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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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配建规范全解

停车场配建规范全解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试行)Code for Building Accessorial Parking(For trial Implemnation)DBJ14-070-2010建设部备案号:J11734-2010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0年济南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的通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联系电话:9,电子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齐鹏柴宝贵扈宁刘涛吴建张郭艳主要审查人员:张企华肖洪茂刘培胜吕学昌姜华平朱学杰田洁王春堂聂爱华雒方明马清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一般规定 (2)4 配建停车位指标 (4)本规范用词说明 (9)规范性引用文件 (10)附件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 (1)2 Terms (1)3 General provision (2)4 Guideline for Building Accessorial parking (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9)Normative quoting document (10)Appendix: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总则11.0.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城市建设工程停车位设置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证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建设项目停车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如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等。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操作语言2.1停车场: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室内外场所。

2.2城市建筑配套停车位: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等效小型客车标准车:4 ~ 5座小型客车为等效小型客车,可作为各类车辆转换为停车位的等效车型。

3一般规定3.1本规范停车位指标为不同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规划管理区划分如下:ⅰ类区是指大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重要地段;二类地区是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地区是指小城市和中等城市的其他地区。

3.2对于本规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计算停车位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相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应当以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配置停车位。

原建筑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改建、扩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公众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其改建、扩建的规划许可申请。

3.4配给建设项目的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给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给停车位本身的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的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济南市的交通压力日益加剧,停车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解决停车难题,济南市制定了一系列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指标与准则,以提供科学的规划和指导。

二、停车设施规划指标1.停车位供需比:根据济南市的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预测,制定停车位供需比,以保证足够的停车位供给。

一般情况下,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1.5,商业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2,办公区的停车位供需比为1:3。

2.停车设施布局: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流量分布,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重点考虑商业区、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停车需求,确保停车设施的合理分布,减少交通拥堵。

3.停车位类型:根据停车需求和场地条件,确定停车位的类型。

常见的停车位类型包括地下停车库、露天停车场、立体停车设备等。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停车位,以满足不同场所的需求。

三、停车设施建设准则1.设施标准:停车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停车位的大小、道路的宽度、入口和出口的设计等都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环境友好:停车设施的建设应注重环境保护,采用绿色、可持续的建设材料和技术。

同时,应考虑设施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合理布局绿化带和景观,提升城市形象。

3.便捷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考虑用户的便捷性,提供方便快捷的停车服务。

包括设置明确的导向标识、合理的通道设计、智能化的停车管理系统等,方便车辆进出和停车管理。

4.安全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注重安全性,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包括设置防盗、防火、防溺水等设施,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5.可扩展性:停车设施的建设应考虑未来的扩展需求,预留足够的空间和设施,方便后期的扩建和改造。

同时,还应考虑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提升停车设施的可持续性和智能化水平。

四、停车设施管理指标1.停车位管理:建立科学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包括停车位的分配、使用、收费等。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与停车位紧缺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城市建设工程中,配建停车设施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以济南市为例,探讨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指标与准则,为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二、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现状2.1 停车位紧缺问题随着济南市经济发展和车辆保有量的增加,停车位紧缺成为一个普遍问题。

许多居民和上班族在城区停车困难,停车位不足的情况常见。

2.2 现有停车设施状况济南市已建设了一定数量的停车设施,包括地下停车场、停车楼和露天停车场等。

然而,现有停车设施的规模和数量与日益增长的车辆保有量相比仍然不足。

三、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指标与准则3.1 建设工程类型与用途划分根据建设工程的类型和用途的不同,对停车设施的需求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建设项目可分为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这些区域在规划时应考虑到停车设施的需求量。

3.2 停车设施建设指标针对不同建设工程类型和用途,制定停车设施的建设指标。

例如,对住宅区,应按每户1个车位的标准来计算停车设施的需求量;对商业区和办公区,应根据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同时,还需考虑到临时停车位的设置,以满足短期停车的需求。

3.3 停车设施配建准则制定停车设施的配建准则,包括停车场的选址、设计和管理等方面。

选址时应考虑交通便利性、用地可利用性等因素;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车辆通行、停车和出入口等要求;管理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包括停车费用收取、车位管理和秩序维护等。

3.4 停车设施建设配套政策为了推动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济南市还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这些政策可以包括停车费用管理、停车位租赁政策、停车场运营管理等方面,以鼓励私人和企业参与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实施策略4.1 城市规划整合济南市在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配建停车设施的需求,将停车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保停车设施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

