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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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

检察机关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

检察 机关 建立 刑 事被 害人 救助 制度 的 必要 性 20 0 4年 以来 , 刑事 被害 人救 助制 度 逐渐 在各地 探 索并 实践 。 1 实施 刑事 被 害人救 助 制度 是保 障人 权 需要 。我 国宪 法规 2 0 . 0 6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 在全 国 l 0个 高级 人 民法 院开 展 了刑 事被
刑事 被害 人救 助制度 , 指刑事 案件 的被 害人 因遭受 犯罪 行 是
生活 的压 力 虽 然短 期 内 可以有 一定 的缓解 , 但很 快 又会 再次 出
为 侵害 , 无 法从 被告 人处 获 得损 害赔 偿 、 自己和其 供养 的近 现 。而此 时被 害 人 已不符 合救 助 条件 , 而 使 怨恨 的情 绪会逐 渐 复萌 , 亲属生 活 陷入严 重 困境时 , 由国家通 过一 定的法 律程 序给 予其 一 社 会 又会 增J 新 的不 稳定 因 素 。 J u 定物 质救 助 的制 度 。 三 、 察 机关 建立 刑 事被 害人 救助 制 度的 可行 ・ 检 } 生
爱、 满活 力 、 充 安定 有序 、 与 自然和 喈相 处 。 人 由此 可 见 司法和 谐 救助 的相 关 法 律 。国 际社 会也 越来 越 重视 关 于刑 事 被害 人 的救 是 社会 主义 和谐 社 会 的重要 组成 部 分 。 助 。欧 洲理 事会 和 联 合 国大会 也先 后 通过 发 表 公约 和宣 言 的方 4 实 施刑 事被 害人 救助 制度 也 是提 高政 法机 关 的公 信 力需 式规 范 了对 刑事 被 害人 救 助制 度 。重 视列 刑 事被 害人 权益 的保 . 要 。对 被 害人进 行 救助 ,使刑 事案 件 的被 害人 基 本生 活 得 以保 障 , 而逐 步 弥补 因不 破 、 从 不捕 、 诉、 能执 行带 给被 害人 的经 不 不 济损 失 , 以提 高政 法机 关 的公信 力 。 得 护 已成 为世 界 各国 立法 的 发展 趋势 。而我 国作为 联合 国 的常任

论改革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救助制度

论改革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救助制度

宜顺论文网1论文摘要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诉讼过程中,未能真正有效地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

