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鄂水利资函〔2013〕593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是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有效保护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些年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虽然在我省得到较好实施,但也存在应论证的项目未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是省政府、省审改办明确保留行政审批事项。
2012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列入了省发改委并联审批平台,作为省发改委核准、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
省水利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鄂水发〔2002〕14号)明确,凡在本省范围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但多年来,我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开展得不够全面,不少采矿用水、地温空调取水等未开展论证。
各地要强化措施,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争取当地审改办的支持,努力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列入当地发改部门并联审批平台,作为当地发改部门核准、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
凡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水项目都要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要严格取水许可管理,未论证的取水项目一律不予发证。
要加强地下水取用水项目管理,采矿用水、矿坑疏干排水、地温空调等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同时,各地要按《水法》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要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分级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

2016年高考考生必备励志文章素材(一)最让人丧气的是功败垂成的事。
经过长时间的奋斗努力,眼看就要大功告成了,可就在距成功只有一步之遥时,天塌了下来。
遭到了这样的挫折,谁都会灰心丧气,当初实在是花了太大的心血,费了太多的精力!可静心想想,我们真的就前功尽弃了吗,我们所有的汗水真的就完全付诸东流了吗?我想也不见得如此。
犹如开路,我们要在一片荆棘中开辟一条出路,经过长时间的努力,终于开辟出了一条长长的路来,注目一望,却发现前面横的是一道峭壁悬崖,这一场努力算是白费了。
许多人就这样放弃了,可有的人不一样,有了这一回的经验,他调转了另一个方向,另外开辟一条道路,经过了上一回的锻炼,他更加懂得如何去劈荆斩棘,而且臂膀也更有力量,进度远远比上一回快。
终于,他开辟出了另一条路,通往的是成功的地方。
我们失败,只是因为我们不再坚持。
失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在失败之后失去了坚持的勇气。
谁都懂得没有一步登天的道理,可就是有那么多人因为不能一步登天,而放弃了登天的努力。
很多人都渴望能当一名作家,笔耕天下,写一篇不朽的文章,流传后世,成为百世之师。
可在所有职业当中,作家是最为艰难的一种。
作家不仅面对生活的压力,还要面对精神上的折磨。
在一篇篇文章被拒后,他就会质疑自己文章的价值和写作的意义,结婚生子后,孩子在面前哭闹,妻子在背后抱怨,内外交迫,真是烦不胜烦,无法再静下心来写作,不得不出去找个工作养家糊口,从而放弃了写作。
然后心中愤愤不平,整天怨天尤人,空发怀才不遇的感叹,于是与世浮沉,卒入庸流。
年老时,回想起年轻时的梦想,已经恍如隔世。
这是大多数怀过作家梦者的轨迹。
我相信必定有那么些人,除了写作,他觉得做其它任何事情都是没有意义的,他似乎只有通过笔管才能得到呼吸的氧气,他们写作不是为了生活,而是为了生存。
“人无信不立”,对这些人来说,其中的信就是信仰,写作是他们的信仰,不写作,他们就无法活下去。
对这样的一些人,我想说:“若能用一生去坚持一种东西,那东西必将是不菲之硕果;若能在一生里只坚持一种东西,那一生必将是辉煌之人生。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鄂水利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水利发〔2008〕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施工管理,规范监理、施工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其信用意识,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保证全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施工管理,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保证全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建管〔2004〕41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第308号令)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监理、施工单位的信用监督管理活动。
在我省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建设活动的监理、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督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水电监理、施工单位在我省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上行为表现的监督管理,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活动、优劣档案的建立、信用行为的认定,发布信用信息以及对信用情况进行表彰或处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水电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从业资质的水利水电监理企业;所称水利水电施工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7〕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湖北省境内建设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水能资源开发、湖区治理、水利血防、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饮水安全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设计、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必须接受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时,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等级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等级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的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签署的质量评价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湖北省水利厅主管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鄂水利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水利规〔2016〕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6月16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反馈至省水利厅。
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6月22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负责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为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自检、平检和抽检)单位项目负责人。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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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水利(水务)和湖泊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20年4月29日
——结束——。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七号《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四章工程运行第五章工程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具有防洪、排涝、防渍、农业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引调水等功能的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包括堤防、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渠道、航电枢纽、拦河坝、塘堰,以及灌区、蓄滞洪区工程和水文监测站(点)等。
法律、法规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葛洲坝水利枢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保障体系和跨流域、跨行政区域、跨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鄂水利函〔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结合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实际,现就我省境内长江、汉江(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下同)、东荆河及荆南四河干流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河道采砂分类管理工作按照采砂性质、砂石用途等,一般将河道采砂活动分为三类。
第一类:建筑经营性采砂;第二类:吹填造地、路基填筑等工程性采砂和制砖采砂;第三类:堤防吹填固基、整治河道或航道、涉及采砂利用的疏浚、清淤等公益性采砂。
其中建筑经营性采砂应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业主。
二、认真落实采砂可行性论证制度实施采砂许可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采砂实施方案。
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或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以外的区域采砂应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采砂,应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可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编制、申报。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各项采砂控制指标应在采砂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范围内。
建筑经营性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由负责现场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类采砂,由申请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编制。
三、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申请与许可程序河道采砂申请与许可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审查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实施方案,并在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及文件之前,对采砂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对项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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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
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15年7月27日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明确分级监督管理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职能转变,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管意见。
一、分级监督管理职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主要包含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开工备案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程稽察、工程验收管理和市场主体监管等方面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对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 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开工备案管理;
4. 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