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江南区、兴宁区营销服
务部筹建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桂保监复[2010]55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10.08
【实施日期】2010.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江南区、兴宁区营销服务部筹建的批复
(桂保监复〔2010〕551号)
中国人民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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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专业中介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指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07]11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07.10.12【实施日期】2007.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指引(暂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07〕110号)广西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行为的管理,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广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指引(暂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行为的管理,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广西辖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保险中介市场,不再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出市场:(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依法不予换发的;(四)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五)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六)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七)机构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出市场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许可证注销管理第五条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估)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应按规定向广西保监局报送相关材料,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桂保监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37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规范涉嫌销售误导的投诉处理工作,促进投诉处理流程规范化、标准化,及时有效解决销售误导纠纷,做好事后救济与预防保护、过程保护的衔接,形成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合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客户通过投诉、质疑、咨询等方式,采取书面或非书面形式,向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反映保险合同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均应列入涉嫌销售误导投诉范围,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处理:(一)混淆保险概念;(二)夸大保险产品利益;(三)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四)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五)代签名、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代接受回访;(六)篡改客户信息资料。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按《关于加强内部管控防范销售误导的通知》(桂保监发〔2009〕84号)要求,加强本公司对防范销售误导工作的管理,同时建立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处理内部流程,明确各级机构责任与权限,加快处理时效,提高处理水平,防范处理不及时不恰当引发的群访群诉、大面积退保等潜在风险。
三、各级机构要在业务处理前台、业务呼入电话岗明确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处理的接待人员,本着以下原则及时、切实、有效解决投诉问题:(一)依法与合理处理原则;(二)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原则;(三)首问负责制原则。
四、保险公司在接到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后,应及时完成相关调查处理流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接访。
各级机构业务处理前台、业务呼入电话岗的投诉接待人员接到销售误导投诉、质疑和咨询后,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对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保险合同信息、客户信息等资料立即予以初步核实。
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曾拥源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曾拥源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6.05
•【字号】桂银保监复〔2020〕270号
•【施行日期】2020.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曾拥源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曾拥源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国寿人险桂报〔2020〕135号)收悉。
经审查,曾拥源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级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6月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06]98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06.06.15【实施日期】2006.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桂保监发〔2006〕98号)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保险系统正深入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简称“三进入”)活动。
为确保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活动的顺利开展,切实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现就广西保险系统开展保险“三进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保险“三进入”活动的组织工作(一)各单位领导要从发挥保险功能、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保险“三进入”工作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高度重视保险“三进入”的领导和组织。
要通过开展保险“三进入”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保险功能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树立和维护保险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各单位要在广西保监局整体工作方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成立由公司一把手担任组长,宣传、策划、客服等部门组成的保险“三进入”工作小组,对参与保险“三进入”活动工作人员、活动项目负责人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扩大保险业影响的能力,确保实施工作的落实。
二、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险“三进入”活动(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保险“三进入”的有效形式,要充分利用手册、宣传画等载体以及会议、讲座、客户服务节等各种场合和时间宣传保险的作用、普及保险知识。
各单位要将自身创新举措以动态信息或文件形式报告广西保监局。
广西保监局将择优刊发,适时交流信息,推广好的做法与经验,不断推动“三进入”工作深入开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高额保单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高额保单业务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09]3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4.13
【实施日期】2009.04.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高额保单业务管理的通知
(桂保监发〔2009〕39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寿险公司: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购买人身保险高额保单,但销售误导投诉和退保纠纷也逐渐增多,引发的上访和法律诉讼,不仅造成公司工作被动和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行业形象。
为切实防范高额保单业务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公司承保高额保单业务应当与《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
险的通知》(保监发〔2007〕11号)有关要求相衔接,切实落实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13]3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4.15【实施日期】2013.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3〕35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保护参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效率和能力,促进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5日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广西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能力,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服务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险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应对照本规范评估自身服务能力,并在投标书中附上符合本规范的说明。
保险公司经营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应完全满足本规范要求。
鼓励保险公司在此基础上提供更全面、高效、优质的服务。
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市级保险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市级保险公司诚信考评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07]8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8.29
【实施日期】2007.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市级保险公司诚信考评体系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保监发〔2007〕82号)
柳州、玉林保险行业协会,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更好地发挥诚信考评工作对基层公司诚信建设的推动作用,广西保监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市级保险公司诚信考评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并就推进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市级保险公司诚信考评体系的重要意义。
各区级保险公司要积极指导和支持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参与该项活动;试点地区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要认真组织研究相关工作,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各会员公司全力配合,共同积极稳妥推进
建立考评体系工作。
二、《指导意见》是关于推进试点工作的原则规定。
试点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诚信考评办法,在考评内容、考评指标、实施方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广西保监局备案。
三、广西保监局办公室负责指导试点工作。
各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关于试点工作的相关建议,请及时向广西保监局办公室报告。
附件:建立市级保险公司诚信考评体系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