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规范公务接待严禁公款吃喝、执行厉行节约的意见
湖北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湖北省领导干部抵制违规吃喝问题承诺书》

《湖北省领导干部抵制违规吃喝问题承诺书》湖北省领导干部抵制违规吃喝问题承诺书
1. 作为湖北省党委的忠实廉洁的公民,受组织的委托和要求,我以下
确认抵制“收受非正常收入”,“不得赠送、奢侈消费”,“不得举
办大型宴请等昂贵活动”和“不得吃喝违规支出”等行为。
2. 抵制“收受非正常收入”:一切公款不可用于私用,不得收受企业、商家、组织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物质性津贴和
财物。
3. 不得赠送、奢侈消费:不得接受宴请、以及赠送、奢侈消费行为,
不得以负责公务的名义涉及贵重物品和消费,不得利用地位权力从事
违规支出。
4. 不得举办大型宴请等昂贵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举办大型宴请、昂
贵的庆祝、欢迎、纪念活动,不得举办任何公费活动。
5. 不得吃喝违规支出:不得个人支出,不参与超标准人数宴请;不参
加昂贵活动;不赠送花礼、馈赠金铺子、公务之外的礼品和物品;不
进行招待费、娱乐费等违规支出,不体现豪言壮语的表达。
6.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受到有关监督检查部门的处理,监督检查下发
的解决办法将严格执行,并准予由组织机构收回相应物质财力。
本承诺书由湖北省政府旗下决策平台暨湖北省决策支持中心,在湖北
省级领导干部就防止腐败行为进行全面实施。
我们承诺,在任何情况
下,任何领导干部都不会违反上述承诺,而是承担规范自身行为的责任,尽力为湖北省人民提供高效、廉洁的公共服务。
《湖北省领导干部抵制违规吃喝问题承诺书》相关规定解读

《湖北省领导干部抵制违规吃喝问题承诺书》
相关规定解读
近日,湖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湖北省领导
干部抵制违规吃喝问题承诺书》,旨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
进干部作风建设,理顺干部与群众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接下来,我们就来一步步了解相关规定。
第一步:明确违规吃喝范围
《承诺书》提出,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期间,不能把权力变成谋
取私利的手段,不能以招待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接受可能影响
公正执行职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
第二步:规范政务活动接待
《承诺书》强调,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政务活动接待,
不得违规接受群众和单位赠送的物品和服务,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
待。
第三步:加强自我约束
《承诺书》要求领导干部要把抵制违规吃喝作为履行职责、树立
形象的重要内容,自觉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严
格遵守“一岗双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步:规定惩戒措施
《承诺书》明确,对于违反承诺书规定的领导干部,将做出处理。
对于“吃拿卡要”的行为,将被通报批评或追责问责;对于严重违规
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甚至纳入失信黑名单,使其不能晋升和
任用。
在当下反腐败环境的高压下,领导干部抵制违规吃喝问题承诺书
的出台,更彰显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时刻牢
记群众利益高于一切,把握好自身的行为准则,为良好的政治生态添
砖加瓦。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党政机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鄂办发[1994]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
【发布日期】1994.07.16
【实施日期】1994.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的规定
(鄂办发〔1994〕31号
1994年7月16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厅字〔1994〕16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就我省省级党政机关内部接待标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1 / 1。
湖北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湖北水利网站欢迎您!

湖北水利网站欢迎您!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管理,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对口招待原则。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随行人员由省委接待部门统一招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及其随行人员由各部门对口招待;中央统一组织来我省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按其工作性质由对口部门招待,兄弟省市党政领导由省委、省政府接待部门对口招待。
第三条严格控制招待标准。
1.住宿标准。
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省级干部住套间,厅级干部住单间,处级及其以下干部住标准间。
2.伙食标准。
省级干部伙食标准按《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的一类会议标准,即每人每天65元执行,厅级及其以下干部按二类会议标准,即每人每天60元执行,也可将标准以内的伙食费发给客人自行就餐。
以上标准不含酒水。
3.要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需要领导同志陪餐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时间较长的不超过两次,陪餐人员标准比照同级客人标准执行。
4.招待用酒必须是本地酒。
第四条实行定点招待。
来我省进行公务活动的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应尽量安排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内部招待场所招待;无内部招待场所的单位,可在《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定点单位,即东湖宾馆、洪山宾馆、湖北饭店、珞珈山饭店,按照规定的住宿标准安排招待;亦可按经济实惠、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1-2个中低档宾馆、饭店作为定点招待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食宿标准与之签订招待协议。
各单位自行确定的招待点和招待协议应报省财政厅审批。
严禁到非定点宾馆、饭店安排招待。
凡擅自到非定点单位安排招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或经办人的责任,所开支的费用财政部门在年度决算审核中予以剔除。
定点招待单位在认真执行各项招待标准的基础上,要做到安排优先、服务优良、饭菜优质、价格优惠。
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湖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湖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水利法制建设,规范省水利厅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或水利厅与有关部门名义联合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通告等行政性文件。
涉水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立法程序,报请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审议颁布之前,由省水利厅负责起草、征求意见并提出立法建议稿的立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省水利厅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草拟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遵守立法程序;(三)符合我省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服务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四)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和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厅政法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报送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综合性的水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归口对水利部、省人大、省政府送来的有关水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或草案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条厅机关相关处室(单位)及厅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并对水利部、省人大、省政府送来的有关水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或草案提出会办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规范公务接待严禁公款吃喝、执行厉行节
约的意见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鄂水利监函[2012]67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规范公务接待严禁公款吃喝、执行厉行节约的意见
(鄂水利监函〔2012〕673号)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根据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特重申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对象和范围的管理
公务接待应本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定点接待的原则进行。
公务接待范围主要是指上级单位领导或部门来人检查指导及调查研究工作,兄弟省市、省直部门对口处室、单位公务往来等。
二、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
各处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接待制度,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提供良好服务,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自觉做到“八不准”,即不准指定下级单位或管理对象安排吃请;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出进国(境)考察等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吃喝;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部门、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吃请;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个人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