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我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闽发改数技〔2017〕595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数技〔2017〕595号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数字办(经信局):为有序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应用,发挥公共平台对于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带动作用,省发改委(数字办)研究制定了《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9月15日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是指为社会和政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信息资源、信息应用和信息安全等全局性、普遍性、基础性服务的系统。
公共平台对于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带动作用,为有序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应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按照数字福建顶层设计的总体框架,从物联网、基础网络、云计算、信息资源、应用系统、安全保障等6个方面,构建省市两级、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服务的公共平台体系。
依托公共平台实现对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促进集约化建设和协同化应用,形成信息共享、流程通畅、上下联动、纵横协作的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应用格局,有效支撑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数字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需求导向。
以需求为导向,结合数字福建建设实际,科学设计并扎实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切实满足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应用需要。
集约建设。
坚持统建共享、统一标准,提高资源复用性和集约化程度,提高投资效益。
协同应用。
推动各部门应用系统基于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集成,推动运行协同化、服务一体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水利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经与省发改委会商,现予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三个阶段或者设计、施工等两个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明确跨设区市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所承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海警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坚持“开前门”和“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我省砂石产销布局,稳定砂石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闽发改法规〔2021〕385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商务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1〕385号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局、数字办(大数据管理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经发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数字办,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近年来我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建设取得较好成效,但离上级要求、广大市场主体期盼仍有差距。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牵头会同各行业监督部门制定了《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要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分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对反映的问题盯住不放,对工作不落实问题,进行约谈、通报,直到问题解决为止;工作进展情况、创新性做法和成效,请及时报告上级行业监督部门并抄送省发改委。
联系人:郭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2021年6月15日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工作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闽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10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研究,强化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运行预警预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强化公共服务领域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增强产业政策引导、项目前期指导、重大项目协调的能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对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促进专项改革、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强对重要区域发展、区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政策研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闽价商[2007]408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07〕408号2007年11月5日)各市、县(区)物价局、水利局: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第4号令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在对《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按供需双方供水协议建设的以及由用水户协会组织管理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福建省水利厅文件福建省水利厅关于颁布《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及《福建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由福建省水利水电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及《福建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已经审查批准,现予以颁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原省水利水电厅1997年颁布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省水利厅2005年颁布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以及之前颁布的有关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此次颁布的预算定额及编制规定由福建省水利厅负责管理,福建省水利水电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对于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凡在2012年1月1日前已完成的工作量不再予以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福建省水利水电造价管理站。
福建省水利主题词:水利工程建筑定额通知抄送: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目录总则 (2)第一篇初步设计概算 (1)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 (1)第一节工程分类和概算组成 (1)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2)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 (3)第一节概述 (3)第二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 (3)第三节概算附件组成内容 (4)第四节投资变化原因分析 (5)第三章项目划分 (6)第一节项目组成 (6)第二节项目划分表 (9)第四章费用构成 (22)第一节概述 (22)第二节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24)第三节设备费 (28)第四节独立费用 (29)第五节预备费及建设期贷款利息 (32)第五章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 (33)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33)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36)第三节分部工程概算编制 (40)第四节分年度投资 (48)第五节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及总投资 (49)第六章概算表格 (51)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质量,根据国家及水利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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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闽发改农业[2015]76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11.18
【实施日期】2015.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农业〔2015〕76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促进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福建省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
我省实际,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拓宽参与范围和方式
(一)敞开社会资本进入领域。
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
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二)加快实施增量水利项目。
已列入福建省委省政府《行动计划》以及《福建大水网规划》、《福建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项目,尤其是具有一定经营性的水库、引调水、城乡供水等工程,优先向社会资本开放。
(三)盘活现有水利国有资产。
选择一批已建水利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经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
(四)因地制宜选择参与方式。
各地结合实际,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管理合同(MC)、委托运营(O&M)等社会资本参与方式。
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
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项目,可参照水利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五)鼓励一体化建设运营。
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
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
对公益性较强、经济效益较差的项目,可采取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性资源,或与经营性较强的水电站、自来水厂、旅游等项目组合开发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二、落实优惠和扶持政策
(六)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七)优先安排政府投资支持。
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原则上按功能、效益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并按规定安排政府投资。
对同类项目,省级以上水利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省级投资补助可适当上浮补助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10%。
政府投资安排使用方式和额度,应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社会资本投资合理回报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
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八)引导设立水利投资基金。
鼓励省水投集团等投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入专业化合作机构,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水利投资基金,政府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九)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
对承担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