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合同中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能否要求银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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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丢失存款免责协议

银行丢失存款免责协议

一、协议背景鉴于我国银行业务不断发展,客户对银行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为了保障银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正常的业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协议。

二、协议内容1. 定义本协议中所称“存款”是指客户在银行开设的各类账户中存储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零存整取存款、整存零取存款等。

2. 免责范围(1)由于银行原因导致的存款丢失,银行在核实后,将对客户进行赔偿。

(2)因以下原因导致的存款丢失,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①客户未按照银行规定使用密码、预留印鉴等安全措施,导致存款丢失;②客户泄露密码、预留印鉴等安全信息,导致存款丢失;③客户故意或过失导致存款丢失;④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存款丢失,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3)以下情况不属于银行责任范围:①客户自行转出存款;②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因他人原因导致的存款丢失;③客户未按照银行规定及时查询账户余额,导致存款丢失;④客户未按照银行规定及时关注账户变动,导致存款丢失。

3. 赔偿责任(1)银行在核实存款丢失原因后,将对客户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最高不超过客户存款金额。

(2)银行在赔偿客户损失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4. 协议解除(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变动或银行业务调整,本协议将自动解除,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签订协议。

(3)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协议附件1. 银行账户信息2. 存款凭证四、其他约定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五、协议签署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客户)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为格式文本,具体条款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顾某某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顾某某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顾某某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4.12.20裁判规则依照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承担防范责任。

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文顾某某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原告:顾某某。

被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负责人:金大建,该分行行长。

原告顾某某因与被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以下简称上海交行)发生储蓄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提审。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一张太平洋借记卡,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2003年6月,原告发现自己卡内的资金无端短少了10068元,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原来是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了盗码器,窃取了原告借记卡上的信息和密码,然后复制成伪卡,凭伪卡在异地盗取了原告卡内的资金。

自助银行和ATM机是银行推出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工具,银行有义务保障在这个场所使用这个工具进行的每一笔交易都是安全的,有责任防范这个场所和这个工具被犯罪分子利用。

犯罪分子看到被告对自助银行的管理存在疏漏,就利用加装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的盗码器窃取储户的存款信息和密码,然后伪造银行借记卡提款。

这不是银行与储户进行交易,而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欺骗银行,侵犯的是银行的财产权。

银行不能识破犯罪分子的欺骗手段,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原告在使用借记卡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储蓄合同中所谓“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的格式条款,是银行为加重储户责任而单方推出的,这个条款对储户不公平,因而是无效条款。

银行卡被盗案件的民事责任分析

银行卡被盗案件的民事责任分析

银行卡被盗案件的民事责任分析作者:王群英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随着电子信息的飞速发展,银行卡得以广泛应用。

银行卡的使用确实给人们带来了便捷,但不时出现的“克隆银行卡”案件则令人忧心。

不法分子将他人的银行卡非法复制并盗用,随之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让人深思。

然而在各地的案件中对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案件在责任认定、责任承担主体、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利益分配上均有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各不相同,在法律制度和理论层面上也没有统一一致的意见,所以笔者拟对这类案件的民事责任方面做些浅析。

[关键词]银行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一、诉争法院的争议焦点(一)是否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问题从各类案件中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储户在知道资金被盗都会先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银行往往会以已经刑事立案为由提出应当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先解决刑事案件,因为只有找到犯罪嫌疑人,才能查清信息泄露的原因,没有查清这一事实就无法确定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在尚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也不能证明原告有经济损失,任何由原告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还不能完全排除,因此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现实中确实也有些法院适用了这一原则,将案件中止审理,裁定驳回。

但是,由于一些案件都是异地作案,案件相当复杂,刑事案件很难在短时间内结案,如果刑事案件久拖不结则会使民事案件的受损方处于不利的状况,不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信用和储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目前大多数案件不适用此原则,在法院可以查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如果能够确定是伪卡或者是他人盗用的情况下,就已经确定的事实先进行民事案件的处理。

笔者认为,银行向储户做出赔偿后可基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侵权人追偿,而储户享有可选择向银行直接索偿的权利。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银行普遍会认为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要主张其基于储蓄合同的权利就必须证明银行有违约行为,即存在过错。

银行卡盗刷索赔协议保证书

银行卡盗刷索赔协议保证书

银行卡盗刷索赔协议保证书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鉴于甲方持有乙方发行的银行卡,并为方便支付和消费而使用该卡,且在使用过程中遭遇银行卡盗刷事件,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银行卡盗刷索赔事宜上的权利义务,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索赔责任1. 乙方作为银行卡发行方,对于甲方在使用其银行卡过程中发生的盗刷事件负有一定的责任。

