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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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担保实施办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担保实施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担保实施办法【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5﹞364号【发文日期】2005-11-25【实施时间】2005-11-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益,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由国税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所涉及各税种的纳税担保事项,均适用本实施办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法;《》和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第三条 《》第二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应缴税款和滞纳金,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依法确认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第四条 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以自己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时,其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商品、货物按当地当日市场价格计算; (二)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格计算; (三)不动产按照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第五条 纳税担保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纳税担保人。

第六条 纳税担保人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反担保,不需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或同意。

第二章 纳税保证 第七条 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作纳税保证时,应当如实提供当期的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对账单或相应的有效资产证明等材料。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查验,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纳税保证人。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保证人的身份和有关情形进行严格审查,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九条中规定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均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

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

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告》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告》的通知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滇中产业新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公告),发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使广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户及时了解、学习和掌握新版申报表内容,顺利完成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拟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告》(将在《云南日报》和《春城晚报》刊登),现印发你们。

请在所属办税服务厅广为张贴、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广为周知,并做好新版申报表使用的相关学习、培训和辅导服务工作。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4年第63号公告,修订了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规定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据此,凡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2014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均应使用2014版年度纳税申报表。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学习掌握新版申报表填报内容,顺利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cn)、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portal)已分别转载了63号公告、公告解读、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请相关纳税人登录上述网站下载学习使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违纪行政处分规定,税务人员涉税违规【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4﹞319号【发文日期】2004-12-27【实施时间】2004-1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人员。

第三条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核验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就向上级报批的,县局以上审批部门未严格审批就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分别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四条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条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违反规定将发售IC卡交与他人使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税务人员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而予以抵扣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税务人员违反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提供虚假回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税务人员唆使他人违反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超限量、超定额核定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审批出口退税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或不严格审查出口退税有关单证,就办理出口退税有关手续的,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1.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0年度我省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在各级国、地税机关和各税务师事务所的支持配合下圆满完成。

现将年检情况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10年度全省应参加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共84家,分支机构6家,执业注册税务师648人;年检合格的事务所80家,分支机构6家,年检未通过需要整改的4家;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人648人(含2011年批准成立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合格的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一)年检合格的事务所1. 云南玉溪方正合伙税务师事务所2. 云南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 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 云南瑞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 昆明鸿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 玉溪仁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7. 昆明佳达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 云南汇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 云南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0. 昆明尚贤税务师所有限公司11. 昆明中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2. 文山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3. 昆明至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4. 云南中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5. 昆明群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6. 云南国瑞税务师事务所17. 昆明庆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8. 昆明坦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9. 昆明云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 昆明迅达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1. 昆明天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2. 昆明华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3. 昆明瑞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4. 云南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5. 云南曲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6. 曲靖名导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7. 昆明中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8. 红河大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29. 曲靖嘉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0. 云南红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31. 云南双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2. 云南曲靖中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33. 云南通力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4. 昆明精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5. 昆明励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6. 昆明云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7. 昆明誉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8. 昆明易亨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9. 昆明博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0. 云南禄丰龙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1. 云南华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2. 云南曲靖英来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3. 云南大理汇丰税务师有限公司44. 昆明东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5. 曲靖瑞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6. 昆明弘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7. 楚雄祺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8. 昆明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9. 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0. 昆明询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1. 云南华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2. 云南大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3. 云南云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4. 昆明仁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5. 昆明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6. 曲靖汇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7. 云南永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8. 云南云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9. 临沧同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0. 昆明丰裕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1. 昆明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2. 云南正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3. 云南平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4. 昆明永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5. 昆明亚欣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6. 云南同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7. 云南同聚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8. 曲靖靖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69. 昆明晋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0. 昆明皓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1. 昆明致中和税务师事务所责任公司72. 云南合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3. 丽江方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4. 云南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5. 云南智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6. 昆明恒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3.01•【字号】云地税二字[2001]32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3月1日云地税二字[2001]32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税局于2000年6月15日下发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云地税二字[2000]65号),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所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合伙制的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原省地税局云地税二字[2000]65号文件中的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制事务所,按核定征收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5%,暂定执行两年。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制事务所,其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所取得的经营收入乘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由事务所申报,并由事务所代扣代缴。

