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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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国税函[2009]6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违纪行政处分规定,税务人员涉税违规【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4﹞319号【发文日期】2004-12-27【实施时间】2004-1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人员。

第三条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核验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就向上级报批的,县局以上审批部门未严格审批就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分别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四条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条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违反规定将发售IC卡交与他人使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税务人员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而予以抵扣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税务人员违反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提供虚假回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税务人员唆使他人违反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超限量、超定额核定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审批出口退税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或不严格审查出口退税有关单证,就办理出口退税有关手续的,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云国税函[2010]17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
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10〕176号 2010年4月22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实地查验内容及范围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权限确定的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为:
一、对销售额达不到标准的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内
容为: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四)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
(五)会计核算情况,账簿设置情况,是否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六)生产经营情况: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是否拥有货物实物等。

(七)纳税人以往纳税信用状况。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的其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和方便执行,省局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0〕3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4〕870号)等规定进行了整合、完善,形成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支持和鼓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同时解决因汇总缴纳增值税带来的地区税收利益转移、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我省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一般纳税人总机构申请和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可以不视同销售处理,分支机构销售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应纳的增值税可以实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由主管国税机关预征)和在总机构所在地由总机构汇总结算申报(由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结算征收)的办法(以下简称“预征—结算”办法)征收管理。

第三条“预征”分为按国税机关审批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和按月依销售比例分摊法计算分配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预征两种。

第四条申请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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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专用发票认证管理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发﹝2002﹞115号
【发文日期】2002-06-19
【实施时间】2002-06-1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自2007年9月6日起,全文失效。

注释:参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7﹞57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确保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规范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以及我省金税工程稽核系统运行情况,现对我省认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税控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属于扣税范围需要申报抵扣税款的,应于申报所属月份的月底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如:属于扣税范围需要在5月份申报抵扣税款的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于5月底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在申报月份后(包括申报时)认证通过的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只能在以后月份申报抵扣税款(如:在6月1日以后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不能在5月份申报抵扣税款)。

二、各县级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部门每月的月底前必须将当月新认定或变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以下简称纳税人档案信息)及时录入稽核系统,同时通知各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或载入认证系统。

认证系统的纳税人档案信息与企业开票、发行、报税及稽核等系统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必须随时保持一致,各认证部门不得随意增录或删除纳税人档案信息。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当月认证系统中无纳税人档案信息的税控专用发票一律不予认证。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当月认证系统新录入或载入纳税人档案信息、开票日期为以前月份的税控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认证,认证后的数据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开票日期为认证月份上月的、经核实属于上月新认定资格且县级稽核系统中已有纳税人档案信息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控专用发票,可将其认证数据上传县级稽核系统;二是开票日期为认证月份
前二个月(如认证月份为6月,开票月份为4月,下同)以上的、属于原有一般纳税人了取得的税控专用发票,其认证数据不得上传县级稽核系统,各县级增值税管理部门更不得将其认证数据载入稽核系统。

五、对于认证、稽核系统中已有纳税人档案信息,而开票日期在纳税人档案信息录入认证、稽核系统日期之前的税控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认证,认证后形成的数据不得上传县级稽核系统,各县级增值税管理部门亦不得将其载入稽核系统。

六、认证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省局曾以云国税函﹝2001﹞595号文件转发)规定进行,对税控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无法认证”、“重复认证”等界定,对需进行人工干预的必须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杜绝出现误操作,更不得擅自作出人为的认证结果。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认证系统提供协查系统有问题发票的准确率。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月的各工作日(征收期可除外)都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报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进一步加强对税控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税控专用发票认证结果的真实、准确,为金税工程运行提供更可靠有效的数据。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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