2. 在甲方向乙方报告银行卡盗刷事件后,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停止相关非法交易并采取合理措施,尽力保护甲方的权益。

三、索赔条件1. 甲方应尽快向乙方提供盗刷事件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盗刷时间、地点、金额等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交易记录、其它证据等。

2. 甲方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报案证明或受理回执等相关证据。

四、索赔处理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盗刷事件相关材料后的合理期限内,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调查核实。

2. 如乙方确认银行卡盗刷事件属实,乙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恢复甲方账户余额或提供其他合理的补偿方案。

3. 如乙方怀疑甲方故意进行虚假索赔,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索赔金或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五、保密义务1. 双方应对因协议履行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本协议的签署并不视为承诺对方的行为或内容无需保密。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债权债务得到履行完毕。

甲方(签字/盖章):日期:乙方(签字/盖章):日期:。

银行卡盗刷诉讼书_20140309

银行卡盗刷诉讼书_20140309

我给大家讲一个概念:我们知道,银行信用是整个金融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银行信用是什么?通俗地说,就是银行对于客户说到做到,从不违约。

否则,储户凭什么把真金白银存进银行,换来一纸存折和一张塑料卡?在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一种储蓄合同,这一合同的要义是:储户把钱存进给银行,银行付息,并承诺储户可以自由支取本息。

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储户的钱一旦存进银行,就不是储户的钱,而是银行的钱!普通观念似乎难以理解,怎么会这样,我卡里的钱难道不是我的钱?没错,从民法理论上来说,货币交付(存钱)即绝对视为所有权转移,卡里的“钱”,其实是一项经由银行信用保障的债权而已,换言之,是持卡人通过银行自由提取本息的一项权利,是银行通过其信用对储户画的一个“饼”!如果熟悉M1、M2概念,就能轻易理解以上所述。

如果不这样理解,银行就没法运作了。

为啥?假设卡里的钱还是持卡人的钱,那银行可以拿这边钱去从事贷款业务吗?不能。

只有储户向银行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银行才有权利将存入的货币贷出。

说了这么多,只是为了确立一个观念:折卡里的“钱”,是银行的钱,不是储户的钱。

各位陪审员可以从这一观念出发,银行卡被盗刷,直接的后果是银行资金被盗,而不是储户资金被盗;间接的后果是,银行将这笔被盗资金计在持卡人头上,导致持卡人的任意取款权失去银行信用保障。

我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系统将账户余额相应扣减。

那么我有理由质疑银行:凭什么扣减?6、银行卡一直未丢失、密码未泄露这些举证我可能举不出,法院能否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存款信息、密码是否泄漏,存款是否由本人支取,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资金有保障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

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客户储蓄卡内存款被异地提取与本人有关联,因此,银行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技术上来说,支取行为需要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信息两个要件。

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如何自救

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如何自救

职工法律天地2023年第10期阴张玉杨银行卡盗刷行为,既侵害了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又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结合案例,阐释银行卡被盗刷后持卡人应如何有效维权挽回损失。

同样遭遇银行卡被盗刷,结果却不一样今年“五一”假期,曲先生突然收到银行卡异常消费11笔的短信提醒,共计消费4.5万余元。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存款却在异地被刷走?曲先生随即致电发卡银行询问,并第一时间报案。

为避免损失扩大,曲先生迅速将该银行卡内的余额全部取出。

为维护合法权益,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卡内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履行义务。

当原告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且确定非本人操作时,立即通过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也证实了事发时本人正在家中休假,公安机关对该盗刷一事立案侦查。

被告作为发卡行,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应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

原告银行卡被异地第三方消费,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不能证明系原告自身过错导致。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被盗刷的存款及利息。

相对曲先生的及时维权止损,私企负责人迟某则因粗心大意、怠于取证付出了不菲代价。

迟某经营一家汽配店,经常奔波于各地,因此其并不随身携带大部分的钱款及银行卡,而是放在店中由他人保管。

前些日子,迟某刷卡购物结账时突然发现卡内余额不翼而飞!4天后,迟某电告银行客服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2天后,他去派出所报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迟某诉称,在银行卡密码未外泄的情形下存款被盗,系银行未识别伪卡所致的盗刷,责任在银行,应全额赔偿自己8万余元的损失及利息。

银行代表则辩称,持卡人的主要义务在于妥善保管卡片、密码,对不可归责于银行的原因导致银行卡信息、密码泄露引起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导读1、持卡人领用借记卡和信用卡与银行之间成立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后者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关系;2、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可以基于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基于损害事实提起侵权之诉,在信用卡盗刷案件中,后者还存在特约商户承担损害赔偿的可能;3、银行出具的《领用须知》中“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用于交易的银行卡须为真卡,使用伪卡进行交易不能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4、银行卡密码泄露后持卡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

