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法治化建设研究
青海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研讨材料

青海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研讨材料青海省位于中国西北部,是我国重要的生态保护区之一,也是世界上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地区之一。
面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及资源利用等复杂的问题,青海必须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两个方面探讨青海如何正确处理这一关系。
首先,生态保护是青海的重大责任和使命。
青海拥有丰富的生态资源,包括生物多样性及其独特的自然景观,如青海湖、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等。
为了实现高水平保护,青海应该加强对生态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体系,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加强高寒草地、湿地和湖泊的保护,保护特有物种的种群和栖息地,努力实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其次,经济发展是实现社会进步和人民幸福的重要支撑。
青海是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资源大省,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生物资源和旅游资源。
为了实现高质量发展,青海应该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注重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对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过程中,青海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
青海应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大对绿色技术、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生态环境压力。
其次,加强生态补偿和环境治理。
青海拥有丰富的生态服务功能,应充分发挥其作用,推行生态补偿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对生态系统服务的投入。
同时,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建设一批环保示范项目,提高环境质量。
再次,加强制度建设和法治保障。
青海应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完善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治保障。
最后,加强创新和人才培养。
提升服务青海生态文明建设能力研讨会

提升服务青海生态文明建设能力研讨会1. 什么是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发展模式。
它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
2. 青海的生态环境状况如何?青海是中国西北地区的一个省份,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环境特点赋予了它丰富的生态资源。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人类活动和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青海的生态环境面临着一些问题。
例如,水资源短缺、草原退化、气候变化等都对青海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3. 为什么提升服务青海生态文明建设能力很重要?提升服务青海生态文明建设能力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青海的生态环境状况对于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提升生态文明建设能力,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修复青海的生态环境,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其次,生态文明建设是当前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之一。
提升服务青海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有助于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推动青海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最后,提升服务青海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们生活的基础,通过改善生态环境,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4. 如何提升服务青海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提升服务青海生态文明建设能力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通过研究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生态环境问题的成因和解决方法等,制定科学的生态保护和治理方案。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果,形成有效的法治环境。
另外,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社会全员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此外,加强政府管理和协调机制建设,形成多部门合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局面。
新时代生态法治体系建设分析

新时代生态法治体系建设分析一、新时代生态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在新时代,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人口增长的快速上升、生态环境变化趋势的加剧,与之对应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其中,建立新时代生态法治体系,对于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时代生态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进行分析:1. 生态环境保护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2. 法治建设是加强生态保护、优化生态环境的根本保障3. 新时代生态法治体系建设对于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4. 新时代生态法治体系建设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性5. 从全球治理的角度看新时代生态法治体系建设的意义6. 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7. 生态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愿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未来通过对这七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新时代生态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它可以为我们带来的重大价值。
二、生态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生态法治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在繁多的相关制度和政策中进行理性的选择、协调和整合。
本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就“生态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进行详细分析:1. 生态法治体系建设需要革新和完善的制度基础2. 生态法治体系建设需要建立健全的权利与责任机制3. 生态法治体系建设需要配套完善的管理体系4. 生态法治体系建设需要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的有机结合5. 各级政府在生态法治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和职责6. 生态法治体系建设的创新和实践:成功经验与价值探索7. 共建共享的生态法治体系:公众参与与社会治理通过对这七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生态法治体系建设的实践动态,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实践路径。
三、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面对生态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法律与制度是防范和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手段。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标准化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标准化建设
近年来,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我国对标准化工作进行了大力倡导和推进,正在发挥其在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平、建立正当、完善法治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首先,建立健全执法素养标准。
加强执法素养树立新的要求,包括健全的执法规范意识、加强道德建设、注重法律教育、维护公平正义等。
这项建设有利于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提高执法质量,加强他们承担责任的能力。
其次,完善执法标准化技术指标体系,为执法人员指明行动方向,制定合理既定的执法标准和技术指标,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促进集约化执法。
此外,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化,构建以“网络+执法”为特征的智慧执法系统,搭建衔接各流程环节的“桥梁”和“桥梁”,全面开展执法工作,加快执法实现正义、公平、法治和严格。
最后,建立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遵法守法情况的把握和考核,以促进执法完善和便民。
经过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标准化建设正取得良好的成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为推动我国实现法治化进程作出了重要贡献。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生态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我们迫切需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
而法治作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支柱之一,在保护生态环境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就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首先,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关乎到人类的健康与生存,也关乎到整个地球生命系统的平衡和生态安全。
随着气候变化日趋明显,自然灾害也愈演愈烈。
因此,探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不仅是保护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全球地球生命系统的重要举措。
法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来指导和推动。
只有通过法规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有效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这就需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发挥法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为:一、规范涉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
现实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涉及面过广,涵盖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所有社会成员。
因此,法治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规范,实现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到具体行动的无缝衔接和有效劝阻。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
监管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头戏,法治的作用也体现在此。
通过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加强监管和惩处,才能保障生态环境得到合理保护。
三、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共治。
除了政府部门之外,整个社会都应当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落实,能够构建一套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体系,框定社会参与和社会力量的边界。
只有让每个人都遵守相同的规范,才能构建一个相互尊重、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有了上述法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而如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也成了必然问题。
这也就需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分别入手加强法治建设。
一、立法立法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必须建立起完整的、科学的法律体系,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符合国情的法规。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上报青海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上报青海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青环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上报青海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青环发〔2017〕15号签发人:杨汝坤省人民政府:根据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的通知》(青法政组办〔2016〕17号)要求,现将我厅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随文报上,请审阅。
联系人:侯天民联系电话:82044272017年1月13日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2016年,省环境保护厅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和《省环境保护厅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化解矛盾纠纷,全面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实现“131”总体要求和法治青海建设新目标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现将我厅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如下。
一、2016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基本情况(一)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根据省政府简政放权要求及《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要求,向各市(州)环保部门制定印发《青海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将农业农村、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轻工、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清洁能源项目、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领域的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权限下放至市(州)环保部门。
青海三江源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构建研究

