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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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解答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解答
答:3+2学制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按照2年进行补偿贷款。
五、请问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是分批补偿还是一次性补偿?
答: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三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的办法。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九、请问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还清,还能否申请贷款代偿?
答:可以。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就高原则进行补偿。
十、本人提前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利息按实际发生的补偿还是按服务期利息补偿?
答:符合代偿条件的贷款毕业生利息按文件规定年限代偿,提前还款时所付利息低于服务期应付利息的按实际支付利息补偿,高于服务期应付利息的按服务期应付利息补偿。
本科、专科(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于规定学制的按规定学制计算。
四、请问3+2学制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满三年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是按5年的学费(或贷款)进行补偿还是2年?
毕业学生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交就业或服务单位人事部门,以备考核。
(二)高校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到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期满后,回原毕业高校,提交经就业或服务单位、县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的《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交由服务乡(镇)和县级“引导办”、“西部计划办公室”、“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特岗办”审核的《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黔府办发[2004]68号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黔府办发[2004]68号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8.02施行日期2004.08.01文号黔府办发[2004]68号主题类别教育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黔府办发[2004]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切实把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利国利民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面向贵州省普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由财政部门按隶属关系贴息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确定经办银行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地(州、市)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确定。

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借还款情况。

浅析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浅析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浅析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柯尊韬;田恩舜
【期刊名称】《文教资料》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本文着重分析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及其存在的不足,以及由其引发对高等教育的思考.
【总页数】2页(P26-27)
【作者】柯尊韬;田恩舜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相关文献】
1.解读国家助学贷款及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3.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4.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5.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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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学生资助和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简介(2024年7月)

贵州省学生资助和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简介(2024年7月)

贵州省学生资助和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简介(2024年7月)一、学前教育1.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

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标准为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在园儿童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

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义务教育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750元/生•年(标准从2024年起执行)。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学生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1.免学杂费。

免除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农村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5.国家助学金。

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为平均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00O-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6.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O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7.校内资助。

公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中职学校1.国家助学金。

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原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预征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附件: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 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代偿学费具体步骤

代偿学费具体步骤

查看文章到中西部工作,国家补偿学费。

二次定岗,学费补偿2020-07-29 22:58为引导和鼓舞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域和艰苦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方法》(财教[2020]1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方法》(财教[2020]35号)文件,为了帮忙学生更好地明白得本政策,现做以下说明。

一、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该政策?答:方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一般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和在校期间享受免去全数学费的学生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能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酷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老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3)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地域和艰苦边远地域基层单位工作,效劳期在3年以上。

(4)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毕业生。

二、方法中的中西部地域和艰苦边远地域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域?答:中西部地域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艰苦边远地域是指除上述地域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域。

3、方法中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答:(1)中西部地域和艰苦边远地域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行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打算生育效劳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域和艰苦边远地域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代偿的金额是多少?答: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其在校学习期间每一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依如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第二章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第六条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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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附件: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
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对于在2006-2008年,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的,按照原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服务年限按照原文件中规定执行: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三支一扶计划;
(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第七条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三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的办法。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
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八条本科、专科(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本办法确定的贵州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管理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1)。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供毕业生本人与所服务的乡(镇)、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设立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办公室”)、高校
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岗办”)签署的服务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2)。

毕业学生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交就业或服务单位人事部门,以备考核。

(二)高等学校编制《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附件2),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毕业生在毕业时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签订还款计划书,学生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书按期按时还款。

(四)高校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到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期满后,回原毕业高校,提交经就业或服务单位、县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的《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交由服务乡(镇)和县级“引导办”、“西部计划办公室”、“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特岗办”审核的《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高等学校对本校毕业学生代偿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1,一式三份)。

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2,一式三份)。

高等学校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对贷款学生要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对申请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本金及利息进行确认,并汇总填报《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4)。

高等学校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十三条高校要建立与就业或服务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工作或服务情况,向银行正常还款的情况,高校要专门为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教育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编入省级教育部门年度预算。

省级财政根据此项工作实施情况安排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再拨付省属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市(州、地)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的学费补偿、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1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1—2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2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
3—1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2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4 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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