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
水上遇险搜救物资管理制度

水上遇险搜救物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水上遇险搜救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搜救效率,有效利用搜救物资资源,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上遇险搜救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物资采购1. 在进行水上遇险搜救工作前,应提前准备好必要的搜救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艇、潜水装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等。
2. 物资采购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采购。
3. 采购的搜救物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质量保证。
4. 采购搜救物资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政府拨款、募捐、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
四、物资保管1. 采购的搜救物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包括物资名称、型号、数量、购买日期、存放地点等信息。
2. 搜救物资应按照保质期、性能特点、用途等分类存放,并定期进行清点、检查。
3. 对于易损件和易腐蚀物资,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物资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4. 物资保管期间,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物资不被盗抢或损坏。
五、物资使用1. 水上遇险搜救工作需要使用搜救物资时,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申领,申领单须交由指定人员审核后方可发放。
2. 使用搜救物资的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物资的正确使用。
3. 使用后的搜救物资应及时清点、检查,对于损坏的物资应做好记录,并进行相应的维修或报废处理。
4. 对于搜救物资的损坏和消耗情况应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后续的物资采购提供参考。
六、物资维护与维修1. 搜救物资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晾晒,确保物资干燥、清洁、无菌。
2. 对于损坏的搜救物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物资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七、物资更新与报废1. 对于过期或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搜救物资,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物资更新应基于实际需要和搜救工作的发展情况,通过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确定更新的种类和数量。
3. 对于报废的搜救物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以进行拍卖、捐赠或报废销毁等方式。
水上搜救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水上搜救中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搜救中心的管理,提高水上搜救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上搜救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上搜救中心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确保水上搜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搜救中心的管理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水上搜救中心由海事、海警、港航、渔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成员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上搜救工作。
第六条水上搜救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上搜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程;(二)组织、协调和指挥水上搜救行动,统一调度水上搜救力量;(三)制定和完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四)建立健全水上搜救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五)组织搜救力量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搜救人员素质和能力;(六)对水上搜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水上搜救行动第七条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搜救力量进行救援。
第八条水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险情性质、规模和搜救需求,统一调度搜救力量,采取合理的搜救措施,确保搜救行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搜救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搜救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传递。
第十条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对搜救行动进行记录,保存相关资料,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提高搜救效率。
第四章搜救力量建设第十一条水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搜救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搜救力量,包括公务船艇、民间救助船舶、无人机、救生设备等。
第十二条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定期对搜救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救援能力。
第十三条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与相邻地区的搜救力量协作,建立区域协作机制,提高区域搜救能力。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中府[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0〕2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及《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下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再给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贮水池、水泵或无负压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实行二次供水以及对二次供水实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实施监督管理。
市物价、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法规类别】救助打捞【发文字号】粤府[1995]9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12.05【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2日)修改【失效依据】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2013)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颁布《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粤府[1995]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军区,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现将《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权益,履行国际义务,使在我省毗邻海域内遇险的船舶、航空器、石油平台、设施和人员等能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性自救互救相结合,驻军部队与地方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是每个海上、航空单位应尽的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义务,救助海上人命是海上搜寻救助的首要原则。
第四条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在省政府、广州军区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毗邻海域的船舶防台风、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和海难搜寻救助工作(以下简称“两防一救”工作),业务上接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设在我省沿海各市的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在当地市政府、军分区(警备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辖区海域的“两防一救”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的指导。
第五条海上搜寻救助的范围是:(一)海上船舶、舰艇发生碰撞、触礁、搁浅、倾覆、火灾、操纵能力受损、失踪、人员落水、以及因自然原因使船舶或石油平台、设施上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等事故;(二)航空器由于各种原因在海上坠落或迫降等事故。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山市水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山市境内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政府负责本市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依法、科学、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山市水环境保护规划和水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大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促进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水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全社会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技能水平。
第八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资的力度,提高水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水平。
第九条中山市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的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水环境状况,制定有效的水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第十一条中山市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全面改善水质,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中山市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划定水功能区和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中山市应当加强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管控,限制污染物排放和非法排污行为,控制水体污染物总量和污染物浓度,保护水环境质量不受严重破坏。
第十四条中山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和使用,推广水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技术,促进水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中山市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中府办[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中府办〔2011〕8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环境保护局衔接(联系人:李菊花,联系电话:88383181)。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应对饮用水源水质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明确各职能部门应急工作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对处置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护饮用水资源,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是指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水源地上游境外相邻水域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的事件。
1.4工作原则(1)群防群控,预防为主。
引导公众积极有序地参与应急工作,鼓励公众报告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及其隐患,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相结合,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实行市、镇区二级负责制。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正文:----------------------------------------------------------------------------------------------------------------------------------------------------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内涝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生利用。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水和雨水的设施,包括管道、泵站、沟渠、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有调蓄功能的河涌、绿化地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政府负责管理,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区域内自行建设和管理,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市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污水排放和处理、污泥清理、排水水质和水量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排水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广东省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广东省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粤办函〔2020〕283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广东省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关于加强广东省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广东海事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6日关于加强广东省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10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上搜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专群结合、就近就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上搜救体系建设,提高水上搜救能力和水平,推进水上搜救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力争到2025年建成科学规范、高效运行、国内领先、服务一流的现代化水上应急处置体系,水上搜救能力、效率和服务品质显著提升,全面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和航运安全发展需求,切实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省市县三级水上搜救组织体系。
省海上搜救中心要强化综合协调职能,牵头做好国家水上搜救有关政策、法规和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统筹全省水上搜救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全面落实预防与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属地责任,进一步完善现有水上搜救组织架构,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和规章制度,加强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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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中府办[2011]21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14
【实施日期】2011.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11〕2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中山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在我市水域内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设施和人员能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最大限度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粤府〔1995〕99号)以及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管辖水域内开展水上搜寻救助(下称“搜救”)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搜救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具有水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搜救的义务。
水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第四条水上搜救工作应当遵循就近、快速、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救结合。
第五条水上搜救的范围是:
(一)水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倾覆、火灾、操纵能力受损、失踪、人员落水以及因自然原因使船舶或水上设施上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等事故;
(二)航空器由于各种原因在水上坠落或迫降等事故。
第二章水上搜救任务的分工
第六条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称“搜救分中心”)在市政府领导下,履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搜救工作职责,业务上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中山军分区、市政府应急办、中山海事局、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海洋渔业局、公安消防局、公安边防支队、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气象局、中山海关、中山航道局等部门是搜救分中心的成员单位,在搜救分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上搜救、防台风、防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水上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二)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范围内水上船舶防抗台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三)按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力量积极参与重大水上险情的应急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接待遣送工作;
(五)协助应急救助费用的追偿;
(六)负责与邻近区域的搜救部门进行搜救业务联系、协调和交流;
(七)组织本辖区水上险情应急演练;
(八)及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险情;
(九)负责制定搜救分中心的建设规划;
(十)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中山海事局,主要承担我市管辖水域内水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
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做好水上险情的接报和预警工作;
(二)制定业务培训、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水上险情处置及其它有关情况;
(四)组织新闻发布等;
(五)负责收集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具体起草和修改预案;
(六)负责搜救指令、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七)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收集意见,协调、总结经验;
(八)负责搜救分中心装备计划的拟定和相关装备的使用和管理;
(九)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条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助市领导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水上险情事故,协助指导特别重大水上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工作。
(二)中山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搜救行动;按照搜救分中心指令开展搜救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船舶险情的现场搜救指挥、协助其它水上搜救工作;发布航行通告;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详细资料。
(三)市安全监管局: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搜救险情通报,及时掌握水上搜救信息并按规定上报。
(四)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