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
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
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
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
WTO争端解决机制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1、磋商 ; 这一阶段最长的时间为60天。发生贸易争端 后,在采取措施之前,争端各方面都必须 进行磋商,以寻求自行解决贸易磨擦的办 法。如果双方磋商失败,他们也可以要求 WTO总干事进行调解。
2、专家组 ; • 如果磋商失败,起诉方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在 贸易争端双方提交仲裁申请后,专家组在6个月内 作出裁决。被起诉方可以对专家组的成立提出异 议,但这种异议的提出只有一次机会。在争端解 决机构召开第二次会议后,对专家组的任命异议 就不能再提出和阻止。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向贸 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更换专家组。 •
3、上诉机构(AB) DSB于1995年2月10日组建常设的上诉机构 Appellate Body。 AB由固定人员组成,成员7名,其中法官1名,律 师1名,职业外交官2名,法学教授2名,经济学 教授1名。 主要职责是“就专家组报告内容中的法律问题和 专家组所做出的法律解释”做出终审性的裁决和 结论,不涉及案件的事实部分。
• 法律文本: • 为USD,即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由正本27条和4个附件构成,基 本内容是: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和职能, 新机制和GATT机制的关系,工作程序和规 则,投诉理由,裁决效力和执行,解决方 法及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其他规定。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 1、争端解决机构(DSB)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2、专家小组 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是由“专家组”组成的。专家组由 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证 据并决定谁是谁非。专家组报告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该 机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否决这一报告。每一个案件 的专家组成员可以从一份常备的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名单中 选择,或从其他地方选择。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 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争端。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建立了一系列的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并深入思考其意义和挑战。
一、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贸易的管理机构,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DSM),旨在促进贸易纠纷的解决。
DSM的核心是争端解决机构(DSB),由各成员国组成。
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公正、透明,旨在确保成员国的贸易利益得到保护。
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争端解决机构的人员资源有限,处理大量的争端案例变得困难。
其次,一些成员国不愿接受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导致效力受到质疑。
此外,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和解决方案也受到一些非贸易因素的干扰,使得解决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外,地区贸易协定也建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设立了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机制在特定地区内解决贸易纠纷,能够更好地满足地区性的需求。
然而,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各地区贸易协定的法律框架存在差异,导致解决方案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受到挑战。
其次,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普适性,无法覆盖所有的全球贸易纠纷。
最后,一些成员国对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持保留态度,导致有效性受到影响。
三、双边协商与调解除了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外,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还可以通过双边协商和调解来解决。
双边协商和调解强调合作和谈判,希望各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
然而,双边协商和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双边协商和调解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否则很难达成一致。
其次,一些争端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双边协商和调解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达成解决方案。
最后,一些国家在争端中存在强权偏倚的问题,导致双边协商和调解的结果不够公正。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和挑战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wto 争端解决机制

wto 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和增加经济合作。
WTO成立于1995年,是由164个成员组成的。
其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背景1.1 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WTO的前身是1947年签署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GATT旨在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全球经济增长。
然而,在GATT 实施期间,许多国家发现其存在缺陷,并认为其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现代经济问题。
因此,在1986年,GATT开始进行改革,并于1995年正式成立了WTO。
与GATT不同,WTO拥有更广泛、更具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并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1.2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越来越深入的今天,各国之间发生贸易纠纷已成为常态。
这些纠纷可能会导致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如关税、配额和其他非关税壁垒。
这些壁垒不仅会影响各国之间的贸易,还会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该机制,各国可以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解决彼此之间的贸易纠纷,避免因贸易壁垒而导致的贸易战。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流程2.1 当事方之间协商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当事方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当事方可以就其贸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得以解决。
2.2 请求成立专家组如果当事方无法就其贸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向WTO秘书处提交请求,要求成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小组来审查该争端。
