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问题

合集下载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引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是指保护产品的外观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独创性,并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进行独占使用的权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的界定,涉及哪些方面的权利、如何判断是否侵权等问题。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深入地探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观设计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设计的特征组合在整个设计中形成的整体效果。

即专利权人享有专利产品外观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独占使用权。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细则》,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应根据该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进行界定。

如果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有的外观设计存在差异,即具有新颖性和个性化,那么专利权人将享有独占使用权。

判断外观设计侵权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2. 是否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获得专利权的设计存在显著的不同; 3. 是否存在侵权人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了实质性的复制或者模仿; 4. 是否存在对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的商业使用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案例分析案例一:外观形状保护如果一个产品的外观形状是独特非常的,比如苹果公司的iPhone,其独特的圆角矩形外观形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其他厂商如果生产类似形状的手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二:颜色保护某饮料公司开发了一款瓶装饮料,其瓶身颜色为特定的粉红色,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他厂商如果在其饮料瓶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粉红色,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案例三:图案保护某服装品牌设计了一种独特的图案,将其应用于商品的表面,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他厂商如果在其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四:综合因素综合判断在具体的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

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

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专利权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则首先要知道法律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这样发生了保护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才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外观发明专利是指什么?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

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

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若干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若干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若干解释(二)(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第五条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 组件的侵权判定 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 组件的侵权判定 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组件的侵权判定案例
哇塞,今天咱们来聊聊外观设计专利组件的侵权判定,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事儿!
你想想看啊,就好比有人创造了一个超级酷炫的手机外观,那独特的形状、精致的按键布局,简直太赞了!这就是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嘛。

可要是突然有一天,市场上出现了一个长得几乎一模一样的手机,那这算不算侵权呢?这就像是你精心制作了一个独一无二的手工艺品,结果别人照着一模一样做了一个,你气不气?
我给你讲个例子哈。

小王设计了一款特别漂亮的灯具,那线条,那造型,见过的人都赞不绝口。

嘿,没多久,市场上就出现了一款几乎和他设计的灯具差不多的产品。

这时候小王就不干啦,“这不是明摆着侵犯我的专利嘛!”他气呼呼地说。

于是乎,他就开始了维权之路。

在判定这种侵权的时候呀,那可得仔细啦!要看看各个组件是不是真的太相似了。

就好比一部汽车,车灯、车身、轮毂等等,每一个部分单独拎出来,和别人的是不是太像了。

要是都差不多,那大概率就是侵权啦!这就好像一个拼图,每一块都相似,拼起来不就是一样的嘛!
再说说另一个例子。

小李研发的一款智能手表,那独特的表盘设计和表带款式,可是吸引了好多粉丝呢。

结果呢,有个竞争对手推出的产品,怎么看都觉得和小李的很像。

小李那个郁闷啊,“我辛辛苦苦搞出来的设计,他们怎么能这样!”这真的让人很恼火啊!
在外观设计专利组件的侵权判定中,我们真的要睁大双眼,仔细分析每个细节。

不能让那些不劳而获的人轻易得逞,对吧?不然谁还愿意去创新、去研发新的东西呢!我觉得呀,我们必须要保护好这些创新者的权益,让他们有足够的动力去创造更多美好的设计。

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越来越精彩呀!。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为准标题:探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相关标准导言:外观设计专利是在创新与美观结合的领域中,保护产品外观独特性和实用性的专利权。

它在如今的商业和创新环境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和挑战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1. 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及其重要性外观设计专利是指针对产品外观独特性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

与发明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专利重点关注产品的外观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等方面,在市场竞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构建品牌形象,还可以有效防止他人盗用设计,提高创新价值。

2.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取决于设计的独特性以及其与现有设计的差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2.1 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关注的是设计的整体效果。

这包括外观设计的整体形状、轮廓、比例以及其它具有辨识性的特征。

如果他人的设计与该整体效果存在相似之处,可能构成侵权。

2.2 特定元素的重要性在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评估时,还需关注设计中的特定元素。

这些特定元素可能是设计的主要焦点或具有辨识性的特征,对整体效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他人的设计在这些特定元素上与已受保护专利存在相似之处,可能会导致侵权问题。

