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丢失如何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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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过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产品过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产品过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产品过期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产品过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如何妥善处理这两种税务问题,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出发,探讨产品过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增值税是如何与产品过期相关联的。

在我国,增值税是一种根据增值额计征的消费税。

当企业的产品过期时,无法继续销售,其价值则会大大降低,而企业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有几种处理方法来减少增值税的负担。

一种常见的方法是,企业可以将过期产品进行折旧处理。

折旧处理是指企业对产品进行价值调整,将产品的价值从原有金额减少到实际过期处理时的估值。

折旧处理可以降低企业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额度。

另一种方法是进行产品退货或销毁。

当产品过期后,若无法继续销售,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协商退货,或者自行销毁产品。

无论是退货还是销毁,企业都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相应的增值税,以减少增值税的负担。

除了增值税外,企业还需要考虑产品过期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利润额计算并征收的一种税收。

当产品过期导致企业无法销售,从而减少了利润,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减少。

在处理产品过期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时,企业可以采用下列几种方法。

首先,企业可以将过期产品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扣除因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失,包括产品过期而无法销售的损失。

通过将过期产品作为损失进行扣除,可以减少企业的利润,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将过期产品作为存货跌价准备来处理。

存货跌价准备是指企业为了抵消存货市值下降所做的准备。

当产品过期无法销售,其价值也会大幅下降,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价值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以减少企业的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产品过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合理操作。

合规操作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存货毁损报废的会计账务处理

存货毁损报废的会计账务处理

存货报废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解答: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是指存货盘存时依然存在,但是已经损坏或报废等,不再具有存货原有的功能和价值,比如食品或药品等保质期限的,已经超过商品上标注的保质期限。

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企业对于盘存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应在“存货盘存报告单"单独列示数量、账面金额等,作如下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工页税额转出)说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对于盘存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偿款原材料等(残料估价)管理费用(赔偿不足部分)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属于有财产保险的非正常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赔偿不足部分)其他应收款一一^保险赔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增值税处理正确区分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不需要转出。

4、存货毁损或报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存货盘点发现的毁损或报废损失,应按照25号公告办理。

(1)及时在会计上进行资产损失确认处理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只有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才能在当年度申报税前扣除。

因此,存货盘亏的,应及时通过企业内控程序做出审批决定,以便及时在会计上做出"损失处理、(2)税前扣除损失金额的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货物丢失怎么做会计分录

货物丢失怎么做会计分录

货物丢失怎么做会计分录货物丢失,如果公司为购货方,1、可以先做入库: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2、再做转出:借:其他应收款(赔款之类的补偿)/〔管理〕费用(人为)/营业外支出(未查明原因的状况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状况一,假定公司为购货方,采购一批货物,其中一部分丢失了,没有入库,但这丢失的部分要用银行付款,其会计分录如下: 1、可以先做入库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2、再做转出借:其他应收款(赔款之类的补偿)管理费用(人为)营业外支出(未查明原因的状况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状况二,假定公司为销货方,销售一批货物,但是因为一些原因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会计分录如下:1.公司销售的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如果已经销售出去,由购买方承当损坏责任,因此不必须要做会计分录。

2.如果销售前运输中发生损坏,属于天灾原因造成的,那么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3.如果销售前运输中发生损坏,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那么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2货物损耗了怎么做账1、企业发生货物损耗,具体会计分录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2、按管理权限经报批准后,依据不同处理结果,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出对应科目中:借:原材料(残料价值入库时)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耗时) 其他应收款(应由保险公司及过失人进行赔偿时)管理费用(因管理不善等一般经营损失而损耗时)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企业发生货物损耗,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确认损耗原因后,再依据损耗原因计入相关科目。

必须注意的是,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的,必须要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核算。