专家组通常由3名到5名专家组成,并根据WTO规则进行选定。
2.3 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开始审查后,将收集有关信息,并听取双方的陈述。
专家组将根据WTO规则,对争端进行审查,并在60天内提交一份初步报告。
2.4 初步报告在提交初步报告后,当事方有30天时间向专家组提出意见和评论。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渠道,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会出现贸易争端。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旨在通过调解、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来处理贸易争端。
当成员国之间出现贸易争端时,首先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WTO争端解决机构由争端解决理事会和争端解决机构(DSB)组成。
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对于争端留学技术是具有约束力的,成员国必须履行裁决的要求。
二、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除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外,许多区域贸易安排也建立了自己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盟也建立了各自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与WTO类似,旨在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贸易争端。
这些机制在缩小贸易争端的范围和保护成员国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双边谈判和调解在国际贸易中,有些贸易争端不属于WTO或区域贸易安排的管辖范围,可以通过双边谈判和调解来解决。
双边谈判是指有争议的双方通过直接对话来解决分歧。
双边调解是指双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共识。
这种解决方式可以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减少争端对双方的负面影响。
四、国际仲裁机构除了WTO和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外,国际社会还建立了一些专门的仲裁机构来解决贸易争端。
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国际中心(ICSID)等都提供了独立、中立的仲裁服务。
这些机构的仲裁裁决对争端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为争端双方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的解决机制。
五、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对于一些特殊的贸易争端,可以通过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来解决。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争端。
国际仲裁庭也是国际社会创建的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和国际法律争端。
国际贸易中的解决争端方式

国际贸易中的解决争端方式国际贸易是各国间重要的经济活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贸易争端也不可避免地出现。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稳定的贸易秩序,各国建立了一系列解决争端的机制和方式。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的国际贸易中的解决争端方式。
一、协商和谈判协商和谈判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解决争端方式。
当贸易争端发生时,各国可以通过直接沟通、交涉和磋商来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
通过协商和谈判,各方可以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避免争端进一步升级。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主要组织,它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WTO规则,当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通过申请争端解决机制来寻求解决。
该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等,它们通过听证、研究和裁决等方式来解决争端。
三、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端方式,它借助于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人员,以公正、中立的立场对争端进行裁决。
仲裁是一种法律上的解决方式,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可以选择将争端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庭,以便达成公正、合法的解决方案。
四、调解和和解调解和和解是一种通过第三方调解或双方协商达成妥协的方式。
与仲裁不同,调解和和解更加注重协商和双方的主动参与。
在贸易争端中,各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通过调解和和解来解决争端。
这种方式强调双方的共同利益和共赢,有助于保持贸易伙伴关系的长期稳定。
五、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的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当其他解决争端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时,各方可以选择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或特定贸易纠纷解决法庭。
诉讼方式更加正式和法律化,需要各方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最终由法庭做出裁决。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的解决争端方式多种多样,各有利弊。
协商和谈判是最基本的方式,能够通过双方沟通达成共识。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贸易争端提供了专门的机构和程序。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WTO为例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WTO为例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也越来越紧密。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贸易争端也随之增多。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争端,并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其中,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被公认为最为重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一、WTO的背景与概念WTO成立于1995年,它的前身是1948年成立的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WTO目前拥有164个成员国,是一个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
WTO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公正竞争,并提供一个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它的宗旨是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个开放的、包容的、规则驱动的国际贸易体系,为所有成员国的经济利益提供保护和支持。
二、WTO的组织结构和职能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最高会议(Ministerial Conference),由所有成员国的贸易部长或其代表组成。
最高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负责制定WTO的政策和议程,监督WTO的工作,并做出重大决策。
WTO的管理机构是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由所有成员国的代表组成。
