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

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

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

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

手续,并按基建用水价格缴纳水费。如需超期用水,应提前提出延期用水计划。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小区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需求,因未按照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续建

或扩建。

第十六条用户需求的供水压力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具体建设标准,由城市供水部门统筹指导。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及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经城市供水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设施定期检测、维护,

不得在表坑中堆放物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切断供水管道,不得私自开、关主管道阀门,不准私自在管道上开口接水或安装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供水设施的,须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落实补救措施后方可施工,其费用由建设单位

承担。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城区公共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涉及城区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与城市供水部门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章水质安全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

施。

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城市供水部门、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对其供应水的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并将检测结果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部门、二次供水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公告。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管道和设备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新安装或者维修的供水管道、设备,应当清洗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生产、使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禁止将内部用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

第三十四条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城市供水部门、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机构检定产的用水计量装置的记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用户收取水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加价收取水费。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部门应与用水单位或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

部门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用水户安装水表时,须到法定水表技术检测机构或城市供水部门的水表检测站进行校验,加铅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用户在收到城市供水部门发出的催缴水费通知后,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七日期内向城市供水部门提出,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供水企业不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供

小时

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

(二)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损毁公共供水设施;

(三)擅自将自备水源、供暖等其它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四)其它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

费。

第四十七条城市供水部门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

规定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八城市供水部门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章罚责

第五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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