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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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出口货物退税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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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退(免)税培训大纲第一部分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出口退(免)税是指国家对出口货物已经承担或者应当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还或者免除。

出口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国家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货物申报出口后返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税负为零。

免税出口是指出口货物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予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并被我国普遍接受的税收措施,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

二。

出口退(免)税方式退(免)税:1。

“退税”;2.“进退”;3.“免、抵、退”税;4.“免税”税;5.“免税”。

消费税退(免)税:1。

“进征退”;2.“免税”。

出口货物现行退(免)税方式:1.外贸企业出口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出口增值税,退税办法在货物出口后实行;出口消费税货物退税办法。

2.对增值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应征消费税的自产产品,免征消费税。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一、各地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资本性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殊退税企业;5.指定一家从事贵重物品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各地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

1.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二)必须是申报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已经财务销售的商品;(4)必须是已出口收汇核销的货物。

2.出口免税商品(一)来料加工转口货物;(二)出口卷烟的计划;(三)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出口和外贸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详解(1)_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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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成功加入WTO,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家庭的成员,国与国之间企业的交流将日趋频繁。

出口退税作为国际惯例,面临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探索更为科学的出口退税管理形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与出口企业面临的巨大发展机遇形成鲜明对照,退税指标不足成为制约出口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分析形势的基础上,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对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无论税务机关还是出口企业,都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并通过一定的流程把政策优势转化为促进出口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为帮助全省广大出口企业和税务干部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准确、及时地办理免、抵税和退税手续,我们组织人员编写了这本培训教材。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扩散产品是指生产企业将原本由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通过联合(包括技术转让形式)扩散给其他企业生产收回后对外销售的同类及相关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是指有固定协作关系,协作厂之间订有合同且产品是连续生产或配套出口的同类及相关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1997年4月9日国税发[199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20号)就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现就执行上述规定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同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浅析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税制诱因

浅析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税制诱因


萍 其 他 跨 国公 司对税 收 政 策 的反 应 更 敏
调整制度 。但独立 交易原则适 用 的前提 条件 市场 竞争 充分 、交易信 息要透 明公
开的基 础上寻 找可 比交易 。西方 国家的
资时 , 出 口导 向型的外商投资给予更 对 多的税收优惠。在引进外资时 , 对出 口导
向型的外 商投 资给予 更 多的税 收优 惠 。 当前 在中国的跨 国投 资主体 。除 了来 自 欧美 等发 达 国家 的大 型跨 国公 司外 , 大
近年来 , 国公 司投资规模 不 断扩 跨 大、 利润不 断下 降 、 亏损 现象非 常严 重 。
四 、 善税 制是 防 范跨 国公 司 完 转让定价避税的根本举措
( 清理涉外税收优惠减 一) 诱因 税收优 惠是 的多数发 展中国家吸引
模都不算大。
国家统计局 20 05年 1 2 月 5日公布了
联合 公布 的 20 中 国外 商及 港 澳 台 04年 投资企业 纳税百 强排行 榜显示 :04年 20 外商及港澳 台投 资企业纳税百 强的纳税
额 为 6 77 2. 7亿 元 ,与 20 0 3年 的 纳 税 6 76 2. 5亿元持平 ,与上 年度超过 4 %的 0 增长率相 比,O 4年纳税增长为零 。 2o 外商 境 内投资普遍 亏损 ,纳税无增 长的原 因
可能性就越大 ,这无形 中刺激 了转让定 价避税动机 。出 口企业压低 F B价时 出 O
励积 极投资 。当前应从 以下两方 面清理 我 国的涉外税 收优 惠 :- 1 规范税 收优 惠方 式 。在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 中, 除了对特 定投 资项 目的定期 税额优 惠外 ,比较普 遍和 突出的税 收优惠就是 给特定地 区的

如何进行退税申报系统设置

如何进行退税申报系统设置

进行退税申报系统的系统设置:打开桌面上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0版”,用户名输入sa,密码为空,确定。

准备录几月份的出口数据,所属期就输入几月份,例如当前月份200611。

新安装的申报系统,首先要进行企业信息设置。

点菜单“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点“修改”按钮,必须修改的内容有:企业代码:根据海关签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上编号确定,录入企业的海关企业代码(10位数)。

如果企业海关代码发生变更,请及时与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联系,做好相应的变更手续。

纳税人识别号:根据国税局签发的《税务登记证》的编号确定,录入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15位数)。

技术监督局码:技术监督证书号码,即纳税人识别号后9位。

用户名称:根据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录入。

如果企业全称超过15个中文时,企业只须录入企业名称中前15位数。

地址:根据企业详细厂址填写。

邮编、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根据企业真实情况填写即可。

退税登记证号:录入《出口退税认定表》上的11位退税登记证号。

退税登记日期:《出口退税认定表》上签发的日期录入。

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就录入“1”计税计算方法: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享受退税待遇,并且进项税额只能是作留抵,该栏应录入为“4”。

(自第一笔出口一年以上,以报关单中报关离境日期为准,满12个月,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自第13个月起,采用“免抵退”计税方法,须到退税机关申请修改配置)进料计算方法:所有企业该栏录入“2”(购进法)。

分类管理代码:所有企业该栏录入“B”。

税务机关代码:所有企业该栏录入“110108”。

税务机关名称:所有企业该栏录入“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检查无误后,点“保存”按钮。

修改完毕,点“退出”按钮,系统重新进入。

录入退税申报数据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备案当月,在退税申报系统中,点“向导”第一步“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点“增加”按钮,录完点“保存”按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免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免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免税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免税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料、零部件加工成货物出口后,凭海关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一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再委托给其他加工企业加工的,由委托企业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以及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再由受托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但受托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0年10月1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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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
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税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发﹝1998﹞296号
【发文日期】1998-08-12
【实施时间】1998-07-1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自2007年9月6日起,全文失效。

参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7﹞57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8]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我局已于1997年6月9日以云国税字[1997]170号文件转发各地,请与本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财税字[1997]50号)财税字[1997]贴050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对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为正数的,一律不得挂帐,更不得按零计算,必须作为企业应交税金征收入库,并应督促企业在帐务上将“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进项税金中转出,转不完的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借方科目。

关联知识: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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