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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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作者:杨静邱希磊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只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才能清楚地界定申请人的权利范围,有效的保护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笔者结合自身的审查经历,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键词:第26条第4款;保护范围;不清楚;主题类型一、引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不仅是对申请人撰写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审查的要求,专利审查必须保证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因此审查员如何在审查工作中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非实质性缺陷进行有效地审查,不仅关系到授权后的专利权是否稳定,还关系到公众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授权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和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笔者结合自身审查经历中遇到的一些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浅谈对常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形式审查的一些思考。

二、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又分为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和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具体的产品,在判定侵权时,通过产品本身进行判定,是一种直接的判定。

而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操作方式,判定是否侵权时,需要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判定。

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无法清楚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时,也无法采用合适的判定原则,将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浅谈权利要求

浅谈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权利要求是人类社会认识权利的重要方式,它是需要保护和维护的基本法律规范。

权利要求指的是某个个体或集体,根据法律豁免、法律强制的力量,要求其他被要求者提供对其想要的东西、行为或不做的事情,实现其特定的利益,以便享受其特有的价值或优先权。

权利要求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具有互callback伦理性,具有特殊的义务和法律制约,尊重其他可能受损害的权利,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在法律原则下实现公共服务与个人的相容。

一般来说,权利要求可分为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两大类。

政治权利是指个人或集体根据法律获得的政治活动自由,以便在实践中获得自由表达言论的权利,倡导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甚至能够合法地参与政治活动。

民事权利是指国家根据其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个人或集体实施事务活动而授予要求的权利,其行为与其相关的职权而要求给予其他人一定的赔偿、合法版权等。

简单地说,权利要求就是指由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法律规定许可或允许他人行使权力的要求。

一条权利要求,是一个限定性的要求,是一种一般性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原因是为了使其他的权利得以实现和保护。

因此,权利要求被认为是正当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

实际上,权利要求可以分为四大类。

其一,强制性的权利要求,在此类型的权利要求中,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一些约定条款允许其行使一定的权利。

因此,此类权利要求具有较强的强制性。

其次,平等权利要求,这类权利要求也被称为对称关系,这种权利要求要求当事双方在获取某一权利时,应当授予相应的权利。

下一类是表达权利要求,这类权利是指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信息,以便系统和有效地行使其人格权利和其他各种权利。

此外,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权利要求的拒绝要求,即一方要求另一方拒绝某一行为。

尽管权利要求具有各种功能和形式,但其本质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权利要求涉及一定的道义与相互尊重,其形式也可以分为正当地行使权利和正当地拒绝行使某一权利等。

因此,任何社会的每一位成员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以便保持丁香社会公正与和谐。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正确解释与限定权利要求范围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一、权利要求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要素进行定义,而依赖权利要求则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或附加特征。

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以字面意义解释:权利要求应按照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根据权利要求的语言表达,来确定其保护范围。

这种解释方法在权利要求明确清晰时较为常用。

2. 从技术领域的角度解释:权利要求应从技术领域的角度来理解,考虑到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背景。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防止狭隘解释,并确保权利要求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变体和等效构件。

3. 以说明书为依据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参考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描述和实施方式。

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子和描述可以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方法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律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足够的可行性和明确性。

权利要求范围限定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几种:1. 添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具体的技术特征,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些技术特征可以是与发明相关的结构、功能或步骤等。

2. 引入限定性语言:使用限定性语言如"至少包括"、"选自以下组合中的一种"等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排除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变体或结构。

3. 引入数值范围:当权利要求中涉及数值参数时,可以通过引入具体的数值范围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之,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限定方法,可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效力。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纠纷是较为专业的法律等专业知识,如何确定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是解决专利权纠纷的关键。

那么这些判断依据具体是怎么样的?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解释。

1、专利独⽴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技术⽅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其保护范围最⼤。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的专利独⽴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2、⼀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3、权利⼈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4、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案中,能够相对独⽴地执⾏⼀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相对独⽴的技术效果的最⼩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在专利申请⽇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3、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个整体技术⽅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

权利要求书数据范围

权利要求书数据范围

权利要求书数据范围介绍权利要求书(Claims)是专利申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范围。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权利要求书的准确性和清晰度对于保护发明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权利要求书的数据范围,包括其结构、要素和编写要求,以及如何编写一份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权利要求书。

结构权利要求书通常由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和从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组成。

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部分进行描述和保护的要求,而从属权利要求则对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和细化。

要素权利要求书的要素包括:权利要求编号、权利要求范围、权利要求特征描述以及权利要求的依赖关系。

在编写权利要求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权利要求编号权利要求编号用于对权利要求进行标识和排序。

通常采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例如”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等。

权利要求范围权利要求范围是对发明的保护范围进行定义和描述。

在编写权利要求范围时,需要尽可能准确地描述发明的特点和创新之处,同时避免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的范围。

权利要求特征描述权利要求特征描述是对权利要求范围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进行详细描述和解释。

特征描述应该清晰、准确地表达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实质内容,同时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语言。

