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办法(1)4.doc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离职交接流程,保证集团内部信息的安全性和业务活动的连续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员工离职的业务主管部门。
其中:(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员工、委派人员和其他与集团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二)、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其单位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离职员工所在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负责离职员工工作业务交接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离职员工所在单位的其它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物品或者业务等事宜交接手续的办理。
第三章离职手续的类别第六条离职手续按照交接手续一般包括岗位业务交接、公司物品交接、员工利益交接和人事交接等类别。
第七条岗位业务交接是指离职员工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与交接人逐项进行业务目标、进展状况和文件资料等方面的交接。
岗位业务交接由部门负责人或者部门指定人员负责监督交接。
第八条公司物品交接是指离职员工与所在单位相关部门针对办公用品、设备、办公场所和账款等方面的交接。
公司物品交接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负责落实,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员工利益交接是指离职员工公司股权等事宜的交接,具体交接规定按照各单位持股会章程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人事交接是指人力资源部门为离职员工办理工资结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人事档案转移等手续。
人事交接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指定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顺序一般按照岗位业务交接、公司物品交接、员工利益交接和人事交接的顺序依次办理。
第四章离职的类别第十二条根据员工离职的性质不同,分为离岗、脱岗、退休(含内退)、待岗、辞职、辞退和工作调动等不同类别。
第十三条离岗是指因特殊原因经集团公司批准,与集团公司保存劳动关系,但不在集团公司工作的。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管理,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离职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1.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尚未完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
2.终止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四条职责(一)综合管理部1.负责员工离职流程管理。
2.指导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3.负责办理员工离职后的人事关系、党团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调手续。
(二)其他部门1.离职员工部门协同综合管理部做好离职员工的离职面谈。
2.协助离职员工办理异动交接。
第五条离职流程(一)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流程1.员工本人提出离职,需提前30日(试用期员工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综合管理部。
2.综合管理部及用人部门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3.综合管理部持《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附件1)办理审批手续。
4.员工持《工作异动交接单》(附件2)到相关部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5.综合管理部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附件3),经公司盖章、员工本人签字后生效,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
(二)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离职流程1.公司提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由用人部门提前40日(试用期的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综合管理部。
2.综合管理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3.综合管理部及用人部门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4.综合管理部持《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5.员工持《工作异动交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6.综合管理部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附件3),经公司盖章、员工本人签字后生效,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离职流程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由综合管理部在合同到期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促使本公司员工离职时,能于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顺利进行,且不影响正常业务的推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内一切员工的离职。
三、职责(一)、人事行政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
(二)、人事行政部为本办法的管理单位。
(三)、总经理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四、离职划分(一)、自动请辞离职。
(二)、解雇免职离职。
(三)、资遣离职。
(四)、其他原因离职。
五、离职手续(一)、员工离职由各部门主管向人事行政部索取《离职申请书》。
(二)、由离职人员按《离职申请书》上所列事项详细填妥后,亲自持单向单上所列各部门办理手续后,经层呈核准后,再送人事行政部核查。
六、离职管理(一)、自动请辞离职(二)、试用人员于七日前提出。
(三)、正式人员于一个月前提出。
(四)、管理人员在三个月前提出。
(五)、解雇免职离职:因故被解雇离职者,应于接到通知单后,即行提出(或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提出)。
(六)资遣离职:因故被资遣者,应于接到通知单后,于预告起始日提出(或按劳动法规定时间提出)。
(七)、移交1、离职人员提出离职,应层呈部门主管核准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
2、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薄册文件(公司规章、公文、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
3、移交给指定接替人或有关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代清楚。
4、原领的器材、工具文具(清耗性免)、印章等,交还人事行政部或有关单位。
5、原代保管的资材(含列管品)应移交有关单位。
6、移交项目(1)、服务部门内①、工作内容、服务范围、账册报表、资料文件等。
②、已完成工件档案,未完成重点事项等。
③、设备、仪器、工具等。
(2)财务①、现金、支票。
②、货款追付。
(3)、人事总务①、办公用品。
②、图书资料。
③、宿舍交接。
7、移交期限(1)、办理交接的移交人与接替人应于职务变动前,完成移交手续。
(2)、各项移交签注,由接收单位承办人员在《离职申请书》上签注即可,必要时可要求另交移交清册。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加美木业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一、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员工劳动关系解除的类型、条件及有关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二、引用标准2.2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相关配套法规三、职责3.1人力资源部是员工离职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办理员工离职审核及面谈、离职手续,核算员工离职前的工资、福利等项目。
3.2各部门经理负责审核员工离职事项,确定员工最后工作日以及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3.3财务部负责结清员工借款。
四、工作程序4.1离职类别及条件4.1.1辞职:合同期内,员工可以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⑴试用期内员工辞职应提前3天书面向公司提出,试用期满后须提前30天书面申请。
⑵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同意员工辞职,但有以下情形除外:a.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b.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c.在劳动合同或与劳动合同有关联的专项协议中约定有必须服务期,且必须服务期未满的。
⑴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⑵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⑶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⑷因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调整、岗位撤并等,致使员工的岗位消失的;⑸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或因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体力、健康状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部门或工作地点,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调整的。