其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经营收入总额×征收率×分配比例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制事务所,不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不再继续弥补企业亏损。

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务所的,年度终了时,也不再进行汇总。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定稿版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定稿版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145号)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在提供税务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超出法定范围,不得强制消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收费。

第三条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等内容,并定期公布。

第四条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合同、收费告知书等形式向客户充分告知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信息,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尊重客户的选择权,做到收费透明、公开、合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工作量及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并向客户进行公示和告知。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不得损害客户利益,不得有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客户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方式,可以按小时计费、按项目计费、按比例计费等方式收费。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费用折扣和减免政策,对于困难客户、老客户等可以适当给予优惠。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不得收取未经客户同意的额外费用。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收费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服务收费明细,确保客户了解自己的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备案制度,对每笔收费进行登记备案,确保收费清晰、规范。

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客户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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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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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事务所设立分支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发﹝2004﹞96号
【发文日期】2004-04-23
【实施时间】2004-04-2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税务代理
注释: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参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7﹞132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本省境内其他县市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人员,对外代表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

其名称统一规范为:XX税务师事务所XX(地名)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三条 分所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执行业务,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循的原则
(一)鼓励发展的原则。

鼓励有一定规模和执业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事务所与边远地区的事务所联合、合并设立分所,或到没有事务所的县(市)设立分所,以带动当地的税务代理事业发展。

(二)同城不得设立分所的原则。

事务所不得在自身所在城市(昆明市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设立分所。

(三)责任统负原则。

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权债务统一承担法律责任。

(四)依法设立的原则。

分所设立必须经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分支机构或变相分支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执业二年以上,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二)设立分所的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固定业户。

(三)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8名以上,其中60岁以内的执业注册税务师4名以上。

(四)事务所上年业务收入达50万元以上。

(五)事务所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六条 申请设立的分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职在分所执业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有1名以上,并有2名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有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由事务所提供)。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四)分所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第七条 事务所联合、合并设立分所,上述规定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具备条件的有关指标,可以合并计算。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程序
(一)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设立分所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设立的原因和条件)。

2、设立分所的协议、公证书等有关材料。

3、事务所在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业务情况,包括业务种类、数量、重要业户名单及占总所业务量的比重。

4、分所负责人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5、分所办公场所和资金到位证明。

6、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对分所的管理办法、内控制度(人事、财务、执业的程序等)。

7、合并设立分所,需要提供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3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设立分所的决定。

(三)经批准设立的分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执业。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运作和管理
(一)事务所设立分所,应本着有利于事务的发展和管理,有利于提高执业质量的原则,
可吸收分所负责人参与作为事务所的股东。

(二)分所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事务所应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1、分所的人员是事务所员工的组成部分,应由事务所统一聘用,不允许分所擅自聘用。

分所负责人由事务所任免并报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2、分所业务应统一承接、统一收费、统一出具业务报告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分所的财务收支应由事务所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不得采取挂靠等形式。

3、分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由事务所负责督促其参加每年的后续教育培训及年检。

(三)分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1、经批准设立,半年内未开展业务活动;
2、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3、内部控制制度不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业务约定书、出具业务报告、收取业务收入等;
5、财务实行包干、提留等办法;
6、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业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事务所在同城联合、合并,或者事务所因规模扩大,在一处地点集中办公确有困难的,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可以在事务所总部以外设立另一处办公地点,但不得挂牌。

第十一条 分所因故终止时,应当办理有关撤消手续。

第十二条 事务所、分所有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由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撤消分所、事务所当年年检不合格、撤消事务所等相应处理;事务所、分所中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事务所、分所还应承担连带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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