销售货物丢失会计分录

销售货物丢失会计分录

销售货物丢失会计分录
销售货物丢失的会计分录应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确认销售货物丢失的事实
- 记录“销售货物”账户,反映销售货物的价值和数量
- 记录“库存货物”账户,反映丢失货物的价值和数量
- 记录“应收账款”账户,反映客户未支付的货款
2. 确认丢失货物的原因
- 如果丢失是由于货物被盗或丢失,则应该记录“其他收入”账户,反映被盗或丢失货物的价值
- 如果丢失是由于货物的自然原因或产品质量问题,则应该记录“管理费用”账户,反映货物的价值
3. 编制会计分录
- 借:管理费用/其他收入
- 贷:应收账款
如果货物被盗或丢失是由于货物的自然原因或产品质量问题,则应该将货物的价值记录为“管理费用”或“其他收入”。

如果货物的价值被用于弥补其他损失,则应该将其记录为“其他收入”。

4. 确认损失
- 记录“销售货物损失”账户,反映销售货物丢失的损失
- 记录“库存货物损失”账户,反映丢失货物的损失
5. 报告损失
- 向公司管理层和税务部门报告销售货物丢失的损失
- 如果适用,向保险公司报告销售货物丢失的损失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丢失的会计分录处理流程,具体处理流程可能会因为不同的企业类型和业务而有所不同。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2010-4-12 11:41 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存货账实不符的会计账务处理

存货账实不符的会计账务处理

存货账实不符的会计账务处理对于在盘存过程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或毁损、报废、贬值等账实不符的,应在盘存后及时做出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一步,是要先查找原因,分清造成盘盈、盈亏、毁损、报废等的原因。

比如存货的盘盈,可能是供应商的送货,但是库房和财务上都还没有来得及办理入库手续,此时就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入库手续;也有可能是供应商随货赠送的样品等,不但需要办理入库手续,还需要在会计核算中确认一项收入。

第二步,对于发现的盈亏、毁损、报废、贬值等,需要按照企业内部分级授权制度上报审批。

什么意思?盘亏的金额小,可能是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签字即可处理,如果金额大可能就需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甚至是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才能处理。

比如〃獐子岛〃的扇贝去哪儿了?几个亿的存货损失要作为盘亏计入当期损益,岂止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就能决定吗?第三步,及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步,及时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留档备查。

(一)存货盘盈的财税处理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管理费用如果是采购时,供应商随货赠送的样品、赠品等,平时没有办理入库手续等原因造成的: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营业外收入3、存货盘盈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存货盘盈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涉及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存货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税所得。

会计处理直接冲减管理费用或计入营业外收入,都直接计入了当期的应税所得,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存货盘亏的财税处理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①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②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①属于定额内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借:管理费用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②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款)管理费用(责任赔款不足部分)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③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保险赔款不足部分)其他应收款一保险赔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存货盘亏的增值税处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无论是外购存货还是自制存货,其进项税额在抵扣了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存货损失的情况,就涉及到该损失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的判断。

销售货物丢失会计分录

销售货物丢失会计分录

销售货物丢失会计分录
当发生销售货物丢失的情况时,公司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下面是销售货物丢失的会计分录示例:
1. 当货物丢失时,需要将库存中的货物从资产负债表中去除。

借:损失-销售货物丢失
贷:库存
2. 同时,需要将损失记录在损益表中,以反映该丢失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借:损失-销售货物丢失
贷:损益
以上是基本的会计分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是否能够获得保险赔偿或追回货物的可能性。

如果获得保险赔偿,应该将赔偿金额反映在会计记录中。

另外,如果货物被追回,可能需要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将货物重新计入库存中。

此外,在销售货物丢失的情况下,公司还应该进行内部调查,找出丢失货物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这样可以帮助公司降低损失,提高库存管理的效率。

总之,销售货物丢失是一种不可预测的经营风险,公司需要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采取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这样可以保护公司的利益并提高业务的稳定性。

存货报废税务处理报送资料及流程

存货报废税务处理报送资料及流程

存货报废、正常损耗、盘亏,税务如何处理?需要提供何种资料,流程是怎样的?存货报废、正常损耗、盘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梁野税官注:该文已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废止]规定,存货正常损耗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但也需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存货报废、盘亏不属于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损失,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对流程及资料的提交应按该文件的如下规定处理: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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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丢失如何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标 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问:某贸易公司,购入的存货经过盘点,存在丢失的情况,该部分丢失的存货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存货的损失,为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作进项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
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丢失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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