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作者:杨静邱希磊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只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才能清楚地界定申请人的权利范围,有效的保护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笔者结合自身的审查经历,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键词:第26条第4款;保护范围;不清楚;主题类型一、引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不仅是对申请人撰写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审查的要求,专利审查必须保证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因此审查员如何在审查工作中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非实质性缺陷进行有效地审查,不仅关系到授权后的专利权是否稳定,还关系到公众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授权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和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笔者结合自身审查经历中遇到的一些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浅谈对常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形式审查的一些思考。
二、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又分为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和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具体的产品,在判定侵权时,通过产品本身进行判定,是一种直接的判定。
而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操作方式,判定是否侵权时,需要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判定。
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无法清楚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时,也无法采用合适的判定原则,将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关于权力要求书清楚、简要的问题

d.1.1、必要条件
产品权利要求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 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描述
d.1 .2、两种常见的撰写形式
单独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
例1、 一种发动机,包括机体(1)、…,其特征在 于所述机体(1)的冷却通道采用……方法制造的。
与方法并列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
例2、 权利要求1:一种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2:用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制造的产品。
第四个问题
关于权利要求书清楚、简要问题
一、法律规定及适用
(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 保护的范围。”
(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上述规定的法律效力
1、细则53条规定,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 条第4款的上述规定,经过实质审查后驳回该专利 申请。
2、细则6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 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上述规定是宣告该专利无效 的理由。
(三)、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上述规定的含义
1、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并且权 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技术内容相适应
a.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清楚
b.产品权利要求,应当主要用结构特征来 描述
c.方法权利要求,应当主要用方法的步骤、 流程、操作条件、工艺过程等来描述
d 、上述规定的例外
例2 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 用作增塑剂的化合物X,……
(2)、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 楚
每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具体地 说是每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与不予保护的范 围之间有一条明确的界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 清晰地确定某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属于该权利要求 的保护范围。如果对于任何给定的技术方案,本 领域技术人员均能够明确判断给定的技术方案属 于或不属于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能够对该问 题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则该权利要求的保 护范围就是清楚的。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正确解释与限定权利要求范围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一、权利要求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要素进行定义,而依赖权利要求则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或附加特征。
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以字面意义解释:权利要求应按照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根据权利要求的语言表达,来确定其保护范围。
这种解释方法在权利要求明确清晰时较为常用。
2. 从技术领域的角度解释:权利要求应从技术领域的角度来理解,考虑到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背景。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防止狭隘解释,并确保权利要求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变体和等效构件。
3. 以说明书为依据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参考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描述和实施方式。
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子和描述可以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方法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律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足够的可行性和明确性。
权利要求范围限定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几种:1. 添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具体的技术特征,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些技术特征可以是与发明相关的结构、功能或步骤等。
2. 引入限定性语言:使用限定性语言如"至少包括"、"选自以下组合中的一种"等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排除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变体或结构。
3. 引入数值范围:当权利要求中涉及数值参数时,可以通过引入具体的数值范围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之,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限定方法,可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效力。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纠纷是较为专业的法律等专业知识,如何确定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是解决专利权纠纷的关键。
那么这些判断依据具体是怎么样的?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发明、实⽤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解释。
1、专利独⽴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的技术⽅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其保护范围最⼤。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的专利独⽴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2、⼀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3、权利⼈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4、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案中,能够相对独⽴地执⾏⼀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相对独⽴的技术效果的最⼩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在专利申请⽇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3、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个整体技术⽅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及解释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及解释张秀丽;邢维玲【摘要】近年,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在促进我国医药生物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逐步推进,医药企业实现由仿制向自主创新的模式转变将成为大势所趋。