4.1.3协商解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随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须经过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解除。
4.1.4违纪解除员工有不法或违纪行为的,公司可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或公司《员工纪律条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1.5自动离职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上(含),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4.1.6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公司与员工均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1.0目的: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为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利益不受损而特制定本办法。
2.0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的离职事项办理。
3.0职责:3.1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本规定的编写与培训及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
3.2各部门经理负责属下员工离职的上报,并签署初步意见;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员工离职的审核。
3.3所有员工的离职申请,必须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内容:4.1员工离职的类型:包括辞职(试用期辞职/转正后辞职)、自动离职、自然离职、辞退、开除四种情形。
4.1.1 辞职:4.1.1.1试用期辞职:4.1.1.1.1本公司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自己提出辞职,员工试用期内需提前15天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初步意见,呈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离职4.1.1.2.2行政人事部在接到经总经理批准的辞职申请书后,方可以通知离职者移交工作并办理离职手续并附《移交清单》。
4.1.1.2转正后辞职:4.1.1.2.1本公司员工转正后不能胜任或继续工作者,可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必须提前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交直属上司初核。
经理级以下员工辞职需提前30天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审核,最终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移交工作办理离职。
经理级以上员工需提前60天提出辞职申请,行政人事部初核,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移交工作办理离职。
4.1.1.3员工若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离职,必须提交相关证明经人力资源行政部核实后再报总经办审批4.1.1.4不按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未经批准而离职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不结算任何未发放之工资。
4.1.2自动离职:4.1.2.1对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完成工作任务,一月内旷工累计三天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4.1.2.2半年内旷工累计超过六天,亦作自动离职处理。
4.1.2.3自动离职属严重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公司保留向自动离职当事人索配的权利。
离职管理办法

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离职管理,使员工离职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职是指公司与员工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
离职分为员工辞职(即辞工)、公司辞退(即解雇)。
第三条员工辞职是指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公司和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包括正常辞职和自动离职。
员工辞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依法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并经公司同意,按照规定办结工作移交的,属于正常辞职。
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也属于员工辞职。
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的,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公司的,属于自动离职。
第四条公司辞退是指公司提出结束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包括员工过失性辞退、员工无过失性辞退及经济裁员。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公司辞退。
员工过失性辞退是因员工存在过失而予以辞退。
公司因员工过失而予以辞退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无过失辞退是在员工没有过失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经向员工预告后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裁员是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辞退员工。
第二章员工辞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公司提出辞职:(1)个人私事、家庭原因的;(2)自费考学的;(3)员工因能力或健康状况不能胜任工作的;(4)其他经经理级以上(含)主管同意的。
第六条员工辞职时,应按以下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并填写《离职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送交行政部:(1)试用期内提前3日;(2)试用期满后提前30日。
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按照该约定办理。
员工违反上述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予办理。
如员工确有急事而提出愿意向公司支付一定代通知金的,公司可酌情办理。
第七条员工在按公司规定提前提出离职申请并获批准后,仍须如常的尽责的进行和完成工作任务、办理好工作交接。
员工在离职通知期内必须照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不可休有薪年假,若请事假休假,则通知期(即离职生效日)相应顺延。
企业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第1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离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3条离职分类1. 合同离职:员工因终止履行受聘合同或协议而离职。
2. 员工离职:员工由于某种原因主动提出辞职。
3.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个工作日以上,公司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第4条辞退(解雇)员工1.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者,公司给予培训或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者,公司予以辞退。
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者,公司予以解雇。
3.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需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5条离职移交手续办理员工离职时,需持通过批准的“离职申请单”和“离职移交清单”到所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各项移交手续办理完毕、相关经办人签字后,将“离职移交清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
第6条工作、物品移交说明1. 离职员工必须将工作过程中保管或使用的账册、文件,如公司制度文件、员工手册、技术资料、图样等移交给指定的人员及部门,并将这些账册、文件填入“离职移交清单”中。
2. 离职员工应将已办而未办结的工作事项向公司指定人员交代清楚。
3. 离职员工应将领用的工作服装、办公用品等交还行政管理部门,接收部门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字确认物品交接完成。
若员工交还的物品已被损坏或丢失,公司酌情要求离职员工做出赔偿。
第7条各种移交手续及物品已交或办妥后,离职员工才能领取公司应发而未发的工资,对离职员工工资的计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8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9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0条相关文件表单1. 离职申请表2. 离职移交清单。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范文(4篇)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离职管理,确保离职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离职管理,包括辞职、解聘、合同到期、退休等形式的离职。
