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理学分析及其法律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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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应对措施

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应对措施

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应对措施简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学校需要制定一系列法律应对措施。

本文将分析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应对措施,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与挑战。

1. 学校的责任与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是承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的主体。

学校有责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积极承担保护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并依法独立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

学校在调查中应尽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一旦责任方确定,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和惩罚,并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

3. 教职员工的责任与追责学校的教职员工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安全。

一旦教职员工违反工作职责,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追责。

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或追究刑事责任。

4. 教育法制教育的推行为了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加强教育法制教育的推行。

通过课程设置、法律讲座和学生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的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

5. 家校合作与社会参与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合作,并与社会各界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学校可以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与社会安全机构合作,加强巡查、监控和安全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6.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与救济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导致的损失,学校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与救济工作。

一方面,学校应当购买相关的保险,确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及时补偿。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健全救济机制,为受害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学生伤害事故是教育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虽然我们希望每个学生都能在校园里平安健康地学习生活,但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对于有效处置和预防事故的能力也是被要求的。

本文将探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并提出一些有效的处置方法。

一、学校法律责任的界定1.法律责任的基础根据《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规,学校作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教育机构,承担着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法定责任。

学校有义务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2.学校的主体责任学校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有以下主要的法律责任:(1)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2)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3)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4)及时组织救治伤病学生,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5)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二、学校应采取的有效处置措施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

从小学开始,学校可以通过课堂教育、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处置程序和责任人,提高学校应急救援的能力。

3.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学校应确保校园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例如安装防护栏、摄像头等设备,提高校园的监控和安全感。

此外,在危险区域和教学设施中,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材料。

4.增加安全员和教职员工培训学校应聘请专业的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学校要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5.强化学校与家长的合作学校和家长要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情况。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而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安全,各高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条例》,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保障大学生的人身安全。

一、明确责任《条例》应明确规定学校有关部门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明确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确保随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大学生人身安全问题,做好相关工作的宣传、宣扬和落实工作。

二、健全预防机制《条例》应要求学校针对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学习、课外活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加强安全教育、设立安全警示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清单、严格管理学校内外的安全设施、开展安全示范活动等。

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督导机制,确保各项预防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三、加强安全教育《条例》应规定学校要开展多样化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可以通过安全教育课程、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练等方式,引导大学生养成安全习惯,提高安全意识。

学校还可以开展紧急救援技能培训,教授大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救和互救技能。

四、建立健全的处置机制《条例》应规定学校要建立健全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制,包括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伤者的救治和赔偿等环节。

学校要明确规定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事故处理程序的公正、准确、及时。

学校要建立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澄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为日后的预防和整改提供依据。

五、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条例》还应规定学校对受伤大学生的医疗救助和赔偿问题进行规范,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学校要建立健全的伤者救治机制,确保受伤大学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保障。

学校还应规定赔偿程序和额度,并建立赔偿监督机制,确保受害者得到公正的赔偿。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根据教育部颁布于2002 年9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2 条的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指高等院校的学生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具体来说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由于高校的过错所造成的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 条所列举的十二项事项,都属于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有关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此类事故又可根据学校的行为分为:由于高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学校未尽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教学设施存在潜在危险的,高校的有关设施有缺陷等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例如:教室内悬挂物的坠落等。

由于高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相应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等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

以上这两类事故其的责任人均为学校。

(二)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高校学生的自杀、自伤;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纪律而导致的伤害;学生因为自身特异体质,特殊疫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近年来中,笔者参与处理的高校事故中,因学生的自杀引起的事故所占比例很大,也有一起是学生心脏病发作,导致猝死的。

(三)因第三人的致害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此类事故常见的是在校其他学生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在这类事故中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在校学生。

如学生在体育运动、游戏活动中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彼此间的人身伤害。

还有特殊的情形如马加爵杀人事件等。

此类事故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高校职务职责所要求的范围,与高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

在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中,还有来自校外因素的突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外来人员在校内实施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校外车辆在校内造成的伤害事故等。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随着高校大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人身伤害事故也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伤害,尤其是在高校校园内,学生们活动频繁,人群密集,更容易发生各种意外事件。

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显得尤为重要。

活学活用《条例》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该如何正确应对和处理这类事故,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份关于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相关内容。

一、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预防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非常重要,只有做好预防工作,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学校和学生个人都要有责任意识,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加安全设施,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应对突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1. 第一时间的紧急救助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第一时间要进行紧急救助。

无论受伤者是同学还是陌生人,都要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进行现场急救。

要注意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 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在进行紧急救助的也需要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如学校保卫部门、学生处等,以便学校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受伤学生的权益,并进行相关调查和处理。

3. 进行医疗救助受伤学生在得到紧急救助之后,需要尽快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学校要协助受伤学生家属联系医院,提供必要的协助,确保受伤学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4. 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在确保受伤学生得到妥善治疗的学校也要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对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分析,以便制定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和制度学校在面对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和制度。

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防范责任制等,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安全风险可控。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对于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事实,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按照事实为依据,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对受害者进行救治及时,对肇事者进行调查并适当处罚。

