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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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以个体自由、平等和公平为基本原则,规范着人与人之间的日常交往、合同关系、财产权益等方面的事务。

本文将简要介绍民法的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构成要素、立法程序、法律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一、法律的构成要素民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法律行为。

1.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实施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而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或集体。

法律主体之间的交往构成了民事关系的主体基础。

2. 法律客体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保护的对象,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例如,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财产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通过法律保护,法律客体的权益得以得到维护。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活动。

它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行为,如订立合同、遗嘱立约等;事实行为则是指未经宣告而直接、实际地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报答、不当得利等。

二、立法程序民法的立法程序包括立法倡议、法案审议、法律发布等环节。

1. 立法倡议立法倡议是指提出新法律或修改现行法律的建议。

它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提出。

2. 法案审议立法机关对提出的法案进行审议和修改。

法案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审查,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听取意见,以保证立法质量和合法性。

3. 法律发布通过审议后的法律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公布后,法律即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并需要公民和组织依法遵守。

三、法律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法律赋予了人们各种各样的权利,如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合同权利等。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
性进行分类。
物与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同,物是实体物 本身,而财产是权利,可以独立于实体 物存在。例如,当一栋房屋的所有权转 移时,房屋本身并未转移,但房屋所有
权这一财产权利已经转移。
05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 果的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
机等。
物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存在于 人体之外的客观物体。
物具有有用性,即能够满足人 们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物具有可支配性,即民事主体 可以对其行使民事权利。
财产
财产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 价值的权利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等。
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民事主体可以通 过法律行为将其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04
物与财产

01
02
03
04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或 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 质实体。如房屋、汽车、电视
B

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法律基础民法篇课件

法律基础民法篇课件
法律基础(民法篇)
监 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
监护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形
(1)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责任的分担 (2)行为人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 (3)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4)学校是否应承担监护责任
法律基础(民法篇)

摄制权;改编权注释权; 翻译权;汇编权;

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权、并由此获得报酬权。
法律基础(民法篇)
专利的客体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
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
新的技术方案。也称“小发明”。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
继承权是指依法将死者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转
归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1、法定继承
范围及顺序:
第一顺序
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列入第 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
子女
婚生

非婚生 继
父母
兄弟姐妹
第二顺序
法律基础(民法篇) 祖(外)父母
▪ 继承规则: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 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此外,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补充1--民法基础知识

补充1--民法基础知识
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如国有化、没收、征税,征收 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国家或者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案例:捡拾被打丢的高尔夫球是否构成盗窃罪 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
(2)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 记。”
《铁路法》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邮政法》 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 《银行法》 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保险法》 总公司 《航空法》 航空公司、机场
(3)法人的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为本人与无权代理
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
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
效果的无权代理。
外表授权
类型
效力
善意 人资 格
第三人 权利
相对人的权利
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狭 义 无 权 代 理
1.自始无权。 2.超越范围。 3.超越时间。
(3)所有权类型
国家财产所有权
集体财产所有权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4、共有
概念: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
所有权。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五、债权制度
1、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请求权、任意性、平等性和相容性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六项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3.民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 年。

8.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 个月。

9.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0.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一般:4 年;意外事件:2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1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1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般:1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3 个月。

1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一般: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1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消灭、配偶可单方决定送养子女、债务清理继承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5.死亡宣告被撤销,“离的妻”: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16.死亡宣告被撤销,“散的子”: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7.死亡宣告被撤销,“破的家”:财产返还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还要赔偿损失。

1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9.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20.“无人”包括:不满8 周岁;已满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1.“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限人”包括: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3.“限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民法基础的原理

民法基础的原理

民法基础的原理民法基础原理包括权利主体原则、法人实体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合同订立自由原则、平等原则、有偿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法律效力原则等。

下面将对这些基础原理进行解释。

1.权利主体原则权利主体原则指的是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才能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归属于自然人或法人,任何其他主体都不能拥有权利。

这个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并且服务于自由意志原则。

因为只有人才能有自由意志,在法律关系中才具有平等的地位。

2.法人实体原则法人实体原则指的是法人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民法中,个人和企业一样都有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称与他人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活动。

法人的存在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的组织形态,同时也繁荣了民法市场。

3.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是民法重要的原则之一,指的是人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进行自己的选择,自由地决定其行为和生活。

在法律效力的范围内,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没有外部干预的限制。

同时,这个原则还体现了自由合同订立原则的重要内容。

4.合同订立自由原则合同订立自由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缔结合同,自由进行交易。

民法要求合同各方按照自由意志原则平等、自愿地达成协议,法律并不干预其内容,对其效力给予承认保护。

要想使合同成立,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和合同形式的规定。

5.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法律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法律对个人、法人予以平等的保护,并不允许因人的性别、种族、财产等差异而享有不平等的待遇。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就是要求各种经济主体在市场环境中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公正竞争的准则。

6.有偿原则有偿原则指的是合同一定要有对价,才能使其效力认可。

在经济关系中,商业交易通常都是在有偿的前提下进行的,没有对价就不存在合法的义务关系。

因此,当事人通过约定合同做出许多具有吸引力的条件,就是为了给对方提供一定的对价,从而让其满足合同义务。

7.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的体系中,民法是最基本且最重要的法律分支之一。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引人们在法律行为中实现公正、公平交易、保护自身权益的根本准则。

在各个国家的民法中都有不同的规定,但其核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由原则:民法基本上是在尊重人类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包括几个核心原则,例如人民自由的原则、平等的原则、民事权利的自由和保护等。

2. 真实原则:任何民事行为应当建立在真实、清晰的基础之上,包括真实的交易、真实的合同、真实的证据等。

同时还要尊重合同的好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3. 应当合法得到的利益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自己的利益,并对他人的获得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