认定持卡人过错取决于举证责任分配。

■违约之诉:银行作为被告持卡人领用借记卡,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

银行的主要义务是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并按时支付相应利息,持卡人则须妥善保管银行卡以及账户信息和密码;持卡人领用信用卡,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同时还可能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指示(以持卡人在签账单上签名等为表现形式)为持卡人的消费处理清偿事务,持卡人则按照约定偿还发卡行代其支付的费用;当持卡人在还款日截止前未能缴清所有款项,依双方约定可以延后付款的,双方之间另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如果认为是银行没有履行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义务所致,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发卡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往往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且持卡人承担的比例也存在有差异。

类型一:利用伪造银行卡盗刷型(一)利用伪造借记卡盗刷型案例一高树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记卡纠纷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1012号)【裁判观点】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支行办理了银行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银行赔付标准

银行赔付标准

银行赔付标准
银行赔付标准通常是指银行在客户遭受某种经济损失或不当行为时的赔偿政策和流程。

这些标准可能因国家、银行的政策以及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许多国家,银行会制定赔付政策来保护客户的利益,并确保在某些情况下客户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银行的赔付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盗刷和欺诈:银行通常会提供保护措施,对于客户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盗刷或用于欺诈行为,可能会提供赔偿或返还款项。

2.电子银行服务问题:如果由于银行系统错误或技术故障导致客户遭受损失,例如网上银行转账出现问题,银行可能会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3.账户安全保护:对于银行账户被非法入侵或未经授权的操作所导致的损失,银行通常会提供某种程度的赔偿或返还。

4.投资风险和保证:对于银行推荐的某些投资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银行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保证或赔偿措施。

5.服务质量问题:如果银行提供的服务质量出现问题,导致客户损失,例如因为错误处理而产生的额外费用,银行可能会协助解决并提供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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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合同中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能否要求银行赔偿?
作者:张印富律师
生活中,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经报刑事立案后,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银行赔偿损失?发卡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向犯罪嫌疑人追偿损失的权利人是谁?在此,张印富律师援引一实际案例予以解析。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4日,罗某所持银行卡被银联POS消费27万元,收到短信后随即报案,并向发卡行板桥支行(简称银行)办理了挂失。

经刑事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退赔了13万元。

之后,罗某以借记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板桥支行赔偿损失14万元及存款利息。

被告辩称:1.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于法无据。

原告申请办理个人银行借记卡时,被告已告知:请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不要泄露。

如不是泄露密码,即使是伪卡,其卡内资金不可能被盗走。

2.犯罪嫌疑人为本案当事人,并已退还13万元,未退还部分,原告应继续向犯罪嫌疑人主张。

3.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应驳回原告诉求,移送到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
1.原被告系借记卡合同关系。

原告将款存入银行后,其存款所有权即转移给银行,罗某作为持卡人享有对银行的金钱给付债权,而非存款所有权。

卡内资金被盗系犯罪嫌疑人所为,而犯罪嫌疑人所侵犯的是银行对卡内被盗资金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相对性,在银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罗某有权基于债权请求权请求银行赔偿损失。

银行在向罗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犯罪嫌疑人支付其因赔偿罗某所受到的损失。

2.最高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可以同时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申请书》约定,罗某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不要泄露。

该规则适用前提是罗某持真实的借记卡消费,本案伪卡交易明显不同于正常真实的刷卡消费,交易设备系统未识别真伪借记卡,更无法确定交易密码在伪卡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故本案不适用该免责条款。

银行发卡后,当认识到磁条卡交易的技术缺陷时,应及时修补技术漏洞,确保资金安全,而不能以持卡人凭密码交易就可能泄露密码为由减轻己责。

4.《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29条第1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银行对罗某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包括信息保密、提供安全的交易技术、设备和环境等。

银行应当确保该卡内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使用。

作为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储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

犯罪嫌疑人能够使用伪卡交易,表明银行卡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其他伪卡内进行交易。

持卡人相较于银行处于弱势地位,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对其已尽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并对罗某存在违约使用借记卡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银行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而导致该卡内数据信息被窃并使用,故,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先行向赔付因银行安全系统漏洞及技术风险所造成的储户资金损失。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仅是盗刷发生的条件之一,发卡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推出方,应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防止他人利用获取的信息和密码制作伪卡并实施盗刷行为。

本案,系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对罗某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借记卡被盗系伪卡交易,银行以其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为由主张免责,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援引(2017)黔06民终429号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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