青海社会科学 2019年第5期 青海三江源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构建研究张立群 郭 斌 董华朋摘 要:青海省十三届四次全会作出的“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明确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
实现这个目标,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显得尤为迫切。
准确把握生态文明的内涵和特性,认识自然规律的内在特点,以此判断、衡量和甄别人们行为正确与否,从法治规范人们行为的视角探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问题,形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制度架构,构成彼此联系、密切配合的法治生态体系。
关键词:青海三江源 生态文明 法治构建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338(2019)05—0171—07作者简介:张立群,女,法学博士,青海社科院政法研究所所长、教授;郭斌,男,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董华朋,男,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和“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新理念以及“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论断,为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思路和对策。
三江源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青海省十三届四次全会作出《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若干意见》,体现了对国家生态安全的责任,明确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实践。
三江源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全方位系统性工程,需要体现生态文明内在需求、彰显生态文明价值属性、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定位,实现这些目标,需要通过制度强化、固化和规范化,法治是制度建设的有效载体,也是制度建设的具体体现,更是制度建设的实现目标,能够发挥约束性、规范性和引导性作用。
一、三江源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构建的必要性生态文明与法治体系有着内在的契合性,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高级阶段,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两者都具有文明的形态,是相互促进和相辅相成的关系。
青海省海东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考

