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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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二)低保对象;(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低保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1.5万元人民币;即:低保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70%≤1.5万元(3)低收入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1.2万元。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是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慢性病患者提供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是针对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患有慢性病的患者,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减轻其医疗负担,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首先,根据《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保障管理办法》,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慢性病报销比例,二是慢性病报销封顶线。

慢性病报销比例是指在规定的慢性病药品和治疗项目范围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慢性病报销封顶线是指慢性病患者在一定时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规定金额后,超出部分由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上限。

其次,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资源情况,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在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相对较低。

这种差异化的补助标准旨在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的调整也需要考虑慢性病患者的实际需求和医疗费用的变化情况。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费用的上涨,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可能会逐渐增加,因此需要及时对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进行调整,以确保慢性病患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医疗补助。

总的来说,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是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不断完善和调整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健康扶贫和全民健康。

希望各地区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的监测和调整,确保慢性病患者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和优质医疗服务。

慢性病门诊补偿

慢性病门诊补偿

慢性病门诊补偿为了减轻患有慢性病参合农民的个人负担,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规范我区新农合对患慢性病参合农民医疗费报销工作,依照《呼和浩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区特制定以下慢性病补偿办法:1.门诊补偿的慢性病种类糖尿病并发症、高血压III期、布氏杆菌病、慢支、肺气肿、肺心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精神分裂症、结核病、器官移植排异、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后遗症、帕金森氏病、严重慢性肝硬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心功能Ⅱ级(心力衰竭)、冠心病心绞痛(三级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

2.慢性病的认定参合农民提交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的近期住院病历、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诊治证明。

填写《呼和浩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申请认定审批表》,交2张一寸照片,将申报材料交乡镇合管站,统一报区合管办。

区合管办组织区医院或区二医院审核、鉴定,认定后,区合管办发给《慢性病治疗病历簿》。

一人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可以同时提出申报,一并进行鉴定。

3.慢性病的治疗患有慢性病的参合农民,指定到7个乡镇级卫生院、3个区级医院、内蒙医院、内医附院等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治疗机构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病种接诊和处置,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必须符合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要做到处方字迹清晰,剂量明确,收费票据正规、真实、有效。

4.慢性病的报销程序参合农民将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慢性病治疗病历簿》、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应处方、检查报告单等申报材料提交乡镇合管站。

乡镇合管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填写《赛罕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医药费报销登记表》,报区合管办。

区合管办对参合农民慢性病的门诊医药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核准报销的费用拨付乡镇合管站,乡镇合管站公示后发给农民。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7•【字号】陇政办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11〕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从大病住院费用向门诊费用延伸,根据《陇南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陇政办发〔2009〕204号)、《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10〕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

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调至300元

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调至300元

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调至300元*导读:广州市今年再次调整了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政策,将企业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病种由9种扩大到15种,补助金额进一步提高,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更加便捷。

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日就市民关心的慢性病门诊补助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起付标准调整到300元问:慢性病门诊补助起付标准在政策调整前后有何不同?答:该政策调整前,定点三、二、一级医院门诊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分别为850元、500元、4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定点零售药店为400元。

调整后,各级别定点单位门诊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均为300元。

调整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补助限额以下统筹基金在职职工补助比例为 70%,退休职工为85%。

调整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补助限额以下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统一为85%。

结算方式为持卡现时结算问:2008年7月1日后,怎样持卡现时结算慢性病门诊费用?答:从2008年7月1日起,现金垫付一年一报的结算方式改为持卡现时结算。

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人员在定点单位须持IC卡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属于自己应承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单位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保中心与慢性病定点单位结算。

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白血病年最高补助5000元问:15种慢性病的年最高补助限额分别是多少?答: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的统筹基金年最高补助限额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新增补助病种中,白血病年最高补助限额达5000元。

其他病种年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甲状腺功能亢进、肺结核1000元;高血压病(重度)、陈旧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为18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25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溶血性贫血、白塞氏病、肝硬化3000元。

经检诊认定同时患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在原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门诊慢性病患者在结算年度内的门诊慢性病补助报销比例不受住院次数影响(不包括建立家庭病床期间)。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铜人社[2013]65号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工作,稳步扩大补助病种,提高补助标准,不断减轻参保人员费用负担,惠及更多民生,制定本办法。

一、病种和补助标准(一)病种设置一类慢性病种:癫痫、恶性肿瘤、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心肌梗塞)、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慢性肾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帕金森病、痰菌阴性的活动性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有并发症的高血压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或1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重症肌无力。

二类慢性病种: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多发性硬化症等罕见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

(二)补助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对患有一类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补助(各病种最高补助限额见附表)。

二类慢性病病种不实行最高限额补助,依据该病种规定政策享受待遇。

二、补助标准(一)一类慢性病补助:一类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先使用完个人医疗账户,余下至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医疗费用按80%报销,城乡居民在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按60%报销。

(二)一类慢性病种患者如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其门诊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依次递减。

