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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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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
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11]6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8.26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1〕6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对省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税收业务管理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全省地税系统发展规划;
(二)全省地税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三)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
(四)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
(五)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问题;
(六)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公告2012 12号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

公告2012 12号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12-04-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苏地税函[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地税函〔2014〕156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精神,为加强地方税征收管理,经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商定,在全省范围内由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增值税的同时代征地方税费。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委托代征的范围委托代征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受托单位对代征增值税的单位或个人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为代征增值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适用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受托单位对代征增值税的个人按开票金额的0.25%进行预征。

待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县供电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项。

1、受托单位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的系统需保持一致,以确保代征同步。

2、受托单位应当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解缴已代征的税款,并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

3、委托代征的具体流程以及资金、票据等管理具体方式由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三、委托代征的管理受托单位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详细记载并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重点税源税务稽查指引》及《税收高风险快速应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重点税源税务稽查指引》及《税收高风险快速应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重点税源税务稽查指引》及《税收高风险快速应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苏地税函[2012]329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重点税源税务稽查指引》及《税收高风险快速应对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函〔2012〕329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地方税务局:为适应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要求,省局委托徐州地方税务局、苏州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发了《重点税源税务稽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税收高风险快速应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两个项目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将税收高风险进行分类,分别采用不同的稽查应对方式,实现税收高风险应对能力的提高。

在前期应用培训的基础上,省局决定面向全系统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指引》按照税务稽查的信息搜集、疑点分析、证据归集等环节,将不同行业的检查方法、流程、内容等数据化,设计出相应的检查表格,为检查人员提示检查步骤和税收风险,提高检查的精准度和检查人员核心业务能力。

《指引》通过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底稿,实现税务稽查的程序化、透明化,便于进行痕迹化管理,克服了税务稽查检查环节难监控、检查随意性大的弊端,有效防控执法风险。

指引通过工作底稿的电子化,对采集信息和检查结果的比对分析,产生相应疑点,促进税务检查以“就帐查帐”向“风险应对”转变,提高税务稽查效率。

《办法》从稽查业务的实际出发,以确保检查质量为前提,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高风险中的简单风险,简化工作流程和证据归集,限时办结,高效处置,有效提高税收高风险中简单风险的应对效率。

《办法》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情节轻微、征纳双方无争议且不涉及偷、逃、抗、骗的税收违法案件通过“简并证据归集”、“简化稽查文书”、“快速审理和统一处罚标准”等方式实施快速应对,大大提高简单风险应对效率,从而实现资源配置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5.10•【文号】国税发[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2002年5日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3.1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4号)
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2015.3.10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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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
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重点课程教师岗位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2﹞150号
【发文日期】2002-09-27
【实施时间】2002-08-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2002]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其附件部分仅转发你地区派遣教师发放奖金情况表,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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