此外还包括公正原则、国家利益原则等。

4. 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特定的群体或个人因为种种原因可能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女性等。

基于上述原则,民法在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但其基础是相似的,都是为了保证公正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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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
二、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承 担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组织。
(三)其他组织 –合伙
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团体自身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
(二)
自然人
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平等性 抽象性 完整性 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权利、义务的载体 法律 客观权利
7.赔偿损失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8.支付违约金 10.赔礼道歉
四、法律关系客体 客体概念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体 权利 效力之所及 客体
客体的范围
1、物 3、人格要素
2、智力成果 4、身份 6、行为
5、权利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法律
主体资格——人身权 主体行为 物权、债权 侵权法
以权利为本位
主体保护
三、民事权利体系
总则 分则
概括规定—主体—法律行为 —代理—诉讼时效
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获取民事权利的资格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民事权利产生的基础 民事权利获取的方式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能力 与民事行为能力
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其他 产 生 相对权 债权
知识产权:著作权等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
绝对权、相对权
绝对权:
• 义务主体不特定 • 权利主体特定 • 对世权-效力及于一切人

作用之
外部事物
他人干预-所 有人
相对权: 人 • 权利主体特定 • 义务人特定 • 对人权-效力及于特定人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对象概述
调 整
法律
社会关系
不同的调整方法
决 定
不同性质、特点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对象:
调 整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特点: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
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确立、维护主体平等地位
自愿、自治
行 为 模 式
二、尊重意思自治
三、保障权利本位 四、以责任方式救济权利
何种情况下,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应被视为 法人的行为,并由法人承担行为的责任后果?

——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 ——执行职务的行为 ——与法人营业有关的行为
案例分析
(三—— 团体 ———— 法律人
事实存在 ———— 事实存在————法律存在
(一)民事权利
人 法律
外部事物 目的:获得利益 意义:人的自由
作用之
确认、保护之
特征 1.自由权 2.体现实现利益的可能性 3.法律保障性
姓名权、肖像权、 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等
非财产权 绝对权 人身权 身份权 配偶权、亲权等
民 事 权 利 体 系
所有权
义 务 主 体 不 同
物权 财产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


“有 限 责 任”
法人: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法人制度的意义
董事、监视 债权人 组织(法人) 丁 甲 乙 股 权
物质基础
巨额资金
丙 ( 众 多 股 东 ) 独立流通
1、融通资金 2、风险控制 3、专家经营 4、资本证券化、资本市场
“防火墙”
2.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2)机关法人——具有公权行使职能 (3)事业单位法人——公益目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 (4)社会团体法人——为特定目的,自愿组成
(三)私权神圣原则
1、含义:私权受法律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2、体现:民事责任制度上 3、意义: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四)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互惠、协助、善意、不加害他人 2、本质:市场道德要求的法律化 3、广泛的适用性:“帝王条款”、“一般条款” 4、意义:确认权利行使、义务履行方式的依据
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主观权利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法总则 1、主体具有平等性 2、内容具有相互性 和公平对应性 3、其之产生,以 意思自治为原则
法律事实
主体
法律关系 客体 内容 法律责任
• • • • •
人格权 物权 债权 继承权 亲属权
民法分则 ——— 各编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作用之
外部事物 他人的行为-特定主 体
(二)民事义务 特征 • 依法定、约定产生 • 行为限制——应为;不应为 • 旨在确保权利的实现
法律事实 强制性 限定性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
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义务的产生依据
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3、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
义务的内容
义务与人联系的紧密程度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
第四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 体现民法调整要求 • 贯穿民事立法与司法始终
• 对民法制度和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
• 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 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集中反映
特征:
1、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抽象概括,而非具体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 具体性、逻辑性 抽象性、非逻辑性 “假定——处理——制裁”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徐 娟
民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 第二 第三 民事权利体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
一、 二、 三、 四、
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例: 受遗赠人甲
A、遗赠人订立遗嘱 B、遗赠人死亡 C、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客观事实 2、由法律所选择 3、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后果
具有“法律意义” ——
1、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产生 2、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变更
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客观事实组合起来,引起一个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三)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救济
• 违反法定、约定义务的结果 • 以权利救济为目的 • 允许自治与协商
民 事 责 任 体 系
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救济 其他责任-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所涉及的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 3.消除危险 5.恢复原状
2.排除妨碍
4.返还原物 6.修理、重作、更换
(五)公平原则
1、含义
行 民法 为 —— 结 果 行 民法 为 —— 结 果
保障自愿
保障自愿
要求结果
形式公平:强调公平的 “主观性”
实质公平:同时强调公平的 “客观性”
2、意义:确认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含义: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本质:协调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4、意义: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契约性
“抽象的价值判断”
(一)平等原则
1、含义: 人格独立、互不隶属、平等保护 2、依据: 私人关系中私人利益的平等性 注意: 第一,起点平等不同于结果平等
第二,法律平等不同于经济平等
(二)自愿原则
1、含义:自主设计、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负责
2、依据: 平等原则的当然结果 注意:
第一,自愿,是人人平等之并行,不同于放任 第二,法律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为公共利益,限制人的自主设计 与自主选择
法律事实
与主体不可分立性
法律关系
主观权利 人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实施 “行为” 法律事实的能力 意志力 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动 事件 法律事实
法律
行为
法律关系
决定于
• 年龄 • 智力健康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年满18周岁; (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 主体 —— 权利 —— 客体 •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 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合伙 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第二
一、 二、 三、 四、 五、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一)概念:因民法调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 社 会 关 系 赋予:权利、义务
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
“触发器”:法律事实
产生原因
“ 客观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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