总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督WTO的工作,审议有关贸易政策和议题,并对贸易争端进行调解。
WTO的技术机构包括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贸易投资政策审议机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环境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为WTO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知识,帮助成员国制定贸易政策和提高贸易水平。
三、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其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
根据WTO的条约,任何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都必须遵守WTO规则和协议,如果某个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违反了WTO规则,可以向WTO提出贸易争端申诉,WTO将对此进行调查和裁决。
国际贸易法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法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作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国家间的各种交流、合作和竞争。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制度不同,常常会出现争端和纷争。
为了避免这些争端对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国在国际贸易法中建立了一系列争端解决机制。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争端解决机制最早出现在1947年签署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
该协定成立了一个包罗各国参加的国际贸易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并规定了涉及国际贸易的争端必须在该组织内进行解决。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由一个涵盖各国专家的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和出现争端的各国代表组成。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国际贸易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
其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有效、可实施。
争端解决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解决各国之间在落实WTO协定时发生的争端。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流程WTO争端解决机制分为如下步骤:1.向WTO秘书处提出申诉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是由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向WTO秘书处提出一个书面请求,向被申诉方发出一份拟议议定书(让两个成员国还是更多国家商洽或者谈判达成解决争端的条款)。
2.成立争端解决小组被申诉方必须在10天之内答复,并指定一名代表与申诉方进行协商。
如果在60天内没有达成解决争端的条款,申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争端解决小组,并向其他成员提出备案请求。
3.争端解决小组的职责争端解决小组的任务是调查相关证据并发布最终报告。
在发布报告前,小组会向成员国提供机会发表反驳意见。
报告会成为正式的WTO文件,但必须获得WTO理事会的批准,并在一个规定的时期内每个成员国可以自己做一个决定是否接受争端解决小组最终报告。
4.上诉程序和执行程序如有成员国对争端解决小组的报告提出上诉,则由上诉机构进行处理。
这是WTO争端解决中最终的阶段。
如果上诉机构确认争端解决小组的报告,则该报告必须得到执行。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缺点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目前国际贸易较为完善的机制,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具有以下优点:1. 安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程序上依据WTO协定进行裁决,处理效果和结果可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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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社会各成员国之间的交往日益加深,不仅仅在政治领域,还有文化领域、经济领域之间的交流也日益频繁起来,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与客观趋势,它深刻的触动和改变着世界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的格局,并对每一个国家的发展现状与前景都产生出难以估量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WTO)正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逐渐发展起来的。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负责保障WTO多边贸易体制顺利进行的国际经济组织,它是对以前关贸总协定(GATT)多边协定的继承与发展,首先就它的适用范围而言,由原来的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
其次,它所拥有的争端解决机构,主要是解释WT O国际文件和解决相关的争议,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使条约的解释有个中立的解释者和争议的解决有个仲裁者,这有利于条约涵义的明确和执行的有效性。
它所特有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解决GATT缺乏法律的约束性及强制力的问题,更为提高WTO争端解决的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都是不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支柱,如果没有一个争端解决的办法,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将因为其规则无法实现而变得毫无价值。
W 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强调法治,并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和可预见。
再次,由于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程度的增加和集体谈判力量的增强,也使得新的全球贸易规则在一些领域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本文通过阐释WTO争端解决机制双重属性的性质与特点,揭示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的政治属性和司法属性两种独特性质并进行学理分析,指出W TO争端解决机制对法律产生的影响及趋势。
从我国的国情及现状出发,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双重属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针对我国目前参与WTO争端解决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指出入世后我国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探索我国加快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实现途径,从而整合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模式。
有着“WTO皇冠上的明珠”之称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乌拉圭回合取得的最令人自豪的成就。
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采取的“反向一致”的决策程序,以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基于《争端解决谅解》(DSU)以规则为导向的实践,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本质上已经变得越来越法律化。