为了能及时有效地保护科研人员的智力成果,申请专利是最佳选择。
为了帮助广大医药工作者进一步了解医药及生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了解专利局的审查实践,更好地做好专利申请工作。
我刊特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相关专家撰写了系列讲座,希望能够对医药企业,科研院所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期刊名称】《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4页(P407-410)【作者】张秀丽;邢维玲【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正文语种】中文编者按近年,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在促进我国医药生物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逐步推进,医药企业实现由仿制向自主创新的模式转变将成为大势所趋。
为了能及时有效地保护科研人员的智力成果,申请专利是最佳选择。
为了帮助广大医药工作者进一步了解医药及生物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了解专利局的审查实践,更好地做好专利申请工作。
我刊特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相关专家撰写了系列讲座,希望能够对医药企业,科研院所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力划分和利益平衡,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涉及专利确权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范围的解读以及在后续的侵权判定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而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与区别。
在专利审查的确权阶段,需要强调范围是否确定,界限是否清晰,以便授权时能够向公众明确地公示作为民事权利的专利权;而在侵权判定时,则需要以授权阶段界限清楚的技术方案为基础,重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防止第三人通过简单的变换恶意地规避专利权。
权力边界的概念

权力边界的概念权力边界(Boundary of Power)是指在政治、组织或社会系统中,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界限。
它界定了权力的合法性和合适性,同时也限制了权力的滥用和扩大。
权力边界的确立对于维护机构的稳定和合理行政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维度对权力边界的概念进行探讨。
首先,权力边界可以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来解读。
在民主国家,政府的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
宪法确定了政府的职权和责任,法律规定了政府职能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
这些法律和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界定,禁止政府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律,保护公民的权益。
例如,宪法规定政府必须尊重个人自由和人权,并保障公民的参政权利。
同时,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如禁止滥用职权、违宪行为等。
这些政治和法律的规定给予了权力以边界,使得权力行使受到了制约和监督。
其次,权力边界也可以从组织管理的角度予以理解。
在一个组织中,权力是由管理层掌握的。
然而,管理层的权力在组织内部也有其边界。
边界的设定可以体现在组织的结构和规定上。
例如,一个公司的管理层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力,不能随意进行权力滥用或超越职权的行为。
此外,组织内部也会设立各种监督机制,如董事会、内部审计等,对管理层的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组织内部边界的设定有利于优化组织的管理和运作,增强组织内部的公平公正性。
此外,权力边界还可以从社会角度来探讨。
在社会中,权力是分布不均的,尤其是政府、富人和权贵等群体拥有相对更多的权力。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社会对于权力的边界也提出了需求。
社会通常通过法律、公民社会机构和公民抗议等途径来制约和约束权力。
例如,公众舆论的监督、公民的诉求和参与等对权力行使的边界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社会的监督和干预,可以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现代社会中,权力边界的设定和维护变得尤为重要。
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权力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滥用权力的问题也愈发突出。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嘿,朋友们!咱今儿来聊聊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这个事儿。
你说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啊,就好比是你给自己的宝贝围了一个圈,在这个圈里,那都是你的地盘!别人要是敢随便闯进来,那可不行!这就像是你有一个超级厉害的魔法罩,把属于你的东西都好好地保护起来了。
比如说,你发明了一个超酷的小玩意儿,然后你写了权利要求书。
这权利要求书里详细地描述了你的小发明的各种特点和优势。
这时候,这个保护范围就很重要啦!它决定了别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要是有人做了和你差不多的东西,那你就得看看,是不是超出了你的保护范围。
如果超了,嘿嘿,那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他说理去!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可不能随便定啊,得仔细琢磨。
就像你盖房子,得规划好每个房间的大小和布局一样。
要是范围定得太小了,那不就亏啦?就好比你只围了一个小角落,那多可惜呀!可要是范围定得太大了,也不行呀!别人会说你太霸道啦,啥都想占着。
咱再打个比方,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就像是给你的宝贝画了个画像。
你得把它的关键特征都画出来,不能多也不能少。
要是画多了,别人一看,哎呀,这哪是那个宝贝呀,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要是画少了,别人又会说,这也能算呀,那我也有呢!你想想看,要是没有明确的保护范围,那不乱套啦?大家都随便用你的发明,那你不是白辛苦了嘛!所以说呀,这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可太重要啦,咱可得重视起来。
而且呀,这保护范围可不是一成不变的哦!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发展,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
这时候,你就得看看是不是要调整一下你的保护范围啦。
就像你的衣服,穿久了可能就不合身了,得换一件新的。
总之呢,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就像是你的宝贝的守护天使,得好好对待它。
你得认真地去写,仔细地去考虑,不能马虎。
不然,到时候被别人占了便宜,你可别哭鼻子哟!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这关系到你的心血,你的努力,你的成果呀!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别不当回事儿,知道不?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周边限定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2.中心限定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3.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
一、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英国、美国等国家。
周边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圆内的技术特征才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其它任何内容均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
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
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
二、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可以理解为,以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原点,向四周发散。
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三、折衷原则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
折衷原则可以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为一个圆,适当的以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进行填补。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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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28日针对请求人对20072000742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作出第16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专利的名称为“自动计量式液压打包车”,申请日是2007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30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自动计量式液压打包车,它包括:带有绳槽的压板、液压缸、油泵、电动机、控制开关、带有绳槽的打包箱,其特征在于将二根液压缸(5)的缸体底端固定在外壳(6)底座上,其活塞杆顶端连接一横杆(1);用支撑杆(2)连接横杆(1)和带有绳槽(4)的压板(3);二根液压缸(5)之间设有一个带有绳槽(4)的四开门打包箱(7),能方便装料、打包、出包;一个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外壳(6)底座下设有四个车轮(10)及计量传感器(11),能移动整车和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控制开关(14)和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用油管分别连接油缸(5)、油箱(9)和带有电动机(13)的油泵(12)、换向阀,换向阀、电动机(13)连接控制开关(14)能驱使液压缸(5)活塞杆动作,从而使横杆(1)、支撑杆(2)带动压板(3)上下动作,完成打包工作。
