、干鲜果、干鲜菜、水产品、畜产品、土特产品等,什么商品紧俏就抢购什么。
一些地方的八角、白果、大蒜、对虾、枸杞、金银花、黑木耳、薇菜干等,都先后发生抬价抢购的情况。
如四川省广元县的杜仲,收购牌价每公斤二元四角,而有些经营单位却按每公斤八元抬价抢购,致使农民大量砍树剥皮出售。
全县三十万株杜仲林,今年一至五月已砍十五万五千株,杜仲收购量猛增到正常收购量的三十五倍,严重地破坏了资源。
类似的事例很多。
这样搞,不但冲击国家计划,扰乱市场,而目带动议价水平和集市价格上涨,增大出口亏损,加重消费者负担,甚至盲目进行生产,破坏资源,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农民长远利益。
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既要搞活经济,又要加强管理。
那种放弃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放松必要的行政管理,认为要搞活就不该管,要管就违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看法和做法,都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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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材〔20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一)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
免除学杂费的办法按浙政办发〔2006〕66号文件执行。
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是指经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音像教材的费用,以及小学数学、科学、美术三门学科配套学具的费用。
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必备作业本的费用。
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今年降价后的教材零售价格及学生必备作业本用量核定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
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二)加强代办服务收费管理。
学校提供的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可以提供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春(秋)游活动、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影剧、“困难班”等代办服务。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浙价资[2011]38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1〕382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现就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适当疏导燃煤发电企业因煤价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3.4分钱,其中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
将非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符合大工业用电容量规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阶梯电价具体调整方案由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三、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执行。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是负责全省物价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收费标准,监督检查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浙江省物价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收费标准,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市场监管类收费标准。
1.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费,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费用为100元/次。
2.市场主体变更登记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费用为50元/次。
3.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费,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费用为30元/次。
4.市场主体年报费,市场主体年报费用为20元/次。
5.市场主体备案费,市场主体备案费用为50元/次。
6.市场主体证照复印费,市场主体证照复印费用为1元/页。
7.市场主体证照查询费,市场主体证照查询费用为5元/次。
二、计量器具类收费标准。
1.计量器具检定费,计量器具检定费用根据不同计量器具的类型和规格而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2.计量器具检定复检费,计量器具检定复检费用为检定费的50%。
3.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费用为1000元/次。
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变更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变更费用为500元/次。
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复核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复核费用为800元/次。
三、价格监督检查类收费标准。
1.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费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收费标准》。
2.价格行为咨询费,价格行为咨询费用为200元/次。
3.价格行为检查费,价格行为检查费用为300元/次。
以上为浙江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敬请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关注物价局官方公告。
同时,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可拨打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进行咨询和举报。
浙江省物价局将继续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1)。
对取消、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一)取消7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公安部门的非机动车补牌证费、《杭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工本费,交通运输部门的旅客港务费,卫生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5项收费;已经明确执行期限的交通运输部门的船闸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水利部门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等2项收费,在执行期满后取消。
(二)将6项属于资源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包括: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同时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更名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水利部门的占用水域补偿费、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渔业资源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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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3]2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11.27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服〔2013〕27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营销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出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6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农产品市场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市场收费是指城市农产品市场(菜篮子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
菜市场)主体为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