车位/1000名旅客 (最高集聚人 数)
1.5~2.0
4
[4]
机场
4.0~6.0
中小学校 车位/100名师生 0.5~1.5 70


大、中专院 校
车位/100名师生
1.0~2.0
30
高档商品住 宅
住宅 中低价位 商品住宅
车位/户 车位/户
0.8~2.0 1 0.5~0.8 2
工 业 工业厂房 车位/100m2建筑 0.2~0.6 70 [5] 面积
2.3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 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 范要求的规定。
2.4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 m2~35 m2,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 地面积宜为25 m2~35 m2,非机动车(自行 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5m2~1.8 m2。
二类体育场 馆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1.5~3.0 40 [3]
1.0~2.0 30
影剧院
电影院 剧院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2.5~5 45 3.0~5 35
自然风景公 车位/1公顷占地

面积
1.5
5
游览场所
其他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 面积
5.0~10
1
火车站、长
对外交通

建筑 汽车客运站
1.2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必须 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 道路动态交通及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1.3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
1.4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 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设计 规范标准。 2 一般规定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1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要求。

2 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围,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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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3.2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1.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1 停车场(库)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 配建停车位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4章,主要技术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郭艳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

1.2 本规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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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
济规政[2007]13号
1 总则
1.1 为加强我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停车设施满足静态交通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其他先进城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及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1.3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

1.4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

2 一般规定
2.1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布置宜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布置并须合理退让相关规划控制线、地界及各类现状、在建或规划建(构)筑物。

如因用地条件限制确需设置在道路两侧时,应设置过街设施。

2.2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设计,应使停车库(场)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基地内道路的关系合理衔接,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2.3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规定。

2.4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 m2~35 m2,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 m2~35 m2,非机动车(自行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5m2~1.8 m2。

2.5 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

一般停车场地坪坡度不应小于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且最大坡度不大于4%。

2.6 以下建设工程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确定停车库(场)规模及停车位数量:吸引大量人流车流的大型公共建筑、大中型居住小区;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库(场)、物流园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位于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两侧、主次干路交叉口附近、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繁忙地区规模较大的公共建筑。

2.7 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两种。

2.8 非机动车停车库(场)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库(场)的可能。

3 建设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3.1 停车库(场)的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并符合下表的规定。

车辆类型
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
总长总宽总高
机动
车Ⅰ微型汽车 3.5 1.6 1.8 Ⅱ小型汽车 5.0 2.0 2.0 Ⅲ轻型汽车7.0 2.1 2.6 Ⅳ中型汽车9.0 2.5 3.2
Ⅴ大型货车10.0 2.5 4.0
Ⅵ大型客车12.0 2.5 3.2
3.2 建设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车型微型小型轻型中型大型
换算系数0.7 1.0 1.5 2.0 2.5
3.3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大型车辆的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3.4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

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说明
旅馆
三星及
以上星级
车位/客房0.2~0.4 1 其他星级宾馆车位/客房0.1~0.3 1 普通旅馆车位/客房0.1~0.2 1
办公建筑
省、市级
机关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

0.6~1.0 4
[1]
商务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

0.5~1.2 4
工业、其他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

0.4~0.6 5
商业零售
市级、地区
商业中心区
车位/100m2建筑面

0.5~1.2 8
其他地区
车位/100m2建筑面

0.6~1.0 6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

1.0~
2.0 4
市场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

0.6~1.0 2
[2]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

0.3 8
医院市级及市级
以上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

0.5~1.2 4 其他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

0.2~0.6 5
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m2建筑面

0.4~0.8 5
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

0.3~0.8 5
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1.5~3.0 40
[3] 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1.0~2.0 30
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座 2.5~5 45 剧院车位/100座 3.0~5 35
游览场所自然风景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

1.5 5 其他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

5.0~10 1
对外交通建筑火车站、长途
汽车客运站
车位/1千旅客(高峰
日)
1.5~
2.0 4
[4]
机场 4.0~6.0
学校
中小学校车位/100名师生0.5~1.5 70 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名师生 1.0~2.0 30
住宅高档商品住宅车位/户0.8~2.0 1 中低价位
商品住宅
车位/户0.5~0.8 2
工业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

0.2~0.6 70 [5]
说明:
[1]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2]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3]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4]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场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5]技术密集型企业取下限值指标,劳动密集型企业取上限值指标。

200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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