这一条规定非常明确地要求我们在处理人身伤害事故时,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随意判断或者武断处理,一定要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对于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我们应当重视救治,及时给予伤者医疗救治。

《条例》规定,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救援体系和医疗保障机制,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时进行救援和救治。

这一规定要求学校要及时给予受伤学生医疗救治,尽快将伤者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以减少伤害的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受伤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于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我们应当注重调解,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纠纷。

《条例》规定,对于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学校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妥善解决问题。

这一规定要求我们在处理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时,要积极开展调解协商工作,解决矛盾纠纷,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稳定。

对于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我们应当加强预防,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条例》规定,高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这一规定要求学校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工作,预防和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源头上保障学生的安全。

通过对《条例》相关规定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要充分尊重事实,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进行处理;要重视救治,及时给予受伤学生医疗救治;要注重调解,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纠纷;要加强预防,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更好地处理和预防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校园的安全稳定。

大学法律案件分析(3篇)

大学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校园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高校发生的一起学生伤害事故为例,对大学校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高校2018年9月,一名大一新生在宿舍楼内不慎摔倒,导致头部受伤,住院治疗。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宿舍内电线老化,导致漏电。

该新生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性质该案件涉及校园事故、侵权责任、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问题,属于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

二、案件分析(一)学校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学校宿舍楼内电线老化,导致漏电,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维修,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学校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因电线老化导致漏电,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合同法问题本案中,学校与家长之间存在教育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因此,学校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判决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学校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启示(一)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应加强对校园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校园环境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提高法律意识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完善规章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校园安全。

五、结论本案通过对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分析,揭示了大学校园法律案件的特点和涉及的法律问题。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近年来,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屡有发生,不仅给大学生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也给大学生家长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痛。

高校应该制定相应的《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保障大学生的安全。

高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条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责任。

这些条例需要涵盖如何预防事故的发生,如何处理事故现场,如何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还要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对安全问题的意识和能力,让他们知道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高校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人身伤害事故。

这个机构应该由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安全管理、公安、医疗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

他们应该随时待命,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能够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处理和救治伤员。

他们还要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起因和责任,给予受伤学生和家长一个满意的答复,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罚。

高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监护和关爱。

学生是高校最宝贵的资产,应该给予他们最大的关心和照顾。

高校可以设立学生事务部门,负责对学生的生活和学习进行全方位的关心和照顾。

他们可以与学生的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问题和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疏导和矫正。

高校还可以建立相关的热线电话和网站,供学生和家长反映问题和寻求帮助。

高校要依法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人身伤害事故时,高校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如果事故是由学校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受害学生赔偿损失。

如果事故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学校也应该协助受害学生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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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理学分析及其法律解决策略作者:马巍亮曹寅啸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摘要: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而引起的纠纷成为高校不可回避的问题。

笔者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定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担责原则,在其中高校的赔付责任履行及免除等方面分析了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在人身伤害事故方面的法律解决策略。

关键词:人身伤害;法律关系;解决策略中图分类号:D923;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68-03作者简介:马巍亮(1986-),男,汉族,江苏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曹寅啸(1986-),男,汉族,湖北宜昌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弄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内容是正确处理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理基础。

(一)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公法关系。

高校由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授权,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

高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应服务于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教育目的达成,与此同时学生也可以就其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侵害行为而寻求法律救济。

其次,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私法关系。

《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高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有双方相对平等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因此在不影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应为彼此合意而成立的契约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内容高校与学生之间这种兼有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

其权利义务内容可做如下分析:1高校的权利与义务在公法关系中,高校的权利有:按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学生、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法》第28条)。

在私法关系中,高校有权利收取一定费用(《教育法》第29条)。

高校的义务有: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提供符合人身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等(《高等教育法》第59条)。

2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在公法关系中,学生的权利有:参与学校管理权、物质帮助权、教育活动参与权等(《教育法第42条》)。

在私法关系中,学生的权利有:自主选择高校提供的某些服务,如自主选择学校的食堂就餐。

学生的公法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育法》第43条)。

二、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担责原则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主要担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其补充原则。

甚至也有人提出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也就是说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说明高校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其在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中的过错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应成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过错推定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要件,只是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交给行为人自己来证明而已。

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原则的常用方式,这增大了受害学生获赔的机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相对弱势的受害学生。

(二)公平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由此可以认为,应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尽管双方均无过错,但处于强势的学校可适当帮助处于弱势的学生一方。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依法律规定,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就是说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高校即使无过错仍须担责。

如(1)教师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2)校车交通肇事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3)高校制作或购买且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4)高校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等。

三、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高校的赔偿责任(一)高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如果发生如下情形,高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1高校公共设施存不安全因素。

