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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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XX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等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须经民主推荐产生且并具有广泛性,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当依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及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认定范围原则上不突破30%。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二)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残疾或患有重病的学生;(三)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有一方为危重病人,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的;(四)人均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五)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财产严重损失的;(七)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条一般困难和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院(系)确定。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一、背景介绍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普及率不断提升,但高等教育的费用也随之不断增加。

对于许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来说,高昂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经济负担却成为他们实现梦想的绊脚石。

为了帮助这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大学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认定办法,来确保资助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意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为了有针对性地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降低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学习成绩,让他们有更好的发展机会,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梦想。

三、认定标准1. 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困难程度应以家庭年收入为主要指标。

为了确定家庭是否具有经济困难,需要收集家庭年收入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

具体包括:(1)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2)父母或监护人的就业和工资证明(3)银行存款和借贷证明(4)家庭支出和负债情况(5)其他相关证明2.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计算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指标,它是家庭年收入与家庭人口数的比值,可作为家庭经济情况的参考标准。

同时,考虑到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和消费水平不同,应设定不同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 学生本人特殊情况除了家庭经济情况外,学生本人的身体、家庭成员的疾病和其他个人特殊情况也应被考虑。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四、认定程序1. 提交认定申请学生须提交认定申请,包括家庭年收入证明、家庭人口数、家庭支出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资格审核大学认证专员将审核学生的资格,包括学生申报的所有材料以及通过电话、现场访问等方式核实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于资格审核失败的学生将及时告知原因,并告知申诉渠道。

3. 认定公示大学应公示认定名单,确保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不认同认定结果的学生,应提供申诉渠道,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好申诉事宜。

4. 资助发放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大学将向他们提供相应的资助,包括减免学费、提供奖学金、减免住宿费、提供意外补贴及特殊补贴等。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政府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XX省教育厅 XX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X教财字[2007]X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和适用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认定标准参照泰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三、认定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院部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院部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部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部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或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学校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完整版)一、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加。

为了帮助这些学生克服困难,学校制定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二、认定标准1. 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 家庭负债情况。

2. 学生个人情况除了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的个人情况也是认定的重要依据:- 家庭中是否有其他大学生;- 学生是否曾获得过其他奖学金或助学金;- 学生是否参与社会实践或者公益活动。

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由学校设立的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并针对学生所处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认定程序1. 学生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2. 学校评定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可要求学生提供相关补充材料;3. 学校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4. 评定意见报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认定结果及管理1. 认定结果根据评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学校将对学生做出如下认定结果:- A类: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学校将提供全额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B类:家庭经济状况相对困难,学校将提供部分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C类: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学校将提供少量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2. 管理办法- 学生需按时提交学业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家庭经济情况核查;- 学校将为不同类别的困难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措施,包括图书借阅、就业指导等;-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缓解家庭经济困难。

五、监督与评估学校将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对认定过程和管理效果进行监督。

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可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应及时得到回应。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变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1、认定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当年各项助学金评审以及勤工助学岗位安排的基本依据。

3、认定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学院(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资助政策培训、诚信感恩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其成员名单要在学院(系)范围内公示。

班级(专业)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

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5%。

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认定条件学院(系)工作小组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无经济来源或社会福利院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2)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家庭被当地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3)来自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5)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6)因不测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突发困难的学生(凭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7)学院(系)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认定精准度,实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需要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履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待遇的;.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各院(部)要建立健全评审机制,制定规范评审细则,按规定公示名额分配、评审进度、评审结果。

在调查、评议过程中,须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及个人与家庭隐私, 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决杜绝“贫困演讲”、“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结合学生在上一学段获得资助的情况进行评议,不需要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评议应结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指标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议,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院(部)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公示过程中,各级认定机构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

公示内容只包含学生姓名、学号、年级、专业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第一篇: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为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我校的各种资助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为学生资助工作打好基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定性考察和定量考核的方式进行。

