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正文——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与修改超范围

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与修改超范围摘要:本文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出发,讨论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在面对权利要求修改时的密切关系,并进一步以权利要求数值范围修改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纠正目前存在的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理解上的某些错误观点,并提供了理解、应对该两条法条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数值范围修改由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可知,权利要求是由说明书概括而成,同时,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在不少人的概念中,无论怎么修改权利要求,只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修改也是不超范围的。
更进一步地,在对权利要求数值范围的修改(用说明书实施例中特定数值作为修改后端点值的新数值范围)中,经常遇到的结果是,修改超范围。
而从笔者对前一问题的论述中可知,我国在审查实践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比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标准更严格,很多人都以为,这种修改仅仅是违反更严格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事实上应当还是符合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的规定的。
但笔者通过分析,发现其实不然。
此外,因为两条法条间,修改时执行的是更严格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笔者还进一步给出更准确地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方法,以及如何撰写申请文件才能在数值范围修改的问题上既避免支持问题又避免修超问题,更好地维护申请人自己的利益。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代表该修改不超范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该条中,实际上对权利要求做了两方面的实质性要求:第一,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其意义在于:申请人所要求获得保护的权利要求内容,必须与他在说明书中所体现的发明创造对公众的贡献程度以及对公众的公开程度相一致。
关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与日本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上

莫佳^言箱Case关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与日本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上)文/袁颖刖吾在答复时要非常小心。
如果是说明书中有说明书的撰写是非常的重要,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权利支持,那么通过合理的争辩即可以克服上应该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必须要满足的重要求书的撰写是非常需要技巧的,既要满述缺陷;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的公开,要规定。
因为在后续程序中,如果出现足专利洼和专利细则的各项形式规定,还那么代理人在答复时就要格外地注意,因此缺陷.代理人在答复时是比较被动的,要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又要保为如果在答复时引入新的说明书未公开的而且此条不仅是驳回条款,也是无效条证不能超过说明书的原始记载内容.同时内容,那么根据专利法第33条会导致“修款,因此代理人应当格外的注意。
最好还要为后续的程序,比如审查意见答改超范围”的缺陷.而如果争辩未公开的复及复审等程序保留修改的空间。
因此笔内容是公知常识,那么就要小心审查员利二、。
清楚” 者在下文中通过对中国和日本两国在权利用代理人的答复意见质疑权利要求的创造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要求书撰写规定上的比较使各位更好地了性,而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如果一旦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解如何撰写权利要求书。
所涉及发明的发明点就在于上述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的相关特征时.情况就会对申请人和代理楚。
具体的要求可参见审查指南,在此不第一部分: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人非常不利。
再赘述。
款的规定所以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与说明书的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审查员发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撰写都非常重要.是要结合在一起的,出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审查意见,其中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说明书要为权利要求书提供必要的支持,有形式的缺陷。
也有涉及实质内容上的缺要地限制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审以避免公开不充分,避免权利要求得不陷。
此“清楚”非彼“清楚”--案析《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第4款的适用

此“清楚”非彼“清楚”--案析《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
第4款的适用
徐妍妍;杜叔亚
【期刊名称】《电子制作》
【年(卷),期】2014(0)13
【摘要】《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第4款中各自规定的“清楚”在审查实践
中具有不同的含义。
本领域技术人员单纯由技术方案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前后矛盾或技术特征含义不明足以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但不足以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为了准确适用这两个条款,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借助现有技术,基于技术方案的整体判断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技术方案实施的影响,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总页数】2页(P233-234)
【作者】徐妍妍;杜叔亚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100190;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10019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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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2条的适用为视角 [J], 马忠法; 谢迪扬
4.从"小i机器人"的无效案看权利要求的清楚性问题 [J], 田勇;陶海萍
5.社会主义“没有完全搞清楚”原因析 [J], 毕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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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法33条和26条4款的差异解读

从专利法33条和26条4款的差异解读“修改超范围”来源:隆天国际作者:冯志云时间:13-08-09近年来,中国专利法第33条可谓是备受关注的“明星”法条,其在实践中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也致使不少国外律师和代理人难以理解。
国外律师和代理人在遇到“修改超范围”审查意见时,其困惑往往会纠结在:我们的修改是完全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为何还会被认为修改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此文旨在从33条“超范围”问题和26条4款“支持”问题的差异入手,并结合案例,剖析目前中国审判实践中33条的把握尺度,以期能“答疑解惑”。
专利法第33条及指南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1]。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指南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判断。
33条和26条4款的异同比较1.立法本意33条和26条第4款的立法本意都是“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在这一点上二者是存在共性的。
不同之处,33条侧重以“先申请原则”为基准,防止申请人通过修改获得不正当的权益,担当了黑脸包公的角色,以白纸黑字来捍卫“先申请原则”;26条第4款侧重防止申请人通过过度概括获得不正当的权利。
2.适用时机和对象33条是针对申请后发生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说明书,而26条4款是针对申请时的原始权利要求和修改后不超范围的权利要求。
“清楚”地限定,到底什么是“清楚”