自从1995年WTO成立后,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由于WTO协定文本存在一些模糊、空白、缺漏,这样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法律适应和法律解释上有很大的裁量权。
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司法能动主义现象不但不是一个暂时过渡性的现象,而且还是一个长期的发展必经过程,要以发展的眼光辩证地看待和应对。
首先,对待具体司法能动的情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的加以排除和否认,即以国家利益为判断标准,合理的要接受和支持,不合理的要拒绝和否定。
其次,也要站在我国迅速崛起的大背景下(特别是2010年中国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有望在2020年即10年后超越美国成为第一大经济体)考虑司法化的长远作用,现在看起来可能不利于我国的一些司法化举措,只要我们积极的应对和利用将来可能大大的有利于我国的发展和权利的维护。
4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对策
1改革上诉程序
首先,要增加常设上诉机构的人员数,减轻各个成员的工作量。
其次,允许上诉机构对那些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建议适当的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可以驳回上诉,从而提高上诉机构的工作效率。
最后,上诉机构不仅要对专家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小组做出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还应对上诉所提到的涉及事实认定的问题进行审查。
2证明问题的解决办法
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应围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分配原则对举证责任的运作规则加以明确和完善。
当争端一方不能或拒绝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又不能证明其举证不能是由于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资料为另一方当事人所独占和控制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裁决。
在证据的使用问题上,WTO争端解决机制应进一步吸取其他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功经验,以适应WTO实体法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要求。
3克服WTO现存报复制度的缺陷
首先,应严格限定争端解决程序重新提起的次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在其最终报告中对被诉方执行措施是否与WTO协议或其裁决的标准相符合加以判定。
其次,要提高报复水平,可以加大报复制度的惩罚。
再次,当纠正违法行为的手段已经用尽,但仍然没有就裁决的执行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而有必要启动报复程序时,可以考虑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内建立多边报复或多边交叉报复机制,增强报复制度的公平性。
4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增设损害赔偿责任
当发展中国家胜诉,而败诉方是发达国家时,发展中国家所花费的成本可以裁定由发达国家的一方支付,并且对发展中国家在争端持续期间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当发达国家的某种措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损失,发达国家一方应对受害的发展中国家赔偿,这种损失应追溯到从发达国家使用这种措施的时间算起。
5针对大国强权政治
应杜绝一切未经授权的单边措施,确保规则得到平等的遵守。
加强发展中国家报复制裁手段的有效性。
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授权对发达国家采取报复措施的情况下,应有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联合报复的机制。
【摘要】在当今的国际法治进程中,WTO堪称一种自成体系的法治模式。
但是,在全球化不断深化和拓展及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WTO法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一系列挑战,主要有(但不限于):WTO权力的扩大与各成员自主权之间的平衡;发展中国家实质性地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区域贸易协定的迅速繁殖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侵蚀;WTO决策的民主、透明和效率的强化;争端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应对这些挑战,应坚持“成员驱动”、“发展主导”和“合作共赢”等三项基本指导原则。
虽然WTO的存在只有15年的历史(当然,如果加上以前的GATT时期,已有半个多世纪之长),但是却逐步在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决策方式、法律体系、争端解决机制和对各成员国内(内部)法治的深度要求等各方面形成了自成体系的法治模式,并在推进多边贸易法治进程中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就。
诚然,WTO 的法治并非完美无瑕,15年来对其批评和改革的呼声和建议从未间断过。
时下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之所以持续了近10年却迟迟不能落下帷幕,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谈判的议题和过程错综复杂,不仅涉及一系列关于实质性的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议题,还关系到多边贸易体制自身运作的改革。
归根结底,多哈回合的实质就是多边贸易法治的自我完善问题。
笔者以为,在WTO法治面临的众多挑战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有:WTO成员主权(或自主权)与WTO 权力的平衡、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实质性融入WTO、区贸协定的迅速繁殖对非歧视原则的侵蚀、WTO决策的民主和透明及效率的增强和争端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围绕这些主要挑战分别展开探讨。
诚然,WTo法治面临的挑战主要还是来自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其中既有实质性领域的法治议题,也有程序性的法治考量,还有体制本身的运作方式。
在一系列法治问题上,WTO需要作出果断的抉择:是继续坚持现行组织框架,还是基本保持,但作适当调整?是增强WTO 的规则取向,还是加强其政治或外交动力,抑或二者并进?是继续维持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
还是补充加权表决制度?是坚守现有阵地并对其进行加固和提高,还是适当拓展至其他贸易有关的领域?是限制区域协定的迅猛发展势头,任其对最惠国待遇基石的侵蚀,还是适当限制并加强对区贸协定的监督,最大限度地维护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空间效力?是对发展中国家继续涂脂抹粉,还是助其健体强身?
无论WTO法治的挑战有多大、多复杂、多敏感,也不论这些挑战来自何方,应对这些挑战和促进WTO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必须坚持三项最基本的指导原则:一是“成员驱动”,二是“发展主导”,三是“合作共赢”。
在“成员驱动”原则下,WTO法治改革和完善的任何举措,一方面必须以WTO成员的整体利益为根本目的,另一方面必须在所有WTO成员的参与和同意下进行,坚决摈弃“强国”或“富国俱乐部”或所谓的“核心集团”驱动WTO的各项改革议程。
在“发展主导”原则下,不仅正在行进的多哈回合必须始终紧扣“发展”这个主题,WTO的各项法治改革也必须以“发展”为中心;任何偏离“发展”的措施将不仅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且也会损害发达国家的利益,可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在“合作共赢”原则下,WTO的所有成员,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应本着求同存异、平等互利、彼此包容的精神,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应对WTO法治所面临的各项挑战。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WTO法治的挑战是长期的,而其改革必然是持久的,不可能一蹴而就,亦不可能一劳永逸;当务之急是汇聚各种智慧和力量,力促多哈回合尽早拉下帷幕,实现多边贸易体制法治进步的阶段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