如输电线路老化、消防器具失效、体育设施损毁、教学楼成危房等。

高校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此进行整改。

2高校管理有重大安全隐患。

如人身安全至上意识薄弱,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缺少、安全管理过程混乱等。

如不立即整改,就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3食品、药品不合国家标准。

如食堂无消毒设施、餐具不清洁、食材受污染、饭菜变质发霉、地沟油等;学校医院药品过期失效,医疗人员无有执业资格等。

4高校安全措施不力。

如教育教学活动,大型集会、歌舞会、体育运动、校外实践活动等,应进行安全教育,有安全措施、安全预案,避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5高校管理教职员工疏忽。

如明知教职员工患病如精神病、传染病等,且可能不利于学生人身安全,高校仍安排或放任其从事直接与学生接触的教育教学工作。

6高校疏于关照学生健康。

如学生体质较弱或患有疾病,不宜参加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的教育教学活动,在高校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其参加此类活动,由此造成学生伤害的,高校应担责。

“已经知道”是说通过体检、同学反馈、家长告知等途径,高校了解了学生的健康状况;“应当知道”是说依经验和常识,在谨慎注意状态下本应能觉察到学生的健康状况。

7教师(职员)对学生安全不作为。

如学生正在实施某危险行为,而处于工作状态的教师(职员)视而不见,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高校须担责。

如果教师(职员)对学生的危险行为采取了及时措施,譬如告诫或制止、纠正或解救,但学生依然我行我素,或教师(职员)自身没有能力保证其安全或受到其他客观条件影响,未能避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不宜认定教师(职员)对学生安全不作为,高校也不应担责。

8高校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如在学校工作日,学校未能察觉到学生长时间不在学校接受教育和管理,这说明高校对该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学校应当担责。

高校的告知义务的信息应当是与学生安全直接相关的,使家长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防止学生安全受到威胁,或解救处于危险中的学生。

(二)高校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有关人身伤害方面的司法解释等可作为受害大学生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

通常包括常规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四方面。

1常规赔偿范围。

学生如遭受人身伤害,但没有造成残疾、死亡后果的,高校应当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同时还应赔偿学生家长由于护理受害学生或者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而产生的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2残疾赔偿范围。

学生遭受人身伤害而导致残疾的,高校除了赔偿常规赔偿范围的费用外,还应给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设备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赔偿范围。

学生因遭伤害而死亡的,高校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直接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

4精神损害抚慰金。

高校须补偿为了弥补和抚慰受害学生及其亲属的精神痛苦的费用。

并不是所有的精神损害不管大小都能获得赔偿,通常只有那些对受害学生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高校才须支付给受害学生及其家属精神抚慰金。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精神损害的大小难以量化从而缺乏可操作性,而导致受害人可能滥用诉讼权利。

四、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高校赔偿责任的免除一旦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超出了高校职责管辖范围和可预见能力,通常高校不担责。

一般来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下列情形,并且学校行为恰当,应当免除高校的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的情形如果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形,譬如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如火灾、洪灾、飓风、地震等自然现象;由于社会原因而引起的社会灾难如战争、瘟疫、骚乱等,造成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高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要指出的是如果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提前发布了危险警报信息,学校理应尽力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学生积极防范,但是如果学校消极对待,甚至逃避,而没有积极采取防范措施,结果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则学校应该担责。

(二)突(偶)发性侵害行为超出高校预见能力并且无法克服的突然、偶然因素等突发性侵害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如校外车辆突发故障,撞入学校致学生受到伤害;不法人员强闯校园,殴打劫持学生;无人照看家畜闯入校园,伤及学生等情况,超出了学校的预见能力,同时也根本来不及采取防范措施。

这些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事件的发生,事先并无预兆,此时学校并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自杀(自伤)行为大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如果学生自杀、自伤的原因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如情感遭受巨大打击、不堪忍受疾病痛苦等,那么只能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学生自杀、自伤的原因是由于高校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或高校采取的教育、管理行为方式不当造成的,则高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通常认为受害大学生本人仍要承担主要责任。

因为自杀、自伤是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主选择,且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

(四)学生自主参与风险性体育运动学生参与对抗性强烈的体育运动,学生之间发生身体接触或不慎摔倒而导致受伤害的机率大增。

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能理性判断危险程度,并能采取措施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既然他们自主参加具有强烈对抗性、风险较大的体育运动,应当看作为学生同意承担危险后果的行为。

“同意承担危险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前应该能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但是受害人仍然冒险实施行为,结果导致自己遭受伤害,受害人不得向加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通常认为,在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可能性较高的体育运动中,如果高校对学生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的职责,事先将体育运动规则、防范安全风险的注意事项等向学生做了说明,保证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质量合格的体育器材和运动场地,并且一旦在学生遭受人身伤害后,及时、积极、合理地进行救助,也就说高校对学生已经尽到了较充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此时高校无需担责。

(五)学生自身的过错行为如果高校在学生教育、管理事务中已经制定了完善合理合法的校纪校规,并以多种方式适当地对学生进行了人身安全教育,但是如果学生难以自我约束、放任自己的行为、无视校规校纪、漠视公共行为准则、甚至违反法律法规进而违法犯罪,结果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

也就是说受害学生本人对于自身或他人遭受伤害结果的发生或伤害的扩大存在有过错,则高校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导致自身或他人遭受伤害的学生本人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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