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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9.09
•【文号】财税[2009]113号
•【施行日期】2009.09.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

(财税[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
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

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手册

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手册

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手册
佚名
【期刊名称】《云南农业》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为确保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到实处,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受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特制定《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手册》
【总页数】2页(PI0002-I0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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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8.22•【文号】财会[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帮助企业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

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

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1.28•【文号】国税发〔2000〕193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行的税收会计欠缴税金核算方法施行2年来,对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

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帐税金”栏;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

在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附件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末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为确保我省电信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规定,现就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对云南省电信企业总、分支机构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其提供的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纳税人新增分支机构及现有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的不再另行公告,比照本公告执行。

二、云南省电信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预征率暂定为2.5%。

三、本公告第一、二条所指云南省电信企业具体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统一由总机构按季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不再预缴税款。

附件: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2014年6月23日附件云南省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7年4月30日财会字[199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附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略)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1997年4月30日颁发)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

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

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帐应采用借贷记帐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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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全省普通发票简并导致企业非经营收入不能开具《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的问题,同 时规范企业使用会计核算凭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 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税务普通发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开具。
三、以上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完整、有效才能作为会计核算凭证。未按规定使用 会计核算凭证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确认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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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 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云南省,会计核算凭证,公告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3-07-24 【实施时间】2013-07-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二、全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为: (一)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以及其他 经营活动中,发票作为原始凭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 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财政票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票据,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经提供境外公证 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五)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可自制原始凭证,并将能够证明收付款事由以及收付款实现的 合同、文件、法院判决书、银行转账凭证、签字盖章(手印)的收据或表单、收款证明、货物 验收证明等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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