“清楚”地限定,到底什么是“清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文主要讨论“清楚”地限定,到底什么是“清楚”。
我自己的亲身体会是,在专利撰写的初期,新人很容易将“清楚”仅仅认为是读起来没什么语病就算清楚。
因此,很容易出现,将发明人交底的内容大篇幅的搬到权利要求书中。
所以我想对“清楚”作个解释。
在我看了,“清楚”应当满足如下几个条件:1、一个步骤的执行主体,执行对象、以及执行的操作明确无误。
例如A对C执行操作B,或A基于条件X和Y得到Z。
2、步骤之间具有逻辑关系,例如步骤1:A基于X,确定出Y;步骤2:B基于Y,得到Z。
则步骤1和步骤2就具有逻辑关系,也即步骤1得到的结果Y,在步骤2中被使用。
如果步骤2完全没有用到Y,那么可以说步骤1和步骤2不具有逻辑关系。
3、权利要求中,执行主体、执行对象以及执行操作的含义明确,也即把权利要求拿给不同的人阅读,均能明确说出其中的含义。
或者换句话说,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了某个表述,需要代理人对其做文字记载之外的解释,或者需要从说明书中去找到其含义的描述,那么可以确定该表述不清楚。
4、通信、计算机类发明着眼于数据交互层面,当权利要求的表述落脚点数据发送、接收以及处理这三个方面,那么就会大大减少“不清楚”的风险。
以上四点看起来容易,但却是新人最容易疏忽的,还需要多多练习,让有经验的代理人进行指导。
进一步地,可能受限于专业水平,部分代理人过分依赖于交底书提供的表述方式,进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对于此问题,我的看法是,通信、计算机领域的申请文件在撰写时,抓住发明改进点所涉及的执行主体,然后将该执行主体的数据处理交互流程与发明人进行数据层面的沟通,技术术语不懂的地方可检索或直接问发明人,从而摆脱交底束缚,防止权利要求书“不清楚”。
总结,权利要求在完成之后,应当至少检查3遍,第1遍检查形式问题,第2遍检查表述问题,看看是否存在需要进行文字记载之外的解释,第3遍检查权利要求布局是否合理,保护范围应当从大到小,或并列,防止小中套大,出现“不清楚”。
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谈提高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

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谈提高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 作者姓名:邹帅 王兢 时彦卫 王晓明 王文娟 余俊彦 郑丽丽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摘要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得到授权以及专利权的稳定性,在审查实践中,由于申请文件的撰写问题导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情况很多,本文从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的角度,辅以实际案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撰写质量 保护范围 不支持 公开不充分引言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其中,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的重要部分,作为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其对专利的概括程度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有关系;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基础,对权利要求起到了支撑的作用。
所以,我们着重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权利要求书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从申请人的角度考虑,为了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权利要求应谋求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然而,实际审查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这样的问题,国内申请人为了更容易获取专利权,往往会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写得很窄;而相反的是,国外申请人往往会将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写得很宽,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对较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其他人很容易就能绕过该专利保护的范围,这就使得申请人的发明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又容易使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不被允许。
合理的概括可以让申请人的技术方案获得稳定和充分的法律保护,这就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提出了要求——限定一个合理的、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2010》对二十六条四款作了如下阐述: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从法条上看专利撰写-法二十六条0107

(2)完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 的附图说明等。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 对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说明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新 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异以及为了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二、法26条4款-针对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清楚、简要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愿智慧之星闪烁,让天才之火燎原!
从法条上看专利撰写-法二 十六条
机械部内训
内容 概要
01 二十六条第三款 02 二十六条第四款Fra bibliotek利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第二款: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 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 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五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浅谈专利审查中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读的作用