特别是公检法三部门在被害人救助制度衔接上,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救助实施的细则上,都未能及时建章立制,因而有必要从理论高度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以保证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适用条件、执行程序的内容以及领会其中蕴涵的法律精神能够被清楚、准确地理解。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适用条件;执行程序目录前言............................................5-6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概念与意义................6-7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沿革和现状............7-9(一)英、德、日等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简史 (7)(二)英、德、日等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比较 (8)(三)中国的被害人救助制度 (9)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的基本问题...........9-11(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问题................9-10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践问题...............10-11 (三)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救助问题. (11)四、改革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想与设计.......11-18(一)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2-13 (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13-181、制度的适用原则..............................13-142、制度的适用对象 (15)3、救助金的标准及数额 (15)4、救助机构的设立............................. 15-165、救助资金的来源 (16)6、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等.................16-17结语........................................... 17-18参考文献.. (18)后记............................................ 19-20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初探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黄国飞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法律国际化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国际间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持续关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已逐步进入立法保护阶段,刑事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提高,在给与被害人经济上援助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之后,各国都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事项关注在避免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追诉过程中再次遭受被害的刑事诉讼程序权利方面的保护议题上。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法学研 究
浅析 我 国刑事被害人救助 制度
唐 群 丽
( 5 4 1 1 9 9 广 西桂 林 市 临桂 县人 民检 察 院 广西 临桂 )
摘 要 : 我 国现 行 制 度 对被 害 人 受损 害 利 益 的补 救 是 通 过 不 到犯 罪分 民事 诉讼 这 一 途 径来 实现 的, 然 而 当被 害人 不 能 从 被 现 实 中 ,刑 事 案 件 发 生后 ,要 么 是 由 于案 子 长 年 未 破 ,犯 告 人处 获 得 实 际 赔偿 时 ,应该 由法 律 为 其提 供 救 济 途 径 ,但 我 罪 分 子 没 有归 案 ,使 被 害人 无 法 提起 赔 偿 ;要 么 是 案 子 虽 然 破
国现有的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因此,需要建构一种 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但根本无力支付。
新 的 制度 给遭 受 不 幸 的被 害 人 以救 济 , 以安抚 其 精 神 ,安 定 其 这 种 情 况下 ,作 为 国 家 和社 会 ,面 对 被 害 人 无法 完 全 恢 复 的 精 生 活。 神 上 的创 伤 和物 质 上 难 以 弥补 的现 状 ,绝 不 能 熟 视无 睹 ,这 事 关键 词 :刑 事被 害人 ;救 助 ;制度 关 法 治 的公 平 正义 与 社会 的稳 定 发 展 。法 律 强 调公 平 正义 ,公 平 正 义 也 应该 作 为 刑 法 的 首要 价 值 。刑 事 被 害 人 是犯 罪 的受 害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 内涵及价值取 向 者 ,由于受 犯罪 侵害 ,其身 心 已遭 受很 大痛 苦 ,财 产蒙 受损 失 。 刑 事被 害人 救 助 制 度 ,是 指 国 家对 遭 受 犯 罪 行 为侵 害 而 又 只有 充 分 关 注 因犯 罪 行 为 导致 生 活 困难 的被 害人 ,给予 其 一 定 没有得到充分赔偿 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通过法律程序 给予其一 的救 助 ,才能 真 正 实 现 正 义 的法 治 。 因此 ,建立 刑 事 被 害 人 救 定物 质救 助 的 制度 。因 被 害人 所 遭 受 的损 害 是 由犯 罪人 的犯 罪 助制 度是 十分 必要 的 。 行 为造 成 的 ,所 以刑 事 被 害人 救 助 制 度 既不 同于 犯 罪人 对 被 害 三、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的几点 思考 人进 行 的损 害 赔偿 制度 ,也不 同于 国家 赔偿 制 度 ,而是 国家 对 1 . 救 助 基 本 原 则 犯 罪 被 害人 遭 受 的 损 害依 法 给 予 一定 救 助 的 一种 法 律 制 度 。在 是 公平 原 则 。 以往 刑 事 诉 讼 立法 和理 论 研 究 只 重视 如何 而 今后 应 当赋 予被 害人 以平 等 的权 利 , 这 里 ,救 助 的 主体 是 国家 ;救 助 的对 象 是 被 害人 或 其 近 亲 属 ; 保 障刑事 被 告人 的权 利 , 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 ;救助的原 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使 过 于 向被 告 人倾 斜 的天 平 恢 复平 衡 。对无 法 获 得 被 告 人 足额 生 活 贫 困且 无 法 从 犯罪 分 子 处 获 得应 有 的赔 偿 。对 刑 事被 害人 赔 偿 的被 害人 提 供 国家 补 偿 本 身 就是 贯 彻 公 平原 则 的体 现 。 同 进 行 救 助 ,并 不 是 国家 代 替 犯 罪 人 承担 民事 责任 ,也 不是 作 为 时 ,各 地 区应 在 国 家规 定 的 救 助数 额 的限 额 内 ,根 据 各 自的社 对 犯 罪 行 为承 担 民事赔 偿 义 务 的 责 任人 承担 民事 责任 ,而 是 国 会 发展 情况 向被 害人 提供 救 助金 , 不 应 盲 目攀 比 , 为 了形 式 公平 , 而 牺 牲 实 质公 平 。 二是 赔 偿 为 主 ,补 偿 为 辅 原则 。被 害 人 只 能 家 对特 定范 围 的被 害人 给予 的一 种经 济救 助 。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具有价值 ,法律价值是人们进行立法和 在 刑 事 损 害赔 偿 不 能 实 现或 预 期 的 赔偿 极 度 不 足 ,并 且 用 尽 其 法 律 实 施 活动 时均 要 实 现 的道 德 目标 。刑 事 被 害人 救 助 制 度作 它 救 济 手 段 的情 况 下 才 能够 申请 国家救 助 。被 害人 的损 失 主 要 为一种新的法律观念 ,公平保障和秩序稳定是该制度 的价值取 是 由罪 犯 造 成 的 ,其应 当承 担 首要 的赔 偿 责 任 ,国家 救 助 只 是 向 。首先 ,公 平 保 障被 害人 和 被 告人 的权 利 是 刑事 被 害 人 救 助 种 补充 。三是及 时 救助 原则 。刑事 被 害人受 到犯 罪侵 害 之后 , 制度 建 立 的 首要 价 值 取 向 。现 代 刑 事诉 讼 制 度 在 追求 人 权 保 障 由于 身 心 受 到损 害 或 财 产受 到损 失 ,实 际上 处 于 不利 的社 会 地 的 同 时 。其 天平 偏 向 了被 告 人 ;在 实 践 中 ,虽 然 被告 人 受 到 了 位 ,需 要 国 家及 时 给 予 救 济 ,使 其 尽 快 摆脱 不 利 地 位 。 四是 有 条件 救 助 原 则 。建 立 刑 事被 害 人 救 助 制度 必 须 与 我 国 的社 会 经 惩罚 ,但 是 ,刑 事 被 害 人 的权 利 却 得 不 到应 有 的保 障 。 因此 , 这 不 能不 说 是 现代 刑事 诉 讼 制 度 的一 个 缺 憾 。 因为 ,公 正 的刑 济 发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现 阶段 不是 所 有 的 被 害 人都 能 申请 救 助 ,