权利要求的依赖关系权利要求的依赖关系用于描述权利要求之间的先后顺序和层次关系。

从属权利要求通常依赖于之前的权利要求,对之前的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和细化。

编写要求为了编写一份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权利要求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清晰明了权利要求书应该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词汇和表达方式。

每个权利要求应该具有明确的技术特征描述,以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和解读。

全面详细权利要求书应该全面、详细地描述发明的各个方面和技术特点。

每个权利要求都应该涵盖发明的核心内容,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和细化。

结构合理权利要求书的结构应该合理、有序,便于他人阅读和理解。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嘿,朋友们!咱今儿来聊聊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这个事儿。

你说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啊,就好比是你给自己的宝贝围了一个圈,在这个圈里,那都是你的地盘!别人要是敢随便闯进来,那可不行!这就像是你有一个超级厉害的魔法罩,把属于你的东西都好好地保护起来了。

比如说,你发明了一个超酷的小玩意儿,然后你写了权利要求书。

这权利要求书里详细地描述了你的小发明的各种特点和优势。

这时候,这个保护范围就很重要啦!它决定了别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要是有人做了和你差不多的东西,那你就得看看,是不是超出了你的保护范围。

如果超了,嘿嘿,那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他说理去!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可不能随便定啊,得仔细琢磨。

就像你盖房子,得规划好每个房间的大小和布局一样。

要是范围定得太小了,那不就亏啦?就好比你只围了一个小角落,那多可惜呀!可要是范围定得太大了,也不行呀!别人会说你太霸道啦,啥都想占着。

咱再打个比方,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就像是给你的宝贝画了个画像。

你得把它的关键特征都画出来,不能多也不能少。

要是画多了,别人一看,哎呀,这哪是那个宝贝呀,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要是画少了,别人又会说,这也能算呀,那我也有呢!你想想看,要是没有明确的保护范围,那不乱套啦?大家都随便用你的发明,那你不是白辛苦了嘛!所以说呀,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可太重要啦,咱可得重视起来。

而且呀,这保护范围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哦!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发展,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

这时候,你就得看看是不是要调整一下你的保护范围啦。

就像你的衣服,穿久了可能就不合身了,得换一件新的。

总之呢,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就像是你的宝贝的守护天使,得好好对待它。

你得认真地去写,仔细地去考虑,不能马虎。

不然,到时候被别人占了便宜,你可别哭鼻子哟!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这关系到你的心血,你的努力,你的成果呀!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别不当回事儿,知道不?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专利 合理保护范围

专利 合理保护范围

专利合理保护范围
专利的合理保护范围指的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对于专利技术的使用、制造、销售等行为的限制范围。

合理保护范围的确定是指根据专利的权利要求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利要求是对专利技术的描述,并对所要保护的技术做出了具体限定,包括技术特征、限定范围、实施方式等。

专利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部分,独立权利要求是对所保护技术的核心既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描述。

在评定专利侵权时,会根据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类似,并在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那么就认定为构成侵权。

合理保护范围的确定对于专利权利人和被授权人都非常重要,专利权利人希望范围广泛,能够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而被授权人则希望范围狭窄,以避免被限制太多。

因此,在专利申请和侵权争议中,权利要求的起草和解释也是各方争议的焦点。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周边限定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2.中心限定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3.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

一、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英国、美国等国家。

周边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圆内的技术特征才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其它任何内容均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

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

二、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原点,向四周发散。

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三、折衷原则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

折衷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适当的以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进行填补。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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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作者姓名:孙杰
作者单位: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
本文从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入题,结合具体申请案例并从审查意见入手,采用倒推的方式来阐述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代理人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应需要充分考虑以申请人的实质性贡献技术为权利要求的切入点,为申请人争取合理的保护范围;同时以该案例为题材,探讨了对比文件对原始申请文件创造性的破坏,在后续的审查意见陈述书中以对申请文件实质性技术特点入手,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来克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缺陷,提高申请文件的授权前景。

关键词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比文件创造性
1 前言
近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进步,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日常经营、进出口贸易乃至科技项目的实施和转化中,毫无疑问地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专利法作为专利实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立法的根本是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实审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常用于评价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创造性,对专利
权的获得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申请文件往往是因为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

因此,在专利申请前期的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实质审查过程中,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以保证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对专利授权前景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实际面对情况是:仅能根据申请人的技术交底和要求保护的愿景,并可能结合对技术交底在现有技术领域的一定范围内做出相关检索,和技术人员一起对技术方案作出较为主观的判断,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能做到审查所引申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并不存在的“人”所具有的广博的本领域,而导致所做出判断往往不准确。

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摸石头过河”的权利要求撰写过程,申请人和代理人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发出前,无法准确的预计审查检索的结果。

当然,上述观点是基于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虚拟的“人”所应有的本领下而提出的,而排除不同审查员所做出的不同检索结果。

2 关于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基于上述情况,实际作业中需要代理人在充分理解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前提下,结合发明人的意愿,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出合理的策划,以达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

