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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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鄂财农规[2011]1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农规〔2011〕1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原则:
1、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按管理级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效益原则。使用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要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即省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根据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及已经落实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年度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上报水利厅,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联合审批。
第七条省财政厅根据批复,及时将预算资金指标下达项目用款单位,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概算和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因重大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其中重大原因是指:
1、投资项目设计的重大变更;
2、国家政策和重大调整;
3、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
4、其他导致预算需调整的重要原因。
第九条中央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的用途按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配套资金可用于管理费用等,具体项目及比例在项目评审中确定。
第十条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2、工程完成进度;
3、承包商申请;
4、监理工程师审核;