浅析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浅析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57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条件、程序等相关政策向群众公布,提高群众知情权及主动提出申请的救助意识。

同时,检察机关应联合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将救助的具体案情以剧集或者检察官说法等方式在媒体上进行报道,从而更形象贴切地宣传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政策。

4、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增强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要及时将救助节点前移,刑事检察部门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及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政策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及时告知控申业务部门。

控申业务部门应主动了解案件情况及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控申业务部门也要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之间的沟通,建立健全与公诉、侦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探索建立生活特困刑事被害人信息通报共享平台建设。

三、结语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是构建和谐社会、消除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司法惠民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救助工作既是检察机关的社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对正义追求的必然结果,更是检察机光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1]任孔全,曲海舰,黄启军.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践分析[J].人民检察,2014,(03).[2]张新亮.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工作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3]张新亮.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工作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作者:周朝煜,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法学)得到救助。

[2]3、救助方式过于单一,救助金额相对有限。

当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采用一次性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发放救助款的方式。

此种方式虽然直接简便,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譬如救助金额相对有限,最多不超过5万元,这笔金额无法从根本上解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困境。

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受到的伤害不仅仅在经济上,还包括心理、精神等,单纯的经济救助并不能化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受到的伤害。

检察机关建立“另类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讨

检察机关建立“另类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讨


“ 另类刑 事 被害人 ” 在家 中资源 耗尽 、 会关 系用尽 的情 况下 , 社
介 绍、 排就 业 岗位 , 其 自给 自足 。 安 令
迫 于生 计 : 老年 人可 能会 上 街乞讨 , 适龄 入学 儿童 可能 会辍 学打
三 是建立 社会 立体 帮扶 制度 。 “ 类刑 事被 害人 ” 对 另 的救 助 , 的 司法救助 具有局 限性 , 不能 直接地 针对 “ 另类 刑事被 害人” 的具
能入其 学 。
二 是综 合考 虑 “ 类刑 事被 害人 ” 另 的不 同情 况 以及他们 的 实
逮 捕等 强制 措施 及 被判 刑后 ,其 所在 家庭 的 生活会 立 即 陷入 困 际 需求 , 采取 灵活 务实 的救 助方 式 。 比如 对于 身 忠残疾 的救 助对
境, 如不采 取 必要 和及 时 的帮扶措 施则 可能 会酿 成 以下后 果 : 其 象 , 以对 其进 行适 合其 身 体条件 的技 能培 训 , 训合 格后 为其 可 培
类主 体特 殊 的保护 , 而对 于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人 们总 是充 满痛 告人之外无其他法定抚养义务人且无人愿意抚养 灭 近亲属 及其他 与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具有法 定抚养 义务 的关 系人 他法 定抚养 义 务人 且无 人愿 意抚养 的人 。 被 ( 以下 简称 “ 另类 刑事 被 害人 ” 人们 往往 漠不 关心 , ) 甚至 加 以指 责, 法律 也未 对该类 主 体做 任何 规定 。这 是人 的 自然心 态使 然 , 本无 可厚 非 , 静下 心来 , 理性 的眼 光和 关爱 的视 角来 重新 审 但 用
二 、 助 的方式 和途 径 救