”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其中用于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主要证据有2份(证据1:
CN2830267Y号专利文献,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证据2:CN2256810Y号专利文献,公告日为1997年6月25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打包机,披露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有自称重装置的打包机,并进一步披露了特征“底座下设有计量传感器”,而计量表以及与计量传感器连接是称重装置所必需的,其它的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提交了一份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并据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证据2中涉及的内容是先打包后称重,本专利是先称重后打包。
经审理后,专利法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中作出如下认定:
与证据1公开的打包机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与计量相关的特征“外壳6底座下设有计量传感器11,能移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以及“带有绳槽的打包箱;二根液压缸5之间设有一个带有绳槽4的四开门打包箱7,能方便装料、打包、出包;一个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该打包机还具有换向阀”。
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进行打包工作时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并实现方便装料、打包、出包,同时防止油箱内的油泄漏到所打包的物品上。
证据2(CN2256810Y)公开了一种带有自称重装置的打包机,其中公开了料箱5以及其内部带有穿钢丝的沟槽的上、下托料板6,打棉花包时,将棉花装入料箱5内,接通电源,顶板2顶紧托料板6上升到预定高度,从下往上压紧料箱5内的棉花,顶板2下设有装有传感器3的传感器框架4,能传输计量信号,传感器受力,在微机上显示重量,即证据2公开了打包机中与称重相关的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2给出了在打包机内进行称重的技术启示。
而将打包箱设置为几开门以方便进料出料、将油箱设置到机架底部以防止泄漏的油污染打包的物品、以及在液压系统中使用换向阀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即区别技术特征“四开门打包箱”、“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换向阀”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证据1和证据2以及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之后经历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行政诉讼,均以专利复审委员会胜诉告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主要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的判断,而创造性判断的基础是首先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对于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作用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权利要求本身清楚的情况下,不应当采用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只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无法理解确定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才允许引入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对其进行解释;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可见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不同于说明书,通常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权利要求的撰写无法准确了解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即使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形式上是清楚的,也可以引入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就本案而言,其争议的焦点在于,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2的称重方式明显不同,本专利在打包的全程过程中称重,并认为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控制开关14和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可以看出本专利具有“全程称重”的作用,而证据2
公开的是打包以后再进行称重的技术方案,其无法在打包过程中称重。
但是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其中与称重相关的技术特征为“外壳(6)底座下设有四个车轮(10)及计量传感器(11),能移动整车和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控制开关(14)和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 换言之,权利要求1中仅仅限定了与称重相关的计量传感器的位置(设置在外壳底座下)以及将具有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的计量表与计量传感器电连接。
即,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关于先称重再打包的技术特征,也没有任何特征可以体现其要求保护先称重再打包的操作方式,从权利要求1的特征中也无法得出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是先称重再打包的技术方案。
经查,在本案中,专利权人在申请该项专利时所认为的本专利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改进的打包装置,它既能减少占地面积和操作人员,又能自由移动、自动计量,从而提高打包和管理效率”,而且根据其说明书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记载,其主要发明内容在于发明一种打包机可以同时实现称重和打包的两项功能,可见,即使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获知本专利是为了实现先打包后称重,并全程称重的效果,更未给出相应的技术手段,即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的内容,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则专利权人不应当享有该专利权。
专利权人声称的先打包后称重,并全程称重的效果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属于专利权人增加的内容。
对本案而言,其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形式上是清楚的,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可以引入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即使引入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是否可以导致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对此,笔者认为,专利制度建立的本意在于以公开换保护,如果发明人在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确实作出了贡献,那么就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权利,由于撰写的缺陷而剥夺其应当享有的缺陷对于发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社会进步的初衷。
但是,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前未进行实质审查,其通常存在一定的缺陷,即使是经过实质审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也难以避免会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一项专利一旦授权后,其进行修改的方式是非常受限制的,仅限于无效程序中的删除式修改和合并式修改,出于这种情况的考虑,应当允许引入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以维护发明人的应得利益,但是不应当引入权利要求书中未体现的内容,更不应当引入专利权人声称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的内容。
如果通过引入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发现该项发明并未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则不应当维持该专利有效。
(王辉)
注:
①专利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即专利法(2008年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下统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②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颁布实施)第二十条第一款,即专利法(2008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下统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1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