三、贫困家庭学生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结合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310元的标准,以及兄弟院校的作法和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消费情况,我校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定量标准为月生活消费低于370元。

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一般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300~370元之间,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在299~230元之间,特别困难的标准为月生活消费少于230元。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各学院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和若干学院认定评议小组。

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而有困难完成学业的学生。

为了帮助这部分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都制定了一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相关标准。

一、家庭收入标准。

家庭收入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般来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此外,还需要考虑家庭的负债情况、固定支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家庭经济状况。

二、家庭财产状况。

除了家庭收入外,家庭的财产状况也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考量因素。

家庭的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财产情况都需要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来说,家庭的财产状况应该与家庭收入相匹配,如果家庭财产较多,但收入较低,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家庭支出情况。

家庭的支出情况也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家庭的日常生活支出、子女的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都需要进行综合评估。

如果家庭支出较大,但收入较低,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家庭特殊情况。

除了以上所述的标准外,家庭的特殊情况也需要进行综合考量。

比如家庭是否有重大疾病患者、残疾人员、特殊困难群体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要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适当的考量。

综上所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支出情况以及特殊情况等因素。

只有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才能更准确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而更好地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希望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认定,确保帮助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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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XX年12月修订)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简化工作程序,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我校奖励与资助工作更加完善具体,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原《XX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X校字[20XX]XX号)进行修订。

一、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特殊困难生(A等)、困难生(B等)、一般困难生(C等)。

其中:
(一)特殊困难生认定条件
特殊困难生认定,必须持有民政部门颁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证明三证之一的(或无证书的持相关单位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列为特殊困难生: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2、单亲家庭或父母残疾、患病长期卧床,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者;
3、家庭所在地属国家级重点贫困县的;
4、家庭所地区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自然灾害的。

5、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致残、致贫的。

(二)困难生认定条件
困难生认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列为困难生:
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三证之一的(或无证书的持相关单位的)。

(三)一般困难生认定条件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所开具贫困证明的(或无证书的持相关单位的),列为一般困难生。

二、认定材料
1、《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原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复印件(盖章);
3、《高等学校困难生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4、《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复印件;
5、经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
6、如属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如属单亲家庭或父母残疾、患病长期卧床,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及医疗证明等);
8、如家乡近两年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属国家级重点贫困县,
需提供政府或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所有参与此次困难生认定的学生,均需提供以上1-3项材料,4-8项材料可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三、认定时间
每年3月份对全校学生进行贫困生认定、每年10月份只针对大一新生进行贫困生认定,在此之后对突遭家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临时申请,没有特殊原因不接受申请及认定;困难生资格仅保留一年。

四、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困难生基本信息登记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同时附带所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3月份开学后两周内(3月份底)将申请及证明材料交至学院。

2、班级评议
由辅导员、班干部和学生代表5—7人组成评议小组(申请者本人回避),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综合
3、学院评审小组评审
各学院评审小组对各班上报的贫困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困难生档次,经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确定出本学院“拟推荐贫
困生”名单及学生贫困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奖助办。

4、校奖励与资助管理办公室评审
校奖励与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贫困生名单进行审查,最终确定全校贫困生名单,上报备案。

5、学院根据上报备案的困难生认定名单,要完成困难学生《北京市属高校学生资助系统》网上填报工作;
五、困难生待遇
(一)困难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勤工助学以及各种临时困难补助等的主要依据;
(二)各类奖助推荐对象,以特殊困难生(A等)和困难生(B等)为主,全校统筹;同时在覆盖全校特殊困难生(A等)和困难生(B等)的基础上,有剩余的奖助名额,按学院一般困难生(C等)比例进行分配
(三)申报制。

各学院的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由各学院申报,学校审批即可。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困难生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规校纪;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
(四)在申请认定困难生中,如有弄虚作假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期间所受资助金全部收回,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于20XX年12月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1、《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高等学校困难生基本信息登记表》
4、《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生信息备案表》
XX大学
二〇一X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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