当年住院一次的,按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50%结算;住院两次的,按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25%结算;住院三次及以上的,当年不享受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患者在住院治疗后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已超出规定补助的,不再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助,超出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从下一年补助限额中扣除。

(三)参保人员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一类慢性病种,补助限额按其中最高的一种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增加10%。

门诊慢性病暂行办法


第六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享受 门诊慢性病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治疗门诊慢性病以外的其他 疾病的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门诊慢性病范围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 水平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 时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谢谢
第三条 门诊慢性病确认程序: (一)对符合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填写《柳 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 表》,科主任签字,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 保中心)确认并在医疗保险证上加盖门诊 慢性病专用章。 参保人员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提供医疗保 险证(卡)、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 辅助检查报告单及病史资料等。
(二)市医保中心对有疑问和罕见的病例, 应将参保人员相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市社会医 疗保险专家对参保人员相关疾病资料进行 鉴定,并明确检查治疗及用药范围。
第四条 确认后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当年度有效, 市医保中心于每年6月进行年度审核。
第五条 门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用药诊疗范围 严格按《门诊慢性病名称和诊断标准及用 药诊疗范围》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员患慢性病在门诊就医的需求,减轻参保 人员个人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 水平,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门诊慢性病是指经市社会医疗保险专家议定, 参保人员在门诊(药店)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 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 疾病(见附件)。 门诊慢性病人群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 目的费用累计达到400元后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部分费用:三级医 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 和一类药店95%。门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特殊药 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个人先支付比例均为5%。

申请特殊慢性病种相关问题说明修改

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相关问题
根据《长庆油田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哪些疾病可以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
1、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经住院治疗者);
2、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功能不全代偿期,经住院治疗者);
3、冠心病(经住院治疗者);
4、脑血管病后遗症(住院治疗后留有后遗症者);
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经住院治疗者);
6、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经住院治疗者);
7、结核病(经住院治疗,一年内需连续服药者);
8、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经住院治疗者);
9、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经住院治疗者);
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经住院治疗者);
11、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12、慢性阻塞性肺病(经住院治疗者);
13、重症帕金森氏病(经住院治疗者);
14、慢性心力衰竭(不含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经住院治疗者);
15、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经住院治疗者);
16、精神疾病(经住院治疗者);
17、风湿性心脏病(经住院治疗者);
18、慢性肾小球肾炎(经住院治疗者);
19、肾衰竭透析治疗;
2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21、恶性肿瘤放、化疗(包括白血病继续化疗者)。

22、血友病
二、哪些人员可以申请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患有第一条所述特殊疾病并在长庆石化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化、市场化员工、退休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1。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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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
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铜人社[2013]65号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工作,稳步扩大补助病种,提高补助标准,不断减轻参保人员费用负担,惠及更多民生,制定本办法。

一、病种和补助标准
(一)病种设置
一类慢性病种:癫痫、恶性肿瘤、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心肌梗塞)、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慢性肾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帕金森病、痰菌阴性的活动性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有并发症的高血压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或 1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重症肌无力。

二类慢性病种: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多发性硬化症等罕见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

(二)补助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对患有一类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补助(各病种最高补助限额见附表)。

二类慢性病病种不实行最高限额补助,依据该病种规定政策享受待遇。

二、补助标准
(一)一类慢性病补助:一类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先使用完个人医疗账户,余下至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医疗费用按80%报销,城乡居民在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按 60%报销。

(二)一类慢性病种患者如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其门诊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依次递减。

当年住院一次的,按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 50%结算;住院两次的,按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 25%结算;住院三次及以上的,当年不享受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患者在住院治疗后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已超出规定补助的,不再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助,超出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从下一年补助限额中扣除。

(三)参保人员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一类慢性病种,补助限额按其中最高的一种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增加 10%。

(四)患有二类慢性病种不享受上述补助,按下列政策处理:
1、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多发性硬化症等罕见病就医:所发生费用按照《关于我市罕见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处理办法》(铜人社 [2011]252号)规定报销。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及免疫抑制剂治疗,超出起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比照住院费用处理。

3、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关于血液透析实行门诊定额结算的通知》(铜人社 [2012]193号)文件执行。

三、结算
(一)慢性病门诊实行定点就医,参保人员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慢性病种患者门诊医疗费凭慢性病种证和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慢性病种最高补助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和超过最高补助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余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应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四、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病种,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同时提交单位、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近一年的医疗机构病历和检查检验资料等相关材料(参保人员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种的,应同时提交相应病种的病历资料),报送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登记。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医疗专家每半年鉴定一次。

经鉴定合格的发放《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证》,作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凭证,从鉴定合格的次月起享受补助待遇。

(三)慢性病种实行享受期制度,对享受期满病情仍未好转的,应重新申请。

五、其他
(一)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是指该慢性病治疗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且必须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超出上述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保基金不予承担。

(二)慢性病种及其补助标准视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慢性疾病发病率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灵活就业(失业)人员患有慢性病的,依据其参加的险种,享受不同的补助标准。

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标准享受慢性病补助待遇。

(四)本办法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凡过去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
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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