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2015]226 号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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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_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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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商水利部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预计数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

预算年度开始后,即可按程序安排使用资金。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若额度发生变化,财政部商水利部在90日内向各省下达通知,调整资金拨付额度。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初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基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设备仪器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建设。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及日常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项目县可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适当安排其他费用,统筹用于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工程监理、效益监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工程审计、检查验收和设置标志碑牌等支出,省、市不得重复提取。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水保监[2005]22号)(水保监[2005]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 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工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同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计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可参考表4标准计列。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指《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xx 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的抗旱应急备用井和引调提水工程。

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部商财政部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定额补助”的原则,分年度安排项目补助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依据《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xx]14号)及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探索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建立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工作负总责。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工1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督促整改到位。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日常建设管理工作。

(二)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xx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门,下同)负责对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水利部与各省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应按照相关建设程序,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求,落实项目前期经费,有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施方案》编制本地区省级年度实施方案。

省级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为当年度具体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应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地方资金落实等情况合理安排,并于中央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项目县级实施方案,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

财 农[ 1] 号 2 24 0 5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支 持专项工程建 设的 ,重 点支持高效 节 五 单列市财政 厅 ( 、水利 ( )厅 办法 》 ( 局) 务 财农 f 01 5 ,以下简称 水 灌 溉 、 山丘 区 “ 小水 利 ” 工程 建 2 93 号 0 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 《 局) 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
局:

设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
“ ( )小型水 源工程 :包括塘 坝 一

将 《 办法》 第九 条修改 为 :
根据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 “ 小农 水 专项 资 金 用 于重 点 县 建设 的 , ( 容积 小于 1 万 m ) 0 、引水堰 闸 ( 量 流 m/ 、小型灌溉泵站 ( s 装机小于 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 1 1 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 小于 1 ) 2 1 号) 01 00 、灌溉机 电井 、雨水集蓄利 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 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 ,因 10 千瓦) 容积小于 50 0m )等; 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 《 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 用工程 ( 中 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 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
平。
年4 月底前,要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总 部门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 目查勘、
二是建章立制阶段 (02 1 月 结材料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 规划、申报审核、实施 、验收、监督检 21 年 1 底之前完成) 。要全面梳理现有制度办 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法,对照上级要求和基层实践需要,及 时查漏补缺 ,堵塞漏洞。对现有管理制 度办法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要及时理的 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办法。 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施步骤具体分为 四个阶段: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三章资⾦使⽤与管理第四章项⽬实施与管护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农村⼯作提⾼农业综合⽣产能⼒若⼲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中央财政设⽴了⼩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以下简称⼩型农⽥⽔利专项资⾦)。

为加强资⾦管理,提⾼资⾦使⽤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型农⽥⽔利⼯程建设采⽤“民办公助”⽅式,对农户、农民⽤⽔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愿开展⼩型农⽥⽔利⼯程建设的项⽬,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型农⽥⽔利专项资⾦重点⽀持⼩型⽔源、渠道、机电泵站等⼯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对建设项⽬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财⼒可能、各省、⾃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状况、⼩型农⽥⽔利⼯程建设任务、省级预算安排⼩型农⽥⽔利建设资⾦,以及以往年度项⽬实施情况,确定各省年度资⾦控制额度。

中央财政补助资⾦可⽤于中央补助项⽬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出,但最⾼⽐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总额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例不超过1%),并不得⽤于⼈员补贴、购置交通⼯具和办公设备等⽀出。

第四条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型农⽥⽔利专项资⾦“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型农⽥⽔利建设专项资⾦的⽅式,对⼩型农⽥⽔利⼯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实⾏“以奖代补”。

第五条各级财政、⽔利部门共同组织和指导⼩型农⽥⽔利专项资⾦项⽬的实施。

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的对象包括:(⼀)农户(包括联户)。

(⼆)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组集体。

第七条申请对象向县级⽔利、财政部门申请项⽬时,应报送的⽂件材料包括:(⼀)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项⽬建设⽅案、资⾦筹措(含投劳)⽅案和建成后管护⽅案、⽤⽔分配⽅案,⽤⽔合作组织组建⽅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选派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专家的通知-办规计函[2013]108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选派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专家的通知-办规计函[2013]108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选派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专家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选派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专家的通知(办规计函[2013]1086号)各流域机构: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规计函[2013]1054号)有关要求,水利部将于2013年11月20日-12月20日组成检查组赴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工作由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开展,部直属有关单位选派熟悉计划、财务工作的专家参加。

现请你单位推荐若干名计划、财务专家(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每位专家需参加在北京的集中学习、现场检查、报告编写等工作,共需10天左右。

派出期间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承担。

请于11月21日前将专家名单回执表(附表2)报送水利部。

联系人:1.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张文洁电话:************,传真:************邮箱:**************2.水利部规划计划司王晗电话:************邮箱:************.cn3.水利部财务司蔡泓电话:************邮箱:**********.cn附件1专家名额分配表序号单位计划专家(人)财务专家(人)备注1长江委372黄委373淮委244海委24珠江委236松辽委247太湖局23附件2报名回执表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专业联系方式备注12 3 4 56 7 8 9 10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结束——。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直接发放给农牧民,下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渔业资源保护等支出方向。

第五条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

第六条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以及支持半农半牧区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等方面。

第七条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支出主要用于落实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基础工作、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等方面。

第八条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第九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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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5]226 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 号)、《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 号)等办法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水利部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
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规定程序下达。

上年9 月底前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财政部、水利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机制。

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仪器设备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及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农业灌排电力配套建设,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县(以下简称项目县)可在补助资金(不含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省、市两级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
取上述经费。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定额补助。

(一)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耕地面积(权重10% ),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粮食产量(权重15% ),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3.地区倾斜(权重20% ),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民族县、边境县等为依据。

4.建设任务(权重25% ),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5.绩效因素(权重30% ),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占50%.
(二)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建设任务(权重60% ),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2.绩效因素(权重40% ),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三)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有效灌溉面积(权重60% ),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绩效因素(权重40% ),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及村民自建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也可以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入运营机制。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省应当按照“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推进”等建设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县竞争立项机制。

项目县竞争立项程序、操作办法、立项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示,保证项目县选择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项目县竞争立项的具体方式、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查程序等,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九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单位;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督促补助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结转结余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 号)、《关于修改<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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