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doc
汽车金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
第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积极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入职与离职管理第四条员工入职前需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公司岗位要求。
第五条员工入职后,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公司文化、业务流程、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员工离职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离职员工应妥善交接工作,不得带走公司财产、资料等。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考核第八条员工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团队合作、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薪酬调整、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保密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二条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四条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员工岗位、绩效、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薪酬。
第十五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为员工组织体检,关心员工身心健康。
第六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七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内部培训、外部进修等学习机会,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升自身职业竞争力。
第七章奖惩与激励第十九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公司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降职、解雇等。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强化股东支持力度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强化股东支持力度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7月14日公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办法》修订是贯彻关于强化金融监管,促进汽车消费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将指导汽车金融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其坚守专营专业汽车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大力促进汽车消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报记者王方圆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介绍,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
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出资人方面,《办法》规定,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大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介绍,《办法》还增加了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记者查阅《办法》发现,汽车金融公司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此外,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等。
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办法》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
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1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她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汽车融资和金融服务的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金融租赁、汽车贷款、汽车金融保险等。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汽车金融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与运营的依据,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第四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保障公司的合规运作。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保障公司的高效运转。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各部门和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团队和各部门。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不同的部门,包括市场营销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明确,工作流程畅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工作流程包括公司战略制定、业务拓展、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还款管理等环节。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制定和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学习解读2023年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讲义)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讲义)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首先,《办法》2008年修订以来已有14年,业务范围、机构准入政策、风险管理要求、监管指标等方面已不适应最新的监管要求。
其次,汽车金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办法》已不适应新时代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汽车产业发展呈现新特征,城市汽车普及率已较高,汽车销量增速明显放缓,汽车产业价值链已从单一的汽车销售延伸至售后用车的全生命周期服务。
同时,近年来我会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有必要在监管法规方面衔接一致。
此外,配合汽车产业海外布局提供金融服务以及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方面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2023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29日,原银保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
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
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
《办法》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
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
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稳健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各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以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投资决策、重大人事任免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经营、合规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拓展、风险控制、客户服务、财务结算等。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各岗位应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及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条岗位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业务合规。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市场调研、客户拓展、产品推广等工作。
(三)对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四)与相关部门协同,确保业务流程顺畅。
(五)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及问题。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公司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一)客户咨询:接收客户咨询,了解客户需求。
(二)业务评估:对客户信用、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
(三)合同签订: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
(四)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五)贷后管理: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六)客户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稳健经营。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控制: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估,确保资金安全。
(二)操作风险控制: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三)市场风险控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调整业务策略。
(四)合规风险控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第六章客户服务第十四条公司应提供优质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五条客户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咨询解答:及时解答客户疑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_等

财经要闻E conomic News92《中国信用卡》2023.08财经要闻《办法》共六章43条,统一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分类、开户条件和评估标准,提升了获得央行账户服务的可预期性和便捷性;明确了央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管理要求,实施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注重加强关键环节风险管控,规范代理结算和账户安全管理要求,有利于降低央行存款账户资金结算风险,保障业务连续性。
同时,从人民银行提供账户服务和开户机构使用账户的角度出发,明确人民银行与开户机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以合同约定方式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规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和管理,提高央行货币结算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获得性。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取消股权投资业务,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
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
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目的意义目的意义7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7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财经要闻932023.08《中国信用卡》《办法》分成总则、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数据安全保护管理措施、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与事件处置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五十七条,主要包括:一是规范数据分类分级要求;二是提出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三是压实数据处理活动全流程安全合规底线;四是细化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事件处置等合规要求;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以及数据处理者违反规定时对应的法律责任。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利益,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树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和各级员工,是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以客户为中心、注重改进和创新等原则,制定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保障公司的长期良性经营和发展。
第二章经营管理制度第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合规审核,确保融资业务的合规性和良性发展。
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控制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追踪和监控,及时处理逾期、不良贷款,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审批流程、风险控制等各项经营活动,防范各类操作风险。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和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绩效。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形成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晋升和离职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执行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信息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确保公司信息资产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制度,保障公司信息化建设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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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
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应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九条申请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其内容应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公司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五)出资人最近3年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申请筹建时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
申请人为非金融机构的,申请筹建时应提供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完整的筹建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书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筹建期限届满或延长期限届满,申请人未提出开业申请的,原筹建批准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期内不得以汽车金融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或延长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汽车金融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五)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权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安全验收合格文件。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