年龄
4 除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之 外无 其 被 恨, 希望 他们 受到严 惩, 恨屋 及乌 ”对 于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的 在 1 周 岁 以下的适 龄就学 儿童 , “ , 被

检察机关在构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中的初略构想

检察机关在构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中的初略构想

检察机关在构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中的初略构想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公益诉讼机关的检察机关,除了承担起独立公诉的职责外,还应该负责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本文就检察机关在构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方面的初略构想,谈一谈个人的见解。

首先,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方面,检察机关应该实行全员监督,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全员监督指的是,除了专职检察官以外,检察机关的其他人员都应该参与到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中来,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能力,积极提供帮助和支持。

例如,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在案件受理和审查阶段,积极向受害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回答受害人的疑问和请求;文案员可以在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和代理人时,根据受害人的意愿和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全员监督的实施,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更能够增强团队协作和互助精神,增强检察机关服务人民的形象和信誉。

其次,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方面,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承担援助义务,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权利。

援助义务指的是,检察机关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和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1)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刑事被害人来说,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此,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能。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保障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和使用。

(2)加强刑事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

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常常面临生命、财产和名誉等方面的威胁和危险。

在此,检察机关应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例如,派出专人保护受害人,提供隐私保护和心理疏导等服务,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基本权利。

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背景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是针对涉检案件的被害人的一种救济机制,旨在让被害人可以获得合法的赔偿和精神抚慰。

在我国,涉检案件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对被害人的损害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随着“刑责与赔偿相分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关注,而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也成为了被害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此时,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就是切实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必要手段。

制度核心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核心在于以下方面:完整的赔偿机制要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必须有完整的赔偿机制。

涉检案件的赔偿需要综合考虑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以及赔偿标准等多个因素。

同时,在建立赔偿机制的过程中还必须要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长效监管机制要确保建立的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能够顺利运作,还需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得制度的运营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机制既要有可靠的机构和人员管理,同时还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调整,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性。

与社会的协同机制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需要与社会各方协同作用。

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动这个制度的运作,包括: * 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规定和政策,承担管理职责,推动机制建设。

* 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涉检案件,并负责从事赔偿相关工作。

* 社会力量:法律咨询、调查取证、劝解调解、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建设措施实现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建设措施:政策建设制定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明确涉检案件的赔偿标准、赔偿责任、赔偿方式、赔偿期限等内容,确保涉检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得到必要的赔偿和救济。

机构建设建立专门的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机构,负责涉检案件被害人的救助和赔偿工作。

该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接待室、协调员、救助委员会等,便于被害人与机构互动,并让机构在救助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文献综述文档2篇

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文献综述文档2篇

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文献综述文档2篇Literature review on the system of criminal victim relief编订:JinTai College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文献综述文档2篇前言: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论文常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文章。

本文档根据论文格式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文献综述文档2、篇章2: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文档篇章1: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文献综述文档国外研究现状综述当前,犯罪被害人救助研究在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展开。

不过,由于文化传统和理论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关于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制度设计和类型划分并不一致,救助的内容也有很大的区别。

当时,赔偿和补偿是向被害人提供帮助的两种主要方法,20世纪60年代,各国关于犯罪被害人补偿与赔偿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其间,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盖斯在《被害人学研究在被害人重返社会中的应用》一文中对与这两种方法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盖斯重新梳理了补偿与赔偿的相关事项,他认为刑事司法领域补偿计划的具体内容要在“可靠资料”下确定;而赔偿计划基于其不依赖于罪犯是否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的优点,不能仅将重点放在经济赔偿上,它还应包括医疗服务、心理指导等等。