这往往需要将权利要求的注意力集中于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上。

正如前面所述,在申请文件撰写的过程中,由于代理人和申请人对现有技术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以下的讨论将结合实际案例,从审查意见着手,采用倒推的方式以便讨论前文所提出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一观点,我们还能从中看到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影响。

分析案例是关于一种太阳能反射器(申请号:201010176509.3),原始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包括安装在旋转轴上的多个反射面构成的波浪状复合反射面,其特征在于,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与其他波峰在不同平面上。

本申请的太阳能反射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反射器的反射效率。

本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检索到三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对比文件1
(WO03/052330A1)中公开了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包括安装在旋转轴上的多个反射面构成的波浪状复合反射面;对比文件2(US4344416A)中公开了一种太阳能反射器,该反射器复合状反射面的低波峰与高波峰不在同一平面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于提高反射器的反射效率。

因此,审查员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

我们不难看出,在权利要求文字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审查员所作出的独立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和是的结论是合理的。

让我们继续讨论原始申请文件的从属权要求2,从属权要求2为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处于一条曲线上,该曲线两端低,中间有两个峰值。

而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具体示意了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其低波峰与高波峰间隔并连续布置,如图1所示,我们也不难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示意图中划出一条两端低,中间有两个峰值的曲线。

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上也正如审查意见所做出的无创造性的评价。

图1 对比文件2所引用图示
而本申请中,其余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一般技术手段,我们暂且不单独讨论其创造性。

到这里,我们继续研究原始申请文件的示意图,如图2所示:
图2 申请文件示意图
而在对比文件2中,也同样给出了光路示意图,如图3所示:
图3 对比文件2光路示意图
现在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在基于申请文件的公开技术特征基础上,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本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法第22所规定的创造性。

我们回归本文前面所提出的,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

本申请中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反射器的反射效率,本申请不仅与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述领域相同,而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致,同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落入了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内。

但是,我们需要再细心研究原始申请文件的示意图2和图1、图3的是否具有本质的区别,各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否和对比文件所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利用了不同的原理。

在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的记载中,明确提出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反射器上各反射面的边缘处于不同平面内,有利于调整反射面的角度,使反射面反射的光在太阳能转化接收器上的入射角更小,并且不会被邻近的反射面遮住,较小的入射角会使入射能量具有较高的密度。

时结合图3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所提出的技术方案,采用低波峰和高波峰的设计,将单组低波峰和高波峰的光线反射在光
线接收器管状体上的技术方案,其原理在于利用高波峰上部的反射面反射大部分光线至管状体上,低波峰的反射面反射高波峰底部剩余部分光线至管状体下部,达到将光线反射到管状体下部不能直接照射的阴影面以提高利用率。

分析到这里,我们不难在看出:本申请基于图2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实质性的区别,继而我们是否可以根据以上讨论而认为:将本申请的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合并,即能得到具有创造性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依照上述修改后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包括安装在旋转轴上的多个反射面构成的波浪状复合反射面,其特征在于,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与其他波峰在不同平面上,且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处于一条曲线上,该曲线两端低,中间有两个峰值。

但是我们再仔细分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不难发现对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下,结合对比文件1,也会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造成破坏。

到这里我们会意识到,第一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也是包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导致对比文件对其创造性造成破坏,为了保证本申请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申请文件所公开材料的基础上,我们确实有必要将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进一步缩小而加入必要的区别技术特征,而加入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本申请实质性特点所应当具有的最重要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其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的进步。

该技术特征应当是对太阳能转化接收器位置的进一步限定,使得其技术方案能明确的得到如图2所描述出的结构和光路图。

而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还明确的描述到太阳能转化接收器由支架分别固定在反射器的两端,并位于反射面的焦点区内,即太阳辐射照射到反射面时,太阳辐射可集中到太阳能转化接收器上,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将此描述进一步的加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得到如图2所示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得到说明书有关原理描述和有益效果的支撑:实现明书中关于反射器上各反射面的边缘处于不同平面内,有利于调整反射面的角度,使反射面反射的光在太阳能转化接收器上的入射角更小,并且不会被邻近的反射面遮住,较小的入射角会使入射能量具有较高的密度。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第二次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创造性的技术贡献在于将各个波峰和波谷的反射光进行一定跨度的汇聚,以达到入射的太阳光经过反射后在接收器上形成较小的入射角度来提高能量密度的技术效果。

3 结论
以上案例的引出,有助于让我们加深关于合理的保护范围理解。

笔者认为: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中,更多地需要考虑申请人的技术实质所在,从而能对权利按要求书保护范围做出合理的策划,但基于我们文章开头所提出的“摸石头过河”的权利要求撰写过程,独立权利要求,甚至从属权利要求中适当地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这都是无可厚非的,但整个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以及获得的技术效果的实质性特点表达,对授权前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完整性应当在撰写过程中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还可以在说明书中明确的描述权利要求中不具有的技术方案,为审查过程中的修改留下余地,以增加申请文件的授权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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