第三条公司建立离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离职管理制度、审查离职申请、解决离职问题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在正常合同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提前解决离职手续。
第五条公司员工离职必须经过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
第六条离职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离职手续,如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离职员工必须保守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技术、业务和客户信息。
第八条离职员工享有应有的离职待遇,包括工资结算、离职证明、劳动关系转移等。
第二章离职申请第九条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时,应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说明离职原因和离职日期。
第十条公司在收到离职申请后,将组织离职管理委员会审核,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离职申请需要公司批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职。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拒绝离职申请。
第十二条如离职申请被批准,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离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离职程序第十三条公司发出离职批准后,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离职员工应当清算工作任务,交接相关资料,并如实记录在职期间的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离职员工应当清算工资待遇,包括向员工结算工资、假期补偿、奖金等。
第十六条离职员工应当办理离职证明等相关手续,并交还公司财务、设备等物品。
第十七条离职员工应当提交离职报告,对在职期间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离职员工应当完成与公司之间的清账工作,包括清偿借款、返还物品等。
第十九条离职员工应当遵守公司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特殊情况的离职第二十条如员工因病、伤、婚丧、生育等特殊原因需要离职,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接到员工特殊离职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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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办法(1)4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
若有特殊,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总经理负责对人员离职的行为进行审批,确定离职行为的性质。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
第五条离职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员工离职过程的工作交接。
第六条设备管理、后勤、档案管理、库房管理等部门负责验证并收回离职人员账面设备、工具及其它公司财务。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验证并确定离职员工财务款项的核算、收缴与支付。
第三章离职种类
第八条合同离职。
指《劳动合同书》到期后,公司和员工单方面不再续签,即构成合同离职。
第九条员工辞职。
指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即构成员工辞职。
员工辞职均视为员工违约。
第十条自动离职。
指员工长期(3个月)无理由不在岗或经过验证已经在
其他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经劝导仍不能返岗的,即构成自动离职。
第十一条辞退解聘。
指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下,公司单方面辞退或解聘员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开除。
指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下,公司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章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离职申请和辞退通知。
1、合同离职情况下。
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合同书》到期前2个月,应与公司领导沟通该员工合同续签情况,确认同意续签后与该员工沟通留用意愿。
若任何一方没有劳动合同的续签意愿,应通知该员工准备办理离职手续。
2、员工辞职情况下。
试用期内员工应提前3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正式员工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及业务骨干应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
3、自动离职和开除情况下。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通知该员工或家属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4、辞退解聘情况下。
人力资源部门提前30天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或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离职程序。
1、员工的离职申请应向部门经理提交,部门经理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交总经理批准。
2、公司的解聘通知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决策层决策后填写,报总经理批准后,转给相关人员。
3、离职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向离职人员发放《离职通知书》。
4、离职人员本人或代理人持《离职通知书》到各部门办理交接和结算等离职手续后交回人力资源部门。
5、人力资源部门打印《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
6、人力资源部门为离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结算手续。
7、离职员工持《商调函》提取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工作交接。
1、离职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应安排人员对离职员工的工作进行交接。
2、部门经理全程参与交接过程,并保证工作交接的完整性。
3、交接完成后应形成工作交接清单,部门经理、离职员工和被交接人分别签字,复印后由三方分别保存。
4、部门负责人在《离职通知书》的“2、3、
5、6”项签章。
第十六条物品交接
1、离职人员应交回挂在自己账面的设备、工具及其它公司财务。
2、后勤部门在验证离职人员交回钥匙、工作服等后,在《离职通知书》的“4”项签章。
3、档案管理部门在验证离职人员交回借用的资料文件等档案后,在《离职通知书》的“7”项签章。
4、库房管理部门在验证离职人员交回借用物资后,在《离职通知书》的“8”项签章。
5、设备管理部门在验证离职人员交回领用的工具和设备后,在《离职通知书》的“9”项签章。
第十七条财务结算。
1、结算项目
1)违约金。
因开除、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的违约金,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计算。
违约金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未满违约金(按照1000元/月,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的标准计算)、保密协议违约金(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按竞业限制协议)。
2)培训赔偿金。
试用期间,因员工辞职,员工应缴纳的培训赔偿金按照500元/半天的标准计算,由人力资源部与培训部门共同确定;正式员工辞职,培训赔偿金总额按10000元计算,实际缴纳按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逐年按比例递减,工作年限满5年,不缴纳培训赔偿金。
3)物品损失赔偿金。
公司为员工配置的物品,不能完好归还的,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损失。
4)工资性项目。
合同离职、员工辞职和开除人员,正常发放离职前工资;辞退解聘人员,提前30天通知或加付1个月工资;自动离职人员,应向公司返还离职前不在岗期间公司支付的工资。
5)借款性项目。
如差旅费借款、备用金借款等,离职人员必须与公司依法合规进行核算。
2、财务部门在验证财务结算的准确性,并完成账目确认和资金收支后,在《离职通知书》的“10”项签章。
第十八条关系转移。
1、转移条件。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事项全部完成(以完成《离职通知书》全部签章为准)后可办理关系转移。
2、转移内容。
关系转移包括个人档案关系和社保关系的转移。
3、公司内部建立的个人档案资料自存2年以上,不需要转
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当地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包含如下附件。
附件一《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附件二《离职通知书》(电子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附加说明:
本制度起草部门:人力资源部
编制:
审核: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