在盖斯看来,社会正义的原则应明确规定所有遭到不幸命运的人都应得到社会援助服务机构的帮助,尽可能高水平地使他恢复到从前的生活状态,这是补偿与赔偿的基本目标。

在国际上,1985年由联合国制定通过的《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XX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等文件是犯罪被害人获得社会救助助的国际人权规范关于救济的内容,德国的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认为对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害,可以采取国家赔偿、罪犯赔偿、犯罪保险赔偿以及愿意将自己与被害人视为一体的社会成员自愿支持等办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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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1-000-01
摘要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特别是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和缺陷。

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诸多问题,本文从检察环节的视角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法律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由于我国“刑优于民”的法律架构及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缺失,被害人赢得判决而实际赔偿缺无法兑现的情形屡见不鲜,导致被害人不断申诉、上访,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有待完善,而在检察环节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有利于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的平衡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被告人相比明显失衡,比如被害人对刑事诉讼部分没有发言权,缺乏上诉权,获得民
事赔偿的范围狭窄等。

这与国际上加强被害人保护、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权利的普遍趋势不相适应。

(二)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可以弥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通过国家公诉一般会希望满足两个愿望——一是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二是获得一定的赔偿。

通过刑事诉讼,要求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愿望一般可以得到实现,但是求偿的愿望有时候却不能得到实现。

虽然法律赋予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但如果犯罪人没有赔偿能力或案件进入漫长的司法程序,这些被害人就无法及时得到赔偿。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上述问题,通过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可以弥补其不足之处,给被害人一定的补偿,减轻被害人因为犯罪所带来的伤害。

二、实证制度探索与实践
2007年3月29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设立特困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的暂行办法》;2008年1月,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民政、教育、司法等八部门联合会签了《刑事受害人救助实施办法》。

作为该制度的先行者,两地出台的办法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笔者比较之后认为二者在主要特点和做法方面有诸多不谋而合之处:
(一)救助对象的特定性
针对因他人犯罪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并且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和其他社会救助,导致生活、医疗救治陷入困境的被
害人。

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为致死,其所赡养、扶养、抚养的家庭成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内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和其他社会救助,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也属于该制度的救助对象。

(二)实施救助的必要性
两办法均明确规定了予以救助的几种情形:①犯罪人被执行死刑,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无法执行的;②受害人急需救治,本人或其近亲属无力支付救治等费用的;③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本人或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生活特别困难的;④被害人死亡后,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实施救助的紧急性
实行解困济贫、量力而行原则,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目的不是为了彻底解决生活贫困,而是为了解决特定阶段的紧迫情况。

三、对检察环节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救助对象
关于救助的对象,大多数国家限定为被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学者认为检察环节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须以检察机关对犯
罪嫌疑人对不批捕或不起诉为前提,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

诚然,因为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决定在法律上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存在,致使没有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他们的权益确实需要在检察环节以救助的形式得到保障和体现,但笔者认为,不能死板的限制刑事被害人提出救助的阶段,只要刑事案件进入到检察环节,就可以在检察环节提出救助申请,根据随案管辖原则由检察机关负责受理。

(二)救助方式
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应以资金救助为主,兼以其他能够化解刑事被害人困境的多种方式为辅的综合救助方式,具体可以表述为:①追偿损失。

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为受害人追偿损失。

②生活援助。

检察机关给予遭受犯罪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一次性物质救助(主要为现金形式),确保其基本生活。

③就业援助。

检察机关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刑事受害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条件的无业、失业人员,保障其参与免费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

④教育救助。

检察机关协调教育机构,使刑事受害人子女可享受针对特困人群教育救助政策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⑤结对帮扶。

检察机关与刑事受害家庭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着重帮助刑事受害人及近亲属的实际困难,实施生活援助
(三)救助的程序
①告知。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申请国家救助的权利。

②申请。

刑事被害人应当向被申请检察机关提交以下材料:检察机关做出的不批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证实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文件、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或医院出具的急需救治的证明材料。

③审查与决定。

检察机关将刑事被害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及时转
送政法委管理机构审查审批,政法委专门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一定期限内及时审核,审核方式可以采取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做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④执行。

政法委专门管理机构做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后,将救助资金同时转入检察机关专门账户,由其负责支付给刑事被害救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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