青海省海东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考作者:管仲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1期摘要:十八大报告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理政总体方略的同时,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整体布局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新要求,并将此贯穿于治国理政全过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八届五中全会更加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绿色发展的发展理念,并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作为“中华水塔”的青海省已被列入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环境保护三者的关系,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刻不容缓,海东是青海“三区”建设的主战场,如何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途径来实现“生态海东”的建设,对于本地区乃至全省的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思维和方式中图分类号:X321;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157-02一、法治建设是推进海东市生态文明发展的重要保障海东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北仗祁连余脉,中拥河湟谷地,南享黄河之益,具有全省最好的水土光热条件,生态资源丰富珍贵,但生态基础环境脆弱,且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海东市如何发挥欠发达地区的后发优势,在增强综合竞争力的同时关注民生福祉,保护生态环境、凸显生态优势,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是建设生态海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现实问题。
建设生态文明的重点和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贯彻落实,这其中,法治的决定性作用尤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法治就是最成熟最定型的制度形式,其独有的规范性、民主性、稳定性、权威性、公开性与强制性,给予了生态文明建设最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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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强。地方立法是弥补国家法 律不 能完全 适应地方特殊性的缺 陷 ,但青海生态保护 地 方立法 ,没有很好的处理维护 国家法律 统~与结合地方实际之间的关系,在生态 保 护法律法规地方立法过程 中没有充分考 虑地方立法 中的实际操作问题 。第 四,地 方立法 未能充分体现生态保护 的区域性和
第一 ,地方 立法水平不高。青海省 生 态系统保护立法尽管在数量上具有一定的
有 效 整 合 , 以推 进 青 海 省 生 态 系统 保
护 的相 关 建设 。
力 ,处罚不到位 ,致使违 法者不能受到应 有的制裁 ,导致 一般群众 并不认 为该类行 为属于违法行为,群起效之 ;行政执法涉
纳 和 分 析 ,发现 存 在 以下 问题 :
生态保护行政执 法存在执法不严 、部
门相互配合不力、执法物质保障不足等问
题 。 调 研 中发 现 一 些 行政 机 关在 生 态 保 护
行政执法 中存在执法不严 问题 ,具体表现
为对 应 当严 格 查 处 的 生 态违 法 案件 查 处 不
及利益问题 时许 多部 门争 ,而无利益的相
互推诿。同时 ,由于青海省生态保护涉及
面 积 广 阔 ,行政 执 法 事 项 多 ,而 执 法人 员
青 海 省 生 态 系统 保 护 相 关 法 律 存 在 的 问 题
( ) 态法 理 念 方 面 存 在 的 问题 一 生
相对较少 ,执法经 费缺乏 ,行政执法机关 物质保障难 以满足现实需要。 青海省 生态保护法律监督不力 ,缺乏 法律监督体 系。由于 青海省生态文 明建设 尚处于起步阶段 ,因此在法律监督方面 尚
生 态 系统 保 护 法律 问题 研 究”( 8 2 0 0 5)阶 段 性 成 果 ◆ 中 图分 类 号 :X 2 文 献 标 识 码 : 31 A
实 践 中存 在 的 许 多 问 题 缘 由 于此 。 内容 摘 要 :作 为 国 家 重 要 生 态 功 能 区 的 青 海 省 ,其 生 态 建 设 法 治化 进 程 中 存 在 生 态 法 理 念 滞 后 、 生 态保 护 地 方 立 法 不 完 备 等 问题 ,法 律 运 行 中也 存 在许 多缺 陷 。基 于此 ,本 文 对这 些存 在
生 态 系统 保 护 的 综 合 管 理 性 。 生态 系统 保
不完善或者不能适应生态保护需要 的情况
无 针 对 生 态保 护 方面 的具 体 规 定 ,生 态保
第一, 人类 中心主义 作为主流意识仍 支配人们行 为。 尽管从理论 上政策上都在 全面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 , 但观念 的转 变 比政策和行 为的转变难度更 大。 为生 态 作
系 统 保 护 法 律 制 度 建 设 的基 础 工 程 , 态 生
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之间缺乏系统性 ,相 互
之间衔 接不够 紧密,体系不完整 ,地方 立
法体 系显 得 零 散 。第 三 ,地 方 立 法操 作 性
护表面上关乎各个部 门,但实际上这些部 门没有明确 的责任划分。在法律监 督体 系
法理念并没有深入 到立法部 门、 执法部 门 的公务人 员意识 中。第二 ,区域 生态系统 综 合管理理念没有 形成。 青海省 要建设生 态文明 , 必须 以区域生态 系统保 护理念 为 指 导。 如果 没有 区域 生态系统综 合管理理 念 ,依 然沿 用 传统生 态 系统各 要素保 护 的模式 ,则 青海 省生 态 系统保 护必 将事 倍 功半 。尽 管在政 府的文件 中生态立省 、
楚 国家 和 本 地 政 府 对 生 态保 护 的相 关仅仅是基 于 习惯 、道德或者宗教信仰 ,而违法者往 往是 了解法律规定 的。
( )青 海 生 态 保 护 地 方 立 法 存 在 的 二
问题
笔者对 青海省省级及 以下地方权力机 关、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 ,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将近 2 0件进行 了统计 、归 0
规模 , 在立法质量上普遍 存在水平不高 , 但
生 态 系统 综 合管 理
关键 诃 :青 海省
法律 政 策
针对性不强 的问题。研究过程中 ,笔者对 青海省地方立法文本与相对应 的上级立法 文本进行对 比,发现青海省地 方立法缺 乏 适合地 方特殊性 的制度创新 ,在许 多文本 中主要是对上一级机构的法律文本 简单删 改。第二,地方立法缺乏系统 性。青海省 生态系统保护地方立法 ,基本上针 对上级 机 构制定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 行细化 ,各
( )青海 省生 态保护 法律 实施存在 三
的 问题
青海省生态保护法的遵守基本 处于 自
然状 态 , 即大 多数 普 通 民 众 遵 守 生 态保 护
法并不是 因为知道法律 规定而遵守法律 ,
而是 处 于 传 统 习惯 和 道 德 。 在 调研 中笔 者
发现对生态保护法律遵守较好的往往是偏 远地 区的农牧民 ,受教育程度低 ,也不清
的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指 出 了树 立 区域 生 态 系统 综 合 管理 理 念 , 完善 地 方 立 法 ,规 范行政 执 法 ,并 对现行 政 策进 行
文本仍然是前几年制定 的环境保护的配 套 法规和规章 ,依然将环境保护法中的资源 利用和环境污染防止作为 中心 ,在生态保 护方面处于被动局面。
的环 境 保 护 法 模 式 转 变 到生 态 系 统 保 护 法
模式。但 目前青海省生效 的很多地方立法
青 省 态 统 护 海 生 系 保
法治 建 研究 设 化
■ 薛成有 副教授 ( 中共青海省委 党校 西宁 800 1 0 0) ▲ 本 文 系作 者主持的 2 0 0 8年青 海省哲 学社 会科 学规 划项 目 “ 海省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