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深化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121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1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标准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若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万立方米以上,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填报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备案权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报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分别报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相关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要创新审批方式,改进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要求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要求的补充通知正文:----------------------------------------------------------------------------------------------------------------------------------------------------省水利厅关于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要求的补充通知各有关单位:2019年9月25日,我厅发布了《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要求的通报》。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要求,优化水利建设市场营商环境,经研究,就下列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省水利厅关于停止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231号)废止,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二、2019年9月25日发布的《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要求的通报》“新建档范围”中,“湖北省水利行业设计、施工、监理、信息化、质量检测等需要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修改为“水利行业设计、施工、监理、信息化、质量检测等需要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删除“省外水利行业设计(甲级、乙级)、施工(特级、一级、二级)、监理(甲级、乙级)、信息化、质量检测(甲级)等需要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
《申报建立信用档案或退出信用平台的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5)“一、材料内容”中,删除“7.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复印件”;“二、材料要求”中,删除“4.市场主体须取得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其余要求不变。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荆沙合并后长江、汉江、东荆河、四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意见的再次请示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荆沙合并后长江、汉江、东荆河、四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意见的再次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06•【字号】鄂政发[1995]11号•【施行日期】199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荆沙合并后长江、汉江、东荆河、四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意见的再次请示的通知(1995年2月6日鄂政发〔1995〕11号)荆沙、荆门、天门、潜江、仙桃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水利厅《关于荆沙合并后长江汉江东荆河四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意见的再次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有关市、县和各有关单位顾全大局,团结治水,兼顾好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互相配合,协同作战,进一步搞好水利工程的管理,为防洪保安、抗灾夺丰收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荆沙合并后长江、汉江、东荆河、四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意见的再次请示省人民政府:关于荆沙行政区划变更后,长江、汉江、东荆河、四湖流域管理机构设置的意见,前以鄂[1994]550号文上报。
最近,我厅组织专题组先后到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荆沙市、四湖工程管理局以及田关泵站、田关闸,进一步听取了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与建议。
12月23日,我们召开厅办公会议。
专题听取了调查组的汇报,并对该地区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作了又一次深入的研究。
现提出以下5点具体意见:一、合并原荆州地区长江修防处和沙市市长江修防处,成立荆沙市长江河道管理处,业务上接受省水利厅指导,行政、人事由荆沙市管理。
相应设立荆沙市荆州长江河道管理总段、沙市长江河道管理总段、江陵长江河道管理总段。
长江沿线其它县市堤防管理总段亦更名为河道管理总段,其管理体制不变。
二、合并原荆州地区汉江修防处和荆州地区东荆河修防处,成立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由省水利厅直接管理,原管理范围不变,下辖各县市河道管理总段,即钟祥、荆门、天门、监利、洪湖各设一个总段,潜江、仙桃市各设汉江、东荆河两个总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鄂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今年5月,我省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试点项目被水利部列为全国水利现代化唯一流域试点项目。
为了抢抓机遇,加快推进我省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试点建设,确保在5至8年时间内完成试点任务,经研究,省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赵斌副省长副组长:梅祖恩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忠法省水利厅厅长刘兆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华新省财政厅副厅长成员:刘进文省经信委副主任郑春白省科技厅副厅长夏早发省国土整治局局长周歆昕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张学锋省住房建设厅副厅长马立军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周汉奎省水利厅副厅长徐能海省农业厅副厅长刘晓洪省林业厅副厅长彭承波省移民局副局长聂世峰省南水北调局副局长孙亚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昭荣孝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曾君荆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铁军荆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启斌仙桃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郭平潜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志鹏天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跃华襄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歌莺十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具体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周汉奎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的通知-鄂水利办函[2011]6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的通知-鄂水利办函[20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d7ab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f8.png)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的通知(鄂水利办函[2011]6号)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湖北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度廉洁性评估是指以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对省水利厅起草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排查、分析和解决制度中可能导致腐败发生的漏洞和缺陷,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消除因制度不健全而引起的腐败条件,提高预防腐败能力的一项工作。
第三条制度廉洁性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注重实效。
第四条制度廉洁性评估对象包括:(一)2007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省水利厅起草或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水法规、规章以及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省水利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2011年1月1日以后,拟由省水利厅起草的地方性水法规、规章以及以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省水利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纪检组、监察室,具体负责受理和组织评估工作。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估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估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鄂水利函[2011]290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估小组的通知(鄂水利函〔2011〕290号)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要求,以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以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目标,围绕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工作,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经厅党组研究,决定成立省水利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评估小组,负责全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评估工作。
具体成员如下: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忠法副组长:金正鉴汤和明成员:陈建华刘纲徐自发熊春茂邵远亮唐俊陈冬桥袁俊光李庆国程国银潘颖谌详成程时泉朱怀银张汉生王献民戴柱新张从银张勇冯贤华郑光雄梁开学刘家君胡学家裴海燕帅移海蔡民波鄢铁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监察室,具体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朱怀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评估小组组长:汤和明副组长:朱怀银徐自发成员:陈建华刘纲熊春茂邵远亮唐俊陈冬桥袁俊光李庆国程国银潘颖谌详成程时泉联系电话:************传真:************举报电话:************电子邮箱:*******************.cn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七号《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四章工程运行第五章工程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具有防洪、排涝、防渍、农业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引调水等功能的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包括堤防、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渠道、航电枢纽、拦河坝、塘堰,以及灌区、蓄滞洪区工程和水文监测站(点)等。
法律、法规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葛洲坝水利枢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保障体系和跨流域、跨行政区域、跨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通知-鄂水利库函[2012]457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通知-鄂水利库函[2012]4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8719cd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ce.png)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通知(鄂水利库函〔2012〕457号)各市、州、直管市水利(水电、水务)局,省直水库管理单位:近年来,我省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活动逐渐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库的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
为确保水库运行安全和防汛抗旱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与保护范围《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规定,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并明确界定了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各水库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水库工程情况,推进水库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明显界线或界桩。
要加大《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现场宣传、张贴标语等措施和渠道,让群众了解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增强依法办事意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规范水库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建设活动许可审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规定,确需在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审批是各级水行政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地要严格执行。
一要实行分级管理。
厅直属水库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其他水库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跨行政区划的水库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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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成立深化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精神,切实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湖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其成员如下:组长:王忠法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冯仲凯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成员:李庆国厅规划科技与信息化处处长
邵远亮厅财务处处长
唐俊厅人事处处长
陈冬桥厅建设处处长
赵敏厅湖泊局调研员
吴遵雄厅水保处处长
程国银厅农水处处长
袁俊光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张从银厅农电管理处处长
郑光雄省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财务处,邵远亮兼任办公室主任。
厅建设处副处长季庆辉任办公室副主任。
湖北省水利厅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