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什么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什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是农村经济实践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旨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以农民为主体、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
这是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基石,其核心内容包括农田承包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管理等。
首先,农田承包制是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通过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体家庭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用,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能力。
农民在承包期内负责土地的耕种和经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收益权和管理权。
这不仅保障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还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现代化。
其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农田承包制的基础上,农民可以自愿组成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以合作经营、集体经济的形式为农民提供生产、销售、服务等支持,提高农民的产业组织化水平和生产效益。
此外,农村土地管理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管理涉及土地利用、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确权等方面,旨在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保护土地资源。
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
综上所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以农民为主体、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并借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
通过农田承包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土地管理等具体措施,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社会稳定等一系列积极效果的实现。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将不断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时代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浅谈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

浅谈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摘要】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农户经营组织化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
这些制度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历史上,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完善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保障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施。
目前,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正逐步完善,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改革的需求。
未来,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更多创新和改革,以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
【关键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历史沿革、优势、不足、发展方向、政策保障、实施情况、发展前景、改革方向1. 引言1.1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定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国家对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它包括土地承包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管理制度、土地流转制度等内容。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导农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和劳动收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加强合作社组织、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等举措,推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增长。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还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2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我国农村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
农村是我国农业的主战场,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3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适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工作人员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行为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确保生产经营的公平竞争和合作共赢。
第四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应遵循“科学、高效、可行”的原则,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第五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绿色、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第二章成员管理第六条农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约定的规则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按照规定的设立程序加入合作社,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缴纳相应的入股费用。
第八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定期参加合作社的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九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遵守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的规定,不得采取欺诈、虚报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第十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监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合作社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经理及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经理及工作人员来进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经理及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并按照合作社章程和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经理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合作社的决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公正、公平,并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十四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经理及工作人员应提升自身业务素质,不断学习和研究新技术、新理念,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贡献。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是个动态的概念。
上个世纪80、90年代,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主要是保护农民对于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15年不变”和“30年不变”,依法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
进入新世纪以来,发达地区农民要求流转土地的现象越来越多,有的发达省份流转土地已经占全部耕地的10%以上,有的达到15%。
这就要求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正确引导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对象除了邻里、亲朋之间帮工性质的流转外,许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经介入,有些地方还出台了专门政策鼓励龙头企业转入更多的土地。
问题在于,龙头企业和广大农民的利益较难一致,个别企业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坑农现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领域的非农化,尤其是利润增长点的非农化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有些龙头企业经营不善甚至倒闭后,对农民的利益很可能带来更大的损失。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和成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如果把专业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的主体,则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符合《决定》所指出的三个“不得”,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退一步说,如果合作社出现了个别大户控制的现象,利益得不到保护的农民完全可以退出合作社。
因此,应该限制龙头企业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入土地,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使合作社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更加实体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在小规模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矛盾的大背景下,有效解决农产品增值、标准化和质量安全等问题。
按照传统的观点,发展农业产业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思路,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为农民服务。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合作经营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合作经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的是在农村地区对土地的经营管理、资源配置、生产活动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组织安排的制度。
其中,合作经营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之间合作共同经营土地、开展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合作经营制度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作经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便已开始,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一制度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与农户签订合同,共同经营土地、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经济活动,实现了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
合作经营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风险共担、效益分享等。
通过这种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得生产要素得到更好地配置和利用,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和质量提高。
在这个过程中,农户可以分享到合作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能够通过与农户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
合作经营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作经营能够有效整合农村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生产和经营的规模,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其次,合作经营能够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民的收入。
再次,通过合作经营,能够促进农民专业化分工和就业机会的提供,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最后,合作经营也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农村现代化的目标。
然而,合作经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政策导向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实施合作经营时存在违法乱纪和不规范管理的情况,需要及时整顿和治理。
其次,由于产权关系不清晰、资金需求不足等原因,一些农村合作社和农户之间的合作合同存在风险和纠纷,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5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一、统一生产计划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
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
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
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证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证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
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
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2)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可能包含的内容列表:1. 组织架构:包括合作社的章程、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
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几个问题(下)

6 农村经营管 l 09 l 理 0. 2 6
特稿
当前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流转 总 体是健 康 平 稳 的。 权 流转 既要 遵 循一 般 的 产权 市 场 规 律 ,也 要 遵 循农 地 农
到 2 0 年底,全 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 10 用的制度约束。因此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 08 .9
允许 农 户在 承包 期 内转 让 土地 使 用权 ,但 须 在坚 持 土地 体 系。这 些 政 策规 定 ,把 土地 承 包 经营 权 流转 纳入 了依
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 的前提下,且经发包方同意。 法 、 规范 、 序 的发展 轨道 , 有 将进 一步 优化农 地资 源配置 ,
特稿 Atr Rl . 蠢 uo l . hi e 蘩  ̄
关于稳 定和 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 度 的几个 问题 ( ) 下
农 业部农村经济体 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 孙 中华
三、关 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问题
三 中全 会 决 定 把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流 转 作为 健 全 严格 规 范 的农村 土 地管 理 制度 的重 要 内容 ,作 了专 门规
亿 亩 , 比 2 0 增 长 7%; 占农 户 承包 耕 地 总 面 积 的 健 全,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和其他产权市场,而应从 07年 1 89 比 20 年 提高 了 35 百分 点 , . %, 07 .个 呈快 速 发展 态势 。 实际出发 ,以承包农户为流转主体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
定。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的政策精神,对稳定
和完 善农村 基本 经营制度 十分 重要 。
( )准确把握 土地 承 包经营权 流转政 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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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是个动态的概念。
上个世纪80、90年代,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主要是保护农民对于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15年不变”和“30年不变”,依法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
进入新世纪以来,发达地区农民要求流转土地的现象越来越多,有的发达省份流转土地已经占全部耕地的10%以上,有的达到15%。
这就要求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正确引导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对象除了邻里、亲朋之间帮工性质的流转外,许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经介入,有些地方还出台了专门政策鼓励龙头企业转入更多的土地。
问题在于,龙头企业和广大农民的利益较难一致,个别企业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坑农现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领域的非农化,尤其是利润增长点的非农化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有些龙头企业经营不善甚至倒闭后,对农民的利益很可能带来更大的损失。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和成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如果把专业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的主体,则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符合《决定》所指出的三个“不得”,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退一步说,如果合作社出现了个别大户控制的现象,利益得不到保护的农民完全可以退出合作社。
因此,应该限制龙头企业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入土地,鼓励农民
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使合作社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更加实体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在小规模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矛盾的大背景下,有效解决农产品增值、标准化和质量安全等问题。
按照传统的观点,发展农业产业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思路,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为农民服务。
一些龙头企业之所以能够在一定阶段、一定范围、一定领域内为农民服务,是从属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如果与这一目标相悖,则为农民服务的动力必然要大打折扣,这已经为20 多年来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践所证明。
实际上,许多欧洲国家、日本等亚洲国家纷纷通过立法限制非农产业进入农业领域,而放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出于对保护农民利益的考虑。
当然,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的贡献是
有目共睹的,在有些地方,这一作用还表现得非常明显,但它不能代替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农民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还应加上一个层次,这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可以把二者的优势很好的结合起来,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从20多年的经验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都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服务。
品牌的出现和影响力的提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和对农民的凝聚力不断增强的重要表现。
目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拥有注册商标26000多个,其中,相当多的已经成为区域性乃至全国
重要品牌。
这无疑大大提高了广大农民闯市场的能力,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