浅谈专利审查中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读的作用摘要:正确解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专利审查中进行有效检索以及新创性评判的基础,本文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的辩证关系出发,尝试探讨专利审查中采用说明书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时机,并结合两个具体案例阐述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的适用情况,以期能够帮助审查员准确把握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全面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解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说明书一、引言专利申请文件作为专利技术的主要载体,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从其产生就注定了其用于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使命。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59条还规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但是,针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获得专利申请文件的过程中,基于文字表述与理解的不同,使得发明人和其他主体在主张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很难被明晰和理解。
因此正确解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专利审查过程中进行有效检索以及新创性评断的基础。
本文主要针对实质审查过程中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读的作用进行分析与探讨。
二、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辩证关系权利要求源于说明书,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于权利要求是概括的技术方案,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明确规定:“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过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但是实践过程中,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主动以及被动修改,都会造成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的变化,同时需要通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
换句话说,可以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书,但不能用说明书相关记载或者实施例随意地改变或扩大权利要求的实质范围。
1.说明书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时机专利实质审查所追求的目的之一是使得授权的权利要求尽可能做到不依赖其他文件即可根据其自身的表述清楚,明确地限定出确定性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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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作者:杨静邱希磊
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
摘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只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才能清楚地界定申请人的权利范围,有效的保护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笔者结合自身的审查经历,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键词:第26条第4款;保护范围;不清楚;主题类型
一、引言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不仅是对申请人撰写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审查的要求,专利审查必须保证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因此审查员如何在审查工作中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非实质性缺陷进行有效地审查,不仅关系到授权后的专利权是否稳定,还关系到公众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授权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和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笔者结合自身审查经历中遇到的一些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浅谈对常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形式审查的一些思考。
二、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又分为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和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具体的产品,在判定侵权时,通过产品本身进行判定,是一种直接的判定。
而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操作方式,判定是否侵权时,需要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判定。
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无法清楚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时,也无法采用合适的判定原则,将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因此,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常见的类型不清楚的情况有:
1)、主题名称不清楚:
例1:一种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中的动态用户中断方案,包括:用具有一个输入端和一个输出端的PLC发送和接收相应的预定信号。
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使用了措词“方案”。
该主题名称不能清楚地表明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类型究竟是产品还是方法,从而导致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2)、主题名称没有反映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
例2:一种产品,其包括:……。
权利要求写为“一种产品”,该主题名称没有反映出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即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能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从而导致所述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
3)、主题名称既包含了方法,又包含了产品
例3:.一种熔接型单模光纤耦合器制造方法及其装置…。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既包含了方法,又包含了产品,无法确定该权利要求是要求保护方法,还是要求保护产品,因而造成该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4)、主题名称与其技术内容不相适应
例4:一种X线机高压发生器微机控制调试方法,其特征在于该调试方法由硬件部分及控制软件两部分组成,其中硬件部分由控制电路、逆变电路、高压变压器部分和球管四部分组成;软件部分…。
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方法,申请人在描述该方法时,描述了硬件和软件的组成情况,这些都是产品特征,申请人没有按流程的方式描述该方法的各个步骤,导致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因而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2、每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有词语的含义来理解。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
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常见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形有:
1)、权利要求中使用了含义不确定的词语
例5:一种杯具,包括杯体和杯盖,其中杯体的壁较厚。
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杯体的壁较厚”,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没有公认的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杯体的壁较厚”究竟有多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2)、权利要求中使用了最好是、例如、可以、必要时等能够限定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保护范围的词语
例6:一种铁锅,其中该铁锅所采用的耐火材料的冶炼温度为1000℃-2000℃,最好是1500℃。
权利要求中使用了措词“最好是”,该措词使得所述该权利要求限定出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即“冶炼温度为1000℃-2000℃”和“冶炼温度为1500℃” ,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3)、权利要求中出现括号:括号中的内容与括号前的内容含义不一致
例7:一种信号相干检测的共时钟定时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观测系统中发送设備形成的发送信号(供接收设备测量)的定时时钟信号通过光电耦合直接传输给接收设备。
权利要求中出现括号,括号中的内容并非附图标记而是技术特征,在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该保护范围会由于考虑括号中的内容和不考虑括号中的内容而有所不同,因此括号的存在造成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
4)、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
例8:一种电池外壳,所述外壳是金属或铜。
权利要求中“铜”是“金属”的下位概念,两者不是等效的并列选择项,限定出了不同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三、所有权利要求作为整体应当清楚
1、引用关系不清楚
例9:1.一种钢笔,包括笔尖和笔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钢笔的方法,……。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表述制造钢笔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的引用关系不清楚,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是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例10: 1)如权利要求1至3所述的信号转换装置,… 2)如权利要求1、2和3所述的信号转换装置…
通常情况下,多项引多项不一定会导致权利要求必然不清楚,但是对于权利要求极其复杂的时候,多项引多项有可能会导致权利要求书不清楚。
四、总结
实际审查中,坚持“三性”评判为主线,确保授权专利保护范围清晰、适当以及保障审查标准执行一致是专利审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为了确保授权专利保护范围清晰,审查员要时刻站在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并基于对整个技术方案的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寻找技术特征是否清楚的判定依据,最终明确在该技术领域中该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界限界定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1月第4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43-148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