2.3 设计中的创新元素外观设计专利要求设计具备某种程度的创新性。

设计中的创新元素也是决定保护范围的重要因素。

如果他人的设计在创新元素上与已受保护专利存在相似之处,可能会触犯专利权。

3.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标准为了更好地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常用的标准:3.1 "普通设计人员"标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估不依赖于设计的发明创造性,而是根据"普通设计人员"的视角。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专利申请后就会收到国家的保护,那么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呢?⼀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于解释图⽚或者照⽚所表⽰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员⽆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包括两层含义:1、⼀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

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这⼀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或者照⽚为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怎么样的呢?⼀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专利法第五⼗九条第⼆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照⽚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是单纯的外观设计,⽽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

从这⼀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不能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
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形成批量⽣产的不在此限。

2、⽆固定形状的物体如⽓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的部分如⼑把、⽔杯的把⼿等。

4、不能⽤于视觉或者⽤⾁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本⾝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6、把⾃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且不能进⾏批量⽣产的制品。

7、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8、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具有⼀般知识或者技能的⼈认为极容易进⾏的创造,以司空见惯的形状、图案为基础的设计。

9、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并将其原封不动的使⽤在申请专利的产品上。

10、国旗、国徽、商标等标志。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家如果需要进⼀步了解法律⽅⾯的知识,欢迎进⼊店铺进⾏法律咨询。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的要求:需要有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网友咨询: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律师解答: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审查图片为主,审查外观设计的名称及简要说明为辅。

我国法律规定,外观设计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的产品。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律师解析: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大致如下: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

4.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5.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6.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7.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9.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0.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问题
在秦某诉北京中农华轩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4)浙知终字第110号)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产品为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立体图和全部单个构件的各个视图所确定的外观设计。

法官在评析该案时认为,对于本案中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其保护范围。

上述观点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定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的主流观点,即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其组装关系有关: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其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无论组件产品的组装关系如何,都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和组件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但是,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明确组件产品的定义并明确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一样受到类似的专利保护。

定义显得有些宽泛
组件产品的定义见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

该定义从字面上看涵盖了绝大多数的工业产品。

组件产品如果和成套产品一样是一般工业产品的特殊形式的话,那么该组件产品的定义则有些宽泛。

在笔者看来,事实上,关于“组装关系”的限定并不符合工业产品实际的使用情况。

大部分的工业产品都需要与配套的产品结合使用才能实现其价值。

这种产品之间的配合关系从尺寸、结构等角度来说往往也是唯一的。

例如,宝马三系汽车的车灯、进气格栅、引擎罩、车门等等相对于彼此都是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

但是不能由此否定这些汽车部件在外观设计上的贡献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必要性。

保护应该受到限定
组件产品定义的引入与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有关。

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
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所以,笔者认为,作为“一申请一设计”的例外,我国专利法仅规定了“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和“成套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这两种可以合案申请的情形。

在合案申请时,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可以获得单独的保护,并且可以单独被无效。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从形式上看是规定了允许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情形,实质上还规定了合案申请情形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解读方法。

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属于上述例外的情形。

所以按照“一申请一设计”的基本规定,不论组件产品的组装关系如何,只能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组件产品及其构件的视图一起限定一个保护范围。

而且也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

尽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仅取决于设计者对现有设计的贡献,也取决于申请人通过专利申请文件所表达的请求保护的范围。

申请人以组件的方式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从形式上限定了应当由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全部视图来确定一个专利保护范围。

合理确定保护范围
尽管如上所述,笔者认为以组件产品和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更符合我国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

笔者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而非产品。

除了抄袭组件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之外,竞争对手还可以模仿该组件产品的构件的外观设计,不管这些构件具有何种组装关系。

这些构件上同样凝聚了设计者的心血和智力成果,同样具备专利保护的价值,不给予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显然不符合专利法保护创新的立法宗旨。

更不用说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

允许组件产品及其构件的外观设计在同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合案申请并分别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本质上是为了方便了申请人、节约申请成本,鼓励设计者做出更多创新的设计。

国际上对部分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已经是主流做法。

如果我国对于合案申请中能够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组件产品的构件的外观设计都不给予保护的话,显然不利于保护外观设计的创新。

(郭小军)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