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11]6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30
【实施日期】2011.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2011〕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规定:“进一步完善水利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
经国务院同意,2011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
根据中央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对相关政策作适当调整,并继续实行省和市、县分级筹集、分级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定额提取部分;。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湘财综〔2011〕45号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
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第四条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级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9•【字号】青政[1999]2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1999〕2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青海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青海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的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农牧业生产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从西宁市(我省重点防洪城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为: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的维修配套和遭受特大洪灾的重点水毁公路设施维修,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水利项目。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节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并编入下年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关于这块的内容各位小伙伴是比较关注的,假如不太了解,别焦急,本文比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学问,一起来看看吧。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是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对没有上年度收入的新成立企业按当期收入计征.水利基金的解释权在省财政厅,假如您有何疑问,可以询问省财政厅.《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方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心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支配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还是管理费用?依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22号)等有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训练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有哪些一、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1、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二、征收的标准: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2、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3、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以上就是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的具体介绍,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期望本文对你有所挂念。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内财税〔2021〕105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9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自治区水利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要求,结合国家减税降费精神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利息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山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25•【字号】晋政发[1997]77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25日晋政发[1997]77号)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改变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全省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地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从省级地方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0%。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省级有关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级有关部门收取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和重点工程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补偿费。
(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从地市县级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地市县级有关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地市县级有关部门收取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
3.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防洪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省水利厅网站时间:2011年09月05日作者:阅读: 747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县级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水利基金科目

水利基金科目一、什么是水利基金水利基金是指用于支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
水利基金的收入来源于各种渠道,例如来自政府的拨款、水资源费、水资源税等。
这些资金会被专门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改造和管理等方面。
二、水利基金的重要性1. 支持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基金是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泵站、灌溉设施等,这些工程对于国家的农田灌溉、供水、洪涝调度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水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有效地促进了水利工程的建设与发展。
2. 提高水利管理能力水利基金的使用可以提高水利管理能力。
资金的投入可以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设备的更新维修、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从而提高水利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3. 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水利基金还可以用于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向水资源费的征收,可以鼓励用户节约用水,避免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同时,水利基金的使用可以投入到水资源的管理、调度和开发中,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改善水灾防治能力水利基金可以用于提高水灾防治能力。
在防洪抗旱等灾害性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中,水利基金的使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加强防洪设施建设、改善灾害预警体系、完善水利应急救援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水灾的发生和损失。
三、水利基金的使用范围水利基金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水库建设与管理水利基金可以用于水库的建设和管理。
水库是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储存水源和调度水量,满足工农业用水和灌溉需求。
资金的投入可以用于水库的修建、加固、改造和维护,保障水库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2. 水闸和泵站设施水利基金可以用于水闸和泵站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水闸和泵站是用于水库调度和农田灌溉的关键设施,用于控制水流和提供动力。
通过资金的投入,可以改善水闸和泵站的设备、加强管理和维护,提高其运行效率。
3. 灌溉设施建设与管理水利基金还可以用于灌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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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闽政[1997]第3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7-09-22.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计委、水利水电厅制定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
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
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
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
金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是:
(一)从省级有关部门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
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
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省级分成的防洪保安基金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是:
(一)从地(市)、县(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
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
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
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
市防洪建设。具体名单如下:
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厦门市
(三)地(市)、县(市)、区收取的堤防维护费、防洪保安基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管理。
第五条 省级基金的划转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财预字(1997)145号
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
水电厅另行制定。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
参照省级基金的划转办法制定。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现有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定主要河流的治理和清淤除障;省定重点排涝设
施的堤防建设和维护;中型以上水利设施基本建设、维护和水毁修复;大中型蓄、引、提水
工程建设;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讯、防洪自动化、水文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省定重点水土
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水利工程项目。
(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地(市)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地(市)
县中、小河流的治理、维护和清淤除障;城区防洪工程的建设;小型蓄、引、供水工程建设;
水文和防汛抗旱通讯及信息自动化系统维护和建设;地(市)、县定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
建设;其他经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水利工程的项目。
(三)跨流域、跨地(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治理由省与地(市)县共同承担。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省、地(市)、县(市)水利主管部门
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规划任务,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的,
要纳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级水利建
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维护部分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水电厅联合下达;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的,
要纳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根据省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省财政厅将
资金逐级下达到项目单位。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专款专用,省级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管理。目前仍在
各部门管理的属于上述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应于1997年12
月31日前缴存省财政厅预算外专户。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每年年终,省级和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隶
属关系,分别编报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
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水利建设基金,不得随意提高水利建设
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计划、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
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水利水电厅解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计划
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